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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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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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共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贷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贷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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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张光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其中张光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定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他多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服装,以次方法赚取差价。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没付。但“顺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的全部价值为7万元。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光安、高志良清偿债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元,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张光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因其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定4万元以上标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六、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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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天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八、何全胁迫于兵买卖纠纷案 【案情介绍】

公民何全于1987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共拥有大货车3辆。何全雇佣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持车队车辆。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199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1990年6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于现在必须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于表示拒绝。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1990年10月,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3.5万元,30日内付清。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30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索款,由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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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马文规避法律纠纷案 【案情介绍】

马文与张芳于198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1989年马文父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马文的母亲先于其父病故,故该房屋的继承人除马文之外,只有两个弟弟。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代他同张芳离婚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

这样,兄弟三人到公正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马文害怕小弟到时不守信用,又与小弟该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他同张芳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

1990年马文向法院起诉与张芳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张芳提出马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马文拿出公正的协议书,证明其以放弃了继承。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处理。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马文的小弟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屋退还给了马文。张芳得知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马文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十、李青滥用代理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时达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为此该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该公司职工张玲其在盛丰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销售。

按照盛丰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有本事,很爽快地答应帮张玲忙,进一批货。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达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时达公司价值10万元时装鞋的合同。时达公司按内部奖励措施,奖励了张玲一笔奖金。

随后,时达公司按合同给盛丰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鞋,并委托银行托收贷款。盛丰百货公司得知此事后,查明了真情,遂坚持他没有委托过李青购买这批货,并拒绝付款。时达公司认为他同盛丰百货公司之间有书面的合同,坚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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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丰百货公司付款。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时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盛丰百货公司支付贷款。

十一、曲平代理行为无效案 【案情介绍】

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拉回本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区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

十二、裴勇诉曹斌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案

【案情介绍】

1988年2月10月,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斌及裴勇之父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癞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愈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付医药费等3万元。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期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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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张震在诉讼时效期内诉其邻居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震系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华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1987年5月张震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准。1990年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后,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其邻居在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之诉讼要求。

十四、林某请求确认遗失物拾得所有权诉讼案

【案情介绍】

1994年元月,胡某带着妻子来到本城关最大的集贸市场购买货物,由于市场内人多拥挤,场内温度较高,他就把身穿的棕色熊猫牌皮大衣脱下来给了自己的妻子,当走到一货摊前选购时,他的妻子就将这件大衣放到了货摊上。待选完货物,在返家的路上才发现将这件大衣遗失货摊上,二人迅速回到遗失的地点,这件大衣早已不在了。经向周围的人询问,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时隔一周胡某的妻子再次来到这个集贸市场,突然发现一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穿的这件大衣与其遗失的那件一模一样,于是上前盘问,这个小伙子(林某)声称是在市场上拣到的,也不是偷的,并告诉胡妻,要想把这件大衣要回,用钱来家赎买。经反复交涉,林某要价2000元,胡某无法接受,只好诉诸当地人民法院。

十五、沈荣诉张某归还财产案

【案情介绍】沈华与沈荣是同胞兄弟,于1995年6月同时辞去公职,出资8万元共同购置新式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卡,专门从事长途货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沈华、沈荣就赚回了各自的投资,并略有赢余。此时,双方开始渐有间隙,且时有争吵。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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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沈华与沈荣因对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而发生严重冲突,二人均表示不能继续合作。此时,沈华将汽车开走,与张某商量,将汽车卖给张某,并以种种理由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信任,为其办理了汽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几天之后,沈荣发现此车已由张某驾驶运货,遂找张某要车,遭到张某的拒绝。无奈,沈荣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财产。

十六、周某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分析】

王某在本市光明路北街有私房两间,1992年5月,王某以2万元价格卖给周某,并订立书面合同,不久,周某搬入此房使用,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王某与周某发生纠纷,王某声称所订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2.6万元价格卖给秦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子登记手续,其后,王某把周某的2万元房款退给周某,并要周某尽快搬走腾出自己的房子。对此,双方争执不下,周某诉至本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有,并由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十七、于文军、于武军请求确认于仁军与刘智彬买卖关系无效案 【案情介绍】

