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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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答案

第一章 法学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国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1.法是调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

答:法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

答:1.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4.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答: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即对人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以及对时间的效力。

6、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

答: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战争、突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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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二.、案例分析

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

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l、简述法治的含义。

答: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

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 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1.国要有国法。明确了社会主义国法就是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和任务就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调节国家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关系,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惩处犯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邓小平的重要法治思想,把法制建设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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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指出了法制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必然联系,提出了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治国之本。

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保证。 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答:1.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3.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5.较强的全民法律意识。

第三章 宪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特征:1.宪法内容比较抽象;2.宪法的权威性和内容的重要性决定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需要有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创制宪法必须特别慎重。

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

答: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力分开,监督制约的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偏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它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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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

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答: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1.平等权;2.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与请求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

答: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各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法定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

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实际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相对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引导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组织国家权力

第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第二,宪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一种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其一是合宪性,即国家机关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开展活动;其二是合目的性,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须服务于法定目的,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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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 3),保障法治

第一,宪法为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宪法为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第三,宪法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制度制裁违宪违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有效存在。 4)保障经济制度

第一,宪法确认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即多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宪法规定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第三,宪法规定专项条款,保障经济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7、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文字或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广播法等。 二、案例分析

1.《华西都市报》2001年9月4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情况。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偿李茂润19751.32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国家要承认并保护公民权利。本案中李茂润的正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公民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损害加重,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2.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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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请根据宪法第46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

答: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文化平等的文化教育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国家还通过各项单独的教育立法进一步保障该权利。本案被告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剥夺了原告享有的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宪法责任。

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施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答: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组织和个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在我国,目前行政相对人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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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行政失职;2.行政越权;3.行政滥用职权;4.事实根据错误;5.适用法律规范错误;6.违反法定程序。 4.何为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而引起,且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也就是说,行政责任不能代替其他责任,其他责任也不能取代行政责任。当然,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外部责任,它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内部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2、2000年公民H进行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W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高校在对H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了H准考证。H的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W高校以H于1990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H。经H多方努力,2003年W高校同意H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在W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食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W高校。2005年12月,H向W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W高校发给H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

问:W高校是行政机关吗?可以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W高校不是行政机关,H请求法院让被告W 高校发给H 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第五章 民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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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的本质的具体体现,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是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准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在于法律确认并保护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1.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任何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同样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和当事人的单独行为也能发生债。 二、案例分析

1、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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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答:万琪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分价值3000的宝石项链超过了她的年龄,智力范围,事后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是无效的。万雄夫妇向法院起诉可以索回宝石项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0529494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登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29494仅\相差\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我。\汪提出以500元购买其面值100元的0529494存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字。,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次日,杨某去上班,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将一张价值6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赶紧到邮局打听0529494存单是否中奖,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娘处,请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该行为属于重大调解的法律行为,是属于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元(其中每人5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干脆买4张福利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立即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当即兑奖,发现曲某分得的那张福利彩券中了头等奖,奖金1000元,其余三人均未获奖。于是,其余三人要求与曲某平分这1000元奖金。而曲认为,福利彩券已分到个人,谁获奖就应该归谁所有,不同意平分。四人为此争执起来,其余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请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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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该如何处理。

答: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所有权应归个人,彩票奖金归曲某所有。

第六章 知识产权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专有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2、简述著作权的客体?

答: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由作者的脑力劳动所创造、为著作权法所确认、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定形态的知识产品,简称为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作品须具备的条件有:1.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智力成果。2.可复制性。3.合法性。另外须强调的是,单纯的思想或方法若还未形成作品,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纯粹的思想本身。 3、简述著作权的内容。

答: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4、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

答: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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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主要是四个:1.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禁止恶意抢先注册原则;4.“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个申请”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

1、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吴忠 的什么权利?

