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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 度、量、衡作为计量器的产生,说明人类有意识地制定标准。

2. 到2002年6月为止,工程建设标准约3531项,其中:国家标准

306项,行业标准2281项,地方标准814项,中国工程建设标准

化协会标准130项。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6. 《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8.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9. 上层次的标准具有通用性和综合性,对下层次的标准具有指导和

约束作用。

10.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建设的最终目的是销售或验收。

11.施工工艺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广,既可以是操作规程、工法,也可

以是规范。

12.“施工工艺”是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质量验收”是质量监督体系;

“评优”是质量评定体系。

13.第一层次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层次属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第三层次为“各个专业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

第四层次为“各个专项标准、规范、规程”。

14.制定标准规范的精髓是“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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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指导按照标准化原理“统一是目地、协调是核心、简化是手段、

择优是结果”。

16. 方针“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验评分

离”是将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与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

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优分开,将两者质量验收和质

量检验衔接起来;“强化验收”将施工规范中的验收部分与验评标

准中的质量检验验收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严

守要求;“完善手段”完善检查新的施工技术成果及时纳入规范,

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

17.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即制定标准、事实标准、对标准实施的

监督。

18.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一是对业主的行为

进行了规范,过去的项目法人责任制;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容易

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

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19.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质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体

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自愿采用。

20.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

不采用“宜”、“可”等用词。

21.实施标准的要素有三个基本要素,“标准的权威性”、“公众的标准

化意识”、“对执行标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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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质量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23.各系列规范均明确规定:在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

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低于规范规定。

24.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理,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

进行采取反工、签定、复核、加固等下列办法。

25.经返工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6.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

以验收。

27.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签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

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2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9.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建设单位以2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以10万-3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以工程合

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以50万-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章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有

三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二是质量指标是一

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三是这个规范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

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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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

业3名以上监理工程师。

5.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

成验收文件。

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

样检测。

8.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

的30%。

9.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0.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对

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装饰等外观质量,只评出好、一般、差。由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有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

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功能的检测资料

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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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1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如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检测。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15天内)内

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1.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

㎡应至少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

独立基础下至少应由1点,基槽每20延米应由1点。数量为总数

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查要求时,数为总

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2. 湿陷性黄土的主要特性是湿陷性,当它在未受水浸湿时,一般强

度较高,压缩性较小。

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

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

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

4. 灌注桩的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注50m³必须

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 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

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6. 对工程桩承载力检验,如打入桩贯入度过大,先作低应变动侧检

验,如仍不能作出评价结论,再进行承载力检验,如静载检验无

条件进行,可改做高应变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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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遵循“开槽支撑、

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8.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

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施工。

9.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0.一级边坡工程是指破坏后果很严重和位于不良地质地段、破坏后

果很严重、严重的边坡工程。

11.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

(1)粉质粘土、灰土宜采用平碾、振动碾或羊足碾、中小型工程也

可采用蛙式夯、柴油夯。

(2)砂石等宜用振动碾和振动压实机。

12.最优含水量可通过轻型击实试验求得。

13.当采用轻型击实试验时,压实系数λc宜取高值,当采用重型击

实试验时,压实系数λc宜取低值。

14.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检验点的间

距应小于4m。

15.预压法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预压法主要用于处理软土地基,因此常采用原位十字板剪切实

验进行检验。

16.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7~14d;粉土和粘性土

地基可取14~28d。强夯置换地基间隔时间可取2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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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8.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

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9.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

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20.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

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21.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

验。

第四章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2. 模板工程施工不当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主要有下列原

因:①模板及支撑系统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不够;②拆模时间过早,混凝土强度不够;③拆模顺序和安全措施存在问题;④拆模后措施不当。

3.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

计要求。

5.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6.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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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进场时应根据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批,进行

进场复验。进场复验可仅做主要的力学性能试验。

8.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脱落时,

必须符合下列规定:①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脱落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②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9.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

10.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

1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

行检查,并对应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12.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

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③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④每一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⑤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3.按规程及有关的实验方法进行加压试验,去6个试件中4个未出

现渗水时的最大水压值。

14.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尚应增加抗冻融性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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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

百分率计,下同)

16.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

含量不得大于0.02%。

17.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18.对碎石或卵石的碱活性进行试验检验有岩相方法、化学方法、砂

浆长度方法以及岩石柱方法。

19.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第五章

1. 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2. 当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应检查复验检验报告:

①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有伪造嫌疑;②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全,如缺少合格证、材质单等;③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内容少于设计要求的项目,如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冷弯性能、冲击韧性、化学成分等主要指标。

3.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

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4. 焊工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准予免试的焊工合格证书

有效期延长不得超过3年,且不得连续免试。

5.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应采用射

线探伤。

6.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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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

7.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8.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跨度在18m及以上时,设计一般要求起拱。

9.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

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0.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

