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法学《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
更新时间:2023-11-18 03: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知识产权法案例
第一部分 著作权
第一节 作品
案例1
边某的小说《水中月》在某文学杂志上发表。该小说发表后不久,电视剧《弯弯的月亮》播出。边某认为,《弯弯的月亮》是抄袭《水中月》,要求追究电视剧剧本作者及电视剧组的侵权责任。
据查,某地有一湖,边某和电视剧组采访的都是这个地方,电视剧本和小说都有三条主线:一是湖周边环境污染治理现场;二是某些人物对环保意义认识不够,有抵触现象;三是经治理环境大为改善,历史与现实对照,新旧观念冲突。但是,小说与电视剧本中的具体人物和故事情节均不同。边某提出,小说发表在先,电视剧有利用的时间。电视剧组则说,采访同一地方,三个主要线索事实上都存在,电视剧本写作时,根本没看过小说。
提问:(1) 利用同样事实由小说家各自创作小说,如何判定后者是否对前者的模仿侵权? (2) 假如电视剧取名《水中月》,其内容却与小说《水中月》完全不同,前者是否侵权? (3) 三条主线相同,被告又不能举证这三条主线系自己独立采访,可否认定其侵权?
案例2
黄鹤楼重建委员会成立征联办公室,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征集楹联。退休职工尹某的楹联?鹤舞帆飞,两水浪开东海日;楼成景换,五洲客醉楚天春?在4万多幅征联中脱颖而出并获奖,被加工制作悬挂于黄鹤楼之上。尹某得知他的作品被黄鹤楼重建委员会选中的消息十分高兴。
后来,某大学教授涂某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称尹某的对联剽窃了他发表于某报刊上的楹联?袅袅白云,不尽帆飞,三峡没开东海日;翩翩黄鹤,无边霞涌,五洲客醉楚天春?,并投书多家报社。有关单位并没有接受剽窃的说法,采取了比较慎重的态度,决定暂时去掉楹联上尹某的名字,待问题解决后重新确定署名问题。 尹某得知了他的名字被去掉的消息后,开始上访,主张自己是独立完成楹联创作的。上访历经多年,一直未果、在尹某因突发脑溢血去世后,尹某的遗嫣李某为争取其夫黄鹤楼授联的著作权,状告涂某,认为涂某侵犯了尹某的著作权。因为涂某的主张使楹联的著作权归属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著作权人行使权利。
诉讼中,涂某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尹某的楹联创作过程是抄袭的。 提问:(l)涂某的楹联发表在先,是否此后只要有人创作的楹联与涂某的类似就可判定侵犯涂的著作权?如果是,如何认定
(2)尹某对其创作的楹联是否享有著作权?尹某创作的楹联是否构成对涂某楹联剽窃? (3)如何判定古体诗词或类似古体诗词(如探联)的作品的独创性?
案例3
某刊记者参加了某省计量先进单位座谈会,会后写了一篇题为《谁说计量无效益》的采访侧记。对该采访侧记是否为创作,该记者所在单位内部发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稿所引用的事例、数据都是从会议代表书面材料或代表发言录音中摘引出来的,不是记者自己创作的,因此该采访稿不是创作;另一种意见认为记者采访会议,势必要以会议中代表的发言和现场录音为素材,对这些素材加以合理使用,以保证其报道的真实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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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性,这种写作方法应是创作,应由写作人享有著作权。争执双方各不相让。为使有关问题得以澄清,双方把分歧提请有关部门评判。
经查,该记者在创作采访侧记的过程中,虽然为了说明某一问题
而引用了会议代表书面材料的原文或发言原话,但其引用部分未构成该记者文章的主要部分,并且该记者以适当方式注明了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 提问:(1)根据他人材料而写的采访侧记能否构成创作? ,
(2)本案中该记者对其采访侧记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例4
某歌舞团的作曲家唐某利用每年的创作假到云南少数民族地区采风。他总共收集了当地民歌近百首。他请当地的民歌手演唱这些歌曲,并把他们的演唱进行了录制。
杨某是唐某的好友,也在某歌舞团从事音乐创作工作,他听说唐某云南之行很有收获,就找到唐某,想借他录的磁带。唐某把他录有云南民歌的10盘磁带全部借给了杨某。杨某听了磁带后,非常喜欢,就把其中约50首歌的词、曲翻录了下来。不久,杨某就把他翻录的50多首歌的词曲整理后编成了一部《云南少数民族民歌选)交出版社出版,该书上只署了杨某一人的名字。唐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杨某的侵权行为。 提问:(l)唐某收集、录制这些民歌是否已经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是否可以被随意使用而不付任何报酬?
(2)杨某将唐某收集的近百首民歌中的一部分加工整理后出版,其是否侵害了唐某的权益?其是否对其整理本《云南少数民族民歌选》享有著作权?
案例5
甲出版社拟组织编写一套指导青年人自学成才的知识丛书。为保证该套丛书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和较高的质量水平,该出版社与某成人教育学院联系,准备聘请该院的教师撰写书稿。但双方只口头约定了编写事宜,未签订合同。该院从出版社处了解到编写这样一套丛书会很受欢迎,于是便组织校内有经验的教师组成编写组,集体讨论提纲,以不同学科分成若干册,分工写作,不到一年完成了全部书稿。 在成人教育学院与甲出版社洽谈出版事宜过程中,因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的稿费及发行条件为甲出版社所不能接受,于是成人教育学院转而以该书稿与乙出版社联系出版,乙出版社满足了成人教育学院的条件,很快拿到书稿,出版发行了该书。
甲出版社见到乙出版社出版的该套丛书很气愤,认为该书选题是自已搞的,且成人教育学院组织之所以编写此书是因为本社的约请,故这套丛书只能由本社出版,成人教育学院与乙出版社侵犯了本社的权利。成人教育学院则提出,甲出版社当初只是提出编写此书的意向,并未签订约稿合同,该套丛书从内容到体例的设计安共A及全部书稿的创作均是自已独立完成,与甲出版社无关;甲出版社未能与自己签订出版合同,故自己有权将书稿投给其他出版社,不存在侵犯甲出版社权利的问题。乙出版社出示了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的出版合同,声明自已是依合同出书,与甲出版社无关。 提问:(1)提出并确定的选题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在何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可由选题提供者享有?
案例6
《天怨》是张某耗时两年完成的一部长篇小说,由甲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时张某在书后写明了要写续集,两个月后即出版。不料,《天怨》出版一个月后,乙出版社就出版了一本《续天怨》,署名华某。该书内容与《天怨》一书风马牛不相及,但由于该书用了《续天怨》的书名,又抢在张某的续集前面出版,严重影响了张某创作的《天怨》续集《续天怨》的出版发行。为此,张某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提问:(1)作品名称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作品的续集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华某的《续天怨》一书,内容与《天怨》毫不相干,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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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某科学研究会筹划组织编写了一套有关空间科学的科普系列丛书,同时确定了由某教育出版社出版此套丛书。此后,研究会便向会员中从事过科普写作的同志征集题目及提纲。由于赵某、孙某二人的提纲是综合性的,较适合作为该丛书的第一本,于是,研究会便决定将他们二人的提纲合并,由赵、孙二人合作完成该书创作。提纲合成后,听取了一些人的意见,研究会有关同志与赵、孙二人进行了讨论,商定将系列丛书的名称《走向空间》作为这本书的主标题,并明确了写作分工:由赵某撰写前言和前三章,孙某撰写后两章。此书脱稿后,出版社又请赵某补写了结束语。
该书自确定提纲到创作全过程,研究会从未与二作者商谈过作者是否署名的问题。但图书出版后,封面却赫然印上了?某科学研究会著?的字样,赵某、孙某仅被在?编后记?中以执笔者身份提及。赵。孙二人从样书中发现署名方式后,立即通知研究会和出版社,认为自己应为作者,并明确提出署名问题没解决之前,此书不能发行。出版社答复,书已发行,无法改动,重印时再考虑修改。赵、孙二人又向研究会申诉。最后,研究会同意在未发行的书上作如下更正:在?某科学研究会著?字样的下面加印赵某、孙某二人的名字c但是,研究会并不承认赵、孙二人享有著作权,认为著作权由研究会享有,赵、孙二人只是执笔者。 提问:(l)《走向空间》一书的作者应该是谁?某科学研究会在组织编写“走向空间科普系列丛书”的活动中,进行了大量的组织工作,为创作人员提供了帮助,如征集选题,选定提纲,组织讨论会,联系出版社等。但研究会的上述工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
(2)假设该科学研究会不能以创作者身份在《走向空间》一书上署名,那么,该科学研究会可否依职务作品的有关规定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
案例8
张某受其老师黄某之托,帮助翻译《Prolog语言程序设计及其应用》一书。全书共11章,均系由张某翻译。
书稿翻译完成后,张某将译稿交给了黄某。但书出版后,张某发现书上的译者署名是黄某,而没有他的名字。为此,张某到黄某家去询问原由。黄某找各种非正当理由搪塞张某,使得张某异常气愤,就以被侵权为由,状告黄某侵占其劳动成果。黄某辩称:张某虽然译了全书,但如果没有我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草稿将是一堆废纸。
法院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对,结果证实:全书20万字除互互页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文字均出自张某的译稿,修改的地方很少。 提问:(1)本案中,黄某提供了译书的英文原稿、对该书稿进行了最后审定、联系该书的出版发行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创作行为?他是否有权在该书上署名?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2)张某是受黄某之邀翻译作品的。假设他们之间是委托关系的话,那如何确定译作著作权的归属?
