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存在主要障碍及几点对策(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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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存在的

主要障碍及几点对策

驻胶带股份军事代表室 廖振魁 周烈忠

摘 要:民企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妨碍了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和武器装备采购优化的落实。本文针对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开展了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对策的初步探讨。

关键词:民营企业 军品研制生产 障碍 对策。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这为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党的十七大更是提出了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的战略任务,强调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在政策上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的开发及其产业化。

在国家政策“开禁”后,大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对进入军品领域表现出莫大的热忱,部分企业还自筹资金进行了预研和产品的研制,其中有爱国主义的情节,更多的是看中了军品领域广阔的市场、较低的风险和较为丰厚的利润。但在民营企业进入军品领域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障碍和问题,有的还严重地挫伤了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的积极性,也影响到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制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设和发展。从中外装备的发展历史来看,民营企业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应重视民营企业在参与军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障碍,积极探索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促进武器装备又好大快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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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的积极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基本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加之军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因此我军国产武器装备基本上都是由原十大军工集团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的研制费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拨款,这些单位“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浪潮的搏击中,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掌握领先的技术、善于管理便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否则就会销声匿迹。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自然要去拼、去投入。因此民营企业掌握的部份技术往往领先军工企业,特别是在信息时代快步走来的今天,民用高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快于军事高技术。在军队信息化建设中,发展信息化武器装备体系所需要的信息技术,特别是核心信息技术,相当一部分掌握在民营高技术企业手中。

民营企业参与军品领域的直接好处是可以大幅度节约国防开支、加快武器装备发展步伐。例如采用现成的数字信息民用高技术,发展新型信息化武器装备或对旧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只要利用民营高技术企业的技术储备并加以军事化就可基本满足需要,军方不必再投入巨额资金开发军事高新技术,可以大量节约武器装备的前期开发费用;向民营企业购买“货架产品”和“现成技术”,比军方事事自己做来得更省时、省力、省钱。让国企和民企来参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某种意义上可用一句话来说,“国有企业是用今天的钱去买明天的装备,而民营企业是用明天的钱去买今天的装备。”另外,一些先进的民用技术转为军用,可大大缩短武器装备的研制和生产周期,减缩军工产品的实验验证周期,可以使部队尽快得到质量好、可靠性高、性能先进的武器装备或所需的技术。因此民营企业进行军品市场,对于加快我军装备的更新换代,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弥补我国国防科技的不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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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作用。

二、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

1.政策、法律上的限制。尽管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意见》为民营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建设扫除了体制障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意见》只属于政府的框架性文件,在现实环境下,如果缺乏有效的配套法规和措施,就不可能积极推进,无疑又会流于形式。同时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已明显滞后改革发展的需要,阻碍了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创新机制的产生,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人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等。

2.在获得国家技改投入、享受军工产品免税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国有企业在参与军队重点型号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后,经申请、报批,相当一部分都可获得可观的国家技改投入,而民营企业却无法分享到此羹。而在免税待遇上民企更是望尘莫及,在国防产业的税收政策中,不是仅仅按照最终产品确定税率的,而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出身”来确定是否免税。尽管一些民营企业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任务,但在土地税、流转税、增值税等方面并没有得到减免。上述二点使得民营企业同国有军工企业竞争者相比,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大大降低了他们参与军工的热情。

3.信息上的不对称。民营企业缺乏规范、系统、权威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军品市场需求的信息掌握很少,使得民营企业在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中丧失很多机会。由于没有固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沟通渠道,军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也不能有效、及时地了解哪些民营企业拥有其需要的产品和技术,这成为民营企业参与军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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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主要障碍之一。在招投标中,我们没有完全执行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即便有招投标,能得到招投标信息的只是那些圈内行业,这样便把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挡在军品研发的门外。我国现有的武器装备,大多都是国有企业研制生产的,这并不能说明所有的国企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就一定比民营企业高。而恰恰相反,现在许多的新技术、新材料往往开始是由民营企业开发出来的。民营企业不能研制生产出军方所需的装备,这主要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如新一代的重点型号装备研制所需的新材料、成附件,一般民营企业不可能获得这方面的信息,更谈不上参与研发的竞争了。

4.原十大军工集团行业的垄断。我们的武器装备研发大部分都是在行业内部进行的,也就是说造船行业进行我们军用舰船的研发,造飞机的行业进行我们军用飞机的研发,行业之间都不存在优势互补,就更谈不上民营企业的进入。政府部门也没有设置民转军的专门管理机构,大批民用高技术没有转入军工正规方式和渠道,加之军工集团的行业垄断,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的难度非常大,面对大有作为的军工市场只能望洋兴叹。现行的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垄断以及不能充分向民营企业开放和广泛吸纳民用高技术,致使军工科研与生产的管理和运行还处于比较封闭的环境中,低效率管理、低效益投入、低水平重复现象比较严重。

5.技术壁垒问题。某些领域的军用标准陈旧,军品采购时仍执行陈旧的军用标准,这为民用高技术、产品进入军品领域设置了不必要的“门槛”,造成了不平等的技术壁垒。目前,我国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完全是两套体系,我国现行的军用标准,很多还在沿用前苏联与美国的旧体制、旧规范,不少标准已失去了先进性。如我国很大的一部分军用材料标准已经在国际上处于落后水平,民口通信方面的某些电子产品标准已高于军用标准等等。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武器装备的现代化,而且还形成了排斥民用高技术资源进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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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市场的技术“壁垒”。

