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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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

一、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四、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五、员工福利社章程 六、员工福利社办事细则 七、员工互助办法

八、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九、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十、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十一、借支办法

十二、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十三、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生活福利制度

一、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二、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三、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四、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五、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六、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七、员工福利制度

八、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三章 员工健康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二、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三、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四、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六、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七、旅行意外保险

八、员工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九、员工抚恤办法 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十一、员工抚恤细则

第四章 员工储蓄福利制度 一、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二、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三、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四、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五、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第五章 其他福利制度 一、福利委员会奖学金办法

二、公司员工子女教育补助金支给办法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服兵役补助办法 四、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第一章 员工福利组织规章

一、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一)本简章遵照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第十条的规定订定。 (二)本会定名为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 (三)本会设于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

(四)本会设委员9人,除由本公司财务部经理为当然委员外,其余由职员推选代表5人,工人推选代表3人充任。再由委员互推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当然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五)本会设总干事1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六)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七)本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八)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九)本会任务如下:

1.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关于员工福利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关于员工福利事业经费的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4.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十)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立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十一)依法提拨的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

(十二)本简章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办法草案

(一)本办法依照员工福利条例,工厂法及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的组织、工作项目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公司选派。一般委6人,3人由主任委员推举,其余由员工全体推举。福利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组织型态参照图1.1。

(三)本委员会设干事3人,负责办理财务、行政及福利活动的举办。干事由主任委员自委员中推举。

(四)本委员会设福利金运用小组,由主任委员及所有干事组成,负责福利金的运用、审核。

(五)本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公司所有员工同仁之各项福利、伙食及职工福利金的运用事宜。

(六)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每年的9月1日改选,选举后立即生效。

(七)本委员会之委员、干事均为义务性职位,不得支领本委员的薪资,若有侵占本公司员工权益事实,应以本公司人事管理办法论处。 (八)有关福利金的动支、运用,另订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有未尽事宜应酌情修订。 (十)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三、员工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一)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订定本细则。

(二)本会职责及会务的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三)本会为本公司职工福利事业的决策机构。

(四)本会主任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执行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的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的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五)本会委员的任务如下:

1.参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有关福利事业的研究,推动改进事项的建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报告。 (六)本会总干事的任务如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报告、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的通知、布置、记录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品、各项福利设施的登记保管以及对外连络等有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的联系事项。

(七)本会为促使各委员分工合作,设供应、康乐、财务等小组,分别负责策划,推动各 小组完成任务。

(八)本细则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四、员工福利委员会分期付款办法

第一条 本会为谋员工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便利员工购买分期付款物品,不计 利息原价售予员工,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一律限于本公司依法缴纳福利金的员工。

第三条 为确保货款偿还起见,购买人应觅具各社认为适当的本公司员工2人以上为 连带保证人,如各社对所觅连带保证人认为不适当时可要求另觅更换。

第四条 欲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员工,应于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请书连同保证书送交 各社销售组,并由销售组于申请结束5日内注明购买人薪资及对本社赊欠金额等资料,送 请审查小组召集人召开会议审查。

购买人经核准分期付款后,应凭各社发给的购买证,于月底持往特约商店购货,逾期 以自动放弃论,不予保留。

第五条 分期付款物品限于自用,如有转售图利或虚购物品将所得货款流为其他不正 当用途者,经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购买权一年,并得请求提前偿还其向各社赊欠的一切 货款。

第六条 购买人在货款未全部清偿前离职或不能如期付款时,各社得随时将所欠的金 额作一次全部请求清偿,购买人及连带保证人不得异议。

第七条 连带保证人对于购买人所欠货款无条件负连带清偿之责,并抛弃一切抗辩 权。

第八条 购买人滞缴货款2次以上者,应即停止其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权利,直 到其货款清偿日起一年后始予恢复。

第九条 购买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证规定,购买人应觅具固定员工2人或固定员工1人 非固定员工3人为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未经各社核准不得变更,其保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额及付款规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额不得超过购买人每月缴纳福利金1000倍数为限,但最低限额规定 为1000元,最高限额规定为15000元,购买人每月应分期付款连同赊购物品总额不得超过 每月应领薪资总额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规定:

(1)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应付300元。 (2)30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应付400元。 (3)60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应付500元。 (4)9000元至12000元每月至少应付600元。 (5)12000元至15000元每月至少应付700元。

