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精品资料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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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的主管主任担任,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科技与村镇建设处、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执法机构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1。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

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1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公布。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档案,并采取咨询、抽查等方式定期跟踪专项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跟踪报告。

施工单位应如实、及时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以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2),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论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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