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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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形式) 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根本+最高 命名规律 ××法 ××条例 省;省会、特区、××地方××设区的市 条例 ××办法 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省;省会、特区、××地方××设区的市 办法 非“判决书”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表二、经济法主体 客观形态 自然人 法人 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 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 立法权、执法权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 调控主体 财、税、银、发 调整领域 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 受控主体 受制主体 —— 表三、民事法律行为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判定 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 几方意思表示 对待的给付 分类 具备特定形式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要式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从法律行为 为效力丧失 主法律行为 “(完全)不能”辨认 “不能完全”辨认 不满10周岁(<10)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 1

依存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

无 限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年满18周岁(≥18) 完全 附条件 附期限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或发生或不发生 一定会到来 【注意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注意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 无效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违法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可变乘人之危的“合同” 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更、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重大误解 撤销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显失公平 “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效力【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待定 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 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 相对人: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 【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表四、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特征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行纪”、寄售不属于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 种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滥用自己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区别于“法定代表人” “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 效力【注意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2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代理权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没有代理权 待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无效 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无权超越代理权 效力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 代理权终止待定 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后而实施 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表见判定依据 代理 法律后果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注意1】“委托代理”“被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意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法定机构取消指定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消灭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 适用范围 不能仲裁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 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形式 书面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效力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仲裁协议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六、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审 一般一般书面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程序 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开庭并公开 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简易以外”的诉讼文书 程序 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前提 二审 期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前提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提审或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 提出 【注意1】当事人对 “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注意2】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一般管辖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 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地域管辖 票据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标的物是保险标的运输工具或者物所在地 运输中的货物 人身保险 票据支付地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被保险人住所地 特殊管辖 交通事故请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求损害赔偿 降落地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协议管辖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在哪里 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普通 特别 最长 2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20年 【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不主动适用 【注意3】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诉讼时效 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 【注意4】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不能人为约定 适用 中止 中断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性质 经营 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他人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子公司 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由总(本)公司承担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责任承担 自担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1)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特别(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决议 供的“任何”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普通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决议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三、成立公司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 5

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发起人)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1-50”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认购的股本 全体股东“认缴”募集设立:实收股本 的出资额 【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30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 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三附表(三) 设立条件 创立大会 —— 申请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 责任

表三附表(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评估 出资后贬值 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 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 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则认定 交付但未变更 变更但未交付 还本付息 恶意连带 对内 合理限制 不改解除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缴纳出资+利息+违约责任 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 √ √ √ × 新加入股东 × × 恶意受让人 √ √ 监事 董、高、实际控制人 × × × 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 对外 可追责人 设立 增资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抽逃出资 垫资 非法财产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股东抽回出资偿还垫资方又不能补足出资,垫资方承担“连带责任” 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 诉讼时效 不适用 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表三附表(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 退还股款 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费用和债务 无责任人 对内 有责任人 公司成立 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公司承担责任 侵权赔偿 对外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表四、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经理 谁签的合同找谁:“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理”、“财务负责人”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 表五、股东(大)会 开会 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 —— 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 每年1次 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开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10%股7

“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注意】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10%股东 东 通知 会议召开15日以前(约定除外) 年会:20日前 临时会: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30日前 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选举董事、监事适用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临时提案 —— 累积投票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签名 —— 章程约定 事项见表五附表(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 表五附表(一)股东(大)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有限责任 √ √ √ √ 全体股东 国有独资 √ √ √ √ 国资委 股份 √ √ √ √ 出席股东 上市 √ √ √ √ √ 出席股东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六、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其他——可以 公司章程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不得兼任监事 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 章程规定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 —— —— 不得兼任监事 至少每年2次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5-19 职工代表 董事长 任期 兼职 开会 召开 决议 应当 国资委指定 可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8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同意和弃权都要担责)↑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表七、监事会 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3,可连任 1年1次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表八、临时会议★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时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1/3时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监事会提议 董事/董事会提议

