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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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

1.出版法、特征及其表现形式 出版法:

广义的出版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出版活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合。狭义出版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并以出版法命名法律文件。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出版法,但我国有调整出版关系的法律。因此,我国有广义的出版法,但无狭义出版法 特征:

1.出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对某一地域内的全体从事出版活动的人均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法律规定中的一部分。

2.出版法律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违反法律规定,国家出面加以惩处。

3.出版法律规范通过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出版活动关系,规范出版活动当事人的行为。以达到建立良好出版秩序的目的。 表现形式:

1.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出版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刑法》、《合同法》等。

3.行政法规: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如国务院发布了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8月21日发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

4.行政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他直属部门发布的实施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6.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的含义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各关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解释。

7.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签订的调整出版活动的协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92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1886年诞生,1887年12月5日生效;1992年10月30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国必须遵守该条约

2.一法五条例

《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3.出版法规与职业道德

1.出版职业道德是从事出版活动的人应当说遵守的特殊社会道德规范。书业所有制问题对职业道德的影响,经营规模和企业品牌对职业道德的影响,法制建设薄弱对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

2.职业道德属于道德的范畴,但职业道德又不同于一般道德。职业道中的一些规则已被法律吸收,成为法律规范,违反这些道德规范就是触犯了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些

职业道德已被行业规范或单位纪律所吸收。违反这些职业规范,同时是违反单位纪律或行业纪律,要受到单位的制裁或行业协会的制裁。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开除贸用、开除。

4.什么是出版自由?

定义: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法律保障(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

历史上的第一:《人权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5.什么是行业协会?各个国家行业协会比较分析。

行业协会是按照同业公认的原则,由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服务的群众团体性机构

中国出版行业协会比较分析 一、社会结构

日韩等国市场经济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社会呈多元三层结构:政府组织、经营性市场组织、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日韩社会的金字塔结构能够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中国社会还是一元二层结构为主:政府组织、经营性市场组织。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独立形成一类组织。因此,中国社会的哑铃式结构,缺乏协会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二、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

日本协会按设立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官民联办协会和民办协会两种类型。它们和政府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韩日属于上下结合模式。

在我国经济转型期,行业协会主要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生成途径。 三、法律环境

日本、韩国协会大多都有成熟的法律、法规。日本各类协会大多数为非官方机构,其中多数具备公司法人身份,依日本《会社法》及日本《商法》的相关法律设立。

目前,在中国基本还没有一部完全针对社团和中介组织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涉及到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除《民法通则》有原则性的规定外,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属于规范社团登记程序,不能适应行业组织的发展。

四、政会关系

日本的政会关系比韩国密切,而且用法规固定下来。协会与政府机构间的关系是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韩国属于“小政府、大协会”的市场管理模式,协会分担了政府的很大一部分管理职能。 我国的出版行业协会有相当部分是由政府部门转变和组建的,国家对于这些协会拨经费、给编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二政府”。

五、一般职能

协会的一般职能包括:代表、沟通、协调、监督、公证、统计和服务等。在所比较的17项职能中,韩日的行业协会覆盖14项以上,而我外经贸系统的行业协会只有6项是全面覆盖的,5项只是部分覆盖。

日本出版行业协会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行业自律2.行业海内外扩张 3.激励行业发展

韩国出版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1.市场监管职能 2.促进出版业发展 六、权力来源

日本、韩国协会的权力来源:第一类是通过法律授权取得的协会。如日本文化厅曾授予六家协会著作权仲裁的权利。第二类是政府委托成立。如韩国刊行物伦理协会,由政府全额拨付运营款项,代替政府行使对市场出版物和各类广告的审查权。第三类是通过协会内部章程契约成立的协会。如日本大学出版社协会等。

我国出版行业协会的权利主要来自于政府职能的转移,部分由民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自发形成的。

综上比较,我国协会的发展水平同国外同行协会存在着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1.协会运行的宏观环境方面不完善。2.协会自身建设方面急需加强。

6.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出版单位的设立

1.出版单位设立的方式

1.登记制(相当于法人成立的“准则主义”) 法律先规定出版法人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经有关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出版法人资格。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采之。

2.自由制(相当于“自由主义原则”)

国家对出版法人的设立完全不管,设立出版法人不需履行何种手续,全凭自由。该主义是自由主义的产物。原联邦德国采之,现已不采用。已改为登记制。

3.保证金制

是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才能进行出版活动的制度,这是一种经济限制的手段。 1987年以前的香港采之,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及二个担保人等条件,出版单位既可开业。

4.审批制(相当于“许可主义或称行政许可主义”) 审批制是指一国的公民或法人设立出版单位,首先必须向该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设立出版单位的发起人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之后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出版发行活动。