某城镇居民于昌礼的老伴去世多年,于昌礼滕下有三子。长子于文军和次子于武军均在外地工作,于昌礼与三子于仁军共同生活。于文军、于武军虽身在异地,但均定期给于昌礼寄来生活费,且每年还返乡看望自己的父亲。1992年10月,于昌礼因病去世,遗有祖传青花瓶一对及瓦房两间、存款2万元。于文军、于武军赶回奔丧后,相继返回工作单位。兄弟三人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分割。1993年6月,长期经营古玩的刘智彬得知于仁军家有一对古花瓶,便上门与于仁军协商,经讨价还价,以3万元的价格将这对花瓶买走。1994年春节,于文军、于武军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于仁军不该擅自将家传的青花瓶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花瓶要回来。于仁军则认为,对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有权将此花瓶出卖,将来分割其他遗产时,自己可以少分一点,已经卖出去的东西无法再去要回,于文军、于武军不同意,即去找到刘智彬要他将花瓶返还,遭到刘智彬的拒绝。为此,于文军、于武军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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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宣告于仁军与刘智彬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由刘智彬将花瓶返还。

十八、信用社与杨非贷款抵押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城镇个体运输专业户杨非想自办一个蜂窝煤厂,由于资金不足,便向该镇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要求其提供担保,杨非表示同意。双方于1997年8月2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给杨非人民币2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月息0.8%,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杨非将其自有的东风牌贷车一辆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信用社可将杨非的汽车变卖后受偿。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贷给杨非人民币2元,双方还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此后杨非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不关闭了煤厂。眼看还款归近,杨非担心将来汽车被廉价变卖,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汽车出卖给另一个个体户李东风,得款2.1万元。双言还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1998年3月30日,杨非携车款准备去还货时,途中车款全部被盗。信用社得知此事后,知道杨非已无还款贷能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东风处追回汽车,变卖后优先受偿。

十九、孙占开与李有良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8日,个体户李有良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开协商签订了一份借助款协议,约定向孙占开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15%。协议同时确定由李有良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开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开要李有良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有良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助给他,如果到期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开交给了李有良现金4000元。此后不久,李有良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立成作质押,向马立成借助款3000元。孙占开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有良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有良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有良请求宽限几日,孙占开不同意,并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有良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立成处,并表示如果马立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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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马立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开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立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开返还电子琴。

二十、陈忠诉新建家具店留置财产案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订作家具。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之陈忠在三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新建家具店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二十一 、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诉新华公司违约案

【案情介绍】

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为此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_____前进钢材有限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新华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新华公司. 新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新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新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新华公司,要求新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新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新华公司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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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新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新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内蒙古大成钢厂函称,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内蒙古大成钢厂多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 内蒙古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 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新华公司, 新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天悦来宾馆诉吴承恩夫妇支付餐费纠纷案

【案情介绍】

吴成恩和妻子到昆明去游玩,天晚时,到昆明市郊的天悦来宾馆住宿。在服务台登记交付押金后,领到三层303房间的钥匙,随即到303房间住宿。天成恩和妻子每天早晨一早就到外边游览,吃过晚饭后,才回到宾馆休息。住了4天以后,吴承恩与妻子准备回家,就到服务台办理退房手续。在付房费时,发现数额与在住宿时所询问的价格不一样。于是,就向服务员提出异议,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所收费用包括住宿和早餐、晚餐的费用在内。吴承恩认为其没有在宾馆内吃过一次早餐和晚餐,所以其不应该支付该笔费用。服务人员对其出示一份该宾馆住宿通知,上面其中一条写着:“凡在本宾馆住宿的游客,早餐、晚餐一律由本宾馆提供。不在本宾馆就餐的游客也按统一的标准支付餐费。餐费每成年人每天以50元计。”因为宾馆对游客是否在宾馆内用餐不作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吴承恩夫妻没有在宾馆内就餐,吴承恩夫妻必须支付餐费。吴承恩认为,在其入住时,宾馆并未告诉他有这一规定,所以他没有约束力。宾馆服务人员认为,游客在入住时,都应该领取该通知,虽然吴承恩夫妻没有领,是由于其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与宾馆无关,所以应该支付该笔费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天悦来宾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承恩夫妻支付餐费。

