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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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刑事诉讼

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4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47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48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 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9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50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以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51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52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53立案:即立案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发现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54不立案决定:指在立案阶段经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而确定刑事案件不能成立的一种诉讼活动。 55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56勘验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检查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57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58搜查:是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的一种侦查活动。

59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

60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61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62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6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64刑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65诉讼中止:是指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的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诉讼。

66鉴定:是侦查机关或部门为了解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67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68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或部门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已经清楚,可以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作出结论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69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70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71自诉: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活动。

72审查起诉: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7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74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度。

75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76简单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单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77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78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79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贪污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80第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

81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

82上诉:是指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时,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行为。

8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决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84上诉不加刑:指第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8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86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87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88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89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我国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简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刑中诉讼的特点:刑事诉讼同其它国家活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4)刑期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期罚的问题.(5)刑期事诉讼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6)刑期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为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1)侦查职能

(2)控诉职能

(3)辩护职能 (4)审判职能

(5)执行职能

(6)协助诉讼职能 (7)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么?

(1)控审公离,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公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不承担,如果没有法定的控诉主体提起诉讼,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案件.

(2)控辩对等,是指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在现代刑期事诉讼中,不仅设置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而且使承担这两种诉讼险别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

(3)审判中立,是指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由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审判只有中立才能公正,无中立即无公正.为了保证审判中立,控审必须分离,控辩双方必须对等.

4.简述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

(1)司法独立(2)无罪推定原则(3)控审分离原则(4)平等对抗原则(5)诉讼迅速原则(6)有效辩护原则(7)禁止重复追究原则(8)适度原则

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1)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联人权.(2)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3)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4)衽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全的诉讼模式.(5)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6)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1)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出来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期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诉讼地位受一定的限制。(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起家行诉讼的权利(2)早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来出控告(4)人权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辩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互相展开辩论(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国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来出申诉,等等

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刑事诉讼中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展开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作的讯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民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来出补充或者改正(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8)对于人民检查院依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2)参加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辩认,鉴别物证,听证未到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展开辩论(4)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来出反诉(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民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主要有:.

9.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

的人。

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2)刑事诉讼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含义?

公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任何超越职权的诉讼行为都违反了该项原则.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公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应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码和偏差予以纠正,以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审判公开原则有其例外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下列安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14.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公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防止混淆刑事诉讼的职能公开,防止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不受制约.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弄事责任原则,对下列六种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人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颖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6.试列举由人民检查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除以上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刑事诉讼

17.试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汉依法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依法管辖原则(2)准确及时原则(3)便利诉讼的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1)有利于防止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徇私舞弊和先入为主,保证客观,公正处理刑事案件(2)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减轻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负但,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促进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3)回避制度是诉讼民主性的重要体同之一.回避制度不公有利于提高公民积极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律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对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

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两个方面:A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B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并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

(2)程序上为犯罪娣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A,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不合法,不适当的限制,剥夺提出证据材料的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制止,纠正或改变,并对其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代理控告B,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剥夺时,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依法要求纠正或改变,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帮助.辩护人除了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外,还要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提出诉讼方案或建议等,使他们增强自我辩护能力,在诉讼中随时随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1.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辩护意见权。(6)获得出庭通知权。(7)出庭辩护权。(8)拒绝辩护权。(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法、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答: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监察局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罚;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措施,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

(2)法律根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的;刑罚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适用的。

刑事诉讼

(3)适用主体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三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不尽相同);刑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

(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刑罚则是针对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罪犯适用的。

(5)适用时间不同。强制措施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适用;刑罚则只有人民法院审判以后才能确定。

(6)适用程度不同。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的还应当变更或撤销;刑罚一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即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7)法律后果不同。强制措施不是刑事处罚,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被宣告无罪,不应视为有前科;刑罚则产生前科效力,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犯罪),成为今后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保障性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能视为受过处罚;行政处罚则是惩罚性措施,是对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

(2)法律依据不同。强制措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适用的。

(3)适用主体不同。强制措施是司法、公安机关采用的;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适用的。

(4)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是自然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则是行政违法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5)稳定性不同。强制措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或者撤销,相对不稳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

23.试述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试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而用之.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法律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在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提不出保证人,又交纳不起保证金,或者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较轻,尚不需拘留、逮捕时,才采用监视居住的办法。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答: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罪责条件。

(3)有逮捕必要,这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

刑事诉讼

以上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实行逮捕。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有:(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保证人的这四个方面的条件要严格审查,只有经审查合格的,才有资格作保证人。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相当性原则;(4)适时变更原则;(5)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答: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是惩罚性措施;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行政拘留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规而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日至15日。

2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答: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是诉讼中不同的制度,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的。诉讼中止则适用与因发生某种障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形。

第二,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再进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应当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障碍消除后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第三,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有办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理的裁定。诉讼中止,则有办案机关依照有关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

32.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方即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作为例外,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33.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

(1)对依法应当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预审。

刑事诉讼

(2)对依法应当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

(3)对于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

(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全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有法应有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

(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罪责条件

(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权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1)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的内容。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0.简述补充侦察的种类。

答:(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3)发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1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要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有依法应该逮捕的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逃跑。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刑事诉讼

1)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为:

1)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审查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查明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6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清楚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他人财物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受理条件: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被告人已被羁押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及时结案。

49.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判决具有以下三个特性:1)强制性。2)稳定性。3)排他性。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二者不同之处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凡是不涉及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一般采用决

刑事诉讼

定解决。

50.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但上诉不加刑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都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中,第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5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5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的处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经过复核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5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具体规定体现为: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和贪污、受贿、走私、投机倒把、贩毒(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除外)、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

刑事诉讼

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对云南省和广东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5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虽都属于审判监督性质的程序,其任务和目的都是全面审查原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通过审理,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但这两种程序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则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或者是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则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不论上诉人提出什么理由以及理由是否充分,上一级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有要改无罪为有罪时,要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则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线人民法院。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作出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因此,重新审理作出判决时,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虽然都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它们也有区别。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死缓案件;有权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等等。死缓曲核准权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56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7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

刑事诉讼

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58.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宣布判决的同时,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59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上的异同

共同点:

(1)二者都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2)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都有权申请回避

(5)都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不同点:(1)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而被害人只能请求公安、检察院立案,但不能自行直接起诉,除非符合170条的规定;(2)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符的有权上诉;而被害人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3)自诉人可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被害人不能(4)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害人可以参加证据调查和质证,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职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和勘验.但无举证责任。

60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61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6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1)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c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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