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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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财务准则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使采购、仓储、生产、销售与财务核算相互衔接,从整体上对存货进出流程进行规定,对于各环节存货管理的细节问题,各环节的票据流程周转程序,还要在此制度上制定相关的流程图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北京坤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存货管理。

第二章

存货范围

第五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第六条 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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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物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产成品。

4、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5、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第三章 存货分类

第七条 公司的存货首先按仓库进行一级分类,其次在按各个材料属性进行二级分类。如产成品库的分类等。 。

第四章 存货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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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存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

(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

(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或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 (5)、各部门负责人在相关职责上实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九条 公司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限量)在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公司采购、生产、仓库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公司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采购部门、仓库、计划财务部)妥善完整保管好有关原始记录,做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入库的存货按照公司有关要求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和取货。

第五章 计价

第十二条 存货的计价是指对购入的存货和每一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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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材料等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

(2)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存货,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或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平均存货成本)。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计价:

A、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发票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B、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计价: 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四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及结存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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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领用的材料、劳保用品按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 (2)、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原则上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

第六章 存货计量、验收及入库

第十五条 企业到货的各种存货,保管员必须严格计量、验收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需要由质检部门出具质检报告和检验单的存货,必须由质检部门检验后,保管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保管员对每一种存货都必须依据合同等进行数量验收、质量验收和品种规格验收。验收工作应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第十七条 在验收时,发现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款式、数量不符,或存在缺损、包装损坏、与样品不符等情况,验收人员应当拒收,并立即报告相关负责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责任,办理退货、补货、更货、索赔或要求进行折让,在问题解决之前,禁止付款(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可付款)。

第十八条 存货经验收无误后,由仓库保管员根据验收结果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证计量和检验的准确性,应定期对存货有关检验计量的设备仪器等进行检查校正,加强正常的维护保养,保证计量和检验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存货验收入库后,采购人员应及时向供货商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发票和合同、订单、入库单比对一致的,经相关领导、责任人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方可进行财务结算(即挂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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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暂估入库 月末存货已到,发票未到,计划财务部必须要进行暂估入库账务处理,必须写明供货单位,存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相应的单价。

第七章 存货的出库

第二十二条 生产领用及库存商品销售

(1)、领料:各生产部门在领用材料时,必须凭相关领导签字后的领料单去仓库领料,领料单的开具必须要和所领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相一致,出库单上必须详细注明领用存货的用途,保管员才能发料。

(2)、生产部门在领料时,要及时开具领料单,不允许一次性开具出库单后分批领料和先分批领料后一次开具领料单,领料单的开具要和所领存货完全一致。

(3)、销售部门在销售库存商品出库时,必须凭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签字后的出库单去办理出库手续,出库单的开具必须要和所出库标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基本 (4)、存货借用:借用存货要开具调拨单,从仓库调拨至借用部门,当借用完毕后存货归还时,经检验无损坏后,再开具调拨单,从借用部门调拨至仓库。

(5)、工量具的使用:对公司提供给生产及相关部门使用的工量具,仓库除了将相关票据录入系统后还要有台账登记,到了报废处理时间,要有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检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报废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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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论存货领用或借用,仓库保管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进行收发存货,手续不全的不准出库或借用,因生产特殊需要必须出库或借出的,必须要有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出库或借出。 第二十四条 劳保用品领用

要按照领料单和实际出库数量及时开具出库单。

第八章 存货的返库与出售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各月末,用料部门应将剩余材料返回仓库,办理返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库物资应参照物资验收规定,严格检验,逐件核对质量、数量,符合标准后方可验收入库。

第二十六条 退料部门用红字填写有关领料单,并填写退料项目、材料规格、型号等,以冲减原领料有关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有些存货(如积压时间较长,而现在和将来不在用的材料),如果需要进行处理时,必须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生产出的存货进行销售时,由销售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办理销售出库及发运手续,财务根据合同及销售出库单开具发货票。

第九章 存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九条 企业材料等其他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永续盘存法。 第三十条 由计划财务部组织制定盘点计划,盘点计划包括盘点时间、参加人员、盘点范围、盘点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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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季度、年度的全面盘点都要组成盘点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成员等,计划财务部要给保管员下发盘点通知书,通知书上要有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盘点方法:

(1)、盘点前各仓库保管员要将所有未入账单据进行入账处理,无法处理的要列出明细;

(2)、相关单据入账后,计划财务部负责打印盘点表,分发给盘点小组;

(3)、盘点过程中各小组成员必须全程参加,确实无法参加的,必须有其他人员能够代替,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盘点工作的进行; (4)、为保证盘点结果的准确性,材料和产品出库尽量安排在实物盘点前集中出库,盘点过程中尽量减少非急需的材料出库,确实因为生产必须出库的,必须将出库单报相应盘点小组财务人员备案,另外,在盘点期间如果有入库的,也要进行备案; (5)、以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单位计量的物资,如果因计量单位等原因造成数量偏差的,按行业标准容差范围计算,凡不超过容差范围的,视同账实相符,不做盈亏处理; (6)、盘点表要求参加盘点人员均签字确认;

(7)、盘点结束后,各小组要整理盘点结果,分析差异原因。如因单据未开、未入账、多入账或重复入账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补充相关手续后进行账务处理;如因盘盈、盘亏或暂时无法查明原因造成的差异,在盘点报告中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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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同时财务暂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做相关账务处理;

(8)、计划财务部负责出具盘点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情况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查盘点中发现有过期、变质、或毁损报废的物资,要经过采购、保管、生产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必要时经技术检验和化验并将其结果作为附件,填写库存物资毁损报废单,经有关人员、领导签字后按审批意见处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于有关残值,按规定处理后收入必须入账。 (2)、清查盘点中查出的属于超过保管期限的物资或者长期呆滞积压的物资,应列出明细表并妥善分类保管,以便及时调剂使用或销售处理,减少库存物资的积压。

(3)、材料物资规格收错、发错、记错造成的盘亏,通过材料规格调整处理。

(4)、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处理,其中: A、属于行业规定范围内储存损失,填制“材料盘亏报告单”,作减少库存数量处理。

B、由于管理不善或保管责任造成的亏损,查明属于个人责任的部分,应由个人赔偿。

C、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已保险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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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材料盘盈查明属于当年的应冲减当年成本,属于以前年度的,按程序报批后在进行处理。

E、存货盘盈、盘亏一般先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原因分别处理。

F、对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情况的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每月末,计划财务部门必须与保管员及各生产领料部门对账。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领出且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工量具等,虽已一次进入成本,但是应按领用单位和个人建立使用保管卡片、台账,定期清点核对,以防流失。

第十章 仓库保管员的交接

第三十六条 仓库保管员因离职、调岗、长期休假等原因,需要进行岗位交接,有关部门要保证岗位交接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交接导致账实不符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 仓库保管员交接时必须通知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派出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交接,凡未通知财务部私自交接而导致账实不符的,仓库主管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交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原保管员必须核对清楚并查明原因后,经仓库主管和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交接,否则不得交接。

第三十九条 凡仓库保管员未办理交接而私自离职的,扣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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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资,并且主管领导也要扣发相应的工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坤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涉及采购、仓储、销售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制定各自部门的存货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X月开始执行

北京坤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平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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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工资,并且主管领导也要扣发相应的工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坤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涉及采购、仓储、销售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制定各自部门的存货管理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4年X月开始执行

北京坤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平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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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as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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