表九、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对内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受合同法的保护,投资收益归实际股东 双方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善意第三人 实际出资人终止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转为正式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50%)同意 【注意】类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有区别!!! 对外 债权人 主张名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按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处理(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份遵循“善意取得制度”,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不属于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谁冒名谁担责 表十、股票发行 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价,不能折价发行 9

国有独资公司 ≥5 股份有限公司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 (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任期 开会 决议 (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 √ √ √ 董事会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6个月1次 (有限)临时股东会 √ √(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1/3董事 (股份)临时董事会 √ √ ≥1/3董事 善意第三人 冒名股东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优先 放弃 限制 优先股 参与表决 等同普通股 记名股 利润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不允许发行“优先”顺序不同的优先股,其他条款可以有不同设置 已发行的不能超过普通股股数50%;筹资不能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涉及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重大事件 【注意1】“—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注意2】均属于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普通+优先) 累计3,连续2,未按约定支付股息 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累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 【注意】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表十一、股权(股份)转让限制 对内 无限制 同意 对外 不同意 “书面”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自接到通知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有限章程有约定,从其约定 责任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日起“20日”拥有同等条件公司 强制 下优先购买权 连盈五年不分钱,合并分立转财产,公司到期接着干,投票反对赶紧闪 异议【注意】“60日”内达不成收购协议的,“90日内”起诉,起算点均为决议回购 通过日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无需”股东会表决 发起人★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⑴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针对上市公司) 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限制★ 董监高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 【注意1】收益归该公司 短线【注意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交易 【注意3】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买卖”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10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表六、证券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条件 ⑴股票已公开发行 ⑵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股票 ⑶公开发行的股份占“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⑷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 ⑴符合发行条件 债券 ⑵债券期限“1年”以上 ⑶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封闭式基金 ⑴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⑵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⑶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⑷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暂停上市 ⑴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⑵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股票 投资者 ⑶有重大违法行为 ⑷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⑴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⑵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债券 ⑶债券募集资金不按核准用途使用 ⑷未按照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⑸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⑵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终止股票 ⑶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年内未能恢复盈利” 上市 ⑷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记忆提示】股票亏损:2年黄牌,3年红牌,4年摘牌 【说明】上述数字、时间性规定请务必反复强化 表七、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常识判定 重大、重要、主要 ⑴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⑵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 ⑶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司法限制 ⑷“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主要考点 ⑸董、监、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关押 ⑹发行新股、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增资) 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⑻改正会计差错

表八、禁止交易 2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知情人 内幕交易 ⑴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⑵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⑶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内幕⑷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信息 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⑹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⑺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禁止 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采用非法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行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 表九、上市公司收购 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不能成为收购人 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 欺诈客户 其他 ⑴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 ⑵股份达到5%及每增减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 报告 ⑶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证交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 收购人 【注意】报告书类型见表九附表(一) 股份达到5%:“报告期内”不得买卖 禁售 股份每增减5%:“报告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 锁定 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致行动人 要约收购

触发条件 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22

方式 全面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部分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收购期限 撤销要约 变更 要求 30≤收购期限≤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程序 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 禁止 期限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维稳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公平 “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⑴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⑵仍持股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收购后果 不符合上市条件 不具备股份公司条件

