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力城标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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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租 承 租

租 赁 合 同

方:北京安达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方: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北京安达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承租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承租方租用出租方房产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出租方同意出租、承租方同意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富力双子座B座 2603 房间(为电梯显示楼层)(毛坯房)作为办公用房(以下简称该房产),该房产的租赁面积为 324.16 平方米(以下简称本合同租赁面积)。其位置及平面图详见合同附件一。

2.承租方将该房产作为办公用途,并取得所经营行业相关合法证件。除此之外,未经出租方和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产的用途。

第二条 租期及租金

1. 该房产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其中免租期 个月, 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内不免物业管理费。租期届满后,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产。

2. 租期届满时如承租方需要继续租用,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出租方

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并与出租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3. 该房产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未含物业管理费,承租方需连同物业管理费一起

交纳).

4.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18元/平米/月(包含空调费),按本合同租赁面积合计月

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5834.88元。具体物业管理内容及标准以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为准。

5. 若有涉及计算非满月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情况(如入住、免租期、退租、扩租),日租金及日物业管理费均以:(月租金+月物业管理费)÷ 30天计算。 6. 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房产租金标准不予调整,经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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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押金

1.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出租方交付该房产 3 个月的租赁押金(以下简称押金),合计为人民币 元,作为承租方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约定及条款的保证金。押金不计利息。

2.在租期内,押金不能用于承租方充抵租金或用于其它消费。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在解除本合同时,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以押金直接冲减承租方所欠出租方的各项费用。如该押金仍不足以冲减所欠费用,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收取所欠费用。

3.租期届满时,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出租方应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方: (1)承租方已全部履行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2)承租方已经向出租方交还该房产;

(3)出租方已经确认承租方对出租方无任何支付义务和赔偿义务。

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押金的期限应在出租方做出书面确认之后的30日之内。

承租方在租期届满时向出租房书面提出确认申请,出租方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10 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否则视为出租方已经确认承租方符合全额退还押金条件。出租方应在30日内退还全部押金。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 月 支付,付款日期为每月25日支付下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2. 承租方按“押三付一”的方式支付首付款。包括押金人民币 元,一个月的

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免租期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承租方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首付款共计人民币 元支付给出租方。 3. 租金及押金以人民币支付。

4.承租方可以现金、支票、电汇转帐的形式交纳租金及押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交付现金

之日为付款日,其他方式的以应付款到达出租方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付款地点为出租方财务部或出租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 房屋维护

1. 自出租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承租方如因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

的原则下,可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在开始装修前送出租方审批并备案。出租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承租方的装修方案予以批复。如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由承租方将该装修方案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承租方才能开始施工。

2. 出租方按该房产的现有条件向承租方提供用房。在租期之内,承租方事先未征得出

租方同意,不得在大厦所属公共区域的任何部位做标记、广告、粘贴、涂改、钻孔等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毁坏或改变该房产的主体结构及外观。

3. 承租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对该房产内的设备、设施等的状况进行确认,合理使用

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承租方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自然磨损和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除外),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 如承租方对该房产的改造、装修或维护侵犯了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承租方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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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 2. 3.

第六条 出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本合同并且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出租方应在 5日内向承租方交付该房产。

对承租方提交的房屋装修方案予以审核、批复。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支付房屋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和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条件下,出租方保证承租方正常使用该房产,保证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但由于非出租方的原因而使该房产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租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各项条款以及出租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受此影响。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保证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租赁房屋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承租方在此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该房产的产权转给第三方,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本合同对承租方依然有效。 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下,出租方有权在大厦任何部分安装合适的设备设施等,并有权拆除、更换这些设备设施,但不得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应尽量减少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干扰,并负责修复因此对该房产造成的损害。如确实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需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并赔偿相应损失,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方有权在本大厦内进行翻新、更改通道或改善工程。出租方应尽量减少由此给承租方带来的干扰,包括对光源和空气流通的影响(承租方不得以不方便、扰乱、业务损失、面积损失或其他理由要求出租方承担损失)。如确实影响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出租方需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并赔偿相应损失,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 5.

