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统战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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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统战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统战专项经费的使用,依据《浦东新区区委统战部系统统战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结合XXX统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战专项经费,是指祝桥统战部门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建言献策、考察培训、走访慰问、活动保障、宣传表彰、体检看望等工作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礼品费、参观费、交通费、培训费、讲课费、信息费、体检费、执勤费、调解费、奖励费、看望费和其它费用等。统战专项经费有别于一般公务接待活动经费,不列入公务接待等经费范畴。

第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主要包括: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等。

第四条 统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使用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严格区分公务接待经费和统战专项经费的原则; (三)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四)分层负责、分级把关、主要领导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统战专项经费纳入党建办公室的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统战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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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统战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使用。若遇计划资金使用情况,需事前报请镇党委会研究批准。年终预算有结余的,不得结转至下年使用。XXX党建办公室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住宿费。主要指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中发生的在常驻地或常驻地以外地区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的房租费用。

外出考察中,依据党外代表人士的身份需要,可安排住单间。住宿费标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最高不超过两倍执行;教育培训中党外人士住宿标准,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5倍执行;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尽可能节减住宿费用,在标准内无法安排的,可酌情适当提高住宿标准。

第八条 餐费。主要指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中发生的在常驻地或常驻地以外地区的餐饮费。

用餐可安排桌餐,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按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一类会议伙食费标准内执行;第二档按照一类会议伙食费标准2倍内执行;第三档按照一类会议伙食费标准3倍内执行。用餐不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安排名贵菜肴、香烟、高档酒水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

第九条 参观费。主要指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中发生的在常驻地或常驻地以外地区的门票费、缆车费和讲解费等。

参观活动要突出爱国主义主题、革命传统教育主题、战一战线历史和优良传统主题,不安排到《关于严禁党政机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列出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参观(港澳台海外人员除外)。

第十条 礼品费。主要指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活动中,按照仪

式惯例或传统礼仪需要赠送纪念品、工艺品和土特产等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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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战专项活动性质和党外人士身份分200元,500元,1000元三个档次。组织党外人士教育培训活动不得赠送礼品。

第十一条 交通费。主要指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中发生的在常驻地或常驻地以外地区的租车费、停车费、通行费、汽油费和交通工具乘坐费。

标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在标准内无法安排的,可酌情适当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 培训费。主要指组织统战对象教育培训发生的会议室(教室)租金和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培训场地应当优先选择体制内的资源。需要借助社会资源的须预先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体制内资源的场地费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社会资源的场地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培训资料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讲课费。主要指组织统战对象教育培训发生的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报酬。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信息费。主要指支付统战工作中宣传报道的相关费用。标准参照不超过镇宣传部门对下奖励标准的2倍执行。

第十五条 体检费。主要指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祝桥商会)年度体检时发生的费用。标准参照不超过《浦东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休养和健康体检办法》2倍执行。

第十六条 执勤费。主要指在保障统战工作重大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标准参照相关部门值班、执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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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调解费。主要指在处置统战对象纠纷调解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聘请专业人员的费用、纠纷处置中的经济补偿费用。其中人员费用参照行业标准执行;补偿费用原则上由相关利益方出资。

第十八条 奖励费。主要指奖励在统战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和单位,标准参照镇年度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看望费。主要指在开展看望统战对象、困难慰问走访中发生的费用。标准参照镇困难慰问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其它费用。主要指联谊交友中发生的,不包含在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费用中,但确需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开支标准。主要指工作人员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组织党外人士教育培训等活动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参观费、交通费的开支标准。

因工作需要陪同住宿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执行,遇特殊情况标准内无法安排的,可酌情适当提高住宿标准。

陪餐及陪同参观的工作人员人数可根据统战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标准不得超出党外人士的标准。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或常驻地以外发生的交通费,需严格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遇特殊情况标准内无法安排的,可酌情适当提高住宿标准。

第四章 经费审批、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战专项经费的审批严格遵守镇财务规定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统战专项经费“费用报销发票”,应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协议、明细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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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统战外出考察、年度体检等活动可通过旅行社运作,并按协议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在报销时必频提供各项费用使用明细。

第五章 经费使用监督

第二十五条 XXX党建办按以下规则对统战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一)严禁弄虚作假、虚构开支;

(二)严禁将属于一般公务接待活动范畴发生的费用归入统战专项经费使用;

(三)对统战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应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四)又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构开支及故意混淆一般公务接待活动和统战专项活动范畴的行为将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限于XXX统战部门预算中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XXX党建办公室与镇纪委、计财办、监察(审计室)共同研究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党建办(统战)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一:XXX统战工作对象基层情况。

附件二:XXX2016年度统战工作经费。

XXX党建工作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附件一:XXX统战工作对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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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全镇共有少数民族4783人,其中在户310人,来沪4473人。

归侨侨眷:全镇共有侨胞891人,其中,归侨、侨眷、港澳居民眷属、归国留学人员、留学生眷属512人;华侨、港澳居民、外籍华人379人。

宗教场所:共有各类宗教场所23处。其中,天主教2家;基督教7家;佛教9家;道教5家。

台企台胞:有台资企业5家,涉及台商、台胞19人。

民主党派:共有24人。其中,民盟党有4人、民进党有3人、农工党有9人、九三学社有2人、民建党有4人、致公党有1人、民革党有1人。

商会:共有会员157家。其中,常务副会长以上18家,副会长9家,执委64家,会员66家。

附件二:XXX2016年度统战工作经费

民族工作6万,宗教工作7万,侨联工作5万,党外代表人士工作7万,社工人头经费15.6万,商会工作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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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bh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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