二十三、赵先胜与胡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赵先胜婚后不久便考取北京一高校的研究生。硕士毕业前,他经申请取得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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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但作为公费培养的硕士,在出国之前应当向国家支付培养费2万元,以及数万元的保证金。为能去美国,他决定将父母留给他的一幢房屋卖掉。同年,他回家去办理卖房手续。由于急着用钱,而又对市场行情不清楚,经人介绍,将房屋卖给了一个体户胡国强。虽然价格很低,但介绍的朋友说,这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也就一咬牙卖了。

他回到北京交纳了所有的保证金以后,却因为申请签证时被拒签而没有能去成美国,于是在国内找了一份工作。次年春节时,赵先胜同妻子一块回家过年。偶然听到大家议论其卖房子的事,才知道自己被买方骗了。赵先胜经过到房地产市场调查,发现自己卖的房屋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的一半还多。赵先胜这才知道自己确实被骗了,于是找到当时买主胡国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归还其房屋。胡国强拒不同意,认为既然当时双方都同意,且已经钱货两清,赵先胜的要求纯属无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先胜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二十四、金光公司诉时益广告公司要求撤销无偿转让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金光集团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公司向金光集团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顔色各吨,共计货款12万元。金光集团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七天内支付一半货款。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后第8天付了6万元货款。第二批货款到期后,时益广告公怀以经济暂时困难,要求延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轿车给四时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

二十五、卫星化工厂请求撤销前进纺织厂放弃债权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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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卫星化工厂与被告前进纺织厂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支付日期为6月2日。被告与光明服装厂签订化纤面料买卖合同,光明服装厂欠被告300万元,合同的支付日期为5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向光明服装厂表示放弃其债权,光明服装厂不再清偿300万元债务。至6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时,发现被已无力清偿其债务200万元,同时也得知被告放弃了其对光明服装厂的债权300万元。于是原告卫星化工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00万元。

二十六、银河金属公司诉新月炼钢厂违约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银河金属公司与被告新月炼钢厂于1月10日订立了一份买卖钢材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规定每吨价格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6月30日,交货地点S火车站。合同第五条规定:“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又与第三人金祥物资供应站订立了500吨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销售500吨钢材,每吨价格1500元,交货期为7月5日。至6月30日,被告一直未交货,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8月1日才提出交货,而此时该钢材的价格已跌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起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付违约金3.6万元,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