(三)分期付款应付货款日期为发薪日。

第十一条 分期付款物品特约商店经审查小组审查通过后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员工福利委员会审查公布施行。

五、员工福利社章程

(一)本章程依照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第十条规定订定。 (二)本社定名为服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社。 (三)本社设主任一人,总理社务。 (四)本社设业务、总务两组。 (五)业务组经营下列各项事项: 1.关于改善生活事项。 2.关于补习教育事项。 3.关于康乐事项。 4.关于人事服务事项。 5.其他有关福利事项。

(六)总务组经营下列各项:

1.关于公文撰写缮校收发及印信保管事项。 2.关于本社人事管理事项。 3.关于本社经费出纳事项。 4.关于庶务事项。

5.其他不属于业务组的事项。

(七)本社各组各设干事1人,助理干事若干人,承主任之命办理各组事务。 (八)本社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派充。 (九)本社举办业务暂定如下:

1.贩卖部(日用品廉售、分期付款等)。 2.图书室(出借代理业务有关书籍等)。 3.阅报室(提供书报杂志等)。

4.康乐活动(举办郊游、年终聚餐、晚会、摸彩等)。 5.其他(办理专案福利补助等)。

(十)本社举办的业务,除物品消耗得依成本收费外,概以免费为原则。

(十一)本社设社务会议,由主任、干事及助理干事组织,以主任为主席,其议事细则另 订。

(十二)本办事细则另订。

(十三)本章程自呈奉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六、员工福利社办事细则

(一)本细则依据本公司员工福利社(以下简称本社)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

(二)本社参酌实际环境需要,配合福利金收入,于年度开始前,拟定业务计划,提送 福利委员会核定后实施。

(三)本社主任的任务如下:

1.依照福利委员会的决议,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2.业务策划、核定事项。 3.人员的指挥、督导事项。

(四)本社业务组干事、助理干事秉承主任之命处理本社举办的各项业务。

(五)本社总务组干事、助理干事秉承主任之命处理公文撰拟、缮校、收发、档案、印 信、财产、庶务、出纳、保管等事项。

(六)本社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照福利委员会的决议办理。

(七)本细则经福利委员会会议通过呈请主管官署核备后实施,修改亦同。

七、员工互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员工的团队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配合本办法的推行而成立员工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有关款项 的保管、核发、生息、运用等事宜。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除临时工员外,应一律参加本会。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的 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第四条 本会除设置当然委员6人,由公司厂部一级主管及总务(或人事)、会计主管担 任外,另设置委员3人至6人,由全体员工推选,并由委员互选主任委员一人,负责总理本会一切业务。

前项委员中除当然委员外,任期皆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五条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办本会事务。

第六条 本会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 时并可以传阅方式进行。

第七条 参加本会的员工,每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 金由公司按薪资(本薪)的1%金额补助,皆于发放薪津时扣缴。所缴的互助基金及互助费 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第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的互助事故,不适用于本办法,但因公伤 假或特别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本会经办的互助事项应每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年结算一次,于翌年一 月公布。

第十条 员工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第十一条 员工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八、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一)为谋求员工生活安定,增进员工感情,唤起团结合作精神,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本人结婚或子女结婚;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员工子女的教育;员 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得依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补助金。

(三)员工本人结婚,给付基本薪资一个月的补助金。并由公司致赠喜幛或拍发贺电致 贺。但结婚当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务时,由一方请领上项补助金,另一方只能请领1500元的 补助金。

(四)员工子女结婚,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但结婚当事人在本公司服务时,只能由结 婚当事人依前条的规定请领补助金。

(五)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并以2次为限。小产、流产、 死产,概不给付补助金。

(六)员工的子女(除任职本公司者外)就读经政府立案的各级正规学校,其学业成绩 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绩(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标准申领补助金。但最多以 3人为限。

1.专科以上学校(5年制专科4年级以上)每学期给付1500元。

2.高中(职)学校(五年制专科一、二、三年级)每学期给付500元。 3.初中(职)学校每学期给付300元。

(七)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除由本公司致送挽联、花圈、花篮或唁电致哀 外,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付一个月薪津的补助金;满二足岁以上子女丧亡时给付半个月薪津 的补助金。