案例9
李某为日语教师,其讲授日语的方法很受欢迎。李某所属教育局决定以编写教材的方法将李某的教学法予以推广。同时,决定在李某所在学校设日语实验教学讲习班,指派教育局杨某为主持人。在教授讲习过程中,李某写讲义并主持讲学。
后来,李某将其讲义编成教材,杨某作了少量修改。由于当时杨某是日语实验教学的主持人,即署李某与杨某二人姓名出版了该教材。
三年后,李某对原书重新修改,以李某一人名义在另一出版社出版。杨某诉李某侵犯著作权。李某称本应由其一人署名,第二次出版只是恢复了历史本来面目。二人为此长期争执。 提问:(1)假设书的内容为李某独立创作完成,杨某只作少量文字修改,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了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
(2)假设杨某的修改涉及了内容,二人事先又协议为合作作者,那么,第二次出版去掉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
(3)假设杨某的修改虽然涉及了内容,但李某当时是请杨某帮忙,并未协议是合作作者,那么,第二次出版删去杨某的署名是否侵犯杨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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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该教材为职务作品?
案例10
医学专家王某想出版一本细胞学图谱,但不会作图,即与花某商量请其作图。花某在王某的指示下,按王某的意图绘制了图谱。后王某将图谱编排整理,加上文字,编成《细胞学图谱》并交付出版。但二人在谁是本书作者的问题上发生争议:花某认为此图谱是她绘制的,此绘制行为并非一般性辅助劳动,而是美术创作,而王某只不过进行了编排,因此她应为此书作者;而王某则认为,该图谱是经他指示绘编的,花某的劳动只是辅助性的,因此他应是此书的作者。
提问:本案中,如何确定《细胞学图谱》的作者?
案例11
杨某写信给所在省体委,表示愿意将祖传杨家拳献出。省体委即委托武某参加该拳种整理工作。杨某与武某签订了整理协议:由杨某演述、武某整理;著作权属双方共有。
不久,武某整理成书稿《杨家拳图谱》出版,封面署名?杨某演述。武某整理?。后来,杨某提出,武某不能署名;武某也提出,该书主要工作由他完成,应独自享有著作权。双方争执不下。 提问:如何确定《杨家拳图谱》的作者?
案例12
李某为某医院著名老中医。该医院决定让李某将其几十年医疗经验总结成书,并指派医生王某帮助整理。于是,由李某口述,王某记录整理并进行文字加工,经李某最后审定,完成一部书稿。
此书出版时,李某与王某为署名与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此书为他与李某的合作作品,要求与李某共享著作权,署名李某与王某合著;李某认为该书著作权应由其一人享有,王某不能署名。二人争执不下,请求著作权管理机关予以解决。
经过鉴定证实:王某的记录与整理严格遵照了李某所述的内容,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下了功夫。 提问:(l)本案中,王某的记录和文字加工整理工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创作, (2)如果王某的记录整理不仅限于文字,而且增加了很多内容,王某是否可以成为争议之书的合作作者?
案例13
某单位召开了一次为期7天的学术讨论会,张某在大会上宣读了一篇万余言的论文。李某针对张某论文中的某个问题,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并在分组讨论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尽管大多数人仍然赞成张某的传统观点,但与会的一部分人员对李某的创新观点颇为赞赏。 半年之后,某杂志发表了一篇论文,其主要内容即是李某在会上所发表的创新观点,可是作者却署名为?尹明?。李某初见此文,还以为是?英雄所已略同?,自己的观点有了共鸣者,颇感欣慰,还托人向编辑部打听此人的单位,以便取得联系。但当他得知此人即是半年前与他一起参加学术讨论会的赵某后,甚为不满,继而向赵某所在单位的领导作了反映。
当该领导找赵某了解情况时,赵某坦然承认一切,但认为:李某本人并未写成文章发表,我赞成他的观点,下了很大功夫写成了这篇文章,帮他宣传这一观点,他反而告我的状,岂非恩将仇报!他的领导也一时语塞,既觉得他这样的做法不甚合适,却又难以说清道理。 提问:(l)本案中,李某的发言未写成文章发表,其是否对该发言享有著作权?如果该发言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发言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
(2)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事例中赵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其行为是否属于剽窃? (3)假设该案中的赵某已经在其文中写明:李某在某次学术会议上提出了某种创新观点,我非常赞成。然后又用自己的论据和论证去阐明李某的观点。这样做了之后是否仍!日侵犯李某的著作权?
案例14
某个小山村里发现了一个地下溶洞,该溶洞的洞顶、地下和洞壁上面布满各种钟乳石,造型奇特多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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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文化部门大力修饰,辟为旅游胜地。村里人高中毕业生江某曾经自学过建筑知识,他经过实地勘测,绘制了一幅溶洞导游图,经文化部门批准,印行出售,获利颇丰。
同村王某见后眼红,投入了一笔资金,以王某之图为基础,请人配上说明,用优质纸胶版彩印,也大量印行销售,致使江某绘制的导游图销量大减。江某找到王某,要求他停止印行并赔偿损失。遭王某拒绝。王某认为,溶洞景点是客观存在,人人均可制图,不能一人独霸。于是江某诉至法院。 提问:(l)该案中的江某对其导游图是否享有著作权?他能否胜诉?为什么?
(2)假设本案中的王某在征得江某的同意后,二人合作加工成更精美的导游图并配以说明,王某是否能够取得对导游图的著作权?
案例15
陈某是某出版社的离休干部,在职期间一直从事文字的美术体书写工作。1977年,陈某根据社会需要写了一套朝文的铜模字稿。该字稿是以常用美术字体中的黑体、明朝体两种字体完成的。根据这些字稿,可以把上面的字体直接制成铜模。
1992年,某大学汉语系需要电脑用字,陈某便将其书写的铜模字稿以廉价租给他们。两个月后,该大学背着陈某把字稿卖给了某计算机公司。1993年,陈某发现了某大学汉语系的侵权行为,立即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提问:(l)本案中,陈某对其书写的字稿是否能主张著作权?
(2)本案中的某大学汉语系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字稿卖给某计算机公司,其行为侵害了陈某的哪些权利?
案例16
为缅怀革命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在某市烈士陵园落成了?某市烈士群雕?。雕塑家甲被聘请为该群雕的设计创作人。甲制作了这个群雕的初稿及模型,同时就创作思想、构思主题、创作过程作了说明。 为修建群雕,该市成立了群雕制作工程办公室,乙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到群雕制作过程中。之后,甲在群雕初稿的基础上,制作了群雕模型二稿。接着,甲与乙一起按稿指导木工制作了放大骨架,并进行了初雕,最后由甲修改雕定。
在署名问题上,乙要求作为合作作者署名,理由是其帮助甲做了放大和初雕工作,并对群雕由实心改为空心及对该群雕排水等问题提出过重要建议。双方协商不成,乙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定:乙对小样的放大初雕劳动,以及对群雕由实心 改为空心及对该群雕排水等问题提出的重要建议,都不能对甲设计。制作的烈士群雕的艺术形式产生任何影响。实际上,烈士群雕作为一件雕塑作品,其基本的创作行为在设计方案、完成画稿、制成模型的阶段中已经完成。乙只是提供了辅助性、技术性的劳动,而不是创作性劳动。此外,甲、乙事先也无其他约定。 提问: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案例17
著名油画家李某60年代初期创作的一幅题为?南昌起义?的油画为某历史博物馆收藏,当时曾达成协议:博物馆支付李某人民币500元,?南昌起义?油画为博物馆永久收藏。
后来,某省集邮协会为纪念南昌起义,印制了一批纪念封,其中一枚图案选用了李某的油画?南昌起义?。此时,李某已去世。其子女认为,博物馆未经?南昌起义?油画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油画提供给集邮协会印制纪念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他们作为李某继承人,要求博物馆停止类似侵权行为,并支付授权集邮协会使用?南昌起义?油画的所得利润回万元。博物馆则认为:李某的油画?南昌起义?早已为其收购,钱货两清,博物馆与李某及其遗属之间不再有任何联系。双方各执一词,对簿法庭。 提问:(1)画家对已转让的作品是否还享有著作权?如果是,享有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2)本案中,李某的作品已由博物馆收购,即“南昌起义”这幅油画的所有权通过双方的买卖关系已转移到博物馆,但博物馆未经李某或其继承人同意或经其授权,擅自将李某油画授权他人使用,印制纪念封,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他们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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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
鸿生酒厂是生产葡萄酒的老厂。该厂生产的系列葡萄酒多次在国际评比和国内评比中获奖,很受消费者欢迎。近年来,假冒、仿冒行为猖撅,许多名牌产品被仿冒,鸿生酒厂的系列葡萄酒也难逃厄运。一些厂家钻法律的空子,仿冒鸿生酒厂的商品装演,欺骗消费者。他们仿造鸿生酒厂的酒瓶纸签,图案、色彩基本相同,只是把?鸿生?二字改为其他文字,如不仔细看,会误认为是鸿生酒厂生产的葡萄酒。这种仿冒装演的酒上市后,不仅使鸿生酒厂的销售量下降,而,且许多消费者来信指责该厂酒的质量下降,欺骗消费者。为摆脱这种境地,鸿生酒厂向法院起诉,以图追究不法厂家的法律责任,维护一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中,鸿生酒厂提出证据证明,其使用的葡萄酒的装演是该厂委托他人设计的,根据委托协议,鸿生酒厂对这一委托作品享有用于葡萄酒装演的专用权。 提问:
(l)商品装演可否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鸿生酒厂是否有权依《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不法厂家的侵权行为?
(2)本案中,对仿冒装演的厂家是否能够适用《商标法》有关反假冒的规定处理? (3)本案中不法厂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19
某部属期刊登载了征集国家风景名胜区标志图案设计稿的启事。消息发布后,很快得到全国各地美术设计工作者的响应。到截稿日止,共收到应征作品近2见件。经过几轮评选工作,张某的设计入选。与此同时,张某的徽志设计还由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张某的作品入选后,某部在各风景名胜区都使用了张某的设计做标志,但使用时未履行任何手续,未付任何报酬。为此,张某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要求某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依法履行有关使用手续,并支付合理报酬。 提问:(l)张某设计的徽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绘画作品? (2)张某对其设计的徽志是否享有著作权?