我国采取行政审批制。审批可由一个主管机关审批,也可由多个主管机关审批。 2.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条款外,另外还规定审批设立出版单位,应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3.出版单位设立的程序 1.提出申请

向省级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2.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审批(90日)。领取出版许可证。

3.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6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出版单位就可依照相关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出版单位的变更

出版单位的变更是指民法的法人变更制度。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发生的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涉及法人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的变化。如: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等因素的变动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

1.出版单位的发生组织上的合并、分离。 (1)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分立的形式: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3)出版单位组织上合并、分离的程序

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出版单位的其他事项变更按照新设规定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取得许可证后,再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P120、121 出版单位的终止

出版单位的终止又称为出版单位的消灭是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即出版单位在法律上不再存在。

1.引起出版单位终止事由

《出版管理条例》第18条、19条、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出版单位终止的事由:A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 B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

2.出版单位终止的程序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其终止程序为:A、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B、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C、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登记后在一定期限内一直未从事出版活动的,其终止的程序为:A、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B、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7.出版单位的管理

一、出版管理机构

(一)世界各国对出版单位的管理都采取多头管理制。我国也采取多头管理制。

(二)我国的管理单位是以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各司其职,共同管理的管理模式

1.《出版管理条例》第6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边区内的管理规定,对墨守成规区内部的出版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2.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出版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初始登记与年检。税务部门对出版单位进行税收管理。

二、我国对出版单位的管理形式——主办主管单位负责制 三、管理内容

(一)出版单位总量控制和年检登记

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对我国出版单位的数量和运行情况进行的管理。 (二)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制 (三)书号、刊号、版号管理 (四)质量管理 (五)样本管理 (六)人员管理

8.出版物内容的管理

一、出版物内容的管理方式 1.预审制

预防制是指事先限制的出版管理制度,即在从事出版活动之前,国家通过各种条件的设置控制出版主体的进入,从而在源头上为出版活动的健康把关。

英国:

王权时代的出版管理——出版特权与预审制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行业公会与法律控制、 协会权威的形成

目前仍有一些国家在新闻出版法中明文规定对部分出版物的内容实行预审制度。德国、日本主要集中在教科书方面。

2.追惩制

追惩制是对出版主体的过失采取事后惩治的出版管理制度,即在出版物出版发行后,通过有关机构审读样书或社会舆论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依照出版法律或其他法律予以惩处。

西方国家对出版活动的调控采取追惩制,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要对出版、印刷、发行责任人予以明确,规定实行出版物版本呈缴制度。西方国家用以调控出版活动的法律比较细化,调控范围很广,几乎囊括了出版活动的所有方面。

基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原因,我国对出版活动的调控采取预防制,同时带有追惩制的一些特点。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0条、第23条、第33条分别规定实行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审批备案制度、出版物样本送缴制度、印刷或复制许可证制度。

第25条规定实行出版单位编辑责任制度,即如果编辑失职,就要追究出版单位法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出版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带有一定追惩制的成分。

结论:我国的出版调控法规规格低于西方国家,因而稳定性、完善性方面弱于西方国家。预防制或者追惩制只是一种调控出版的手段,只要有利于本国出版业的健康发展,可以两者兼用。

二、发达国家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

西方各国崇尚言论出版自由,但是出版法律均对出版物内容加以严格的限定。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但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以内容为基础的对言论出版进行限制的法律。

1.对妨碍政治、影响国家安全出版物的管理 莎士比亚的《理查二世》、德莱塞 的《美国悲剧》。 美国:1940《史密斯法》、1982《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1983《维护国家安全信息》 2.限制淫秽、色情出版物

英国处理淫秽出版物的法律依据是1957年通过的《淫秽出版物法》,1959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款规定,无论是文章、出版物或杂志,如果从总体上看具有腐化读者趋势的,均可认定为淫秽出版物。

3.对诋毁宗教出版物的管理

《撒旦诗篇》 1989年2月14日,霍梅尼宣布判处英国作家拉什迪死刑。霍梅尼的支持者当众焚烧《撒旦诗篇》

4.对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出版物的管理 三、我国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 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26条、第27条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出版物内容进行管理的规定。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社会制度和国家性质不同,各国对出版物的内容限制却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有关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方面。

(一)对涉及国家、政府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等内容的出版物 1 .关于国家安全的出版物

2.关于党和政府的文件、法律法规汇编等出版物 3 .有关军事题材的出版物 4.有关港、澳、台的宣传报道 (二)、对民族、宗教出版物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相应的条款,即“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 (四)、淫秽、色情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 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 . 地图出版