(八)申请给付补助金应填具补助金给付申请书暨补助金额领取收据,并检附下列证件: 1.结婚补助金:户籍誊本。

2.生育补助金:出生证明及户籍誊本。 3.教育补助金:在学证明及成绩单。

4.丧亡补助金:除籍后户籍誊本。

结婚补助金得凭喜贴、丧亡补助金得凭讣文预先给付,再补办请领手续。 (九)补助金的申请应于给付原因发生起第2个月内,逾期以放弃论。 (十)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十一)本办法各项补助金依法扣缴所得税。

(十二)本办法经呈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九、员工福利金办法草案

(一)员工福利金来源

本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福利金来源包括下列六项:

1.基金部分:由本公司提拨20万元,以提拨一次为限。

2.营业额提拨部分:由公司的营业额提拨,每月提拨前月份营业额的万分之五。 3.薪资提拨部分:由公司所有员工同仁的薪资、年终奖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拨。 4.伙食费移拨部分:由公司员工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移拨。 5.下脚出售价值移拨部分:公司下脚品出售值移拨40%。

6.福利金运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的运用赚取的利息与利润。 (二)员工福利金之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下列六项用途:

1.办理本公司同仁的各项福利活动,包括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本公司同仁的伙食,包括平日缮食、加菜、聚餐等。 3.办理同仁伤病的救济慰问、婚丧喜事的庆贺哀悼等。 4.同仁的借支。

5.其他由本委员会决议的用途。

6.福利金的营利性运用或购买本委员会设备的支出。

(三)福利金的运用

1.本委员会福利金的运用包括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项支出,非营利性支出每月动支的金 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收入金额为原则,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通过者不在 此限。

2.本委员会福利金的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运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月月初提交委 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的格式参照表1.4的格式办理。

3.员工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济的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定公布。 4.员工伙食的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照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的格式 参照表1.5。

5.本公司同仁的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的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 请。

6.本公司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 申请,但借支的金额以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薪资所得为限,月息1.5%,但特殊情形由本委 员会委员保证者得借支至3个月所得。借支单的格式参照表四。

7.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的费用支出以不超过当月份的预算为原则,实报实销,报销单 的格式同表1.5。

8.本委员会营利性的支出统由福利金运用小组运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公司帐上,以 1%日息计息。

(四)福利金的运用状况报告与控制

1.本委员会福利金运用小组每月月底必须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 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的格式比照表1.4的格式编列。

2.福利金的收支帐务程序比照一般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者并需提 交福利金运用小组审议。

3.福利金运用小组每半年应编列福利金运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 予公布。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十、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 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

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职工的退 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 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 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 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 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 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职满26年以上者。

2.任职满16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46岁的。 (2)专员及科员年满51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56岁者。

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5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休)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休)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七、第6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 逾6个月者以1年计算,未满6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3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 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 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工符合第6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 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 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其收益金,公司为该职工 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依下列规定办理,但其收益金全归该职工领受。 1.任职满7年以上10年以下者给付100%。 2.任职满4年以上的给付60%。 3.任职满2年以上的给付40%。

前列职工如因挪用公款受免职处分的,公司为该员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及 其收益金概不予给付。 十二、职工继续缴存第3条规定储存金而因公(在职)死亡或公司因业务需要裁遣者,公

司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34、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规定,办理抚恤金或裁遣费的给付事宜,公司为该职工所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应予扣除,但收益金归该职工享有。 十三、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二、科组基金办法草案

(一)使用范围

科组基金授权部门科组长调派,使用范围包括: 1.科组内福利活动。

2.科组内表现特殊人员的奖励。 3.科组内喜丧事的贺悼。

4.科组内伤病救济、慰问、送医。 5.其他由上级核准的动用事由。 (二)基金事源

基金的来源由公司按月拨发,视生产绩效而定: 1.效率在130%以上每人拨发200元。 2.效率在120%以上每人拨发150元。 3.效率在105%以上每人拨发120元。 4.效率在100%以上每人拨发100元。 5.效率在95%以上每人拨发80元。 6.效率在85%以上每人拨发60元。 7.效率在70%以上每人拨发50元。 8.效率在60%以上每人拨发30元。 9.效率在60%以下不发。

(三)基金的运用与控制

1.科组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状况由各单位科组长签报。 2.各月份未用完的科组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科组基金的动用应填具“科组基金动用表”,表格格式如表1.9。一式二联。一联自 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各单位科组基金统一由会计室作帐处理,每月对每一次,对帐单格式如表1.10: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厂长。