表九附表(一)权益报告书 收购比例 (达到)≥5%~<20%(未达到) 收购主体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达到)≥20%~≤30%(未超过) (达到30%继续增持)>30%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表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投保人“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询问告【注意】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该范知义务 围不包括“概括性条款”(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除外) 最大诚信 保险人解除权消灭 保证 人身保险 法律后果 故意:“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赔”但“退还保费” ⑴“知道”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⑵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 ⑶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仍然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承诺,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人员 本人;直系亲属;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劳动关系;被保险人“同意” 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触发要约收购 报告书类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时间 签订保险合同时 人员 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财产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 保险事故发生 不具保险利益,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⑴必须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 损失⑵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赔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保险金额补偿 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费 【注意】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止损23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费、查证费、诉讼费另算,由保险人承担 近因 只对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表二、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 股东 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 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解散、被撤销、破产由保监会批准 【提示】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同商业银行,只是由保监会批准 批准 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终止 撤销”外,不得解散 人寿保险 ⑵解散时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的,由保监会指定公司接受转让 人身保险 人寿、健康、意外伤害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责任、信用、保证 业务 【注意】“人寿保险”不得与财产保险兼营 【法条原文】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表三、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代理人(代理) 经纪人(居间) 机构或者个人 【注意】“个人”代理人代办“人寿人员 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特征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以保险人的名义,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支付 机构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注意】“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佣金 表四、保险合同 特征 当事人 双务有偿、射幸、诺成、格式或附和、最大诚信 【注意】适用《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投保人 自然人、法人 【注意】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自然人、法人 人身保险:自然人 ⑴请求给付保险金 ⑵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身份 权利 关系人 2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死亡险 ⑴“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 ⑵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⑶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 【注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可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可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身份 自然人、法人 【注意】不要求行为能力,但要有权利能力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受益人 多人 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注意】具体受益顺序,见表四附表(一) 除权 成立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要约)→承保(承诺) 保险人接受保单并收取保费,尚未承保→发生保险事故 订立 实际履⑴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行原则 ⑵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注意】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承担举证责任 生效 订立时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 【注意】“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保险人“作出提示”后生效 免责条款 ⑴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作出提示 ⑵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履行说⑶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明义务 ⑷“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签字、盖章等形式予以“确认” 【注意】“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索赔的“主要”凭证 【注意】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内容简化的保险单,“不列明具体”条款,与保险单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未列明的内容,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保险责任开始 按照“约定”的时间,一般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致” 保险单 保险凭证 形式 保险单发出前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 【注意1】保险人正式签发保险单“前”,与保险单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2】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有效期满,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投保单 “不是保险合同”,但经投保人填具后,保险人完全接受并盖章,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支付保费 他人代为支付保费视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迟交宽限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通知:保险人可“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退还部分保费 25 【提示】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见表四附表(二) 履行 投保人 中止复效或解除 危险增加通知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未通知:不赔付 保险事故后通知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不赔偿”(通过其他途径已知除外) 积极施救 及时核定,情况复杂在“30日内”核定 给付赔偿赔偿:“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 或保险金 不赔偿:“3日内”发出拒绝通知并说明理由 【注意】“60日内”数额不能确定,能确定多少先赔多少 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其他保险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通知保险人,无需经过其同意 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另有约定的合同:无需通知 一般合同: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变更 内容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注意】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自收到解除通知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支付“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退还“部分保险费” ⑴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自“赔偿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⑵保险人也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⑶合同解除的,退还“部分保险费” 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已支付保险金 【注意1】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追偿不得要求赔偿;赔偿“后”放弃对第三人的追偿,行为无效 【注意2】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除“故意”外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退还 解除合同并退还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退还 解除合同 多退少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一般情况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责任前 责任后 解除 保险人单方解除权 投保人过错(骗保、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中止后未复效等) 双方解除权 代位求偿 适用 行使 诉讼时效 退保 年龄虚假 不丧失价值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暴力抗法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超越年龄限制 未超越年龄限制 误告年龄 自杀

死亡保险,自合同成立或复效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26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免责 险金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表四附表(一)受益人受益顺序 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 受益顺序 受益份额 × × √ √ 表四附表(二)保险合同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认定 投保单与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 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

第四节 票据法律制度 表一、票据法关系与基础关系 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票据关系 票据法关系 “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⑴对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 ⑵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非票据关系 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⑶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 ⑴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⑵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记忆提示】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表二、票据行为 成立行为“无限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 要件 能力 一般 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 以非格式条款为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以“投保单”为准 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 √ × √ 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同顺序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 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受益人 考点 27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意思表示真实 个人 单位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银行签章 公章或票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章“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合法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记载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合法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代理 表明“代理”的字样+“代理人”签章 代理 无权 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 “超权部分”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表三、票据权利 一般:必须给付对价 取得 税收、继承、赠与:可依法无偿取得,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措施 可挂失票据 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8

