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23-12-29 10: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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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研究
提要:诚信纳税是征纳双方达成的委托——代理均衡合同。要确保该合同的执行,必须建立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这两个条件的诚信纳税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诚信纳税这一策略。诚信纳税激励机制既要体现在税制设计上,也要体现在税收征管中。本文在对诚信纳税激励机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加强我国诚信纳税激励机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诚信 纳税 激励机制 税制优化
诚信纳税激励机制是指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中,作为激励主体的税收管理当局系统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而与作为激励客体的纳税人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
诚信纳税激励机制具有下列特征:一是目的性。激励机制的目的是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实现税收管理当局预期的目标;二是中介性。激励机制本身不是税收管理当局期望的目标,也不是纳税人行动的结果,它是将税收管理当局的期望转化为纳税人行动的中介;三是目的性。激励机制一旦设定,在一定条件下,它会按照一定的规律自动地实现税收管理当局期望的结果;四是双重性。激励机制具有助长和致弱双重作用。助长作用是指一定的激励机制对纳税人的诚信纳税行为具有反复强化,不断增强的作用。而激励的致弱作用是激励机制中去激励因素作用的结果,去激励因素是指那些抑制或消弱纳税人诚信积极性的因素,税收制度的不公平、税务部门和政府信用的缺失等因素都是去激励因素。
一、诚信纳税委托——代理均衡合同的形成
在纳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税务部门是委托人,纳税人是代理人,诚信纳税就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多轮博弈之后达成的委托——代理均衡合同。
现实中,诚信纳税作为一项委托——代理合同并不是一开始就能够被征纳双方所接受的,而是征纳双方经过多轮博弈之后达成的委托——代理均衡合同,是征纳双方多次、重复、动态博弈的结果。诚信纳税合同的形成可以用图(1)表示。
多轮对策 税务机关 纳税人
诚信纳税合同
实现预期 实现预期 效用最大化 效用最大化
图(1) 诚信纳税合同框架图 诚信纳税合同的达成与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并不矛盾。相反,只有当诚信纳税成为纳税人的“最优选择”的时候,纳税人才有积极性与税务部门达成并遵守诚信纳税合同。否则这一合同将无法达成,或者即使能够达成,也只能是暂时的或不稳定的。不诚信纳税就是纳税人在纳税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隐蔽信息进而采取隐蔽行动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要想使纳税人诚信纳税,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要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选择诚信纳税这一策略,而没有兴趣改变自己的策略选择。这也是诚信纳税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所在。
二、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的内容与目标
委托——代理均衡合同必须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否则就不可能有效抑制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要想使纳税人遵守诚信纳税合同,也必须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信息经济学将有效激励机制的限制条件概括为两个: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参与约束条件说明代理人履行均衡合同的预期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的收益额。在税收征管中,即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预期收益不能低于他在等成本约束条件下不诚信纳税获得的收益水平。
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说明,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代理人在获得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能保证委托人预期收益最大化。在税收征管中,如果纳税人在参与约束条件下,认为诚信纳税符合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并选择诚信纳税这一行动,则可以保证税务机关的预期收益最大化。
要想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就必须建立同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这两个条件的激励机制,通过这一激励机制,促使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并自觉摒弃不诚信行为。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的必要性是与信息不对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激励机制的目标首先要大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其次,要针对纳税人的经济人特性,设计和实施相应的激励机制,使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做出诚信纳税的选择。
如图(2)所示,税务部门作为委托人设计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的目标分别是:首先针对纳税人的隐蔽信息而面临的不利选择地位,激励的目标是使纳税人“自觉地”显示他们的纳税信息或真实偏好,即所谓的“让人说真话”。其次,针对纳税人的隐蔽行动而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的目标就是使纳税人“自动自觉地”诚信纳税,诱使代理人不采取不诚信纳税的道德风险行为,即所谓的“让人不偷懒”。
对策行动 隐蔽信息 (逆向选择) 机制 激励机制 激励目标 让纳税人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 隐蔽行动 (道德风险) 让纳税人不采取不诚信纳税行为 图(2) 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的对象与目标
三、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的激励相容约束与参与约束
(一)纳税人隐蔽信息的激励相容约束
1.信息租金
在税收征管中,从信息的角度来看,纳税人对其自身信息的掌握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对于某些私有信息,如果纳税人不提供,税务管理当局是无法获得的。即使税务当局想去获得这些信息,其信息搜寻成本也相当高。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向纳税人支付一定的“租金”,使其最大程度地提供自己的私有信息,从而降低税务部门的信息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我们把这种租金称为“信息租金”,预先定价协议即是利用信息租金获取纳税人真实信息的很好的例子。
预先定价协议的前提是跨国公司诚实提供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信息。而纳税人从预先定价中得到的避免双重征税、建立合理的商业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以及降低奉行成本等收益即为其诚实提供纳税信息的报偿,也就是纳税人获得的信息租金。税务部门也通过信息租金的运用,达到了掌握纳税人真实信息和降低征管成本的目的。
税务机关的“信息租金”并不全是支付给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也是一种“信息租金”。这种租金的支付同样也会给税收管理当局带来相应的收益。同时,举报奖励制度对不诚信纳税行为也是一种威慑。
2.信誉租金
与信息租金相似,税务部门也可以利用“信誉租金”激励纳税人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并实现诚信纳税。
日本实行的“蓝色”申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信誉激励制度。蓝色申报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相当多的税收上的好处。比如,纳税人任何纳税年度发生的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五年;营业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一年;只有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折旧的计提等发生错误,才会对蓝色申报制度下的纳税人重新评估。税务机关不会因为发现纳税人的上述错误就随意增加他的应税所得额。在这里,对蓝色申报者提供的各项优惠就是一种“信誉租金”。这一激励机制的实行,既达到了激励纳税人提供全面正确信息、诚信纳税的目的,也节约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3.声誉效应
税收管理关系的博弈,大部分都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对于多阶段的动态博弈,应充分考虑声誉效应。就是说,对代理人来讲,他必须要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因为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和业绩。从长期来看,代理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合同(即委托人必须根据可观测的行动结果来奖惩代理人),代理人也要积极工作,不偷懒,这样可以改进自己的声誉,提高自身未来的价值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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