十三、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 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 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 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3)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 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 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 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 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 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第二章 员工生活福利制度

一、员工婚丧喜庆应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亲属的婚嫁丧事,公司或同事赠贺(赙)仪,悉依本办法为准。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婚嫁,公司赠贺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喜幛一幅。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礼金1300元。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子女婚嫁,公司赠贺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喜幛一幅。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赠礼金各1100元。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丧事,公司赠赙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送花圈一个。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赙仪1100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亡故者,公司赠赙仪悉依下列标准办理:

(一)以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总工程师名义各赠花圈一个。 (二)以董事长、总经理名义,各赠赙仪2100元。 第六条 员工送礼及赠赙仪悉依下表标准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员工其他亲属丧喜事及员工或其亲属的其他喜庆,公司送礼 或赠赙由主办单位酌情办理,但婚丧喜庆如有相同赠送两份以上的喜幛或花圈时,除赠送 一份外,其余部分改送现金。

第八条 本办法呈奉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公司暨直属主管贺奠同仁婚丧标准

三、婚丧喜庆暨福利补助给付规定

(一)婚丧喜庆规定:

1.公司暨主管级(经副理级以上)规定(由公司负担)。

3.公司暨主管级贺奠同仁由财务部办理,工厂由总务组办理,并于喜庆或丧事前一天 将礼金送交本人。

4.各同仁自行致送礼金,如需请公司代付时,应于喜庆或丧事前两天通知财务部或总 务单位办理,并于当月由各人薪给中扣还。

5.如是同一单位同仁可自由增加礼金,其余原则上以不超过以上第(二)项的标准送礼。 (二)福利补助事项给付规定:

四、女员工嫁妆资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资助女员工的嫁妆费用,使其得以安心工作,并奖励其勤劳服务精 神,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凡本公司编制内的正式女员工,于本公司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除另 有规定者外,均得依本办法之规定申请的。

第三条 年资计算:本办法所称的年资,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自其到公司正式任职之日起,至离职之日止计算。

(二)特别病假及停薪留职期间其年资不计。

第四条 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于结婚时依下列赠给嫁妆价值基数乘离职前月 份消费者物价指数(基期以上12年度为100%)核给:

第五条 非结婚离职时赠给标准:女员工倘非因结婚而离职时,依其年资按下列标准 比照应结婚离职者嫁妆给付标准赠给: (一)连续服务满4年以上,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或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 理规则有关规定的资遣人员全数付给。

(二)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未满4年,经核准并办妥离职手续者,均给60%。 (三)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因违反厂规被免职者,给予40%。 (四)连续服务未满2年者不给。

第六条 申请手续:申请应向人事部门办妥下列各项手续: (一)办妥申请表(人事部门备索)一份。

(二)检具婚贴一份(但第五条所称者申请时免送)。

(三)提出婚后3个月内的“离职申请单”(人事部门备索)两份,于“离职申请单”上应 填明确定离职日期及盖章后,仅办妥核准手续即可(呈至经理),至离职时再行办理其他应办 手续。

(四)服务未满4年者,得在婚前预付6成,余4成于婚后检具户口誊本一份再行发给。 服务满4年以上者,离职时,全数核给。

(五)申请期限为婚前1个月起至婚后3个月止,逾期以弃权论。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营决策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五、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二)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 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四)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 主任以上 600元 一般人员 400元

(五)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六)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七)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已婚者 1000元 600元 六、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助服务勤慎的员工,谋求员工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 员工购置住宅。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承购正统建设公司于市区或其近郊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

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

第三条 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1.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并达法定年龄者,男性员工须服完兵役,其免役者,不在此限。 2.考绩在乙上(75分)以上者。

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印制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呈审核。

申请人有多人时,按下列标准评定积点以定顺位:

1.年资:服务满3年者15点,以后每增一年增5点,不满一年之零数不计,至50点为止。

2.考资:最近3年年终考绩平均75分者

3.抚养负担:单身者5点,有配偶者加5点,有依所得税法规定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 每1人加2点,累加至20点为止。

4.职等:七职等者五点,每进一职等加1点,至10点为止。 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

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

1.在正统建设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由本公司洽请正统建设公司照 该公司公开售价优惠45000元。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0000元。