答:谢某对画享有所有权,他侵犯了吴忠的作品发表权。

2、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答:依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乙自己。

3、1999年4月1日,某报纸刊登了一则消息:曹雪芹后裔申请《红楼梦》版权。曹雪芹第16代孙曹某,现定居北京,去年获得一本流失民间的曹氏家谱,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后裔,遂决定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这则新闻是这家报纸的编辑们,在4月1日“愚人节”制造的虚假新闻。说它是假新闻,假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年限是作者终身加50年,曹雪芹是清朝人,已过了上百年,没有拥有《红楼梦》版权一说,且著作权是作品一完成自动的,而不是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的。所以说它是假新闻。

第七章 经济法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消费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双方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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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由未尽义务方承担责任;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示行政保护;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示司法保护等。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利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商业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从事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11.投标者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简述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答: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的一种高级形式,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4.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1.前者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公开发行股票;后者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可公开发行股票。2.前者股东人数有较严格上限;后者股东应为法定最低人数以上。3.前者股东公承担有限责在,并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后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除此之外不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负任何责任。4.前者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后者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5.前者公司的设立程序和公司的组织较简单。在设立上,有限责任公司只允许发起设立而不能募集设立,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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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股东缴足出资额即可;在组织上,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几个董事管理,而不设董事会。后者的设立程序和组织较前者复杂的多。 6、如何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答: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一对应,经营者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义务,无论哪种义务都必须履行。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公法责任。 7、何谓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条件如何?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8、何谓合伙企业,其分类有几种?

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于2002年12月20日到某超级市场购物,在化妆品货架上拿了几瓶化妆品看了一会儿,觉得不太满意,就放回货架。王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对王某说:\你跟我来。\王某随其到治安室。保安人员问:\你是否拿了化妆品?\王某说:\没拿。\保安人员又说:\我们商场有规定,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这个规定已经贴在商场内。因此,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王某不同意保安人员对其搜查,保安人员就不让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王某只好把手包及外衣让保安人员检查,结果未查出化妆品。王某感到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法律责任。请问:该超市的\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如何承担责任 2、青工谭某在试用期的最后1个月被传染病医院确诊患甲型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2个月,谭某出院后遵医嘱休息1个月(有病休通知),病假满后谭某被单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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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试用期满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怕影响他治病没敢告诉他,但为了照顾谭某的实际困难,住院治疗费用及病假期间的工资照付。谭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对,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访。单位认为,谭某在试用期内患上严重肝炎,治疗、休息达3个月,证明他不适合本职工作,试用期满之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25条第一项之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谭某的患病不能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该指劳动者的学历,能力等;况且职工患病治疗期间3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员工根据司法解释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3、某百货公司为提高营业额,对部分产品采取有奖销售,其中一等奖为4000元,二等奖为2000元,三等奖为1000元,奖票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制成。在销售的时候,公司经理告诉单位职工,买最后50号以内的单号。请问:公司经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为什么?

答:公司经理的行为严重违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采用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方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4、某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两间,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1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2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2)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丁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丙公司不能用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出资。

(3)丁公司不能成立。理由:1.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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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等作价出资。”

第八章 婚姻继承法作业

一、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于全部婚姻立法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有五个: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2.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的规定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第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3.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4.什么是遗嘱?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遗嘱是指自然人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一种民事行为。遗嘱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有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完全正常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为;在他人胁迫,欺骗之下设立的遗嘱和被篡改,伪造的遗嘱以及由他人代理设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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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等,否则遗嘱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他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为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6.怎样进行遗产的分割?

答: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2.继承方式的适用。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7.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答: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8.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答: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

两者区别:1.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被继承人、继承人先后死亡导致两个直接继承相连在一起;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是具有替补继承性质的一次性的间接继承。2.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3.主体不同。转继承中先后两次继承的主体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案例分析

1、甲一年前认识了现在的所谓丈夫。当时两人在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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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可结婚不久甲发现丈夫早在六年前就已结婚,与甲登记时是他单位的一个朋友给他开的假证明。问甲的婚姻是否有效?所生子女怎么办? 答:甲的婚姻无效。所生子女适用于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决。

