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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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及暖通空调专业 常用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

(2008年版)

编辑日期:2008年10月25日

目 录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5 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6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6~8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8~9 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9~10 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10~14 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4 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4 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14 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4 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4~15 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5 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5 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15 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15~17 十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7~28 十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28~30 十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30~35 二十、《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5~36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6 二十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36 二十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6~37 二十四、《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7~39 二十五、《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39~40 二十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0~42 二十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42~43 二十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3~44 二十九、《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44 三十、《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4~45 三十一、《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45~46 三十二、《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46~50

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详条文说明)确定; 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

(4.1.8-1) 或 Ro·min= (4.1.8-1) ; 式中 Ro·minm2·℃/W)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

△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

表4.1.8-2采用;

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1.8-3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

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

表4.1.8-2 允许温差△ty值(℃)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ty值,可采用2.5℃。 3 tn——同式(4.1.8-1、4.1.8-2);

。 t1——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4.3.4 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 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 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 采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 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低于排风口;

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 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 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 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5.6.10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 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6.2.1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 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 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 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 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4 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详条文说明)的规定。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2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8.2.9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3 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生活饮用水管道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特殊器具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

3.2.5 从给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管道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注:不含室外给水管道上接出的室外消火栓。

2 从城市给水管道上直接吸水的水泵,其吸水管起端;

3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观赏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4 由城市给水管直接向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注水管上;

5、垃圾处理站、动物养殖场(含动物园的饲养展览区)的冲洗管道及动物饮水管道的起端;

6 绿地等自动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其管道起端; 7 从城市给水环网的不同管段接出引入管向居住小区供水,且小区供水管与城市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时,其引入管上(一般在总水表后)。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不得共用一幅分隔墙,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1 世界级比赛用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卫生标准,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3.9.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饮水、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符合有关现行规范的规定。

3.9.22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装置。

3.9.27 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得大于0.6m,当不同年龄段所用的池子合建在一起时,应采用栏杆将其分隔开。

4.2.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越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取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

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气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 ,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 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 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 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 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 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 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 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 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水回水温度及压力。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的规定。

②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③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 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锅炉上装有两个安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

全阀时,其中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 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 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 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

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7.2.7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7.2.8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11.2.4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五、《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6.6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油间宜与电机房分开布置;

2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底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5.2.16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3.3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

(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6.5.9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六、《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 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2.3规定: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燃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9.6.1 8层及8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 9.6.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2 当采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表10.2.2-2的规定值。

表10.2.2-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10.3.2 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的控制目标限值应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 10.3.3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和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3-1的规定。

表10.3.3-1 建筑物热量指标(W /㎡)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所得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3-2按采暖度日数HDD18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CDD26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之和。

表10.3.3-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住宅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住宅相同,但当所设计住宅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的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八、《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7.1.2 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九、《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7.1.2 档案馆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十、《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5.2.3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十一、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7.1.3 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

2 第一级应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并符合7.3.10条规定。 3 第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

4 第三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靠末端的静压箱附近,不得设在空调箱内。 7.1.4 洁净用房内严禁采用普通的风机盘管机组或空调器。 7.1.9 手术室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风管出口不得设在技术夹层内,应直接通向室外。

7.3.7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 十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十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3.1.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5.1.1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十四、《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3.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3.0.5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根据不同地区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4.4.13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设施。

5.3.3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3.8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由太阳能集热器构成的阳台栏板,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5.4.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结构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埋设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5.4.4 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承结构。

5.6.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6.3.4 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十五、《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142—2004

3.2.1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绝热层。

3.8.1 新建住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暧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温度控制装置。 3.10.6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4.4.1 发热电缆必须有接地屏蔽层。

5.1.6 发热电缆间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5.1.8 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或发热电缆。

5.4.2 发热电缆出厂后严禁翦裁和拼接,有外伤或破损的发热电缆严禁敷设。 5.4.8 发热电缆的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线预留管。

5.5.5 在加热管或发热电缆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6.5.1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十六、《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5.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4.2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6 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5.4.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5的规定。

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4.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有关规定。

5.4.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 节或第4.2 节的有关规定。

7.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7.2.5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2.9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7.2.10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11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3.5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 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 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 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 的有衬里消防水带 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 的规定。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 8.2.2-1 的规定;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 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 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 的规定。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 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3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 的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cq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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