2.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10万元以下,以供缴纳自备款。此项贷款由本人直接拨交 正统建设公司。作为申请人承购该公司房地的最后一期自备款。

第六条 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10年按月平均由申请人所属部门于发薪时扣还。 第七条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借 据

(一)借款人 兹向贵公司借得 元。

前项借款自立据之日起分10年无息按月平均由借款人所属单位于发薪时扣还。 (二)前条借款系依后附贵公司“员工购买住宅奖助办法”申借,借款人声明恪遵该办法

的规定,如有违反,依该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之责(包括借款本金及违约金 万元),不得主张 先诉抗辩权。 此致 借款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立约人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公司(下称乙方)为设定抵押借款事宜,议定 条款如下:

(一)借款金额:甲方贷与乙方 元。 (二)利息:无

(三)清偿期限:

(四)违约金: 万元(房屋优惠价款)及应追收利息。

第一条 贷款系依“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的规定申贷。倘乙方 在借款之日起十年内如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三 个月时,或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三年离职者,甲方得要求乙方就未清偿的贷款即时一次偿 清,并依该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追收利息。

(五)抵押标的物,乙方申贷第一条款项,系为购置下列房地,并愿将下列房地提供与甲 方设定抵押。 1.土地:

2.房屋:

(六)抵押权顺位:第 顺位。 〖JY,9〗立约人:甲方: 〖JY,9〗乙方:

〖JY,3〗年 月 日

前项连带保证人以保证一人为限。

依本办法申请借款的员工不应是本条所称的保证人。

第八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10年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 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申请人履行: 1.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 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的利息。

2.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的规定记售与其他合格员工, 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捐(包括契约、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

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3 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

第十条 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金额应包括:(一)借款金 额。(二)房屋优待价款额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利,致由其他合格员 工承贷:

1.自行放弃。

2.交付贷款前离职。

3.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事项填载不实者。 4.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 5.因其他事故,经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

第十二条 每批奖助人数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随时公布。如分配于第三条的申请人 后,仍有剩余时,亦可奖助其他不合该条规定的员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七、员工福利制度

□ 通 则

第一条 本章员工福利事项之执行与审议均由员工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委会)监督之。

第二条 福委会之组成,由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课主管为当然委员,另 由每一分公司各推选委员一名,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推选方法另订之。

第三条 福委会置召集人一人,综理该会一切业务,由总经理兼任之。另置执行秘书 一人,承该会之决议及召集人之命令,执行各项事务,由人事单位主管兼任之。 第四条 员工福利金之来源系由公司按月依员工之本薪(本薪超过3360元者比照3360元计算之)总额6.4%以及各单位员工之勤假扣款于次月25日一次拨入福利金专户。 前项所称本薪系指定薪员工之本薪或非定薪人员各项加给与2600元之和。本章以下各条同。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福利项目计分为生育、伤害、残废、退休及死亡等五种,各项目之 给付均依员工本人本薪为标准。

第六条 除前条所列福利项目外,得视实际需要由福委会呈请董事长核准增设其他福利项目或举办康乐活动。

第七条 本章各项给付,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支领。如因战争或其他人力不可抗 拒之天灾等变故或自杀所受之伤害、残废及死亡事故,不适用本章各福利事项之给付规 定。

□ 生育给付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或其配偶分娩或流产者,其给付生育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经取得证明者,按其当月本薪一

次给付十五日之生育补助费。

二、双生以上活产者按比例增加。 □ 伤害给付

第九条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报酬,正在治疗中 者,自不能取得薪资报酬之日起,发给伤害补助费。

第十条 伤害补助费,按该员工当月本薪70%给付,每壹个月给付一次,依实

际治疗情形以不超过六个月为限,但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得依实际治疗情形增加给付三 个月,惟其伤害补助费自第七个月起改依伤害发生之当月本薪50%发给之。 第十一条 伤害之发生,如为外来因素而依法可寻求赔偿或医疗责任时应即报由福委会就近委员,会同员工本人或员工家属,依法提出赔偿或医疗责任要求,并向福委会报备。 第十二条 经取得赔偿或医疗费用者,除依规定发给伤害补助费之外,不再发给医 疗补助费,唯医疗费用超过赔偿及医疗责任额时,得由福委会酌情补助之。

第十三条 依法可提出赔偿或医疗要求,而未提出者,福委会不予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 员工伤害经福委会承认后,其诊疗费用经检具医院开具医疗费用证明, 经审查无误并参照本节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办理后给与医疗补助,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该员当月本薪之六倍。