(3)某部未经张某同意就在风景名胜区广泛使用张某设计的徽志,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4)张某的设计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是否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
案例20
国外某电影公司组织了一支少数民族生活风情采风摄影队,在我国一少数民族地区拍摄了大量少数民族各种不同艺术风格的音乐和舞蹈的电影胶片,还拍摄了民族服饰、地方建筑、宗教仪式等镜头。在拍摄过程中,当地有关部门特别是文化部门协助他们做了大量的组织和后勤工作,少数民族群众积极配合,参加表演。最后摄制成了一部反映该地区各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大型纪录影片。
该片在国外上映后,获得极大成功,经济效益十分可观。消息传到国内,参加协助拍摄工作的不少同志认为:这部影片获得成功,离不开被拍摄地区各民族群众的共同努力;其中大量的民间文学作品,是在各民族群众中长期流传、逐步形成的,它们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儿女世代相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劳动成果。正是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力成果,才使这家外国电影公司获得了极为丰厚的利润。因此,他们提出应按国际惯例,保护被拍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并要求国外这家电影公司从其收入中偿付他们应得的报酬。
但该电影公司却辩称,拍摄纪录影片是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项目,该公司已对被拍摄地区表示了感谢,并已支付了报酬,因此,不再付其他费用。
由于此事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又不健全,故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提问:(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哪些特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何意义?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从《著作权法》意义上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经过整理者提炼、加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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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
某市的?立新?文具店是一家前店后厂的百年老店,多年来一直承担为社会各界印制各种账簿、表格的任务。对印制账簿,以前该市只此一家,因此一直生意兴隆。近年来,该市出现了一些乡镇印刷企业,竞争日趋激烈。有两家乡镇印刷厂照着?立新?文具店的账簿和表格样式,大量印制账簿和表格。一时间,市场上同类商品大量过剩,严重影响了?立新?文具店的经济效益。
?立新?文具店经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制止那两家乡镇印刷厂未经许可而擅自印制本店账簿和表格的行为,并要求赔偿因此给?立新?文具店造成的经济损失。 提问:(1)“立新”文具店能否胜诉?为什么?
(2)依《著作权法》的规定,元素周期表、三角函数表、度量衡表以及历法和数学公式等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规定这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的原因何在?
案例22
张某是某省从事金融工作的干部。多年的金融工作使张某深深感到编辑一本《金融法律文件选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退休后,张某便着手此项工作。他收集了大量的文件,有针对性地选择自1950年到1998年的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文件,编成了一本《金融法律文件选编》。编辑工作完成后,张某觉得选编文件应该向原作者付酬,但不知付酬标准如何掌握,就向有关部门咨询。 提问:(l)张某编辑《金融法律文件选编》是否须征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2)张某对其编辑的《金融法律文件选编》一书是否享有著作权? (3)张某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对其选人的法律文件重新进行编选‘!
案例23
李某编撰淫秽小说《少女与色狼》,并大量翻印,牟取暴利,毒害了大批青少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他还犯有奸淫妇女、拐卖儿童等严重罪行。法院因其罪大恶极,将其处以死刑。
临刑前,李某留下遗言,声称《少女与色狼》是其毕生炮制的产物,他死后,将这本书的著作权留给他与情妇张某所生的私生女继承;日后这本书一旦得到社会承认,所得的稿酬全由他的私生女享有。 提问:李某编撰的淫秽小说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24
青年工人张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双臂,但他身残志坚,拜某著名书法家为师,坚持练习用脚写字作画。在一次伤残人竞技比赛中,张某的贝幅作品还获得了金奖。
为了庆祝获奖,他在集市上用绳围了一块场地,公开展览其得意之作,并当场用脚写字。张某的举动吸引了不少过路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交通大队民警闻讯赶来,要求张某立即离开。民警解释说:公民有展览其作品的权利,但该集市靠近公路,在此展览作品会造成交通阻塞。所以,从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换个地方。李某听民警说得在理,就不再坚持己见,把作品展览转移到了一块远离公路的空场上进行。
提问:如果该案中的李某不接受民警的建议,坚持在原地展出和表演,民警是否有权强制其搬到别处去展出?
第二节 著作权
案例25
某教师有一个6岁儿子,酷爱绘画,其画多次在当地少儿美展上获奖,有的作品还被国家选送参加国际儿童美展。
一个偶然的机会,该教师在外地新华书店里看见一本儿童画册,其中有3幅是其儿子画的。该教师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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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这本画册的出版社,询问是否可取得报酬及若干样书。接待该教师的编辑认为,出版这本儿童画册是作宣传用的,不付报酬;至于样书,得自己花钱买。该教师对该编辑的态度不满,找到著作权管理机关询问有关事宜。
提问:(1)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某教师的儿子是否拥有对其3$作品的著作权?该教师的儿子是否有权取得报酬和样书?
(2)公民的“创作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区别?
案例26
某市?中学数学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诉称:课题组完成的《关于某市中学数学教学改革试点综合报告》(以下简称《综合报告》),被市教育局大量抄袭在《四所中学数学教学改革情况报告》一文中,其中原文抄袭的约有1万字,占该局报告全文的1/3。课题组要求教育局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教育局辩称:课题组是一个松散的、临时拼凑起来的组织,因此不可能拥有什么著作权,也无权提出申诉。而教育局作为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和《综合报告》的主要编写者,使用课题组的《综合报告》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侵权问题。 提问:(l)“非法人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2)课题组与教育局究竟谁是《综合报告》的著作权人?教育局不经课题组同意而使用《综合报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课题组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27
陈某写了《我的自传》一书后投稿于某出版社。该出版社有位领导同志阅后表示帮助陈某修改后正式出版,陈某同意。出版社委托张某负责这本书的编辑整理工作。张某实地调查后与陈某商议并达成协议:由张某执笔,重拟提纲,另起炉灶,充实内容,创作一部文学性的自传,经陈某审改同意后正式出版,但双方未就著作权问题达成协议。
结果,正式出版后的图书上署名为张某、陈某;稿酬一半付给张某,一半付给陈某。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后来,在将此书改编拍摄电影之时,张某与陈某发生争议,张某称著作权归他,陈谋认为著作权归自己,发生纠纷。
提问:本案中,如何确定《我的自传》的著作权人?
案例28
肖某写了一本小说《玫瑰园》,深受广大读者喜爱。经肖某同意,某电视台准备将小说《玫瑰园》拍成电视剧,责成该台王某改编。王某感到改编有困难,建议让作者改编。但肖某没有足够的时间自己改编,就答应作为编剧之一与王某共同改编。此后,两人共同商量剧本改编、人物造型、情节安排、加强戏剧效果等问题。肖某还为剧本设计了一些情节,但具体执笔写作是由王某进行的。
剧本完成后拍摄电视剧时,电视台不承认肖某为合作作者并拒绝将其作为剧本编剧署名。肖某诉至法院。 提问:本案中,肖某是否应被认定为改编作品的合作作者
案例29
某省植保总站邀请某大学生物系李某编写防鼠灭鼠讲义,用于对技术干部的培训。后双方协商在原讲义基础上充实内容,绘制彩图,印制成内部培训教材。李某请本系绘图员王某编制了部分彩图。该教材定名为《农作物鼠害防治》后印制成书,书中采用王某绘制的彩图30幅,在该书封底印有?彩图绘制:王某?字样。 书印制完毕后,植保总站参照正式出版物稿酬标准向作者及绘图者支付了报酬,原书稿及彩图手稿作为技术档案由植保总站存档保存。但绘图者王某却要求植保总站退还原稿。由于索要多次未果,便向著作权管理机关投诉,要求责令植保总站退还原稿,如原稿损坏则应赔偿损失。 提问:(l)谁是(农作物鼠害防治》一书的著作权人? (2)王某作为彩图原稿的绘制者,对彩图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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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作为彩图原稿的所有者,对彩图原稿享有什么权利?
(4)植保总站拒绝退还原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王某权益的侵害?如果是,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案例30
华某与某出版社编辑张某闲谈时,华某谈到想创作一部反映旧南京市井生活的小说。张某对此很感兴趣,并表示能够联系在其所属出版社出版。自此、华某动笔创作。华某每撰写一章,都先交与张某过目。而张某所属出版社也把此书稿列入了当年选题计划。
小说初稿完成后,张某提出请人对书稿进行加工,华某要自己修改,张某不同意,两人发生分歧。华某就要求出版社退稿。但张某退还华某的稿件中少了2万字的内容。华某要求该出版社赔偿丢失稿件的损失。经查,华某的部分书稿确系由出版社丢失。
提问:出版社丢失华某手稿,侵犯了华某的什么权利?
案例31
作家丁某将自已一生的重要著述汇编成了一部文集。某出版社慕名而来,要求为丁某出版。作品发排后,出版社领导考虑到文集中有两篇文章的内容不合时宜,但付印在即,已来不及与作者联系,便自作主张删去了这两篇文章,印刷成册,出版发行。丁某闻讯后,认为出版社领导对这两篇文章的评价不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出版社停止发行这部书,损失由出版社承担。出版社则认为了某的要求太过分,他们可以向丁某致歉,但不同意停止发行这本书,因为经济损失大大了。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丁某诉至法院。
提问:本案中,出版社对了某自己选编的认为代表自己一生主要著述的文集,未经许可就擅自删去两篇,是否侵犯了丁某作品的完整权?
案例32
医学专家高某所著《生理学图解》一书交由某出版社出版。出版后,该出版社将该书两次再版。但再版前未征求作者有无修改意见,再版后又不付印数稿酬。而作者本人实际上已经对此书作了修改,增加了4万多字的内容以备再版。当得知已经未经修改而再版后,高某认为出版社侵犯了其权利,申诉至著作权管理机关。 提问: 本案中,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高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高某的哪些权利?