6.军品研制生产的“神秘”性。由于国防武器装备的特殊性,造成我国国防军工行业长期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这就给我国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造成了一层“神秘的外纱”。民众对我国的武器装备的了解甚少、民用企业对国防军工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除少数经常与国防军工单位联系的企业外,大多数民营企业不知道武器装备及国防科技工业需求是什么技术,因而认为军品的研发和生产是与自己很遥远的事情,更不用说去参与和竞争。个别民营企业认为军品没自己的“市场”,军品订货量本就不大,相对的市场空间较小,自己不需要再抢军工企业的“饭碗”。因此,我国缺少一个如何让民营企业或民用高技术、产品进入军品领域的平台。

三、几点对策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在新军事革命条件下,我军实施军事转型和军队信息化建设,迫切需要民用高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而掌握高技术和高技术产品的民营企业也急需与军方联姻,进入国防采办领域。但是,尽管军地双方互有强烈需求,要真正做到军方或军企与民企联姻,使民用技术顺利转为军用,还必须有一整套相关法律法规作保障。国家、军队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发的竞争及相关技术向军用方面转化,力求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和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加入到军品研发的行列中来。

在这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美国联邦政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出台了《联邦采办简化法》、《武装部队采办法》、《签订合同竞争法》、《反托拉斯法》、《采购美国货法》、《政府合同法》、《国防生产法》、《小企业法》等。在规章层面,美国联邦勤务总署、国防部和国家航空航天局共同制定了《联邦采办条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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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基础上,国防部又颁发了《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这两个条例详细规定了民用产品和技术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计划制定程序和合同签订方法。上述法律和政策推动美国民企转军和“民技军用”战略的顺利实施。

2.调整税收、投融资、土地等政策。调整税收、投融资、土地等政策,实行国营、民营企业平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参照军工企业特别是大军工集团的税收、融资、土地优惠政策,给承担军品任务的民营企业以适当优惠,统一优惠政策标准。推动主要以企业身份作为支持依据向主要以项目为支持依据转变,在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对需要鼓励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工的研发和生产,促进民用技术向军用方面转化。

3.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及工作运行渠道。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有关军工企业及研究院所征集技术需求及攻关项目,摸清军工行业的需求以及技术“瓶颈”,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如网络交流、合作洽谈等方式,寻找先进适用的民用技术。要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与国防军工企业相互交流,多方接触共同研讨,提出应用合作方案,并对合作方案组织有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企业的骨干进行专项论证,评估其转为军用的可行性。打破行业垄断,并吸收优秀民营企业参加,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武器装备研制需求招投标。对于民用技术已转化为军用产品的项目,要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阶段性的分析总结,以利于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

4.引入四个机制,打破行业垄断。要适应新的形势,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综合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重新构筑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的新格局。为了提高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的研发和生产,应打破行业垄断,制订鼓励民企参与的政策,并建立完整的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民营企业不仅可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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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工业建设,而且应从政策等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在大部分军品领域和国有军工企业去同等竞争。作为军方或技术成果需求方要建立适宜于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研制评价机制,并建立民技军用特点的科研成果评价与选择机制。应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优势,打破目前军品生产封闭、垄断的系统,形成军工市场有序竞争局面,也迫使军品生产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和管理,从根本上改进原军工集团在武器装备研制中的“拖、涨、降”现象。

5.建立军民一体化的通用技术标准。我国现行的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技术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各有各的特点。而从长远发展和世界先进国家的做法来看,军用标准向民用标准靠拢是大势所趋。因而,为促进“民技军用”发展,当现有军用技术落后于民用标准时,就采用民用标准作为军用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要适应技术发展,及时更新、调整军用标准;在不影响产品军事效能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取消不适时宜的军用规范和标准,努力用先进的民用标准代替落后的军用标准;应逐步建立一套军民合一的技术标准,为民营企业承担军品研制和生产任务消除技术障碍,达到既要有民用产品的先进性,又要有军工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以适应未来战场环境的需要。

6.建立发达的中介体系,推动民技军用战略的实施。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各种中介服务体系健全。我国要建立军民结合的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就必须在原有军工管理计划为主的模式中引入市场机制,中介服务体系可在其中发挥较好的作用。通过建立发达的中介机构,消除民营企业对军品研制生产的神秘感,让民企和军企能相互了解,为军、民企联姻牵线搭桥,为民企进入军品领域铺平道路。一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民用工业和技术基础的调查研究,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库,便于军工部门查询,加强与其中一些具备参与军品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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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条件企业的联系,鼓励他们参与军工建设。二是建立相关领域军品市场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广告、报刊杂志、政府网站、专题会议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更广泛地面向有条件参与军品工作的社会各界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的宣传贯彻。三是中介服务组织在合同签订、标准协调、技术评估、管理培训和民用接口等方面充分发挥沟通桥梁作用,促进民技军用的落实。同时,由于军品生产的特殊性,在建立中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采用资质认证、定期评估的方式审批和监督中介服务组织,规范中介服务活动有序、规范开展。

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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