第十五条 员工伤害,其医疗费用未能检具医院开具之医疗费用证明单者由福委会 酌情处理之。

第十六条 第十四、十五条所指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诊疗(包括检验及会诊)。 二、药剂或治疗材料之给与。

三、手术或其他之治疗。

四、中等膳食费用六十日内之全数,及超过六十日后之半数。 五、三等病房之供应。

前项第二、三款不包含病人运输、特别护士看护、输血、医疗院所无设备之诊疗,但如 因紧急需要,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需转院或输血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第十四、十五条所称医院系指经政府登记具有正式证照之公私立医院。 第十八条 员工负伤于领取伤害补助费,期满仍未痊愈,经指定医师审定为永久不 能复原者,得依本章有关残废给付之规定,改给残废给付。

第十九条 住院诊疗之员工,经医院诊断为可出院时,应即出院,如拒不出院,其继 续住院所需费用,由员工本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条 员工非因公受害者,除依请假规定办理外,其医疗费用福委会得视实际 情形酌予补助。 □ 残废给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公伤害经治疗终止后,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 定之项目,并经医院审定为永久残废者,得按其当月本薪依规定之残废等级给付标准一次 请领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伤害领取伤害给付期满,尚未痊愈,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 规定之项目,并经指定医院诊断审定为永不能复原者,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前条残废给付,依下列各款规定审核办理之:

一、员工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一项目时,按各该项目之残废等 级给付之。

二、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任何两项目以上时,除依本条第 三款至第六款规定办理外,按其最高残废等级给付之。

三、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十四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 项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一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一等时,按第一等级 给付之。

四、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八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 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两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二等级以上者,按第一 等级给付之。

五、员工身体遗存障害,同时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之第五等级至第一等级间任何两项 目以上时,按其最高残废等级再升三等级给与之。但最高等级为第三等级以上时,按第一 等级给付之。

六、员工身体遗存障害,不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之各项目时,得衡量其残废程度, 比照同表所定之身体障害状态,定其残废等级。

七、依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超过各该等级残废分别计算后之 合计额时,应按其合计额给与之。

八、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废程度加重者,一律依 照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按其加重后残废给付日数,发给残废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 分,依照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应予扣除。

九、员工之身体原已局部残废,再因伤害致身体之同一部位残废程度加重,同时其不 同部位又成残废者,一律依残废给付标准表,按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核定之残废给付 日数,发给残废给付。但原已局部残废部分,依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所核定之给付日数, 应予扣除。

第二十三条 员工领取残废给付,不能继续工作者,即终止其福利事项。 第二十四条 员工残废等级标准表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残废等级给付标准如下表:

第二十六条 员工非因公受伤而致残废者,福委会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 退休给付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种类规定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职五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者,或任职满十五年者。 二、命令退休:任职五年以上,年满六十岁者。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付标准如下:

一、自愿退休:任职满五年,一次发给退休金十二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壹年加 发壹个月之退休金。

二、命令退休:任职满五年,一次发给退休金十五个月,其后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加 发一个月之退休金。 □ 死亡给付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

父母死亡时,得请领死亡给付。

第三十条 员工之父母、配偶、内外祖父母、子女或员工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内祖父母 死亡时,依下列规定请领丧葬补助费:

一、员工之父母、配偶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二个月。

二、员工之子女年满十岁死亡或员工配偶之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一个半月。

三、员工之内外祖父母、未满十岁之子女或员工配偶之内祖父母死亡时,按其当月之 本薪,发给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本人死亡时,按其当月之本薪,发给丧葬费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公死亡,遗有父母、子女或配偶或专受其扶养之内祖父母、孙子 女及兄、弟、姊、妹者,另给付遗属抚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服务年资未满一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五个月遗属抚恤金。

二、服务年资满一年,未满二年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七个月遗属抚恤金。 三、服务年资满二年以上者,按其当月之本薪,一次发给十二个月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员工非因公死亡,遗有父母、配偶、子女或专受其抚养之内祖父母、孙 子女或兄弟、姊妹者,福委会得酌情发给遗属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 受领前二条所定遗属抚恤金之顺序如下: 一、配偶或子女。 二、父母。 三、孙子女。 四、内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直接遭遇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 180日内死亡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全额之赔偿。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直接遭受意外突发事故,以致身体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犹未能治愈,经医院认定为永久残废者,得由福委会向特定之保险公司,要求赔 偿。其残废项目及赔偿金额如下表:

前项所称之丧失手足,系指手腕及足踝关节之处或以上部分完全分离而言。断指系 指同一手上姆指及食指断离至掌骨关节处为限。所谓永久完全残废者,系指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或尽职务上责任之能力者。

第三十七条 前二条所称之“意外”,以外来突发事故为其范围,非其范围之不保事 项如下:

一、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系由下列原因所造成者。 (一)细菌传染病(引致发生意外创伤挂脓性传染病除外)。 (二)任何其他疾病。

(三)内科或外科治疗(由意外伤害所需之治疗者除外)。 二、任何身体伤害而引起致疝气者。

三、犯罪行为殴斗或自杀行为(不论神智健全与否)。 四、飞行事故。

第三十八条 员工投保之金额,经理以上主管人员为20万元,其他人员为10万元。 第三十九条 新进人员皆以到职本公司之次月一日始起保。

第四十条 员工因公意外而致残废或死亡者,员工本人或其受益人,除得依本节请领 赔偿外,仍得依有关规定申请残废给付或遗属抚恤金。

八、员工家族生活补助费支给办法

第一条 为安定员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已婚男性员工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每个月100元整,但配偶在本公司服 务则不予发给。

第三条 本公司男性员工的子女未满20岁者检具足资证明的户籍誊本请领眷属生活补遇每个每月100元整。但子女虽未满20岁,而已就业或有工作者、不准请领。 第四条 家族生活补助费在每月发放薪津时一次发给。 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呈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章 员工健康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 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 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 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 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八)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为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由福利委 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 以补助200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 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 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保标准,自 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 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 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 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 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 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四、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一)检验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二)药品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三)手术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四)住院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五)治疗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公 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 折优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孙等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如下,但 贷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第六条 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 员工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上员工。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连系订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三)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 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 (七)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 (九)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 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 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 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 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 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2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 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 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 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5000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 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 补助费。

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 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 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 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 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应 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生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5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 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 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 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

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 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来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 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一、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 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 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 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

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 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 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 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 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四章 员工储蓄福利制度

一、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为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 知等事项。

第四条 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核准(财务部主管)后,始复入 帐,对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五条 提出款项时应自行填妥提款单一份,并亲自签我盖章核准后始得提款。 第六条 员工储蓄存款经管人员受理提款时,应事先核对印鉴及金额栏无误后始得付款并登记于员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栏内。

但金额在6万元以上应在2天前通知经管人员始得受理。

第七条 财务单位经管人员应于每月(26日)结算一次,利率暂定为以实际存款积极数计算利息。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核准公布办理实施,如有不宜之处随时签准公布修正。

二、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积极参加储蓄的号召,特以优厚的利息鼓励本公司员工踊跃储 蓄,以加强员工福利,安定员工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储蓄。

第三条 起存金额分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最低3000元整,超过3000 元部分以1000元为增加单位;定期存款最低1万元整,超过1万元部分以1万元为增加单 位。

第四条 存款利率储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分别计算: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1.85%,按 月付息,如存入期间未满1个月者,不予计息;定期存款利率分为1年期与2年期,1年期 的利率以年息24%单利12400元整;如存入期间未满1年者,则改依活期款计息;2年期者 其利率以年息26%计算,即存入1万元者2年期满付还本息计15200元整,如存入期间未 满2年者,则改依活期存款计息。

第五条 活期存款每月计算至该月月底的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5日发给;定期存 款利息则在存款期满的当日计算其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5日发给。

第六条 凡依本办法参加储蓄的员工,应直接携款至本公司财务部或交由各单位会计 代汇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借单交与员工保存。

第七条 员工提取本金时应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凡一个月到期未如期提前通知者, 视同继续存款。

第八条 如存款满期、员工提取本息者,应携同借单向财务部或各单位会计提款。 第九条 本公司参加储蓄的员工,其职位在主任以上者,存入金额总数不得超过20万

元,一般员工不得超过10万元,如有超过,超过部分不予计息。

第十条 遇本公司降低利率时,如不提回,即自降低后的第一次计息日期,依新利率 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修订。