案例33
江某将传统戏《小儿结婚》进行改编整理并加工成剧本,交某评剧院。该团导演林某未经江某许可对剧本进行了修改,署名为“剧本整理江某、剧本改编林某”。江某对此提出异议。林某辩称,《小儿结婚》为传统戏,并已过保护期,谁都可以进行修改加工,因此并不侵犯江某的权利。 提问:(l)江某对其改编本是否享有著作权?
(2)评剧院林某未经江某许可,对江某的改编本进行修改,是否侵犯了江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34
某大学讲师王某与常某等7人合作编著了《英汉道路工程辞典》,全部书稿经主编常某审阅后交出版社。出版社审读后表示愿意出版,王某代表7位合作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随即,出版社对书稿作了发排前的编辑加工。
在确定封面署名时,合作作者之间发生了分歧:王某等3人提出,封面上应将所有作者名字署上;该书稿另一作者陈某提出,应按教研室和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在封面上只署“常某等编著”?字样。在此情况下,除王某继续坚持自己意见外,其余2人也放弃了在封面署名的意见。王某认为合作者在封面上署名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常某写了2万字可以在封面署名,他写了8万字更有权在封面上署名。 因作者之间对署名方式达不成协议,出版社延缓出书。
提问:(1)《英汉道路工程辞典》的各位作者是否都有权要求在出版的图书上署名?为什么? (2)教研室及党支部对《英汉道路工程辞典》的署名方案能否作出命令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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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英汉道路工程辞典》的署名方式,在党支部、教研室拿出署名意见后,除王某外,另二位开始有异议的作者出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自己的主张,他们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4)本案中,在作者各方对如何署名达不成协议时,出版社延缓出书,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假设全部作者达成协议,均要求在封面上署名,但因为封面设计的原因,无法将全部作者的姓名都印在封面上。此时,出版社能否擅作主张,决定封面署名的取舍?
案例35
《丝绸之路文献辑录》一书系由某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某图书馆两单位组织编写,由某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扉页署有“某社会科学联
合会、某图书馆合编”,背面署“主编:杨某;编者:杨某、张某、刘某”字样。
该书在编辑过程中,由具体主持编写工作的杨某联系了李某、罗某等一些人员协助选编。关于该书署名问题,两组织编写单位研究决定,聘请的临时人员一律不署名。但主编杨某在约请李、罗二人参加编选工作时却口头允诺二人在该书出版时予以署名。李、罗二人如约履行了选稿工作,所选稿量逾全书半数。
书出版后,李、罗二人发现书上未署他们的名,只是在后记中作了“另外,李某、罗某等同志也为本书的选编做了大量的工作”的说明,李、罗二人对此署名方式不满,申诉至有关部门。 提问:(1)《丝绸之路文献辑录》一书的作者应为谁?。,
(2)本案中,假设主编杨某在约请李、罗H人参加编写时将两单位关于临时约请人员不署名的决定明确告知他们,而李、罗二人仍愿参加该书编写的话,两编辑单位对临时约请人员不署名的决定是否合法行发生李、罗二人作为临时约请人员未在《丝绸之路文献辑录》一书上暑名的情况,两编辑单位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36
李某于60年代后期完成《基督教的发展历史》初稿,约60万字,因故未发表。1992年,某古籍出版社有意将此书改编成历史通俗小说。经李某同意,抽调邓某、肖某等人进行改编。改编后署名“李某、邓某、肖某”。李某对署名提出异议,他认为只应署他一个人名字。 提问:李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37
江某的小说《惨败》刊登在《小说漫谈》杂志上。后来,江某让A出版公司出版此书,但不久发现《小说漫谈》杂志社已委托B出版社出版。A出版公司诉至法院。
提问:(1)江某的小说最初在杂志上发表后,他是否仍然拥有授权出版公司出版小说的权利? (2)《小说漫谈》杂志社是否有授权出版社出版江某小说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38
江某在部队工作期间创作了一部20余万字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出版社认为此作品可以出版,但字数不能超过20万字。在未征得江某同意的情况下,出版社责任编辑李某便对原稿进行了删改,删去近2万字,还对原稿进行了少量文字润色,并且在原稿上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江某知道后,认为出版社责任编辑所作的删节有许多不当之处,违反了历史事实,影响了自己作品的质量,便向出版社提出撤稿,并且提出责任编辑无权在其作品上署名。对江某的要求,出版社不予理睬,强行将该作品印制成书出版发行,责任编辑的名字也公然印在书的封面作者的位臵上。 对出版社的这种做法,江某感到非常气愤,诉至法院。
提问:(l)出版社未经江某许可,擅自对其原稿进行了删节,在修改稿未获江某认可的情况下,无视江某的撤稿要求,强行出版该书稿,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江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2)责任编辑李某在江某书稿上的作者处署名,是否侵犯了江某 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39
张某创作了儿童画册《小龙女》,该画册曾获儿童文学一等奖。某出版社未经作者许可,更未支付报酬,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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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龙女历险记》为题目出版了连环画册,署名“李某改编”。该画册的内容与《小龙女》相同。张某申诉。 提问:出版社未经张某许可出版了由师龙女》改编的《小龙女历险记》,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0
某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中外民间故事集》,选用了万某发表在报l纸上的3篇文章,没有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万某提起申诉。
提问:《中外民间故事集》的编者采用万某的3篇文章未征得许可,又未署名,是否构成对万某著作权的侵犯?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1
某学院讲师李某、韦某等7人合作编著《法学基础理论》。此稿完成后,经韦某最后审阅交出版社。此间,就封面署名问题发生争议:李某等认为封面应署7人的名字,韦某则认为只应署“韦某等编著”。此外,李某还对韦某写的出版前言中“全书内容的编写提纲是在韦某的讲义《法学基础理论讲义》基础上拟定”的提法表示不满。
这时,出版社提出原书稿应适当压缩。韦某从出版社取回书稿,在未通知李某等人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改写,李某多次表示反对,提出如不解决上述诸问题,就要撤稿。后来,出版社将李某的原稿退回。但李某后来又发现,在出版社将要出版的书稿中,有他的稿子的改写本。出版社辩称此为第二稿。李某诉请著作权管理机关处理。
提问:(1)在出版社提出压缩稿件的情况下,韦某不经李某等人许可擅自将其稿件取回,对其稿件进行改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李某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2)在对署名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李某撤回稿件,韦某未经李某同意使用李某稿件的改写本作为该书的一部分,是否侵犯李某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2
赵某夫妇都是大学讲师。赵妻怀孕6个月时,赵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由于赵某夫妇结婚刚满1年,小家庭单过,赵某死后,赵妻将家中所有财产据为己有,赵家父母对此未提出异议。但是,两个月后,赵妻接某出版社通知,赵某生前与人合写一部专著,已正式出版,并有稿费3万元。赵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提出要分享这笔稿酬。
提问:(1)著作权主体消亡后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2)本案中,赵某的3万元稿酬中,有多少是属于赵某的遗产? (3)赵某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案例43
为纪念宋庆龄诞辰100周年,经中央批准,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一部《宋庆龄选集》,交某出版社出版。在该书即将出版前,就出版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宋庆龄基金会认为,《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应归宋庆龄基金会所有。
提问:(l)《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应由谁享有?
(2)《宋庆龄选集》中所选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应属于宋庆龄?假设宋庆龄有继承人,宋庆龄基金会使用宋庆龄的作品是否应征得该继承人的许可并付报酬?
(3)如果法院确定宋庆龄没有继承人,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如何得到保护?宋庆龄作品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谁享有?如果《宋庆龄选集》中选人了宋庆龄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宋庆龄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情况下,其发表权由谁行使?
案例44
北京某电影制片厂导演王某,状告电影厂剥夺了他在某电影中 的导演署名权。电影厂承认在该电影中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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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付出了很多劳动,其在 片子的导演署名中拒署张某之名的理由为:犯了错误的导演不能上字幕。原来,王某在外景地拍片时因被公安局传讯而被厂方停了职。 法庭出示材料表明:王某参与导演的258个镜头被采用了209个,而 全片为463个镜头。
提问:(1)本案中,张某是否享有对该电影的署名权? (2)整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由谁享有?
案例45
某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最新英汉双解基本词汇》。该书中有插图1000余幅,署名插图绘制南某。出版社按每幅插图 5元标准支付报酬5000元。 图书上市后,美编周某向著作权管理机关申诉称:他曾为《最新英汉双解基本词汇》绘制插图 600余幅,要求与南某共享署名权。南某辩称:当初周某是自愿帮忙,讲好不署名,稿酬从优。因此他不享有署名权。 经查证,该词典的插图系南某和周某依据某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插图勾描复制而成,非他们独创作品,且未经许可。
提问:(1)南某、周某是否有权以插图绘制者身份署名?
(2)假设无证据证明周某与南某存在不署名的约定,周某是否有权以绘制者身份在该书上署名?
(3)本案中,某大学出版社与南某、周某是否侵犯了儿童出版社及插图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案例46
浙江某中学退休教师顾某编的《徐志摩诗集》和《徐志摩诗全编》两本书由浙江某出版社先后出版。该出版社后来又出版了一本署名梁某的《徐志摩诗全编》。顾某认为署名梁某的《徐志摩诗全编》是剽窃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该出版社是在同顾某终止再版协议后出版梁某编的《徐志摩诗全编》的。该书采用的是编年体,即是按徐志摩创作的时间顺序编辑的。而顾某的《徐志摩诗集》和《徐志摩诗全编》是以诗集和拾遗的形式编辑的。此外,徐志摩的作品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不发生授权和付酬问题。
提问:(1)顾某对其编辑作品《徐志摩诗集》和《徐志摩诗全编》是否享有著作权?
(2)顾某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对已被他编辑过的徐志摩诗进行重新编辑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梁某出版自己编辑的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顾某的侵权?
