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人事调配工作规定(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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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究所管理制度

HRM**-2010

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所本部员工调入(聘用)、调出(解聘)及内部调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员工调入(聘用)、调出(解聘)及内部调配等工作。 2 引用标准与文件

《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劳人干函[1983]101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入员辞职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0]1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1]4号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退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调发[1991]14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 [2005]第6号 3 人员调入(聘用)

3.1 人才引进的原则、形式和招聘程序按《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 2 引进人员在入所前需要进行政审/背景调查(以按规定出具的政审材料为准),通过后方可办理入所手续。

3. 3 引进人员需按照《调入人员报到流程》(附录A)、《应届毕业生报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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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附录B)或《聘用人员报到流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办理入所手续。 3.4 引进人员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事项签订的相应《入所协议》、《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书》等。

3.5 员工入所后均要进行为期一至两周的新员工入所集中培训,具体要求按《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3.6 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或试用期,具体要求按《员工转正定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由所里解决北京户口的人员,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在所里相关岗位工作至少五年以上。京外调干人员应在所里相关岗位工作至少十五年以上。否则,应按所要求补偿所里的损失。有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未签所协议或协议丢失、损毁的参照当年同类人员协议数额补偿。

3.7 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复转军人、从外省市引进关键性业务骨干,应严格按上级批准的计划指标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8 返聘离、退休人员,按《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4 人员调出(解聘) 4.1调出或解聘形式

4.1.1工作调动或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4.1.2辞职。 4.1.3辞退。 4.1.4开除。 4. 1. 5除名。 4. 1. 6自动离职。 4. 1. 7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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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调出或解聘条件

员工均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调出或解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申请调出或解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2.1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是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4.2.2从事涉及国家保密性工作或曾从事国家保密性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2.3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2. 4 竞业禁止情况。 4.3调出或解聘相关规定

4.3.1员工要求调出或解聘,本人需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申请调出/解聘报告》(见附录D),经部门领导同意,交人力资源部审查,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离通知单》(见附录E),方可办理有关调出或解聘手续。

4.3.2 调出或解聘者应按入所协议、培训协议和公派出国协议以及其它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向所交纳相关费用。

4.3.3 调出或解聘者如居住的是所负责管理的住房,应根据所有关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

4.3.4 调出或解聘者应根据所有关规定交回本人占有使用的所内公有财产(如住房、集体宿舍、办公设备、资料、借款等)。

4. 3. 5 调出或解聘者如为涉密人员应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脱密手续,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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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其他要求

4.4.1员工提出调出或解聘的申请,在规定的时效内没有得到所批准前,应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

4.4.2 批准拟调出或解聘的员工,从批准离职之日起,停发薪酬福利待遇(详见《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4.4.3 批准拟调出或解聘员工,在正式调离前,仍由原部门管理。 4.4.4 对提出调出或解聘申请的员工,因我所工作需要或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调离者,应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并注意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4.4.5 因借出、聘出、公派出国等逾期不归者,均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并令其回所办理离所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所办理手续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4.4.6 辞职者,在批准辞职之日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可以延长办理离所手续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4.4.7 对于有违纪、违法等行为的人员,符合《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辞退条件的,应予辞退。

4.4.8 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续)假手续而旷工15天(含)以上者,经教育不改,以书面通知或登报声明为准,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4.4.9 辞退和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员工,在其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时,应按照4.3条的要求执行。

4.4.10 自费出国人员的调出或解聘,按《自费出国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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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4.5.1 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

4.5.2 正在接受立案侦查(调查)或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5.3 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 5 所内调配

5.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的用人需求计划,本着“先所内调配、后调入”的原则,择优聘用上岗。

5.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和工人在所内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报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5.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在所内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报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4中层干部的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和调动手续。 5.5员工接到调令(见附录F)后应尽快到新的岗位上工作。原则上从接到调令之日起15天内应到岗工作。否则,从接到调令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5.6 所内单位之间借用的人员,其日常管理由借用单位负责,年度绩效考核仍由原单位负责。

5.6任何人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或未接到调令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更不能擅自离职,否则离岗、离职时间按旷工处理。

5.7员工在部门内的岗位(工种)调整,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5.8其他要求

5.8.1未被聘任上岗的职工按《待岗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5.8.2 因机构变动或重组造成的人员调整问题,根据所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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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员工退休按《员工离退休管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5.8.4 在职员工死亡按《职工死亡后事处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5. 8. 5 借调人员按照《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5. 8. 6 实习人员按照《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调入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B:应届毕业生报到流程 附录C:聘用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D:员工申请调出/解聘报告 附录E:离职通知/申请表 附录F:人事调配通知书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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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员工退休按《员工离退休管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5.8.4 在职员工死亡按《职工死亡后事处理办法》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5. 8. 5 借调人员按照《借调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5. 8. 6 实习人员按照《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或所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A:调入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B:应届毕业生报到流程 附录C:聘用人员报到流程 附录D:员工申请调出/解聘报告 附录E:离职通知/申请表 附录F:人事调配通知书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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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e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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