记载事项:绝对、相对、任意、非法定 挂失止付期 12天 公示催告公示期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权利时效★ 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追索与再追索 银行汇自出票日起2年 票、本票 支票 追索 再追索 自出票日起6个月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先判定追索对象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对物 基于“票据本身”,可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抗“特定”债权人 抗辩★ 对人 可以 不可以 判定 伪造 伪造与变造★ 变造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无权更改票据的人,改变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 变造“前”签章:按“原记载”内容负责 责任承担 变造“后”签章: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无法判定: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表四、汇票、本票、支票 出票人 提现 汇票 商业汇票 企业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银行汇票 银行 √ 承诺 本票 银行 √ 承诺 支票 企业或个人 √ 委托 被伪造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伪造人 其他人 判定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付款日期: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六项:无付款人名称 六项:无收款人名称 —— 相对记载事项 —— 【注意】记载付款日期记载无效 付款地: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付款地:营业场所 付款地:营业场所 出票地:三选一 出票地:唯一 出票地:三选一 金额+收款人名称 【注意】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由相对29 授权补记 —— ——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一般远期 期限 除未记载付款日期、出票日与到期日相同 定日、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 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限 过6个月 提示付自到期日起10日 款期限 转让背书 委托收背书注明“委托收款”,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不得再以款背书 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种类 非转让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签章”为票据质押,另行签订质背书 质押背押合同和条款,不属于票据质押;作成背书时背书人仍是书 票据权利人;不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直接返回票据,无需再次背书 记载事项绝对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授权被背书人补记)★ 相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 连续:形式上连续,即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背书连续责任: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对物抗辩) ★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部分背书 无效 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即使转让后手也不享有票出票人记载 据权利 禁止背书的记载★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背书人记载 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法定禁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 绝对 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⑴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 记载事项相对 ⑵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⑶未记载保证人住所:三选一 保证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由《担保法》约束 责任 追索 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追索权 即期 即期 即期 × × × —— —— —— 自出票日起1个月 自出票日起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日 各类票据均适用的规定 适用情形 能证明,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 通知 取得拒付证明日起3日内,未按规定期限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30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应当赔偿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⑴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 全体前手 ⑵承兑附条件、3日内未作承兑表示、拒绝承兑 除承兑人外前手 ⑶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 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直接后手 各类常⑸无限人签章 非直接后手 被追索人见情况★ 后手恶意或无对价 下被追索人的⑹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 后手善意 确定 ⑺背书不连续 ⑻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⑼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⑽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第五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表一、外汇管理 特别提款权 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日元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经营活动 属人境内机构:无“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原则 境内个人:指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不包括“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 属地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经营活动 原则 经常项目 项目 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 管理 意愿结汇制,无需批准、不予限制 项目 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收入 资本项目 支出 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全体前手 除该背书人和该背书人的保证人外前手 无票据权利 除无限人外的其他前手 无票据权利 看票据是否存在真实签章 全体前手 除该保证人外前手 出票人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 出票人 商业汇票 承兑人、出票人 管理对象 管理 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其批准,并办理登记 担保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外 31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对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 贷款 “其他境内机构”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汇出 税后收入,可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询问权、查阅复制权、账户查询权、申请冻结查封权 【注意1】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2】申请“法院”冻结或查封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 合同法总则 表一、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类型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买卖合同等 “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具体内容 检查权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按法律、法规要式合同 术转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 是否要求具特定形式和手续 不要式合同 其他标准

表二、格式条款 提供方义务 “提请注意”免责条款 合同无效 无效 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 法律是否对其名称作出规定、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是否支付代价、主从关系 格式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款无效 利的 免责条⑴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款无效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多种解释 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采用“非格式条款” 表三、合同的订立 特征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区别要【注意2】“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约邀请 视为要约 【记忆提示】要约邀请必有不确定因素,判定是否为要约时,只要站在受要约人的一方考虑,一旦承诺该合同是否生效,对方不履行是否要承32