二十七、信诚公司与九州经营部买卖聚丙烯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4月15日,某市信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诚公司,系卖方)与福建某市九州经济联发集团经营部(下称九州经营部,系买方)在厦门签订购销75吨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人民币11500元,总货款为862500元;交货期限为4月30日之前;货物以日本三田公司该质量指标为准;在厦门海运码头凭生产产家质量证明书或进口商检合格证验收;合同签订后,卖方应交付定金15万元给卖方,其余货款等货物全部验收后进行结算;卖方违约,应承担赔偿总货款10%的经济损失并归还定金;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7天内,若不如数交款提货,卖方有权获 取定金并另行处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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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等。4月16日,九州经营部依约汇给信诚公司定金15万元。4月28日,九州经营部又与泉州某家工业供销公司签订购销75吨聚丙烯合同,总货款为892 500元,交货时间定为5月2日。该批货物,上信诚公司直接向日本厂家购进。货抵厦门后,信诚公司在交货期限内(4月22日)通知九州经营部提货,但因没有随货提交生产厂家质量证书或商检合格证,九州经营部拒提。但在卖方信诚公司的一再请求,并保证如期(即4月30日前)交付生产厂家质量证书或商检合格证的条件下,九州经营部接收了该批货物,并存放在自有仓库里。但在5月1日晚因雷雨仓库发生短路,货物被短路引起火灾燃毁。5月2日信诚公司提交了该批货物的商检合格证 。买卖双方对该批货物因风险灭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争执不下,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十八、孙义、李良与吴金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月6日,李良与孙义签订合同 一份,合同约定,李良将其一套房屋出租给孙义居住,租期两年,一次性交付租金2万元。合同订立后,孙义搬入该房居住,并付清了租金。6月,李良欲把此套房屋卖给吴金发,房屋过户前,李良已将房屋的租赁情况通知了吴金发,吴金发未表示异议并同意孙义继续居住,6月15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次年4月,吴金发通知孙义于1个月内搬出该套房屋。孙义不同意,声称他是付了租金的,房屋的租期尚未届满,他仍有权继续居住。吴金发则认为他并未收取租金,孙义向谁付清了租金便该向谁说理去,房子归他所有,他可以全权处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吴金发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孙义于1个月内搬出该房,并支付从当年6月到次年5月的金共1万元。

二十九、王洪诉李阳侵犯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阳与王洪是住同一居民楼上下层的邻居,李阳住在楼上。1993年5月6日早晨,该居民楼因供水管道故障停水,李阳上班离开家时,没有检查水笼头是否关闭。上午10时许,供水恢复。因李阳家水管未关闭而一直流水,下午5时李阳下班回家时,地面积水甚多,李阳急忙清理操积水。晚7点,王洪回家,一开门发现层内天花板和墙壁有大面积的水迹,床上的被裖全部被水浸湿,家具和家电大部分进水,木地板上也有积水。王洪找到李阳质问此事,李阳连连道歉,并和王洪一道清除其房内积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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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王洪要求李阳赔偿所受财产损失2万元,李阳认为赔偿额过高,只同意赔偿2000元。王洪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阳赔偿其损失。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王洪的财产损失为8100元。

三十、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怀疑丈夫有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家庭关系。199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某 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家住楼下。见到李某上楼后,王某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忒,然后去找李某的另一位同事张某让她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已 。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顔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称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一个品质败坏的者,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蕊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他们幽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气的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丈夫听说此事后,也对许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李某与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害名誉权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三十一、叶明诉红福菜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 【案情介绍】

红福菜馆位于一居民楼的一层,其主打菜为蛇肉,故饭馆内豢养了许多条蛇,它们都被放置在大小不等的笼子内,一日,来饭馆就餐的一桌客人要点被关在笼子里的一条蛇,饭馆厨师周明正要 杀之际,客人又取消了这道菜,于是周明将蛇放回笼内,但未将笼门的挂钩扣上,当天夜里,这条蛇挣脱笼门,顺墙爬入住在二楼的叶明家里,盘吊在横卧室顶棚的暖气管上。清晨,叶明起床时突然看见这条蛇,顿时吓昏过去,家人速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心脏病复发,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叶明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药费3500元、营养费340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310元胶交通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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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4650元。出院后,叶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红福菜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因本店厨师周明的过失,才使蛇脱离笼子并爬到原告家,从而导致原告心脏病复发。周明是本案的责任人,被告可以从道义的角度给予原告1000元的经济补偿。

三十二、江荣父母诉董军因花盆坠落致人损害案 【案情介绍】

董军喜欢养花,经常把花公盆放置在其房间的外窗台上,1994年4月16日,天气预报称今日全市有6—7级大风,董军因赶时间上班,未将放在窗外的一盆花搬进室内。中午12点许,住在同楼的江荣放学回家,当走到董军家的楼下时,被大风刮落下的花盆砸破了头部,昏倒在地。邻居见状,忙把其送到医院。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扣伤。荣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共计18069元。见到江荣被砸伤的邻居李某证实花盆从五层楼的董军家掉下来的,另一位邻居张某亦证实坠落下来的花盆是董军的,因为几天前他去董军家收水电时,董军还向其炫耀过这盆花如何名贵。于是,江荣父母找到董军要求其赔偿损失,董军称花盆不是他的,即使是他家的花盆也是大风刮下的,属不可抗力,不同意赔偿。江荣父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军赔偿损失。