6.

7.

8. 出租方有权决定对本大厦外墙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力转让或委托给他人。 9. 出租方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房产而出具的任何通知或送达的任何传票,出租方必

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方。

10. 出租方保证承租方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展自身经营业务的所有必要手续时向承

租方提供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所需文件,出租方需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承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1. 按时缴付所租赁房屋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2. 租赁期间发生的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停车费等有关私用消费,由承租方按

《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和供应单位之收费单据按时支付。 3. 承租方不得以该房产的使用权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担保。 4.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产挪作他用。

5.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该房产转租他人使用。经出租方书

面同意后,承租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按要求向房屋租赁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向出租方备案。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承租方应与接受转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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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方的通知后,应配合出租方履行相关手

续。

7. 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第五条房屋维护条款。

8. 承租方不得在本大厦门厅、楼梯、通道及其他公用区堆放货物、家具、垃圾,不得

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单元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9. 承租方不得在该房产内进行任何妨害出租方或本大厦其他租户的活动,不得在该房

产内制造滋扰第三者的噪音、震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10. 承租人依照出租人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垃圾桶内放置垃圾,不得向服务管道内倾

倒可能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11.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与承租方有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

纠纷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 承租方在迁出上述房屋时,必须把在租期内自置之全部家私搬走,如果承租方在租

赁期届满后仍未把家私全部搬走,视为承租方对余下物品放弃权利,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而不作另行通知。

13. 承租方自行负责该房产内的清洁卫生及安全问题。 14. 承租方的代理人、雇员、被许可人的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均被视为承租方本身的行为,

承租人须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15.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须同时签署《物业管理公约》,否则本合同无效。承租方

必须服从物业公司按管理规定实施的管理。

16. 承租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进行验

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由出租方保存备案。 17. 在获得出租方批准的前提下,承租方有权以出租方指定的统一字体,在本大厦的指

示牌(如有)上有偿展示承租方的名称。该字体及指示牌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全权安排设计制造及摆放,若因承租方本身的任何变故需要更改指示牌内容,相关费用须由承租方负担。在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出租方可以搬迁该招牌到本大厦其他地方的权利。

18. 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该大厦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续租权。 19. 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根据第六条第10款提供相关文件。

第八条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

1. 承租方如有续租要求,须在本合同租期届满之日前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

面续租申请。本合同租赁期内,承租方享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有续租优先权。如承租方未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则本合同于租期届满时自行终止,出租方不再另行通知,并有权将该房产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2.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后 10 工作日内将该房产

交还出租方,并与出租方共同验收该房产及附属设施。如有严重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承租人须负责赔偿。

3. 如承租方到期不能腾空该房产,则视为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享有该房产内所有物品

的处置权,并承担出租方代其腾空该房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房产内物品进行保管、搬运、仓储等费用。该费用将从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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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补偿该费用,承租方还应就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归还该房产的所有钥匙。 5.租期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无偿受让该房产内所有装修。

第九条 出让

1.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将本合同赋予承租方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之抵押; (2) 将该房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以承租人以外的他人名义对外挂牌;

(4) 将该房产内的装修、固定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或用之作为抵押。 2.出现下列行为和事件时须重新确认本合同:

(1) 如承租人是以合伙关系组成而合伙组成发生变更时;

(2) 如承租人是个人(包括原合伙承租人中的唯一生存者)而其遭遇死亡、 精神

失常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变故时;

(3) 承租人是公司而其被收购、改组、联合、合并、自愿清算或拥有公司多数有股

票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他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发生变更时; (4) 承租人是公司而其名称改变时。

如发生上述变化,承租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第8条的规定于指定时间内交回该房产。

第十条 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出租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承租人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在醒目位置公告,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需要承租人采取临时措施,

以及非出租人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共用设施停止使用时;由于市政及其相关行业部门的原因造成电网跳闸、电流不稳定因素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

