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环境功能区规划(定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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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桐庐县人民政府 二零零八年二月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鹤忠

副组长:吴金富(县环保局) 成 员:金世勇(县发改局)

皇甫瑞国(县建设局) 汪文清(县环保局) 江明德(县国土局) 汪来宝(县水利局) 周华新(县林业局) 王华杰(县农业局) 仇文富(县经贸局) 余德泉(县统计局) 钟玲珠(县交通局)

潘志琪(县旅游局)

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组,技术组成员名单由县生态办另行下文。(桐政办[2006]131号)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

责任表

编制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环科院

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项目负责人:刘 瑜(工程师) 参加编制人员: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卢瑛莹(工程师) 张 雍(工程师)杭州市环科院: 高玉蓉(工程师)

盛海燕(工程师)桐庐县环境保护局: 汪文清(副局长) 胡存有(科 长) 洪 敏

储云峰

审 核:谭湘萍(教授级高工) 吴金富(局长)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第一部分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性质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根据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类型、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布规律,将区域划分为禁止准入区、限制准入区、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明确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措施的过程。

第二条 规划目标

根据桐庐县社会经济发展特征、生态环境要素特征、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全县划分为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功能区,设臵区域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门槛,明确各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以控制和改善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行为,为政府开展区域性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环境决策基础,为环保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以桐庐县整个行政区域为规划范围,总面积1825平方公里。 规划基准年:2005年; 近 期:2006-2010年; 中远期:2011-2020年。

第四条 规划依据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

《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3);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2005);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

《浙江省县(市、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技术导则(试行)》(2006); 《浙江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 《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报批稿)》(2006);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6);

《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6); 《钱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2006);

《钱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2006); 《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意见》(2006); 《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2004); 《桐庐生态县建设规划》(2004);

《桐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 《桐庐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2006); 《桐庐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06);

《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风景名胜区桐庐段分区规划》(2006); 桐庐县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规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承载力空间分布为基础,根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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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承载力利用强度的不同,从环境准入的角度将桐庐县划分为优化准入、重点准入、限制准入和禁止准入四类生态环境功能区,明确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开发活动的环保准入条件等,实现对有限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六条 规划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加快对受破坏地区的治理和恢复。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确保“治旧控新”目标的实现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统筹发展、重视协调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和自然和谐为主线,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着眼于区域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县域实际出发,根据其资源与生态环境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合理规划,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总量控制目标和产业环保准入条件。

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县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是国家级、省级规划的细化与落实,应突出可操作、易实践的特点,满足环境管理方式转变需要,为制定差别化的分区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区域发展的内部区位结构今后一个时期仍将变迁,功能区划要分析这种变迁趋势,体现前瞻性。

与其它规划相协调、衔接的原则。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注重与上一级规划相协调的同时,做好与其它相关规划尤其是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 规划成果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报告》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登记表》 《桐庐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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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cj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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