三十三、吕楠诉红光机械厂变压器置放不合理伤人案 【案情介绍】

1995年5月18日,某市解放路小学学生吕楠(9周岁)与他的三位同学放学来到住家附近的红光机械厂厂区内玩耍。厂区内有正在 作业的变压器,几个学生心生好奇,想爬上去看个究竟。因吕楠善于爬高,故由他先上,吕楠顺着靠近高压器的一棵树攀上变压器时被高压电击伤双手,并摔落在地。其他孩子急忙呼救,工厂迅速派车将其送入医院,并垫付医疗费5000元,吕楠住院期间共花去住院医疗费7390元(包括工厂垫付的5000元)、营养费1800元,就医交通费390元、护理费2360元,合计11960元。经鉴定吕楠为三级伤残。吕楠出院后,其父找到红光机械厂要求工厂赔偿上述费用11960元,并一次性补偿吕楠因残疾导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23000元。但工厂以吕楠擅入厂区并且是自己爬上变压器致伤为由,不同意赔偿,但所垫付的5000元不必返还。吕楠之父遂代理品楠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红光机械厂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住院期间的花费11960元(含被告垫付的50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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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医疗费6000元,共计40960元。

三十四、宋福、宋成二人因防卫过当致人伤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

宋福、宋成父子二人承包了村里的几亩西瓜地。因有人偷瓜,导致宋家父子收益大幅减少。父子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瓜地南北两侧分别值守,抓住偷瓜者,1989年3月8日夜晚,,同村村民李海来到南侧的地偷瓜,当他正往麻袋里装瓜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宋福发现。宋福上前揪住李海衣服进行质问,李海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守在瓜地另一侧的宋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父亲与李海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前去与父亲一起把李海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李海直到李海求铙并答应赔偿瓜款时,二人方才住手。李海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第二天,便去医院看病,经诊断为胸部一根肋 断裂。李海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福、宋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计1500元。宋福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

三十五、李常青遗产范围认定案 【案情介绍】

李常青系李常海、王如珍之子。1968年父母因车祸身亡,留给他瓦房6间(建筑面积约95平方米)、明朝嘉庆年间香炉一只、象牙筷3双、观音菩萨像1遵,他于1970年与董一华结婚,生有长子李李常文、次子李常武、三子李常斌。在与董一华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自行车一辆及家具一套。90年代三个儿子相继结婚。1995年父子分家折产,三他儿子每人分得瓦房一间。1996年李常青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与朋友王富贵合伙开了一家修车铺,有合伙财产修车设备一套、存款2.5万元。夫妇俩借给邻居张长乐3000元人民币。此外夫妇俩对外共有债务520元。199年底,李常青突发心脏病病故。李常青之妻与三个儿子就继承遗产一事发生争吵,三个儿子认为有权对父亲所遗留的全部财产分割,而董一华认为李常青的遗产中包含了与自己共同生活时形成的财产。

三十六、陈玉良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案 【案情介绍】

陈有志是长沙市某银行的一名职员,1956年2月娶妻工新梅,次年离异,未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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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陈有志于1958年3月收养一名孤儿(女)取名陈玉会,又城次年5月收养一名孤儿(男)取名陈玉良。陈玉会懂事善良,而陈玉良从小就沾染了不良习气,打架、赌博。陈玉会于1996年9月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长沙市某医院工作,次年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到医院宿舍居住,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长大成人后,在长沙市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1979年2月结婚,娶妻张晓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陈有志于1982年7月退休。陈玉良赚弃养父年老多病,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会得知此情后,将养父接到自己家里住了一段时间。陈玉良似呼良心有所发现,又让养父回到家中居住,陈有志也原谅了养子以前的行为。陈有志于1992年2月患肝癌,不久后去世,留有二居室房屋一套,人民币3万余元,彩电、冰箱等遗产。陈玉良为独呑遗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会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会行凶,后被领导发现,陈玉会被救活。陈玉会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陈玉良之妻提出陈玉良已受到刑罚处罚,应有权继承养父遗产。