要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担法律后果,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是要约邀请 生效 撤回 “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看到≠知道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约不生效) 可以 撤销 受要约人“承诺前”(生效后、承诺前,一旦撤销要约失效) ⑴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⑵“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不可以 ⑶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 电话、传真 到达时开始计算 信件 已载明→信件载明的日期 未载明→寄出的邮戳日期 失效 承诺期起算点 迟延 承诺 迟到 生效 撤回 受要约人“主观故意”,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 “客观原因”导致,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有效 “到达”要约人时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合同不生效) 【注意】承诺不得撤销 双方异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时异地 成立 实际履双方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行原则 立 约定确认书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说明】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见第一章表

三、民事法律行为

表四、合同的履行 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价款、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给付货币 约定不明 履行地点 履行费用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其他标的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出现一切问题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先钱后货,先钱一方不履行,后货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注意】答题时请按“顺序”回答 由第三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 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先钱后货,先钱一方不安,则⑴“中止”合同并“通知”对不安抗辩权(先方,要求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⑵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抗辩权)★ 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 不安因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确33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切证据) 【注意】行使不按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前提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害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⑴“合法”债权;⑵债权均“到期”;⑶债务人“怠于”行使“非专属”“金钱”债权 代行使【注意1】怠于:不起诉不仲裁 位条件 【注意2】专属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权 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⑴以“次债务人”为被告 诉讼 ⑵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 ⑶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放弃 可撤销行为 无偿 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 无偿转让财产 不看第三人性质 保全措施 撤销权 不合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 第三人的有偿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高于130%) 为恶意 ⑴以“债务人”为被告 ⑵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消灭 表五、保证 诉讼 期限 绝对禁止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保证人 相对禁止 国家机关: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法人授权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此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关键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 一般:有“先诉抗辩权”只承担补充责任 保证特殊:⑴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困难;⑵债务责任 人破产,法院中止执行程序;⑶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关键词: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注意】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 与债权人约定 保证人内部约定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无先后顺序之分,一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找债务人追偿 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 共同保证 共同担保★ 范围 债权转让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 约定→先物后人 第三人提供物保 保证责任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注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得转让除外) 34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债务转让 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变更 未约定 保证期间★ 数量、价款 未经保证人同意:避重就轻原则(减轻后,加重前) 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同意:原期限 6个月 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一般: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要求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约定不明 2年 起算点 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 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连带保证 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中止中断 中止都中止,连带不中断(或中止都中止,找谁谁中断) 表六、抵押 流押条款 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押条款无效,流质条款也无效,均属于流氓条款 动产、不动产 【注意】⑴以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⑵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⑶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⑷试点地区以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可以 抵押财产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1】除“土地使用权”外,如股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注意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不可以 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注意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对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不动产 登记设立:未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登记对抗: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 动产 【注意】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载”为准 担保范围 同保证 自法院“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收取 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注意】收取“法定孳息”应当通知义务人 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顺序 出租抵出租在先抵押不破租赁 押物★ 抵押在先且登记抵押权优先 35