案例47
建国10周年时,某省歌剧团上演了国庆献礼剧目《洪湖赤卫队》。该剧久演不衰,深受人民喜爱。
3O年后,该歌剧团退休干部朱某向法院起诉,提出《洪湖赤卫队》是根据他个人所写《洪湖赤卫军》剧本修改而成的,自己体验生活,修改剧本,但剧本发表、剧目上演时均未被署名;而当时剧团副团长梅某并未参加创作,仅修改了一些台词,不但署名,而且排在首位,朱某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洪湖赤卫队》歌剧的著作权和署名权,追究梅某侵权责任。
梅某辩称,自己受省文化局指派参加了该剧的创作,并提炼了该剧的主题,对部分台词做了修改、增删,自己署名理所当然。
该歌剧团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团法定代表人称《洪湖赤卫队》歌剧创作人员均为本团正式职工,领取国家工资,受剧团指派进行创作,剧团才是该剧真正的著作权人。
法院调查证实:上述除朱某认为梅某没有参加创作与事实不符外,其他均属实。 提问:(1)《洪湖赤卫队》歌剧是否为职务作品?
(2)朱某、梅某及剧团各对《洪湖赤卫队》一剧享有哪些权利?
案例48
某出版社编辑刘某利用工作时间和部分业余时间完成了古籍《言物存文》的校点和整理工作。该书即将出版时,刘某与出版社就该书的版本权问题发生冲突:刘某认为此书的版本权应归他个人;而出版社认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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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点整理该书是完成工作任务,版本权应归出版社。
提问:(l)《言物存文》是否为职务作品?其版本权应该归谁? (2)刘某是否有权因《言物存文》一书的出版而获得报酬?
(3)如果刘某所在出版社要出版此书,刘某是否还能将其整理本交其他出版社出版?
案例49
某大学工会听说本校研究生王某的摄影技术较好,就找到他,希望他在离校前为学校拍一些有关校园风景和建筑的照片,学校提供全部资金和劳务费。校工会在交待任务时特别指出,拍摄这些照片是作为资料保存和用来布臵宣传栏。
王某接受任务后,由于应付毕业琐事,没有为学校拍摄任何照片,但却以为学校拍摄照片的名义,向校财务部门报销了胶卷、彩扩等费用,领取了劳务费,王某把自已过去利用业余时间精心拍摄的60余张照片底片,扩印后交到了校工会。
王某毕业后,得知其原所在学校在某出版社印制的《校园风光》小型挂历中有他离校前交给学校照片中的7张,但该挂历上没有署王某的名字。王某以学校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学校提出异议。
提问:(1)本案中,王某的照片在接受学校委托前就拍摄出来了,是否仍属于委托作品?
(2)王某将这些照片交给学校后,学校取得了对这些照片的哪些权利?学校未经王某许可而将照片印制成挂历,是否构成对王某权利的侵犯?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3)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可由非创作人享有?如果可以,条件是什么?
第三节 著作权的行使与限制
案例50
某地电视台邀请独唱演员许某制作演唱学习雷锋的广播、电视节目。许某是学雷锋标兵,欣然同意,对本人演出的报酬持无所谓态度,但提出,他需要他所在歌舞团的乐队来伴奏。请乐队的事务是由电视台办理的。 节目制作完成后,电视台给许某送去8O0元,作为许某本人与乐队的报酬,由许某自己决定分配办法。许某认为,我个人拿不拿报酬无所谓,但乐队的同志连排带演忙了10多天,4O多人分800元,平均每人一天才得2元,委实难办。而且,请乐队的事应由电视台自己办理,报酬也应由电视台给,故将800元退了回去。电视台则提出,当时许某认为报酬无所谓,现在又认为给乐队的报酬少,许某是出尔反尔。双方因报酬问题弄得非常不愉快。
提问:许某与电视台没有签订书面的节目制作合同,致使双方对报酬一事说法不一。类似本案的纠纷如何可以避免?
案例51
任某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投寄到甲出版社。甲出版社经过编辑加工,出版了该作品,并按国家规定向作者支付了稿酬,但从始至终未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
小说出版后不久,甲出版社发现乙出版社也出版了这位作者的同一作品。甲出版社认为,作者任某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要求乙出版社和任某赔偿损失,并不得再版此作品。任某提出,甲出版社未曾与其签订合同,只凭口头表示要出版作品,不能限制书稿再投别家出版,即使是一稿多投,也不违法。
乙出版社则出示了与任某签订的出版合同,不仅拒绝甲出版社的赔偿要求,而且要求甲出版社不得再版此书。
提问:本案中,甲出版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其是否能够再版自己首先出版的作品?
案例52
某海湾歌舞厅决定举办一个抒情歌曲演唱周,计划在一周之内,每晚集中演唱几首古今中外的著名抒情歌曲,以歌伴舞,歌助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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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广告所列抒情歌曲的曲目中,有一首歌是一位著名作曲家创作的。该作曲家始终认为那首歌是其创作生涯中的败笔,不宜继续为人所演唱。所以,当他知道后,立即找到该歌舞厅的负责人,要求取消这首歌的演唱。但歌舞厅的负责人说,广告已经发出,与演员的演出合同也早已签订,演员和乐队都为此做了大量的排练,如果g再作变更,定会影响歌舞厅的信誉和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作g曲家加倍付酬,但这首歌的演唱不能取消。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作曲家向当地著作权管理部门申诉,要求Q处罚歌舞厅不尊重作者意见的侵权做法。 提问:(1)以首演的形式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已发表的作品来说,只要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表演者是否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直接使用,只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可?
(2)本案中,作曲家已声明不许歌舞厅再演唱自己过去创作的那几首抒情歌曲后,歌舞厅仍旧继续演唱,该行为是否侵犯了作曲家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假设表演者是为制作录音录像或广播电视节目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表演,是否应由表演者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由表演者去支付这笔报酬?
案例53
某市一食品有限公司在该市《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并设立了奖项。该市某学校的教师王某投稿应征。评选结束后,该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评选结果公告,宣布王某获奖,并宣布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该公司所有,将王某的投稿作为该公司的广告用语之一。王某对此事暂不知晓。之后,该公司电话告知王某的应征广告语被录用获奖,通知其到公司领取录用奖500元及荣誉证书,也未商量著作权的问题。
不久,王某因发现该公司已经在多种场合大量使用该广告语,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并要食品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提问:(1)征集人选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2)征集者的征集行为与应征者的应征行为之间是否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3)王某的广告语人选后,食品公司是否能够当然取得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食品公司在公告中单方宣布“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效力?假设不具有,食品公司要取得该广告语的专有使用权,须履行什么程序?
案例54
甲出版社出版了万某等4人署名的《新法编排汉语词典》。该词典条目编排采用按每一词条最后一字汉语拼音字头为序,条目内容基本抄自某语言所编写并由乙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某语言所与乙出版社联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万某等4人侵犯著作权。甲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责任。 经调查证实,《新法编排汉语词典》除多字词条的排列次序与《现代汉语词典》不同外,叨%以上的词目、释义、例句都出自《现代汉语词典》。 提问:(1)万某等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2)甲出版社是否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案例55
某建工出版社了解到,某设计所采用改变开本和装帧设计、调换各章顺序、重新编排目录和正文以及对原版书的文字说明作少量删节、更改书名等方法,将该出版社出版的《简明建筑电气设计图册》等三种图书,改制成《国内外建筑最新电气设计图总汇》等六种图书盗印出版。为掩人耳目,盗版书不署作者、出版者名称,不列参考文献,无版权记载,不标出版时间,不标印数和定价。建工出版社认为,该8设计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该社的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及作者的著作权。 提问:(1)设计所未经作者授权,使用《简明建筑电气设计图册》等三种图书,并不署作者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简明建筑电气设计图册》等三种图书作者的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酬权?
(2)设计所出版某建工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是否侵犯了该建工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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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设计所在盗版时改变了开本和装帧设计,是否构成对建工出版社的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案例56
作者周某向著作权管理机关申诉,指责邓某编著的《云冈石窟》一书的许多内容抄自其《四大石窟》,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处理。邓某则称自己的书是编辑作品,是根据自己搜集的材料编写的,未参考引用周某的书。邓某之书与周某之书均有介绍云冈石窟的内容。
经鉴定,邓某之书共10万字,该书由三类内容组成,第一类是选入他人创作的文章;第二类是对他人文章改写而成的文章;第三类是邓某自己搜集资料,对资料加工整理后创作的文章。其中,第一类文章约6万字,第二类文章约4万字。周某指责邓某之书有侵权问题的部分中,有关云冈石窟的地理方位、气候特点等公开数据及民歌民谣等相同部分约2000字,但邓某书中?云冈石窟地质地貌成因?等篇文章约有 4 000字与周某之书相同或相似,甚至出现一些同样的错误。 提问:(1)在邓某之书中,邓某在编辑过程中,对于第一类文章,是否应征得所选文章作者的许可,尊重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对于第二类文章,邓某是否应征得被改编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署上原作品作者姓名?
(2)假设邓某在编辑第一、二类文章时,事先征得了原文作者许可,在书中署上了原文作者名字并向原文作者支付了报酬,是否还存在侵权问题?假设邓某在创作第三类文章时,引用他人作品时注明了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且引用量适当,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案例57
某市文联举办书画展览,购买了某针织厂生产的短袖汗衫1000件作为奖品,并在上面印制该文联主办的文艺报《神农风》刊头题字0字样,落有?某文联?标记。该汗衫被赋予文化内涵后,很受欢迎。; 某针织厂借该市举办?神农诞辰?活动之机,也印制T?神农风?;文化衫向市场销售。文化衫上的题字也为?神农风?,没有落款,字体D与该文联题字相像。文化衫售出后,人们都认为是由该文联印制。D有人指责该文联将题字人的字体扭曲。该文联感到名誉受到损害,D便与针织厂交涉,遭到针织厂领导的反驳。 提问:(1)《神农风》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自己的书法? (2)《神农风》的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禁止他人书写“神农风”这三个字?