三十七、杨建国、杨建业、杨建功三人继承权行使纠纷案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杨世泽与妻陈军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杨建国、次女杨建业、三子杨建功。杨建功从小智力发育不健全,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杨建国与杨建业相继成家立业。1985年杨建功与张云芳结婚。杨世泽与1986年患肝病,卧床不起,长子杨建国与次女杨建业得知父亲病情严重,活不了多长时间,于是在杨世泽患病期间就吵嚷着要分割遗产,被继承人杨世泽在1987年1月病故,留有遗产三居室房屋套、人民币3万余元、家具(估价5000元)。在分割遗产的问题上,杨建国、杨建业提出三弟杨建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继承父亲遗产,而杨建功之妻张云芳提出其丈夫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提出由自己代为行使,后诉至人民法院。

三十八、范某之父继承权被他人剥夺纠纷案 【案情介绍】

范某于1973年与吕某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1978年收养一子,取名范义。1980年吕某因病死亡,范义由范某一人独自抚养,1982年范某娶许某为妻,婚后生有一女,取名范已。范某十分喜爱范义和范已两个孩子,但与许某的感情却很淡薄,由于许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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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爱范已,对范义经常打骂,加上夫妻原有就缺少共同语言,所以生活中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一直很大。1995年范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林某,俩人情投意合并同居生活,1996年林某怀孕,并不顾范某的反对,于1996年底生下一子,取名范丙。1997年初,范某外出遇车祸死亡。范某死后。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以及在外地工作的范义都曾找过范的妻子许某,要求继承范某的遗产,均遭到许的拒绝。许某认为只有自己和范已是合法的继承人,其他人无权继承。于是范某的父亲、范某的弟弟、林某及范义联合趣诉,告许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

三十九、黄某要求行使代位继承权的纠纷案 【案情介绍】

宋某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文革”期间被打成叛徒和历史反革命,家被查抄,本人也被关押。1980年平反出狱,退还了被查抄的财产并补发了关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共计6万元。宋某有二个儿子,长子在外地工作,宋某平反后随次子及儿媳黄某、孙子宋某某共同生活,1990年,次子因病死亡。由于经历长期的迫害,宋某的身心受到了很大的摧残。次子病故后,宋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儿媳黄某为了能使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3年宋某死亡。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某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宋的好友赵某在期被关押期间曾给予极大帮助,心存感激,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两万元赠送给赵某,以报答其恩情,宋的长子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遗嘱中的赵某早在1992年死亡无法继承,遂将6万元存款全部取走。赵的儿子赵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黄某也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和儿子享有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

四十、江已和王某请求分得遗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江某与妻子叶某是父母包办的婚姻。结婚三十多年,感情一直不好,夫妻已分居多年。江有一子江甲,已成年,结婚单过。江某的姐姐江已年愈七旬,一直由江某供养,江每月按时提供其生活絏。1990年,江某认识了王某。其时,王某已离异多年,独自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俩人产生了感情,在生活上彼皮照顾。1995年,江某因病卧床不起,整整3年的时间,王某一直陪伴在身边,照顾其饮食起居,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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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给了江极大的温暖和安慰,直到1998年江某去世。江某死后,家人清理其财产,除去夫妻共有财产外,尚留有遗产8万元,王某认为,其与江某虽然不是夫妻,但自己照顾了江多年,应当分得一定的遗产。江某的姐姐江已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由江某供养,现江某死亡,自己的生活没有了着落,所以也应分得一定的遗产。江的妻子叶某认为,自己和儿子江甲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产只能由他们继承,江已和王某都无权继承。江已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

