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基本原理 do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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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Ⅰ、教育教学目标

本章是劳动法基本理论的核心,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内容,了解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它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Ⅱ、教学要点

重点: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的地位 劳动法的作用

难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Ⅲ、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 Ⅳ、教学过程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劳动法和狭义上的劳动法。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即指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共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广义上的劳动法的概念,世界各国的法学家们有各种各样的解释,例如: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劳动法的解释是:指适用于雇佣、报酬、工作条件、工会及劳资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对劳动法下的定义是:与雇佣劳动相关的全部法律原则和规则,大致和工业法相同。它规定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或工业关系法律方面的问题。

在旧中国,著名法学家史尚宽认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在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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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劳动法比较一致的定义是: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虽然这些解释各自的着眼点不同,但却有着共同的特点:就“事”而论,劳动法是有关“劳动”的法律;就“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的法律;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 1、“劳动”的含义 1)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

家长教育孩子从小要爱“劳动”,老人们也已退资后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自豪。

2)哲学意义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工具改造客观世界以使之适应自己主观需求的过程。 3)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类改造自然界,从中获得生活资料的经济活动。劳动是人类生存的永恒条件。

4)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

①要求从事劳动的人具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条件;

②是由劳动者从事的,能够得到报酬,从而用于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生活需求的劳动;

③这种劳动的对象必须是除本人和家人以外的他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

④这种劳动还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关系的基础以上,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从事劳动的人必须服从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管理。

即劳动的基本要件包括:

①基于法定义务(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助人为乐式的劳动; ②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劳动); ③有报酬的(区别与道德范畴的义务劳动);

④为职业的(以此作为谋生的方式,区别于学生实习等非职业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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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与“就业” 详见B1P5

3、劳动关系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社会关系都可能与劳动有关,是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呢?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实例进行分析: 【案例1】

某工厂安全科派人前往某百货公司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看完样品后,双方订立了一份购货合同。百货公司交货后,工厂安全科对其中的工作服、面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于是向百货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更换或退货。但百货公司却坚持认为提供的货物与样品并无多大差别,拒绝了工厂提出的要求。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工厂与百货公司之间的纠纷能否用劳动法调整? 【评析】 工厂与百货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尽管该合同买卖标的为劳动防护用品,看似与劳动活动有关,但是这两家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订立的买卖合同中不可能涉及劳动权利义务,并且这种买卖关系也不是双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所以,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当由我国的民事法律来调整。

【案例2】

某个体餐馆因为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对门面重新进行装修。该餐馆老板经人介绍决定由某美术学院的教师张某承揽该项业务,双方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张某为甲方,个体餐馆为乙方,由乙方出料,由甲方负责按照双方议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此外,双方还对交工日期和报酬等有关事项达成了协议。合同签定后,张某便按照合同规定开始了工作。

【问题】 个体餐馆与张某之间的关系是否归劳动法调整? 【评析】 张某与个体饭馆签订合同后,为饭馆装修门面。他的这种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报酬的行为,符合我们平时对“劳动”一词的理解。但是,实际上,张某与个体饭馆签订的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是由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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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案例3】

某贸易公司请一家乡镇建筑装修队承包装修公司办公楼。装修队的一名工人朱某在进行作业时不慎受伤,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处理该事故的过程中,装修队领导认为朱某是在为贸易公司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因此,贸易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贸易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装修队领导的说法是否有依据?朱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评析】 本例中,装修队领导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朱某虽然在贸易公司发生了工伤事故,但他与该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由于装修队与贸易公司这两个平等主体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装修队职工的朱某是由于装修队需要,才在贸易公司提供劳动。因此,朱某与贸易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他与装修队之间才是一种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朱某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由其所在单位,即装修队,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朱某有权从装修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三个案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都与劳动有关,但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那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

4、劳动关系的特点

(1)劳动关系之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得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5、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在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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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其他几种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在明确了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之后,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检验一下大家对这部分内容的掌握情况:

【案例4】

漆某来自江苏农村,自2002年起在上海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从事装卸水产品工作,并于2002年5月申领了外省市来沪务工经商等在沪暂住证,有效期为两年。2005年1月23日下午,张某在上海中心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购买鱼制品时,临时雇佣了漆某等六人为其往卡车上装水产品,约好以每箱0.2元计算,共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0元,该款由漆某等六人均分。漆某在车上装货时不慎跌下,右肩部着地。当日,漆某即与家人医院骨科急诊,诊断为肩部落地外伤。次日凌晨,漆某在家人的陪同下由前往医院外科急诊,并做了脑CT检查,先后被诊断为两侧颞部及右额部挫裂伤、重度颅脑外伤、多发脑挫裂伤、脑疝等,被要求住院并施行手术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漆某的亲属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

【问题】

漆某与张某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是否应该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评析】

不符合劳动关系第2个和第4个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漆某与张某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工作。雇佣关系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1)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自己的意愿支配下完成承揽合同的约定,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要在雇佣人的管理组织之下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雇用人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

(2)雇佣关系偏重于提供一定的劳务,受雇人只要提供了劳务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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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o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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