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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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在正式完工验收、工程转固前通常要经过工程试车,即对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的试运行,检查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工程试车需要耗用水、电及其他材料,发生试车费用,甚至生产出一定的产品。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存在不同,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工程试车作为固定资产建设的必要步骤,因此试车费用和试车过程中生产产品的收入应作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即试车费用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试车过程中生产的、能对外销售的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工程决算、转固时,再按照在建工程成本,转作固定资产。

工程试车费用和生产产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工程试车耗用材料实际上还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工程试车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尽管在会计核算上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根据税法,应并入企业的总收入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及工程试车耗用的材料费用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投资建设一条钢材生产线,工程试车前在建工程账面价值500万元,工程试车耗用原材料等25万元,生产出来的产品按市场价格销售,适用增值税税率17%,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试车完成后工程竣工决算、转固。其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原材料等25万元时,

借:在建工程 250,000

贷:原材料等 250,000

工程试车领用原材料等的增值税进项税在购进时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7万元时,按不含税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或者,先按预计不含税销售价格10万元从在建工程中结转产成品, 借:产成品 100,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

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营业成本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在建工程转固时,转固金额为5,000,000+250,000-100,000=5,150,000, 借:固定资产 5,150,000 贷:产成品 5,150,000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试车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工程试车过程中的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同时工程试车耗用的原材料等成本25万元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扣除后净支出为15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由此也形成了企业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515万元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计税价值500万元多15万元的结果。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

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涉税分析

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包括该货物的运输费用)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四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给予界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因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安装工程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就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设备安装工程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耗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材料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用于设备安装工程的自产货物,也不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府补助属于财政补贴收入性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补贴收入包括在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会计准则规定在取得当期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负债性质),后分期摊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要求一律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一致,则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就会大于其计税基础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纳税申报时,则需要作纳税调增、调减处理,即当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当期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时,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当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按照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二、举例分析

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度该公司利用财政部门拨款购置W生产线,并采用自营方式进行安装。按税法规定,该项财政拨款应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如下:

1.2×09年1月3日收到财政部门拨款1 200万元存入银行。

2.2×09年1月10日,用该政府补助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价税合计936万元,支付设备运输费30万元、装卸费2万元,上述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外购原材料一批,成本60万元;领用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一批,生产成本110万元,同类产品对外不含税销售价格150万元;安装期间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水、电、运输、修理等劳务支出12万元,应负担的安装职工薪酬4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该工程其他支出153.3万元。 3.2×09年7月5日,在建工程开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用银行存款支付试车费用13万元,购买试生产用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用外购原材料加工的产品、副产品以不含税价格120万元直接对外销售,款已收存银行。 4.2×09年8月8日,该生产线完工办理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并从次月开始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该项固定资产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4%。

5.2×14年3月20日,该生产线以772.2万元的价格转让,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3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12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000 2.购入待安装设备时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136+30×7%=138.1(万元) 待安装设备成本=800+30×(1-7%)+2=829.9(万元)

借:工程物资 8 29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81 000

贷:银行存款 9 680 000 3.设备交付安装,领用材料、产品时

借:在建工程 9 999 000

贷:工程物资 8 299 000 原材料 600 000 库存商品 1 100 000 4.结转应由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和辅助生产车间劳务支出及其他支出 借:在建工程 2 10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50 000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20 000

银行存款 1 533 000 5.购买试生产用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6.负荷联合试车发生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1 13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银行存款 130 000 7.试车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 404 000

贷:在建工程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000 8.结转在建工程成本时

在建工程成本=999.9+210.3+113-120=1 203.2(万元)

借:固定资产 12 032 000

贷:在建工程 12 032 000 9.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dh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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