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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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鹰地税发﹝2010﹞28号

关于印发《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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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效能,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但其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分标准或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地税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理或经济惩戒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人员行为涉及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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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及绩效考核,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第二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除法定工资以外的津补贴。

第八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第九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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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四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惩戒:

(一)未对逾期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非正常户认定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审批延期申报的;

(四)对申请设立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户,未按规定核定税种并确定其收入级次的;

(五)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六)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七)未按规定上报欠税的; (八)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十)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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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十二)未按规定的时限查结、审结案件的; (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十四)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十五)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轻微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经济惩戒: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纳税人发票被盗、遗失、损毁等情况的核实、上报和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开具或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办理外来纳税人报验登记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十)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到期或已取消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及时恢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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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统一受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法制部门。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法制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负责责令待岗、取消评先资格行政处理的追究决定的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追究决定的执行;法制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员取消执法资格的追究决定的执行;财务部门负责对责任人员经济惩戒的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纳税人信访投诉、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重案审理、绩效考核、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对未及时提供执法过错行为线索或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机关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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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公安、检察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过错责任线索台帐,及时搜集、整理、记录相关过错线索。

第三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填写《执法过错责任调查审批表》,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后,根据过错行为的业务性质,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共同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案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辖区内对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案件涉及到的执法行为所进行的检查。

专案执法检查的职责划分:

涉及法律、法规等实体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税政部门参加;涉及违反税收征管程序、发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征管、发票部门参加;涉及违反征收会统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计财部门参加;涉及违反税务稽查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稽查部门参加;涉及违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法规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专案执法检查的程序: (一)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检查时要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了解被调查人工作情况,按规定收集证据,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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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情况。调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填写工作底稿。

(三)专案检查工作应当在批准检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听取被检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调查报告》上报法制部门。

第三十四条 法制部门对收到的调查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核:

一、 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 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 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法制部门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调查人员收到退回资料后,应按要求在10日内完成补充调查。

第三十五条 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应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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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决定;

(二)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部门重新调查。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列举情形的,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集体作出;对具有第十七、十八条列举情形的科级干部,其追究决定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第三十七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执法过错行为免(不)予追究决定书》,在10日内告知被调查人;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告知书》提前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提交陈述意见,对被调查人无异议的,制作下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人事、监察、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责任人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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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 对在日常执法检查、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绩效考核、征管考核或其他执法考核中发现的存在普遍性的执法过错行为,可以统一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 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减轻)责任追究的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装订整齐。

第四十条 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地税机关执法行为存在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地税机关根据执法责任过错情况,确定对其追究执法过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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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执法过错行为免(不)予追究决定书

XXX地税责免字〔 〕 号

对你 年 月 日________________的执法过错行为,已调查终结,现做出如下结论:

一、执法过错情况

二、调查结果

三、处理决定

地税机关(印) 年 月 日

送达人: 送达日期: 签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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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执行情况报告表

案件编号 执行部门 被追究人 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内容 签名: 日期: 执行情况 执行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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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一)

XXXX年XX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责任追批评教究总数 育(人(人次) 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合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行政处理 书面检查(人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通报批评(人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责令待岗(人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取消执取消评法资格先资格(人次) (人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附加惩戒 经济惩戒 人次 本本年季累数 计 金额(元) 本本年季累数 计 上季转入 未结案件 单位 本季发生 本季结案 季末未结 表一注:1、该表为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

2、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取消评先资格同时实施的,“追究总数”中只作一次统计。

3、未结案件季末未结数=上季转入+本季发生-本季结案;其中本季发生是指本季度新发生的未结案件,本季结案是指本季度

结上季度未结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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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二)

XXXX年XX季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责任追究形式 对应执法过错行为 14.1 批评教育 14.2 ?? 小计 15.1 15.2 ?? 小计 16.1 16.2 ?? 小计 17.1 17.2 ?? 小计 18.1 18.2 ?? 小计 被追究人次 本季数 本年累计 本季数 经济惩戒 人次 本年累计 本季数 金额 本年累计 取消评先资格(人次) 本季数 本年累计 备注 书面检查 行政处理 通报批评 责令待岗 取消执法资格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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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注:

1、该表为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

2、该表“对应执法过错行为”栏次,分别对应本《实施办法》第14—18条所列举的执法过错行为,为减少文字表述,各设区市局填报时以代码表示,如“14.1”即代表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举的执法过错行为,依此类推。 3、该表相关数据的“小计”“合计”数,应与表(一)的相关合计数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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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文印:占文琴 校对:法规科 李靓 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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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t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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