抵押效力 孳息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租赁物归属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破产,租赁物“不属于”→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破产财产 表六、承揽合同 交第三主要工作 征得定作人“同意”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人完成 辅助工作 可以 留置权 随时解除权 表七、建设工程合同 可以 分包★ 不可以 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第三人完成 【注意】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 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 “再分包” 承揽人 定作人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转包★ 绝对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 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催告→逾期→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注意】“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表八、运输合同 优先受偿 托运人 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除外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承担责任,区段承运人对该区段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未收取运费不得要求支付 已收取运费可要求返还 表九、技术合同 承运人 留置权 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 一般 赔偿责任★ 单式联运 不可抗力 开发人 委托方 专利申请权 一方转让 合作开发 一方放弃 一方不同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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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免费实施权、优先受让权 各方“共有” “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放弃方 其他方 可“免费实施” 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 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表十、保管合同 性质 “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 【注意】寄存贵重物品“未声明”,保管人按“一般物品”赔偿 保管费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无偿 赔偿 保管人承担 保管人不承担 “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 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表十一、仓储合同 性质 收费 表十二、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特点 委托 可以委托方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 委托人负担 行纪 以自己的名义 居间 居间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促成 不成 促成 委托人支付 不成 行纪人对第三人:直接享权利、担义务 约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损,行纪人承担 其他内容 转委托 解除 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不同意 可以,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不得要求支付 自己负担 委托人负担 委托人支付 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逾期”提取 “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 “不减收”仓储费 费用 约定→自己负担 可有偿也可无偿 【注意】因“不可归责于受报酬 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不能完成,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有偿 赔偿责任 受托人“过错” 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偿 委托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依《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买卖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且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及时受领,否则提存;支付报酬,否则留置 卖低买高 经委托人“同意”,否则行纪人补偿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卖高买低 行纪 与自己交易 委托人义务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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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表一、增值税纳税人 分类 生产型≤50万 小规模纳税人 非生产型≤80万 提供“营改增”应税行为≤500万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注意2】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意3】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取消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限制条件 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销售及进口货物 提供应税劳务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交通运输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 邮政 电信 除“邮政储蓄业务”外的其他邮政服务 【注意】“邮政储蓄业务”属于“金融服务”税目 基础服务 通话、出租带宽等 增值服务 短信、互联网接入等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 ▲建筑★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税目 贷款 一般范围 ▲金融★ “营改增”应税行为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 金融商品转让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注意】“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且需分为“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前者税率17%,后者税率11% 标准 【说明】2016年教材在细目上存在错误,无需掌握 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注意】原此税目下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现属“销售无形资产”税目 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注意】原此税目下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现属“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 43

现代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租赁服务★ 【注意1】“租赁服务”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注意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 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注意1】“技术咨询服务”现属此税目 【注意2】“代理记账服务”现属“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 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注意】“广告的制作、发布”均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税目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注意】“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均属“经纪代理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 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⑴委托代销货物;⑵销售代销货物;⑶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 ⑷“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 ⑸“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 对内行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意】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印刷企业 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自购纸张”+有“刊号、书号” 按“货物销售”征增值税(13%) 只印刷,或无刊号、书号 非经营行为 非境内 按“加工劳务”征增值税(17%) 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使用的无形资产及有形动产 表三、增值税税率★ ⑴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3%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17% ⑵“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⑶“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四大类 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13% 考点 ⑴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⑵执行低税率粮食及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包括面粉),不包括再加工产品,如淀粉、方便面、速冻水饺 44

视同销售 货物 应税行为 货物 “特殊”规定 营改增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⑶杏仁油、葡萄籽油属食用植物油;农用挖掘机,养鸡、养猪设备属于农机 ⑷特别注意“农产品、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 11%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出口货物 国际运输服务 包括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 ⑴在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出境;⑵在境外载运旅客、货物入境;⑶在境外载运旅客、货物 ⑴研发;⑵合同能源管理;⑶设计;⑷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⑸软件;⑹电路设计及测试;⑺信息系统;⑻业务流程管理;⑼离岸业务外包;⑽转让技术 【记忆提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主要是“现代服务”类项目,但其中不包括“租赁、物流辅助、鉴证咨询、商务辅助等” 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部分服务 航天服务 【注意】“0税率外”的免税服务: ⑴台湾运输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⑵国际货物运输代理;⑶无船承运

表四、增值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3% 3% 一般纳税人 选择3% 除销售“旧货、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进口货物”外的应税行为 货物 自产货物 服务 寄售代销、死当销售、受托拍卖 水、电、生物制品、建材 公共交通运输、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 非自产货物 血液、化肥 【注意】选择简易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减按2% 一般纳税人 自己使用过的“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注意】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13年8月1日以前购入的2车1艇;购入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含税售价÷(1+3%)票等属上述项目 ×2% 销售旧货 小规模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 销售旧货 表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销售额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⑴“销项税额”;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销不属于⑷符合条件“代收”的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⑸“代办”保险收的保项价外费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税用项目 【理解】合理的代收款,确非企业收入,不作为价外费用 额 【注意】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 价税分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4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h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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