2、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答: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3、王清与丈夫办理离婚事宜,发现丈夫把家中的存折、股票和一些贵重饰品都藏了起来,拒不交出。请问王清该怎么办?如王清是离婚后才发现,那她还能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47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的隐瞒行为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4.、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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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1)根据遗产继承法有关推定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刚、李全喜、李山依次先后死亡。

李树刚的遗产12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4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原4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2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6间房子,分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2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2间房产。

(2)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为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的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

5.、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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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年8月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

(2)无效,见前《意见》第36条第2款。

(3)应为有效,符合《民法通则》第24条关于遗嘱有效的规定。

(4)刘季南的遗产应按1995年的遗嘱,有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4人平均分配。

第九章 刑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适用过程中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 2、简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构成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必有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具有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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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防卫意图;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强制方法相比,刑罚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2.刑罚只能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对无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 二、案例分析

1、被告人,张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株洲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劫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提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答:二人已经着手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处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实现,是属于犯罪未遂。

2、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人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声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1)请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这时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不构成犯罪,是属于意外事件。 (2)构成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3、某甲与某乙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某丙家中行窃。经某甲与某乙密谋,由某甲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某乙到某丙家中行窃。当某乙窃得某丙金表一只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下班回家的某丙,某丙要求某乙放下窃取的金表,某乙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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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了逃走猛击某丙的头部,将某丙打倒在地后携金表逃走。某乙看到某丙回家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已早逃走。请问,对于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某乙构成盗窃罪;某甲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十章 诉讼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三大诉讼各有哪些特有原则?

答:根据诉讼解决的实体问题、案件的性质及诉讼形式的不同,诉讼可分为三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2.处分原则;3.社会支持起诉原则;4.人民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1.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职权;2.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7.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原则。 2、诉讼法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答: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3、简述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答:诉讼证据,是指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种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也有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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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案例分析

1、精神病患者李聪,一日突然用木棍将邻居杨启的孩子杨帆(8岁)击伤,经抢救治疗后脱离危险。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杨启遂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聪赔偿损失。李聪的父亲李德海先是提出李聪是精神病患者,法院不应受理以李聪为被告的起诉,并拒绝应诉;继而又提出如果应诉的话,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与他一道出庭代理诉讼。请问: 1、本案中,李聪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A )

A、被告 B、不是诉讼参加人 C、原告 D、第三人 2、本案中,李德海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B ) A、被告 B、法定代理人 C第三人 C、委托代理人。 3、本案中,杨帆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 A ) A、原告 B、不是诉讼参加人 C、第三人 B、被告 4、本案中,杨启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B )

A、原告 B、法定代理人 C、第三人 D、委托代理人 5、本案中,李德海能否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代理诉讼?( D ) A、不可以 B、只能委托一名律师

C、可以委托律师,但不可以委托医师 D、可以委托一名律师和一名医师 2、被告人卫某,男,十六岁,中学生。2000年4月3日,卫某与自己的同班同学小刚在自家玩耍。卫家住在四楼。小刚说:\你敢将花盆推下去吗?卫某回答:\有啥不敢。\伸手将花盆由阳台推下。花盆恰好将路过的李某砸死。这一事件被正在楼下散步的黄某看见。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收到了卫某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内容是证明卫某的年龄和在校期间的表现。请问: (1)为查明案件,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请指出证据的种类。 (2)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可否当作证人证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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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卫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小刚的证人证言、黄某的证人证言、学校证明材料、李某的死亡原因报告、现场勘验报告等。

(2)不能,证人证言必须是自然人所作,并对所作证人证言的真伪承担法律责任。 3、2005年8月,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合伙做生意,共同向李某借款3万元,言明年底(2005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写了借条,由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2006年元旦过后,孙某、许某、冯某三人未按约定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要,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北京海淀区,孙某住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冯某住北京丰台区。请问:李某如果到法院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可以由三被告所在工管辖,即孙某住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冯某住北京丰台区,原告李某可以任选其中的一个法律进行诉讼,如果同时向三个法院诉讼,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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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er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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