四十一、刘芳遗嘱能力的认定案 【案情介绍】

13周岁时,刘芳患上了白血病,但她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竟赛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年2月,就在她的自传体小说《生命》即将出版时,她的病情也急剧恶化。于是她在写给出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她死了,希望出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给她所在的中学。同年4月30日,刘芳去世,年仅17周岁。5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7000元稿费捐献给刘芳所在的中学。刘芳的父亲对此事表示异议,坚持这笔稿费应该由她们获得,而出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在实现刘芳的遗愿,合理合法。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四十二、李昌代书遗嘱效力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昌共有三子一女,他70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三个儿子,并请来了村长陈丰收、弟弟李定、朋友王年、邻居吴立及其17周岁的儿子吴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留给女儿李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其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得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花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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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高方源变更遗嘱内容纠纷案 【案情介绍】

高方源,男,1931年生,早年丧妻,膝下二子一女,长子高有德,次子高有才,女儿高宛芝。1989年3月,高方源立下遗嘱,将家中祖传房屋六间平均分给三个子女,两间东屋给长子,两间中屋给次子,两间西屋给女儿,并到当地公证理了公证。

高方源一直和长子高有德住在自己祖屋中,但高有德并不十分孝顺,高方源本想以分给两间房产来换取长子的欢心,但没想到高有德却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自从遗嘱公证后,高有德更是变本加力,经常以辱骂、冻饿等方式虐待老人。次子虽对老人还算尊敬,但也不是十分关心父亲的境况。只有女儿从小就很孝顺,高方源对他特别疼爱。

1995年11月,高方源满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着次子和另外三个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遗嘱,将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东屋留给女儿,东侧的一间东屋留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

1998年,高方源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防止万一,便又满着两个儿子,在6月和女儿一起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自己的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东屋的产权过户给高宛芝。同年10月,老人去世。

随后,在房产遗产上三个子女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高有德认为自己继承两间东屋;高有才和高宛芝则坚持说高有德虐待老人,无权继承遗产,况且父亲已经改变了遗嘱,所以应由他们各自继承一间东屋。三人争执不下,遂诉至区人民法院。

四十四、刘东遗赠、遗嘱纠纷案

【案情介绍】

刘东,男,1923年8月生,喜欢收藏古董,他有一子一女,儿了刘卫东,女儿刘晓玲。1989年10月,刘东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收集的古字画132幅在其死后传给儿子和儿媳白芳。

刘东的妻子于1987年去世,在那以后刘东和邻居张大妈张秀芝产生了感情,两人准备结婚,他们的儿女也很支持。但没想到1993年7月30日,在俩人办理结婚之前,刘东突发心脏病,生命 危,被送医院抢救。张秀芝每天到医院看望,并按时送饭。8月5日上午,刘东在弥留之际,当着子女和两位护士的面,将自己一张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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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折连同密码一起交给张秀芝,说感谢多年来她对自己的照顾,这些钱是自己的一点心意。张秀芝开始执意不收,但见刘东态度坚决,害怕会刺激他发病,就收下了。当天晚上,张秀芝在给刘东送饭时,不慎从楼下跌下,当场死亡。刘东获悉此消息后,病情加剧,于8月7日去世。三天后,儿媳白芳在一场车祸中遇难。

在继承问题上,刘卫东认为1993年8月5日刘东将存折遗赠给张秀芝的行为无效,因为张秀芝先于遗赠人死亡了,所以该笔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另外那132幅古字画应由自己全部继承;张秀芝的儿子宋成反对,说既然存折已经交给了他母亲,就应该由他来继承;刘晓玲认为,白芳是外姓人,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1989年10月的遗嘱无效,字画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己有权继承其中的一部分;白芳的父亲山主张自己有权继承132幅古字画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各方无法达成协议,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五、郭秋遗嘱设立“郭秋奖学金”纠纷案 【案情介绍】