(3)针织厂在文联印制的带有“神农风”字样的文化衫受欢迎的情况下,在文化衫上模仿文联首先使用的“神农风”字体,使人们普遍地误认为这种文化衫就是文联印制的,客观结果损害了文联的声誉,其行为是否侵犯了文联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案例58
甲根据公开出版发行的某画家乙的画册进行仿画,并私刻乙的名章盖于仿画之上,同时加盖?甲敬摹?或?仿乙?章,然后甲将这些画芯出售给个体工艺店,价格在每幅7—13元之间。工艺店主将画芯装核后出售(工本费约13~15元),每幅公开标价一般为几十至一百数十元,个别标价高达600多元。但实际出售成交价一般只有50元左右。画家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 提问:(1)甲临摹、仿画乙作品是否为一种复制行为?
(2)甲的复制行为是否合法?其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如果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
案例59
某广播电视大学未征得作者和出版社同意,将某出版社出版的创四降如一来的劣。部分,更名一为《伦理学基础》,印刷了 2000册。该书身者为?某广播电视大学?,并全部卖给了该校学生和教师。出版社诉广播电视大学侵权。该大学不服,认为是合理使用。 提问:广播电视大学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及出版社的权利?如果是,侵犯了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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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丽商标是上海蓝天日用化学品厂1987年7月10日在第70类香皂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第3()00062号商标。联邦德国维拉公司以其1978年4月 15日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5861号 24O?WELLA?商标对恰丽商标提出图形近似的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驳回?恰丽?商标的注册申请,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恰丽商标的图形和异议人的?WELM?商标图形截然有别,不可能造成混淆,故裁定:驳回异议人的申请。异议人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恰丽商标图形系恰丽汉语拼音字头?QL?字母变形构成的以一个圆圈围起来的女人侧面头像,商标名称为汉字恰丽,而?WELLA?则是一侧面女人头像,特别突出的是三结长发向后面平行飘动,商标名称为?WELLA?,音译可为?威娜?或?威拉?两商标名称和图形各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能判为近似商标。终局决定:异议不成立,恰丽商标应予注册。 提示:两个组合商标,从字、发音、图形及外观整体均具有可区别特征,不判为近似商标。 提示:两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含有相同部分,但两商标含义不同,整体外 观能相互区分,不判为近似商标。
第二节 商标的法定要件
案例22
申请商标:
图57
麦当劳(Mcdonald’s)快餐店 克罗克1962年设计。
特征:金黄色拱门形状?M?。?M?是麦当劳的缩写字母,金黄色使人联想到希望、愉快、辉煌和权威。麦当劳的温馨的店堂气氛和特许经营(加盟)制度,使?M?商标具有了特殊的功能,麦当劳分店的数量以惊人的数字在增加。店门前滑稽可爱、热情友好的?麦当劳叔叔?吸引着众多的消费者,尤其吸引着众多的孩子。麦当劳快餐店是人们公认的世界名牌快餐店。 提问:(1)什么是文字商标?文字商标的特征是什么? (2)谈谈“麦当劳”商标设计给予的启示‘!
案例23
图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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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
使用商品:可口可乐饮品可口可乐公司(美国) 设计:鲁宾逊1886年
特征:名称简洁、明了;从COCK(公鸡)、COLD(冷的)变异形成,强化识别性;不注重词语的含义而注重发音响亮,易读、易记、易认;词组短小精悍,具有独创性和独特个性,是独一无二、前所未有的商标。从而可以在世界上独领风骚。符合拥有众多世界驰名商标的西方发达国家商标定位的共同流行趋向。 ?可口可乐?商标图形——世界上第一个立体商标图形。
提问:(l)什么是立体商标?谈谈对立体商标法律保护的看法。(2)分析C0caChia商标设计给予的启示。
案例24
申请人:梅兰·热耳曼公司(法国)
图68
(指定颜色为桔黄色)
使用商品:第9类断路器、断流器等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过于货单,不具有显著特征,不予注册。 申请人梅兰〃热耳曼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我公司的重要标志。这一标志用于我公司的电气设备和装臵及其配件上,产品广泛销往世界许多国家,经过多年的使用,以优良的质量赢得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和信任。我公司使用的桔黄色长方形标记的商标也在消费者心目中确立了稳定的地位。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示:
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全部或者主体部分的,缺乏显著性。另如:一条曲线“_”,规范的几何图形“0”、“O”、“回”“L”等。
案例25
申请人:左少权(香港) 申请商标:
图 69
47
图69
使用商品:第3O类面条
申请人左少权在第30类面条商品上申请注册?青龙GREENDRAGO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人左少权提出复审的主要理由:
商标图形中的鸡与鸡蛋不是本商品的主要原料。商标主体由龙、鸡、鸡蛋三部分构成,文字与图形风格独特,具有可辨别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此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1)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驳回左少权的商标注册申请? (2)这类商标如果予以注册,保护起来会有什么问题?
案例26
图70
使用商品:第6类包装机械 申请人: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
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在商品分类表的第6类包装机械产品上申请注册?中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复审。 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是:ti)?中华?二字不应认为是国名,国内一些产品也有使用?中华?二字作为商标的,故在机械产品上使用也属同一性质;(2)?中华?二字不论用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都不是国_名的含义;(3)我国包装机械产品从无到有,从进口到出D,使用?中华?二字更能体现国产感。 提示:我国近代的同典中“中华”均注释为“中国”。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IFj家名弥、同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缺乏显著性,如:
①对中国共产党党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法律中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应作为禁用标志。 ②国名的缩写和简称,属于禁用范围。
③国名的外文译名及缩写,属于禁用范围,如“CHINA’、“I‘RC”(中华人民共和国)。
④商标一部分含有国名,不管是中文或是外文,均属于禁用范网,如:中国啤酒:中国长城。
案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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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使用商品:包装品
申请人:北京波瑞包装有限公司 北京波瑞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波瑞及图?商标,被商标局于 1991年 11月 7日驳回,该公司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椭圆形外框,除文字外,内有一个十分醒目的鹰图。该图造型为嘴叼经带,双翅张开。其双爪与翅平行,各持一枝赚榄叶。胸部为竖条盾牌结构。美国国徽的外框为圆形外框,其显著部分亦为鹰图,其基本造型与申请商标相差无几,只在细微之处存在差别。 提问: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2款规定,该商标可以注册吗?
案例28
图 74
使用商品:第78类猪、杂交猪 申请人: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
美国迪卡布农业研究公司于商品分类表第78类在猪和杂交猪申请注册的迪一个布和DEKAI。B两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申请人要求复审理由:尽管在?IJEKALlll?一词上画有一头猪的图形,但这个由文字和图形组合丙成的商标仍具有一定的显蓄性。猪图形本身可能会对本商品起到暗示作用,然而无论是单个猪图形还是该图形与文字的组合均不会使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裁定: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维持商标局对?迪卡布?两商标的驳回裁定,对该商标不予初步审定。 提问:(1)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5项,说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2)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说明对商品特有图形应如何保护?
案例29
申请人:斯特法尼亚鞋子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49
图 75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皮革等
商标局驳回理由: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皿款第5项的规定,商标指定商品的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故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斯特法尼亚鞋子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审。
复审委员会裁定:申请人复审理由成立,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1)申请商标是否是商标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 (2)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识别性?
(3)根据申请商标,谈谈商标局以什么理由驳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案例30
申请商标:
图76
使用商品:第33类酒等
申请人:达可国际有限公司
达可国际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OK?商标,被 商标局驳回。商标局驳回理由:?OK?是英语口语?好?的意思,表示 了商品的质量水准;另外,此图形也过于简单,缺乏商标的显著性, ?OK?作为商标不合适,应放弃专用权。
达可公司不服,请求复审,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具有可识别性,虽然?OK?不作为专用部分,但其整体 仍保持了显著特征,故应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说明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为什么驳回达可公司就“OK”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例31
申请人:纳比斯科公司(美国) 申请商标:
图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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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如何理解《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27
某厂研究所研制出一种“高浓度水煤浆”。其中关键技术为水煤浆添加剂,该添加剂采用了碱金属腐植酸盐、使水煤浆的稳定性、浓度有了明显提高,可是根据现有文献报导,认为钠盐有腐蚀性不适合作添加剂,从而影响了这类添加剂的使用。这一研究成果,由于克服了上述技术偏见,在工艺中采用了碱金属腐植酸盐添加剂,取得了显著效果,通过试验证明:在水煤浆中添加剂用量只占总量的0.OI—l%,而腐植酸的分子量为1万~5万,钠离子含量也只占5%~17%,pH值为中性,无腐蚀性。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提问:(l)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 (2)如何理解发明创造克服了技术偏见?
案例28
自有农场以来,人们在农场牲畜身上打上永久性标记一直是采用“热烙”技术。这种方法的使用会使牲畜很痛苦而且会损伤牲畜的表皮。人们一直渴望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科研人员刘某基于冷冻能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了一种“冷冻烙印的方法”,这一方法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刘某就其研究成果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 提问:
如何理解发明创造是人们一直想解决但以前未能成功解决的技术难题?
案例29
科研人员李某研究出一种新型的圆珠笔,即“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使用者可一物两用。这种笔的特征是将电子表同圆珠笔组合后,二者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即电子表计时,圆珠笔写字。在功能上没有相互支持,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各组合的技术特征无功能上相互作用关系。 提问:李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如何判断组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
案例30
某甲发明了发动机,取得了专利权。某乙发明了离合器,取得了专利权。某丙发明了传动装臵,取得了专利权。发动机、离合器和传动装臵分别在各自的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都是已有技术。而某丁经过多年研究,将发动机、离合器、传动装臵进行组合,使发动机、离合器、传动装臵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制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交通工具——汽车。这种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
提示: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构成一项技术解步方案,以达到某种目的。 提问:某丁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如何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
案例31
航天部某科研所发明了一种“有翼潜艇”。这项发明的技术特征是:已有技术中潜艇在潜入水中时是靠自重和水的比重相同的原理使之停留在任意点上,上升时靠操纵水平舱产生浮力。而飞机在航行中完全是靠主翼产生的浮力浮在空中。科研所的发明借鉴了飞机中的技术手段,将飞机的主翼用于潜艇,使潜艇在起副翼作用的可动板作用下产生升浮力或沉降力,从而极大地改善了潜艇的升降性能。而且将空中技术用到水中需克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该发明取得了极好的效果。
提示: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 提问:科研所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如何判断转用发明的创造性?
