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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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及有关章节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 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省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他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和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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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有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

第二章线索管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领导交办的;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 (四)办案中发现的; (五)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六)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七)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八条 对口头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征得其同意可以录音录像。笔录经本人阅读无误后,由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自首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录音录像正本经本人、制作人共同签名后封存。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告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控告人、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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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处理。处理后三日内报举报中心备案。

第十条 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案件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专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对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审查,定期核对、分析。

第十一条 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评估。评估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具有初查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按初查程序和要求实施初查,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

(二)认为不具有初查价值的,或者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或者属于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或处理后报举报中心备案;

(三)认为暂不具备初查条件,但有待查价值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列为缓查线索,缓查线索应当由专人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反贪污贿赂部门的案件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线索,报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线索,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线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对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线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以上案件线索备案,应当逐件填写《重大案件线索登记表》,并在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将案件线索材料和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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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十三条 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实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统一管理制度。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线索受理后三日内报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侵害公民权益事件线索应当在受理当日上报。

第十四条 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接到或者发现下列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一)科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 (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嫌渎职犯罪的;

(三)涉嫌渎职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类犯罪,达到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的;

(五)司法机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以上的司法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

(六)涉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权犯罪,造成死亡一人以上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涉及对象为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的;

(八)其他涉嫌重、特大渎职犯罪的。

第十五条 上报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应当逐案填写《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线索主要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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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原件报送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受理当日报送。

第十六条 刑罚执行和劳动教养执行以及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于发现或收到后十日内,填写《监所检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登记表》,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备案材料。如有不同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以《交办函》、《督办函》的形式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交办、督办案件线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线索,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一般在受理后三个月内办结,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书面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对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结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原因,并逐月层报调查进展情况。

第三章 初 查

第十九条 经审查认为应当对案件线索初查的,应当制作《提请初查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

《提请初查意见书》中应包含初查方案,初查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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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a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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