郭秋有一子一女。郭秋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40万元存款交由其子郭海继承,但条件是必须将其中的5万元捐献给郭秋的母校----本市第一中学,用于设立一笔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奖学金。1997年6月,郭秋去世,他的儿子郭海遵照父亲的遗愿,将5万元捐给了一中,并提出要设立“郭秋奖学金”。但一中接受了捐款之后,却以“本校从未设立过奖学金,不宜开此先例”为由,拒不设立奖学金,反而将这笔资金用于基建项目。

郭海的妹妹郭淑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海退还40万元遗产,改按法定继承处理。郭海辩称,5万元遗产是父亲遗赠给一中的,自己只继承了35万元,一中不设立奖学金不是他的责任,最多只能将一中的5万元要回来作为法定继承处理。

四十六、朱艳丽、姚明、唐慧继承遗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唐念清,男,妻子早逝,他有两子一女,长子唐建国,次子唐卫国,女儿唐彩红。唐建国与妻子张秀芳、儿子唐飞、儿媳朱艳丽一起生活;唐卫国与妻子姚明、女儿唐慧(1982年生)一起生活。唐彩红早年丧夫,膝下无子女,此后一直未嫁。1990年,唐念清立下遗嘱,将5万元存款有女儿唐彩红继承。

1998年8月13日上午,唐念清的长子唐建国、长媳张秀芳、次子唐卫国、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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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彩红、孙子唐飞在外出旅游时,不幸遭遇车祸,唐卫国当场遇难,其余五人均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但难以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当时,唐卫国正与妻子姚明打离婚官司,法院尚未判决;唐飞的妻子朱艳丽已有九个多月身孕,并于4月14日生下一个女儿,取名朱念菲。

唐念清等人死亡后,朱艳丽、姚明、唐慧都要求继承遗产,在遗产分配问题上争执不下,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七、王玉诉田贵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 【案情介绍】

钱耿仁,1969年与赵静结婚,1972年离婚,两人没有孩子。1973年钱耿仁再婚,妻子田贵,于1975年生有一女,取名钱碧。钱耿仁父亲钱庄独立生活,长期瘫痪,卧病在床,由钱耿仁照顾。

钱耿仁于1994年至1997年间,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饭馆,1997年5月因经营不善倒闭。这期间,欠下税款6000元,另外,为筹措资金,于1996年11月钱耿仁向朋友王玉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1年。

1997年7月,钱耿仁去世。死时家中有私房一套,估价为4万元;存款1.2万元;变卖小饭馆所得1万元;家具、电器等动产,价值2万元。钱耿仁去世时,立下录音遗嘱,将3000元遗产留给前妻赵静。

田贵用变卖小饭馆的1万元,以用私房、存款和动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以其中的一半(价值4.1万元)作为遗产,首先清偿了6000元税款,然后将3000元给了受遗赠人赵静,最后与女儿钱碧平分剩余部分,一人分得价值1.6万元的遗产。

分割完毕后,1997年11月,王玉要求田贵还款,田贵认为丈夫已死自己没有义务替他还钱,王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十八、荆芳与任红红争夺遗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

马子林与妻子任红红在1992年结婚。父亲早年去世;母亲荆芳,音乐教师,独自生活。1999年任红红即将临产,马子林不幸遇车祸丧生。2月8日,任红红生下一女婴,第二天即死亡。

马子林家中财产总价值为6.5万元;其中有钢琴一台,价值4000元;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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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5000元;存款1万元;马子林于1990年购买的一室一厅住房,价值4万元;其中动产价值6000元。

在继承问题上,荆芳与任红红发生争执,荆芳认为钢琴是她在马子林18周岁那年送给他的,应由自己取回,不算遗产,并要求继承房子的一半所有权。任红红不同意,荆芳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疑难问题专题讨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培养学生学术研究的能力。

【教学重点及难点】搜集和处理资料,提出论点和进行论证。 【教学方法】以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指导和课后阅读。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4 学时。

具体讨论题要根据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变化适时提出;每课时讨论 一或二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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