3 .描写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出版物、革命回忆录 4 . 美术、摄影、挂历

5 .有关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对台工作秘密史料 6 .名录

7 .纪实作品和回忆录 9.出版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的基本原则

出版合同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出版者交付作品,出版者以出版物形式将作品公开复制发行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合意性2.有偿性3.诺成性4.双务性5.期限性

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原则

10.出版合同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出版合同的种类

1 图书出版合同、报刊出版合同、音像制品出版合同和电子出版合同 2 本版出版合同和外版出版合同

3 书面出版合同、口头出版合同和在线合同

4 已创作出作品的出版合同和未创作出作品的出版合同

5 有效的出版合同和无效的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名称 2 合同序言

(1)授权人(著作权人或其他授权人)的简明信息。 (2)出版者的简明信息。 (3)作品信息。 3 授权条款

4 授权方的义务与权利 5 出版者的义务与权利 6 其他条款

11.图书出版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中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许可出版者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图书形式使用,由出版者承担印刷与发行费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1 图书出版权许可使用具有相对专有性 专有出版权的法律特征:第一,享有许可使用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有排除其他出版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其他出版者不得再以同种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享有许可使用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有排除著作权人使用该作品的权利。第三,出版者只能在图书出版合同中的明确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超出专有出版权许可的范围。

2 图书出版合同的标的具有无形性特点

出版者被许可使用的是有形财产上的无形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 3 图书出版合同中的标的的权利与载体具有可分性 4 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5 图书出版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12.图书出版合同的主体、客体、形式、内容

图书出版权许可的主体:著作权人

1 原始著作权人:自然人、法人(法人作品、职务作品) 2 继受著作权人:包括依法继承或受让著作权者。 图书出版权被许可的主体:图书出版者 1 登记制成立的出版社 2 我国的图书出版者 图书出版合同的客体

(一)图书出版合同的客体是文学艺术作品

对古籍单纯的标点是否构成作品存在一定的争论。 (二)图书出版合同的客体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三)图书出版合同的客体是能以图书形式出版的作品 图书出版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著作权的对象

图书出版合同的内容

(一)图书出版权专有许可使用的方式和区域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出版社只能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

发行区域是出版社对该作品发行权的使用区域,一般限制在合同规定的区域中。 (二)图书出版权许可使用之对价:获酬权 我国现在通行的稿酬方式有三种:

一是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 ×字数(千字为单位)+印数(千字为单位) × 基本稿酬 × 约定比例数。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二是一次性支付稿酬。

三是按照版税率支付稿酬。计算公式是“定价﹡印数﹡版税率”即“码样﹡版税率”。 对出版社积压图书和减价出售的风险未予考虑,实践中出版社也忽视这些问题。

(三) 图书出版合同之期限及其法律效力

新《著作权法》取消了期限的限制,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期限。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一般从合同成立时算,至约定的期限终了时止。 图书出版合同的期限即是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合同规定期限之外出版该作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依据,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重印

第十四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 年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重印。首次出版 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五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 日内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五)关于脱销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13.作品的概念

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有一定的表达形式2.具有独创性3.作品具有可复制利用性4.作品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1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广告语在我国的判例中也被视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也称口头作品,指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美国对此不保护,因为无法复制。)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 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3.曲艺作品 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舞蹈作品 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分离的情况。 拍卖

2.建筑作品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五、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包括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十、其他作品

15.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属于公有信息资源)

(二)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与新闻稿件的区别)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非创造性作品)

16.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取得: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2.注册取得制度3.其他取得制度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一般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 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6.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

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7.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8.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17.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著作人身权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也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

18.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9.著作权的主体

概念: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著作权的分类:

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二、国内主体和外国主体(二者的区别:1.保护条件不同;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3.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三、完整的著作权和部分的著作权 如作者转让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著作权后,或英美法系的作者卖绝版权等即为部分的著作权。

四、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 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为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享有完整的直接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法律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2.著作权的转让。 三、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重点:演绎作品比如翻译、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且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 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

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 三、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编辑作品是指编辑作品是指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 2.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 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的名义发表。 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

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一)、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

1.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归作者所有,但是法人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1)作品完成 2 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作品完成 2 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 2 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 2 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2.特殊规定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只是享有署名权。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

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0.邻接权(重点:出版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u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出版者权 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图书出版者的权利与义务: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包括邻接权和依合同产生的权利。 邻接权主要包括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专有权。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2、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字行、篇章结构安排等。 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保护期为10年。

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

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报社15日,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出版者的权利

1 禁止法定期间内“一稿两投” 2 转载、摘编权

对转载、摘编权的特殊限制是著作权人的“声明”。 3 文字性修改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1.著作权的限制(重点:合理使用)

一、概念: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 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二、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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