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常见问题评析(内蒙贾军)

更新时间:2023-09-22 04:17:01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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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常见问题评析

贾 军

近日,我有幸组织人员对市局和各旗区局的258起行政案卷(一般程序案件138个,简易程序案件120个)进行评查,通过评查发现,市局和各旗区局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总体情况较好,但在文书制作、语言表述、证据收集、证据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现简要评析如下,以供和大家交流和探讨。

一、文书规范方面

1、执法文书种类不全,一些该使用的文书没有用。多数旗区局案卷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未使用《当场处罚备案表》。有些还沿用过去的旧文书。

2、在执法文书中使用了简称。在引用法律法规方面有的旗区局案卷未引用法律、法规全称,引用法条只表述第多少条,未表述哪一款哪一项,多数未对引用条文进行叙述。多数文书没有按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证明书写全称,有的案卷前后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不一致。

3、由于办案人员文字功底不深,一些笔录的表述不太准确、具体。笔录中有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使用不正确现象,还有用圆珠笔书写笔录的。

4、处罚告知书中对有权申请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下限填写不准确,应该为公民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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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依据自治区规定)。

5、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时间不准确,违反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相关法规为15日内,其余均为三个月内。诉讼法院应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法院,只有涉外的、影响重大案件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讼。

6、提出行政复议的救济时间不准确,违反计量法、标准化法及其相关法规为15日内,其余均为60日内。复议机关应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质监局。

7、执法文书、书证等材料未统一使用A4纸。 二、实体内容方面

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中不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全面,有的未附有公民身份证明的材料或法人、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案卷中没有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的复印件),有的未填写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不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未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描述性语言不太准确,内容不够具体、全面,如:某馒头加工小作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在现场笔录中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只有一句话“在加工现场发现了柠檬黄”;对发现该添加剂的具体地点、位置、规格型号、数量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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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容没有描述。在随后的调查笔录中也没有进一步确认。某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不经过处理直接罐装桶装饮用水案,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只有“该企业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结果按不经过处理直接罐装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3、《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当时的客观事实,主观给予结论。如“该收购站使用破坏计量准确度的磅秤”;“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

4、收集证据种类相对单一,偏重采用调查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对证人证言等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缺乏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直接证据的收集,多数未采集影像资料作为直接证据。好多案件除调查笔录外,没有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5、没有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如产品包装物、商标、生产记录、购销发票、报表、合同等。只采用调查笔录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6、有的《调查笔录》中未表明调查人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情况;调查询问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调查笔录》中,执法人员提问针对性不强,现场记录往往只注重对检查结果的记录而忽略对过程和方法的描述。如:在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中,“问:破坏了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何时开始使用?答:从未使用。”结果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处罚。

7、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依据、理由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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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普遍存在处罚较轻。从轻、减轻处罚后的处罚金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下限。

8、个别案件存在证据不足,调查不充分,前后逻辑性不强,甚至自相矛盾。

9、在查处质量问题案件中,有些对不合格产品未进行处理,只是一罚了事,没有对不合格产品的来源进行追溯,没有对不合格产品流向作进一步调查与召回,对不合格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

10、《案件审理记录》中,讨论内容过于简单,对案件涉及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罚没款等数据,没有来源和计算过程。多数案件审理记录的模式一样,即办案人员介绍完案情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后,其他参会人员都表示同意。

三、办案程序方面

1、一般程序和简易界限不明,部分案件适用程序不妥,须立案处理的未立案而执行简易程序。个别做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

2、大多存在非法定代表人全权处理案件而卷内无法人授权委托书。而有些有委托书的在调查取证阶段又是另外一些人。

3、有的案卷存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和记录续页签名人数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非案审委成员参加审理并进行表决的,还有代签等现象。

4、个别需要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才可处罚的直接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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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5、实施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个别局仍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实行罚缴分离。 7、对没收物品的没有出具统一的财政罚没物品收据。 四、档案管理方面

1、多数案卷保管期限不对。国家档案局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附件中规定,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为30年。依此规定,行政处罚案卷的保存期限为重要的永久保存,一般的保存30年。即简易程序案件应保存30年,一般程序案件应永久保存。

2、卷内文件生成时间段有的写成了保存时间。

3、部分案卷整理归档未按时间顺序有序排列(处罚决定书放在首位),有的卷内目录未填写文号、生成日期和页码,也未对卷内文书编页码。一些较小文书未加贴衬纸。未按要求去掉金属物。

4、执法人员对文书归档和档案管理不熟,收集文书材料不齐全,不能记录行政处罚工作的全部过程,多数未填写归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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