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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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苏政办发〔2009〕4号)

1.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林龄 新造林 单位 元/株 补偿标准 按实际所消耗的资金、劳力计算或按10元/株计 杨、柳、水杉、池杉、泡桐、3000-4500 幼龄林 元/亩 刺槐、松等 榉树、银杏等珍贵用材树种 按以上标准1.5-2倍计算 杨、柳、水杉、池杉、泡桐、2500-3500 用 中龄林 元/亩 刺槐、松等 榉树、银杏等珍贵用材树种 按以上标准1.5-2倍计算 材 杨、柳、水杉、池杉、泡桐、2000-3000 林 近熟林 元/亩 刺槐、松等 榉树、银杏等珍贵用材树种 按以上标准1.5-2倍计算 杨、柳、水杉、池杉、泡桐、1000-2000 成熟林 元/亩 刺槐、松等 榉树、银杏等珍贵用材树种 按以上标准1.5-2倍计算 防护林 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计算 特用林 2.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种 桃、李、杏、梨、柿、樱桃、单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栽植密度 元/亩 苹果 枣、石榴、山楂、板栗 元/亩 15000 2000 60株/亩 12000 2000 60株/亩 葡萄、花椒 桑树 元/亩 元/亩 12000 5000 2000 2000 60株/亩 1000株/亩 3.零星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 补偿方类别 式 说明 规格 单位 补偿 标准 5cm以下 元/株 5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10cm 10-15cm 10 100 杨树、泡桐、水杉、池杉、柳树、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零星树木 砍伐补偿 木归树权人所有 35cm以上 10-15cm 50 100 15-25cm 元/株 25-35cm 60 80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15-25cm 元/株 25-35cm 80 60 35cm以上 竹林 每平方米3丛以下 杞柳等三条 每平方米3丛以上 元/丛 元/平米 元/丛 40 10 10 5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10花木苗圃移植 元计算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每平方米20-30元给予补偿;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20-30元进行补偿;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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