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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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根据《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范围

本镇持有公费医疗证的在职在编公务员、退休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退休人员。

二、报销管理办法

(一)门诊报销

1、门诊报销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起付线500元,退休人员每年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规定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在职人员10年以下工龄报销70%,10年至20年报销80%,20年至30年报销90%。30年以上及退休人员报销95%。

3、报销限额:30年以下工龄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30年以上工龄及退休人员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4、急诊就医:门诊急诊需加医院急诊章,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院就医。

5、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职人员门诊,可在本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人员门诊可在居住地附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就医可选择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6、因公外出、探亲发生的门诊,可在就近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住院报销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报销起付线:在职、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均为650元。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镇财政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2、住院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患有三种特殊病、精神病的患者自办理注册登记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付线。

3、急诊留观并收住院的患者,住院前七日的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住院留观仅限于在同一医院急诊留观并收住院的患者。

4、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5、因公外出、探亲发生的住院费用,可在就近一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6、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入住优质优价病房(特需病房)后,医疗收费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床位费按24元/日纳入报销范围;医疗收费如有不按《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的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含床位费),不予报销。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含床位费),不予报销。 (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致伤

致残所发 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不予报销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费医疗不 予报销。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 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 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治疗的。 6、医疗整容发生的费用。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负的。 (五)报销手续 1、报销时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要双处方双划价 (有机打明细清单的可以不要双处方),收费票据,每年 末报到财政所,次年的一月份给予报销。 2、财政所负责到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 办公室进行费用审核。住院发生的费用随时审核,随时报 销。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单位负责。

长阳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 公费

医疗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通知 2007年6月

长阳镇党政办公室 7日印

共印 (3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au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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