用进行维修时;

3.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时;

4.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时;

5. 由于自然灾害,本大厦内、外不能归咎于出租人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使承租人人

身或财产蒙受损失时;

6. 由于承租人的原因所造成承租人的人生伤害或财产损失时;

7. 由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需要或出租人意志之外的原因造成燃料、材料、水等的供应缺

乏而使公共设施中断时;

8. 由于政府及其它社团施工而造成的影响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承租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关于房屋维护的条款,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的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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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知后15个工作日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出租方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如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不予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租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承租方义务条款,且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不予纠正的,则承租方构成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因承租方违约解除,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书面解除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应:

(1) 立即搬出并交还该房产;

(2)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 月租金的200% 计算; (3) 赔偿因承租方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以上第(2)、(3)项的数额,由出租方直接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承租方补足。

出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且在接到承租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否则出租方构成严重违约,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所付押金及租金余额全额退还承租方,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租金的300%计算,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因此而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且承租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搬出该房产。

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退租。如出租方(单方要求)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90天通知承租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及承租方所付押金)退回承租方并按月租金的20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如承租方提前退租,应提前90天通知出租方,并按月租金的200 %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扣除,剩余款项全部退还承租方。押金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承租方补足。合约期满期,承租方应按期迁出,承租方逾期不迁出,出租方有权直接收回物业。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则应该补偿守约方不足部分。

如果承租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未交付或交清租金延长最长不超过两周,除继续有义务交纳该租金外,还应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超过两周后每日滞纳金是每月租金数额的3%。承租方有义务立即向出租方缴交应付清的一切款项。 如果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电费、水费、煤气费等各项应缴费用,延长最长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后,逾期每日应按承租方应缴费用总额的 1%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拖欠上述费用超过 30日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空调、供暖等物业服务的措施。

出租方须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之房屋,并在承租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支付所有款项之日交付该房屋的钥匙。延期最长不超过2周,在2周之内,本合同租赁期限顺延;超过2周须向承租方支付每日月总租金的3% 的违约金;超过1个月后,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返还承租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承租方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逾期交还房屋,按标准的日租金的[2]倍支付该房产的逾期占用金。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该房产:

(1) 承租人破产或进行清盘(除合并或改组的清盘外);

(2) 由于承租人欠第三者款,其在该房产的物品被查封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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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因以下不可抗力情形被阻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地震、台风、

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事故、骚乱、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或受阻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统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以及经公证证明的该事件的文件,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蒙

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应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手段尽量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力争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易名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改变本大厦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承租方对出租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出租方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承租方。

第十四条 限制及禁止事项

未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出租方全权决定是否批准),除显示地址外,承租方不得利用“富力双子座写字楼/大厦”,或类似文字作任何商号名称或宣传。

第十五条 声明

本合同签订前双方签署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有与本合同不符,均以本合同为准。

出租方、承租方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责任,一方泄露合同内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六条 放弃权利

当承租方发生违约,而出租方已收取租金时,不能视为出租方放弃追究违约的权利。出租方放弃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权利,只能以出租方书面签字为准。承租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数额时,或出租方接受数额不足的租金或其款项时,均不能视为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少缴款项,不影响出租方追索欠租金及款项的权利,亦不影响其按中国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同样,承租方支付租金并不能被视为放弃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方权利、义务的委托

出租方可授权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代为行使出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而无需事先征得承租方的同意。出租方在做出该授权委托时应及时将委托事项书面通知承租方,并保证承租方可继续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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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除争议事项,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善意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 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贰份,出租方执壹 份,承租方执 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须向出租方出示承租方的营业执照及签字人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如签字人是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还需出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

4. 如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规章规定需将本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双方同

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由出租方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5. 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

协议方为有效。

6. 本合同之附件及以后可能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出租方银行帐户:

人民币开户银行: 人民币账户名称: 人民币帐户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盖章: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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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z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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