三、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第一条 凡依员工优利储蓄办法存款的员工应先填具存款申请书盖妥印鉴后连同存 款金额交各单位会计,在存款业日转汇财务部或由存款员工将存款申请书连同存款金额直 接交财务部。

第二条 财务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请书的当日,应立即开具借单,交与存款员工收存或 寄交各单位会计转交存款员工收存,并设立个人存款帐卡。

第三条 财务部在每月5日依个人存款帐卡结计至上月底止的利息,连同支付利息明 细(附格式)交各存款员工签收。

第四条 利息的计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的上月月底,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计息, 凡超过一个月者按日计算。

第五条 存款员工提取本金时应填具提款通知书(附格式)盖妥原存款印鉴后连同借单 于提款日5日前向财务部申请。其应领的利息亦应待下月5日再行发给。

第六条 提款金额必须以1000元为单位,如所提金额小于借单金额者,由财务部收回 原借单,再连同所提款项及新制借单付予存款员工。

第七条 本准则由财务部呈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四、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定本计划定名为:“机械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 职、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得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加员工”) 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

第四条 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3%拨缴参加基金(以下简称“参加基金”)。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格式另定)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 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以下简称“相对基金”)。参 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条 公司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以下简称“拨赠基金”)。其拨赠 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参加员工帐户。但不得以受配参加员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 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的福利措施。公司拨付本基金的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参加员工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净收益,亦不得要求 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员7人,组成基 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 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1.基金帐户: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2.参加员工帐户:每一参加员工设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该员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 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必要时设:“特别资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公司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 户。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份公司拨款及全体参加员工缴款的总额,以 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列于各参加员工名下,员工本人的缴款额及公司拨款额一并 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其权 限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的特别授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政府或任 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 押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6个月期 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为原则。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 实际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基金的收益,属参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 度各参加员工帐户为参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属 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 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除设帐费用外)及税捐 增多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但参加员工或其 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 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 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 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 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5年以上 或服务本公司年资5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 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满4年以上未满5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3/4;参加本计划满3年 以上未满4年者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的1/2;参 加本计划未满3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

分。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 解雇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该参加员工仅得领 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 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 员工帐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 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员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员工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过3人)领取本计划规定的死亡给付,并 随时变更其指定。若参加员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员工未留有遗 嘱的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无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 捐赠慈善事业。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 益请求权发生日起3个月内一次进行。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明文书 并予认可不视为已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 八、十九条的规定未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须按公平一致的原则,准许 参加员工取得借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贷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身份提供的连续性服务,包括一切 经核准支薪的给假在内。未经核准及停薪的请假或受停职处分的期间须予中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而享有继续受公司雇用的权利,亦不可视为 对于公司因故或紧缩业务、调整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员工的权力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保留终止本计划的权力。公司是项决定时应于6个月前以书面通 知委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的金额即全部赠予各该员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他规 定的限制。而本计划仍应继续执行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即予废止。但生 效日前已服务于本公司的员工,可保留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退 休金给付办法可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服务未满5年者,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5年者的权 利比例享有。前项的权利在公司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拨赠基 金项内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五、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一)兹为倡导同仁储蓄及解决同仁临时急用,特订定本办法。

(二)每人存款数额暂不限制,但借款每次以不超过每月薪津总额为原则。 (三)存借款利息,均为月利1.2%。(照法令规定另扣所得税及印花税)。 (四)存款方式

1.上班时间内随时可以存提,但提取数额大者,应在事先通知出纳备款。 2.存提款额,每次不得少于1000元。 3.每人开户,应填具印鉴卡。

4.每次存提,除填具提存单外,并应将提存金额记入存折内。 5.每月7日为发给上月利息日期。

6.存入款项,除用作提款及借款外,所余数额,以同等利率(月利1.2%)转存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短期借款。 (五)借款方式

1.借款人条件:

(1)个人及直系亲属、罹病住院或所需医药费过大者。 (2)个人婚嫁及直系亲属丧葬。 (3)配偶生育。

(4)子女缴交学费或出国深造筹措路费。

2.所借款项分三次在每月发薪时连同利息扣还(如有同仁经济情况好转愿一次清还者听便。)

3.借款人应觅妥同仁二人,共同保证。

4.保证人如中途离职或因故退保时,借款人应另觅新保,在换保手续未办妥前,原保证 人应继续负责。

5.上次借款未清还前,不得继续借款。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七)本办法经本公司福利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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