案例32
某工厂甲在准备黑色橡胶配料时,由于疏忽把决定加入3%的碳黑错用为30%,结果生产出来的橡胶具有原先不曾预料到的高强度和耐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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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研究人员乙经过长期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总结,完成了一种饮料的配方:传统的饮料配方中都是加入 Ic%的碳水化合物,乙经过反复研究试制,发现加入 22. 5%的碳水化合物以后,饮料的口感、味道及营养价值都超过了加入 10%碳水化合物的饮料,取得了更好的效果。 提问: (1) 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具备创造性? (2)发明创造的途径是否影响创造性?
案例33
日本列岛因四面靠海,岛内多为平原,常年受台风灾害的影响。每有强台风来时,因无遮蔽物,台风肆虐,损失惨重。对于台风,人们只能消极防范,力求减少损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台风所带来的灾难。有一日,日本专利厅受到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中提出这样一个最大程度减少台风灾难的方案:在列岛周围,用钢筋混凝土建筑一圈围墙,在台风从海上向陆地登陆时能减弱其强度,这样就能消除台风带来的灾害。
提示:这个方案虽然在理论上能被证明可以减少台风的强度,但问题是,能不能实施,会不会影响列岛的气候和海洋生物的生存,船舶怎么进出港口,等等。一项发明能否取得专利是要从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等多方面考虑的。
提问:分别从新颖性和实用性分析该方案是否能构成发明专利。
案例34
发明人李某研制出一种“脉冲电刺激人体穴位治疗疾病的方法”,该方法中还谈到了治疗疾病的理论根据。李某的发明能够使患者得以迅速康复,复发率低。
发明人刘某研制出一种“铸铁、铸铜新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加速铸铁、铸铜的速度,所铸铁、铜的质地也比较好,但是在铸造过程中需要的资源多于一般方法的3倍,而且还会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人身健康。 提问: 李某和刘某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实用性?如何理解《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规定?
第三节 专利权的归属
案例35
某医疗器械研究院研究员甲某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发明了一种医疗仪器,该医疗仪器可给病人带来福音。为了检验该仪器的临床效果,甲请了三位医生乙、丙、丁帮助其做临床试验,试验获得成功。在试验过程中,乙医生根据临床经验发现了该仪器存在重大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甲所采纳,使试验获得更大的成功。 提问:甲、乙、丙、丁是否都可以成为这种医疗器械的发明人?
案例36
某研究所所长甲某认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器械会越来越受消费者的青睐,于是向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下达了一项研究开发某种“保健仪器”的任务,并向科研小组拨发了经费,对科研人员进行调配,指定由乙、丙、丁三人组成科研小组,负责产品的开发工作。同时甲某又派了两名进行基本试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的人员A和B。经过大家的分工协作,共同努力,产品终于研制成功,投入市场后受到欢迎。 提问: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如何判断发明人或设计人?
案例37
1980年初,某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甲某,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某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甲在环境科研所一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环境科研所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甲某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权为非职务发明,其理由是:自己虽在环科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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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室工作,但仅从事该室的后勤管理和“微量元素与人体健康”研究,“印染污水”研究并非自己的本职工作;环科所既未交付科研任务,也未予投资;用来完成本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的方法简单,不需复杂仪器,试纸可在市场上购得,并非是完成该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科研所则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主要理由是:甲某研究印染污水处理技术是经科研所认可的,属单位交付的任务;甲当时任主任,研究该技术是其本职工作;甲在该科研所实验室搞研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提问:
甲某完成的发明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如何理解职务发明创造?
案例38
1988年IO月,研究人员吴某向某电器陶瓷厂领导提出“关于计划用铝片代替钝银片制作熔断器而达到快速熔断性能的几点说明”的报告。1991年某电路科研所与陶瓷厂商定共同开展快速熔断器用铝代银的研究,陶瓷厂为此派吴某去科研所参加这项工作。1992年吴某回陶瓷厂后,为了继续该项目的研究,经厂方同意领取各种材料用于试制,并利用陶瓷厂和科研所的设备进行试验,还多次持陶瓷厂介绍信,到外单位联系外协作加工、试验等。吴某在1992年9月和1993年7月以陶瓷厂“以铝代银快速铝熔断器”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编制计划任务书。厂设计股也曾向吴某下达了“以铝代银”研究工作的任务书。吴某试制出“铝熔断器”样品后,于1995年8月,向专利局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权。陶瓷厂和科研所向某专利管理机关要求调处,确认“低压快速铝熔断器”专利权应归单位享有。 提问:专利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案例39
某大学外语教师李某被借调到某印刷厂担任资料翻译工作,他在工作中接触到了该厂的技术资料,发现了一种用水印刷工艺的润湿片剂,用这种片剂代替以往的水剂,具有安全、无毒、携带方便等特点。于是李某主动提出搞润湿片剂和粉剂的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得到了该厂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协助。该新产品于1986年试制成功,同年通过技术鉴定并获得市科技成果奖。1987年,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未解决,李某从借调单位回到原单位。不久后,他辞职自己办厂,生产上述同类产品,产品因质优价廉畅销国内外市场。在此之前,李某以非职务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印刷厂知晓后,认为该发明是李某在印刷厂时搞出来的,应属于印刷厂的职务发明。
提示。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单位应视为“本单位”。 提问:李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案例40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周某长期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1985年4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他被调入研究所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周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 1986年 5月,周某终于研制出一种“节能锅炉”。这种锅炉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而且减少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
提问:周某的“节能锅炉”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
案例41
某研究所科研人员陈某,长期从事与饮水处理技术及设备有关的科研项目,曾于1983年至1984年间参加“洋水滤器”和“仿矿泉装臵”的研制。陈某自 1985年4月 9日起擅自离开研究所,1985年10月 24日向研究所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1986年1月 1日,该研究所正式批准其辞职。 1986年6月 29日,陈某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矿泉水制造方法及其装臵”的专利申请。研究所得知后,便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调处请求。理由是:陈某的上述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陈某在该研究所从事本职工作期间完成的,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研究所。而陈某认为:上述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其自 1985年4月9日起自动离开该研究所一年以后于1986年6月29日完成的,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应为自已享有。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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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应如何调处本案?
案例42
某煤气炉生产厂委托某研究院为其开发“煤气炉自动控制器”。煤气炉厂向研究院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院经过努力,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院欲将“煤气炉自动控制器”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煤气炉生产厂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享有,因为是煤气炉厂提供了开发经费和设备。 提问:谁有权申请专利?
案例43
某煤气炉生产厂委托某研究院为其开发“煤气炉自动控制器”。煤气炉厂向研究院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研究院经过努力,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院欲将“煤气炉自动控制器”发明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煤气炉生产厂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享有,因为是煤气炉厂提供了开发经费和设备。 提问: 谁有权申请专利?
案例44
1986年3月,刘师傅应某县政府的邀请,到该县传授祖传宫廷风味烤鸭的制作技术,为此,该县办起了宫廷风味烤鸭厂,聘请刘师傅为名誉顾问。
1986年6月三日,宫廷烤鸭厂与刘师傅签订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刘师傅在官延烤鸭厂培训技术期间,享受特级技师待遇,每月工资总额50O元,并免费在该厂吃住;刘师傅负责技术培训,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药料及宣传材料;刘师傅在该厂愿意支付专利申请费及年度维持费的情况下,同意该厂作为专利申请人之一,负责代办技术转让工作;刘师傅同意由烤鸭厂办理的技术转让费中,只收取转让费总额的 25%,烤鸭厂留取 75%作为办理专利事务资金,专利权为刘师傅所有。根据上述协议内容,官廷烤鸭厂于 1986年6月 13日将“一种宫廷风味烤鸭的制作方法”向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刘师傅为发明人,烤鸭厂为申请人。 1986年8月17日,专利局根据刘师傅的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将该发明专利申请人变更为刘师傅个人。1989年7月22日,专利局又依烤鸭厂的著录项目将该发明专利申请人变更为烤鸭厂。为此,双方就专利申请权发生争议。
提示:权属约定矛盾,应以事实为依据。 提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5
某科技大学1985年7月研制成功一种“触电保护器”,并于1986年11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某机器厂1986年7月也研制成功“触电保护器”,并于1986年9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触电保护器的构思、结构、性能相同,于是根据某机器厂的专利申请予以公告,驳回了某科技大学的专利申请。某科技大学以其先完成发明创造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提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案例46
居兴家电公司于 1987年 1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温控式自动电压力锅”实用新型专利。1990年1月,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温控式自动电压力锅,由一个装有限压阀、安全阀的压力锅,一个发热盘和一套实现整个烹调过程全自控的装臵组合而成。其特征在于整个全自控装臵是一带有机械计时器的机械联动装臵,由联动装臵与一个和压力锅底紧贴的磁钢感温器连接在一起的,它还包括整流二极管。”产品于1988年投放市场。被告三力电料公司生产的“自动电压力锅”于1991年4月于l]登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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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同时在市场销售,原告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技术措施和技术特征全部落在本方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被告的行为因而侵犯了居兴家电公司的专利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家电公司被侵权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三力电料公司在答辩中称:本公司于1987年11月开始试制自动电压力锅,采用的温度控制及计时的磁钢感温器、机械联动装臵、机械计时器、二极管半波整流电路等是公知技术,这些技术在本公司生产的电热炊具上早已采用。原告的“温控式自动电压力锅”技术不具有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三性”,是无效专利。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后即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2年10月作出答复,指出:原权利请求编排不清楚,只有将原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合并为一项新的权利要求,才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决定将原告专利权宣布为部分无效。 提问: (1) 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于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有何作用?在诉讼中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本案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此种结果对侵权本诉会有什么影响?
