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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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积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发挥平时应急演练和预备队伍的作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教育部

2.1.1领导机构

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为教育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各类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协调、协助相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2.1.2工作机构

教育部设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副部长担任组长,办公厅主任、发展规划司司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高校学生司、直属高校工作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监察局等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司,日常工作由发展规划司承担。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在国家自然灾害类应急指挥部门和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根据灾害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时做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检查落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是本辖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2.3 学校

学校应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本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灾害信息报告和预警措施,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2.4 专家队伍

教育部设立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家库,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与灾情报告

3.1 预警与预防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实际,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1.1在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细化并落实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1.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1.3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3.2 预报后的应急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警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教育系统防灾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期预报区内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3.2.1启动应急预案;

3.2.2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避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2.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3.2.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3.2.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3.2.6督促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警示措施;

3.2.7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定;

3.2.8向当地政府汇报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3 灾情报告

3.3.1灾情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教育部。

(2)客观: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学校或事发当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

3.3.2 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事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0.5小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事件发生的重大信息后报政府领导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发生灾情后,学校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立即电话通告相关单位;情况严重的报告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与事发学校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电话报告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书面正式报告教育部。

接报单位、接报人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预案和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

(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报送手段

当电话和文件报送系统因灾害受到破坏时,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所有可能的安全、稳定的通讯方式使灾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和教育部。

3.3.3 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学校数)、校舍损坏程度(损坏和倒塌面积)、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学校、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3.3.4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涉密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执行)。信息发布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工作由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教育部统一发布。必要时,请国务院新闻办组织协调。

地方教育系统的信息发布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信息发布制度执行。

4 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以及对学校产生的影响,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IV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指自然灾害对受灾地区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该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 重大事件(Ⅱ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

4.3 较大事件(Ⅲ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4.4 一般事件(IV级)

指自然灾害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一般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一般影响的事件。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5.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教育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1.2 重大事件(Ⅱ级)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教育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5.1.3 较大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教育部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1.4 一般事件(IV级)

一般事件(IV级)发生后,在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教育部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5.2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5.2.1 教育系统应急管理体制

5.3 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3.1 Ⅰ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③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运作;

②主动与灾区取得联系,收集灾情数据,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

③及时了解灾情及灾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运转能力,并据实部署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④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⑤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⑥及时调整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中考高考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同志参加的紧急会议,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协助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的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③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协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5.3.2 Ⅱ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运作,迅速建立应急指挥体系;

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系统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

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迅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专业机构的救援工作;

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灾区进行援助。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召集有关司局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③配合有关部门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④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害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

⑤根据灾情和受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司局和单位,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⑥有关司局和单位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3.3 Ⅲ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⑥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受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学校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②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救灾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5.3.4 IV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置

①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②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③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领导、指挥受灾学校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及救灾情况,并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②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6.1.1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6.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1.3心理救助。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6.1.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1.5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1.6维护社会治安。协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1.7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6.1.8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的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6.1.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害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灾害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

6.1.10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6.1.11应急资金。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6.1.12组织志愿者。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参与救助。

6.1.13接受外援。协助民政部门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对受灾学校提供的紧急救援。

6.1.14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做好对口单位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的接待工作。

6.1.15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6.2 恢复重建

6.2.1 教学秩序恢复

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6.2.2 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实际及灾情核查、评估结果,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的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

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 物资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逐步建立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7.3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4 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高校预备队主要由高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受到自然灾害类威胁的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应组建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学校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学校的应急救援队情况,并定期严格进行专业培训。一旦启动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救援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包含应对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要有计划的开展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和教职工的相关培训。

聘请地质、地震、气象等各类自然灾害领域的专家定期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应对自然灾害知识和能力的讲座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至少一次防灾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7.6 教学秩序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置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处置平息各类自然灾害谣言的应急教学保障措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各类学校制定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国家级和省级等统一考试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教师调配方案、临时教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保障灾后教学秩序的尽快恢复。

7.7 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工作。

8 附则

8.1 本预案是教育系统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教育系统和本学校的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教育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建议报教育部。教育部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

8.3 本预案由教育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教育部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依照本预案规定执行。

9 附件

9.1 名词解释

9.1.1自然灾害:包括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9.1.2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指自然灾害发生对受灾地区学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事件。

9.1.3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学校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4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灾害分级

9.2.1洪水灾害

(1)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②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30人以上死亡、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重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④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较大洪水灾害包括: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②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一般洪水灾害包括: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②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造成灾害发生区域人员受伤,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下。

9.2.2 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9.2.3 地质灾害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包括:

①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9.2.4其他自然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参照以上列出险情和灾情级别。

9.3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9.3.1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准备;

②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②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②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③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④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⑤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⑥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②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④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9.3.2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暴雨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②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③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④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③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④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⑤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④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9.3.3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温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1)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①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⑤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①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②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③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④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9.3.4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对寒潮预警标准中的大风标准,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制定,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②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③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④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⑤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②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

取防寒防风措施;

③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②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③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④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9.3.5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②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②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③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②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9.3.6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②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②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⑥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3)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④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4)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9.3.7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准备;

②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②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②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③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④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⑤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②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9.3.8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②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③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2)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②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③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④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⑤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3)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④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9.3.9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①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②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③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④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⑤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⑥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①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③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9.3.10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①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

②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③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2)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②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③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④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3)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①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②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③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④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9.3.11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①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②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①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②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③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④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①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②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③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ao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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