案例47
一种“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的发明人是武某。1985年1()月, 武某与某勘探仪器配件厂双方经协商,在上海市专利局签订了专利 申请“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待批专利许可证合同。合同规定:或某 向配件厂提供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的制造技术,并负责指导生产,直 至配件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后,配件厂支付技术使用费 8 00元。 合同签订后配件厂于1986年4月以前试制成功,并已批量生产了该装臵。同年4月,或某参加一个由双方举办的自行车笔式充气装臵技术鉴定会,在会上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对该装臵进行检测,结果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双方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配件厂即按合同规定向武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共计320元。此后配件厂以该产品销路不好,工厂亏损大为理由,不再继续支付技术使用费。武某多次催要无效,于1986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配件厂支付剩余的使用费,偿付违约金,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误工损失和差旅费用。被告配件厂则以该产品市场销路不好,工厂亏损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武某的专利权无效。 提问: (1) 根据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本案中配件厂提出的事实能否作为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
(2)被告配件厂请求宣告武某的专利权无效,通过何种途径才是正确的?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
案例48
北京图书馆工程师陈某于1986年6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卡片抽屉穿条装臵”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3月被授予专利权。
199o年5月,陈某发现某科学院图书馆新力口工的目录卡片柜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臵”专利技术,经了解得知该批目录柜系某县木材厂加工生产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木材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木材厂曾于1989年与北京图书馆签订过目录柜加工合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经专利权人陈某同意,该木材厂一次性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之后,该木材厂即掌握了此项专利技术。于是同某科学院签订加工目录柜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当陈某发现时,该厂已经生产侵权产品 1700套。
在诉讼中木材厂承认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表示愿意遵。照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陈某的损失。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木材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 500元;木材厂不得再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对该专利技术负有保; 密义务;诉讼费 100元,双方各自承担 50元c
提问: (1) 木材厂曾得到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这种“一次性使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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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木材厂已实际掌握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技术,那么其以后使用该技术的行为,还需要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吗?!
(3)本案调解书中“保密义务”的约定有无必要,为什么,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案例49
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法院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委托红星机械厂加工的专用红外线石油汽火锅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了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按照《专利法》第59条规定,被告委托加工的产品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第60条规定,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提问:(l)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2)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3)分析委托加工方红星加工厂行为的性质。
案例50
原告:张某
被告:广东某电子设备厂 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1985年7月,原告张某将其非职务发明“场效应治疗仪”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87年12月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
1987年2月,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自称是发明专利“场效应治疗仪?联合体成员,未经原告许可,即与被告订立联合生产、销售“场效应治疗仪”协议,仿制和销售该专利产品。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原告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属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审理查明,被告已经制造、销售侵权产品2.5万台。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但提出: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假冒发明专利“场效应治疗仪”的联合体成员,与自己签订联合生产、销售合同,是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应对侵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问:(1)本案中,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如果甘肃省某市通信器材厂为共同侵权人,应通过何种法律程序使其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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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的相似与商品类似
案例1
申请商标
图5
使用商品:第29类 奶乳制品等 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 引证商标
图6
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
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就其组合商标?娃哈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制品,商标局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娃哈哈?商标文字相同,故不予注册。常州市神宝营养食品厂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奶及乳制品,属第29类商品,而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是无酒精饮料,属第32类商品,因此二者不应视为类似商品,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商品分类表中的不同类别,但无酒精饮料和制品中的奶饮品具有相同的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应视为类似商品,以相同的文字作为这两种商品的商标,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提问:神宝营养食品厂与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商标是否属于相似?为什么?
案例2
自贡市拉丝制钉厂生产?秦山?牌圆钉,获轻工部优质产品奖,行销省内外,远销东南亚,该厂于1981年续展注册?秦山?商标。1987年初,自贡市卫坪制钉厂生产的圆钉被核准注册?泰山?牌商标。
1987年,自贡市拉丝制钉厂发现市场上出售?泰山?牌圆钉,与本厂的?秦山?牌商标极为近似,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泰山?牌商标。其申诉理由:?泰山?商标的图形与本厂的?秦山?商标图形相似,均以圆圈为边框,以线条勾画的山峰为主体,常引起消费者误认,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卫坪市制钉厂答辩认为:?泰山?与?秦山?发音有明显差别,意思也不一样,因此?泰山?与?秦山?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应予维持并许可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鉴定认为:自贡市卫坪制钉厂注册的?泰山?牌圆钉商标与自贡市拉丝制钉厂注册的?秦山?牌圆钉商标,从其标识看,?泰?与?秦?两字的结构外形相同,极易混淆;两个商标的图形也相似,都以圆圈为边框,以线条勾画的山峰为主体;两个商标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且两厂生产的商品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据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两厂生产的相同商品,不同商标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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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造成误认误购,故可以认定?泰山?与?秦山?为近似商标。又因?秦山?牌汪册商标注册使用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裁定?泰山?与?秦山?的商标异议成立,撤销自贡市卫坪制钉厂的?泰山?商标,并限期收回了?泰山?牌注册证。
提问: “秦山”和“泰山”两商标均是以文字为主体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从哪几方面判断两商标近似的?特别注意分析两商标文字近似的特点。
案例3
申请商标:
图9
使用商品:原商品分类表第60类香粉霜。粉饼、指甲油、颇子粉、胭脂、花露水等。 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
引证商标:
图10
使用商品:原商品分类表第69类爽身粉、营养露、粉饼、指甲油、胭脂等。 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 商标局裁定:“美露”申请商标与“露美”注册商标相近似,遂予以驳回。
提问:从文字、图形、外观以及使用商品几方面分析商标局驳回申请人注册申请的原因,特别分析两商标文字近似的特点。
案例4
申请商标:
图11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申请人:福建省寿县正阳羊毛衫厂 引证商标:43218号
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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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河南省新乡市针织厂
商标局驳回申请人对?羊石?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该商标与河南省新乡市针织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3218号?石羊?商标文字近似,故不予注册,驳回申请。 申请人福建省寿县正阳羊毛衫厂申请复审,其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羊石?为正阳关古地名,该商标文字与图案配合为一体,与引证商标?石羊?差别很大,应予以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两商标都由文字和图案构成,图案均为?羊?和?石头?。文字是由两个完全相同的汉字组成,仅是排列顺序不同,在消费者视觉效果上易将其混淆。尽管?羊石?是正阳关的古地名,对当地人们来说不会将?羊石?误认作?石羊?,然而商标是用于商品上的区别性标记,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他们不管?羊石?是不是古地名,也无须知道它是否是古地名,他们所关心的是这一商标所指定商品的真正产地。由于存在已注册的?石羊?商标用在同类商品上,假如?羊石?商标又出现在消费者面前,他们不会去推敲?石羊?和?羊石?有何不同,只会在瞬间的视觉效果上认为两商标相同,其商品来源也出自同一企业。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商标不予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分析地名作商标时有什么要求。假设不存在同类商品上的“石羊”注册商标,“羊石”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可以被核准?为什么?
案例5
申请商标:
图13
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
申请人:布莱泽瑞恩·费克斯·杰斯公司(丹麦) 引证商标:
图14
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等 台湾地区宏常有限公司
商标局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台湾地区宏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08845号的?Ceres?商标的英文相同,故不予注册。
申请人丹麦杰斯公司申请会宙的土面霸出〃
引证商标虽包含?CERES?一词,但其主体应为中文?喜瑞?。中国消费者在认识一个商标时,往往以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为主进行称呼,并理解其含义,而忽略其英文部分。所以,汉字?喜瑞?作为引证商标的主体部分,与申请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商标局驳回理由不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国消费者虽然以商标中的汉字为主要认读对象,但并不能就此推理认为商标中的其他文字部分可以忽略。引证商标中的?Ceres?与中文?喜瑞?上下并列,互为音译,均给消费者以很深的印象。申请商标?CERES?与引证商标中的?Ceres?在字母排列、读音方面完全一致,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两商标又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已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不子初步审定并公告。
提问:分析本案中两商标在文字方面近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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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日本株式会社在其生产制作的洗涤干燥机器商品上申请注册?家乐万宝?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认为?家乐万宝?商标的两个构成词?家乐?和?万宝?已分别由我国牡丹江电器厂和柳州市化工塘瓷厂在洗衣机商品上注册,并已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家乐万宝?商标的两部分为并列结构,无主次之分,二者组合未产生任何新含义,且分别与享有在先权利的?家乐?、?万宝?两个商标文字相同,判为近似商标。如果核准该商标,不仅会在消费者中造成不好的影响,而且有损于?家乐?和?万宝?商标的专用权。同样,一些企业就会要求注册?夏普日立?,等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提问:(l)判断具有并列结构的文字商标与具有在先权利的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分析本案中两商标近似的特点。
案例7
被争议商标:
图15
使用商品:第25类 服装 浙江绍兴鉴湖皮革染色厂 引证商标:
图16
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浙江湖州皮件厂
争议人浙江湖州皮件厂申请争议裁定,理由是:?洋羊?商标与我厂在先注册的?羊羊?商标,读音相同,文字近似,系近似商标,请求撤销?洋羊?商标。被争议人浙江绍兴鉴湖皮革染色厂答辩理由:?洋
羊?商标是通过合法程序注册的,与?羊单?商标文字不同,字义不同,图案主体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标指定的使用商品同样都是服装,属同种商品,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基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标都是文字及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都是商标的显著部分,起主要认读作用,从文字表现形式上看,第二个字完全一样,第一个字字形十分相近,仅其中一个多了三点水的偏旁,两个商标文字均无具体含义。类似这样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混淆,造成误认误购,因此,后注册的?洋羊?商标已构成了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果:争议理由成立。?洋羊?商标予以撤销。
提示: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的,应视为近似商标,另如:“洋河”与“洋河”、“尖庄”与“尖庆”。“REEBOK”与“KEEt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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