网架结构测量下线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采用钢尺和水准仪等实测。

11.钢结构防腐涂层,涂装时环境温度宜在5~38℃之间,相对湿度

不应大于85%。涂装后4小时内应保护免受雨淋。

12.每处3个测点的平均值应不小于标准涂层厚度的90%;3点中的最

小值应不小于标准涂层厚度的80%。

13.厚涂型防火涂料图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

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14.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

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

15.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一级焊缝应进

行100%的检验,GB 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二级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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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GB 11345 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第六章

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检。

2.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 水泥砂浆掺入微沫剂后,在砂粒四周形成微小而稳定的空气泡,

从而起到润滑和改善砂浆性能的作用。

4. 烧结普通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

各为一验收批。

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

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6. 对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处转角处外,

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并按现行加设拉结钢筋。

7.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8.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泄水

孔应均匀设置,当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一个泄水孔;②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后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第七章

1. 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取决于下列3个条件:①层板的木材质量②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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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加大截面的胶合质量③层板接长的胶合指行接头质量。

2.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一懂木结构房屋或一

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3. 防护剂处理有3种方法:①浸渍法,常温浸渍和冷水槽法只能用

于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环境中。②喷洒法;③涂刷法。后两种方法只能用于已经用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因钻孔、开槽而暴露未吸收药剂的部位。

第八章

1. 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取样人,应对试样的

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2. 屋面排水系统设计应确定屋面排水路线和排水坡度,并根据当地

百年的最大雨量计算屋面全部汇水面积,设计天沟位置、截面、坡度、水落口数量以及沟底标高。

3. 平缓屋面,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

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

4. 水落口离天沟、檐沟分水线不宜超过20m,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

200㎜。

5. 屋面找平层面积每100㎡抽查一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6. 水落口周围直径500㎜范围内的坡度应不大于5%。

7. 屋面保温材料应具有吸水率低、表观密度和导热系数较小,并有

一定强度的性能。干湿程度与导热系数。

8. 屋面,检验屋面有无积水、渗透以及排水系统是否通畅,雨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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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淋水2h以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9. 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

10.屋面坡度为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11.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手震动时,垂直屋脊铺贴;高聚物改性

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

12.上下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3.铺贴檐口800㎜范围内的卷材应采取满粘法。

14.水落口周围直径500㎜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

15.需铺设胎体增强材料时,屋面坡度小于15%时可平行屋脊铺设,

屋面坡度大于15%时应垂直于屋脊铺设。

16.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短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70㎜。

17.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0.55,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不得少

于330㎏;砂率宜为35%~40%。

18.混凝土浇筑12~24h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19.屋面接缝密封防水,检查数量按接缝密封防水每50m抽查一处,

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20.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防水混凝土表现为水灰比限制在0.55以内,水泥用量稍高,一般

不得小于300㎏∕m³;砂率较大,宜为35%~45%;灰砂比也较高,宜为1:2~:2.5。

22.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不留或少留施工缝;最低水平施工缝距底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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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应不小于300㎜,距墙孔洞边缘应不小于300㎜。

23.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d后在施工。

24.对单个空鼓面积不大于0.01㎡且无裂缝者,一般可不作修补;局

部单个空鼓面积大于0.01㎡或虽面积不大但裂缝显著者,应予返修。

25.速凝剂初凝时间不应超过5min,终凝时间不应超过10min。

26.反滤层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滤水层(贴天然土):塑性指数

Ip≤3(砂性土)时;②渗水层:塑性指数Ip≤3(砂性土)时。

第九章

1. 一是所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首先进行设计;二是设计单位

出具的设计文件内容应完整,深度应符合指导施工的要求。

2.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设计;②设

计单位不具备规定的资质等级;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④只有效果图或简图,无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

防虫处理。

5. 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6. 在砌体上安装金属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7.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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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

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10.结构胶的储存温度应低于27℃。

11.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

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

12.对幕墙工程预埋件的要求,共有3点: 一是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

按设计要求埋设;二是预埋件应牢固;三是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

13.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①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

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②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③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④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⑤幕墙的封口安装。

14.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混凝土翻

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

15.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

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

第十章

1.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

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

应做灌水试验。

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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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4.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

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5.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气、水同

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②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6.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做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

0.6MPa。

7.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

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第十一章

1. 中性线(N)和保护线(PE),是两种作用的接地导体。PEN是保

护线(PE)与中性线(N)两者的组合。TN-S系统的整个中性线(N)和保护线(PE)是分开的(分开后则不允许再将其合一),电气装置可接近裸露导体都接到保护线上。

2. TN系统

TN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线与该点连接。

TN-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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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C-S系统:系统中有一部分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TN-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3. IT系统

IT电力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不直接连接。

4. 为提高供电质量,确保用电安全,使变压器可靠行,在TN-S、TN-C-S低压供电系统中,发生漏电事故时,尽最大可能降低跨步电压值和接触电压值。

5. 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6.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7.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②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第十二章

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

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

2.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三章

1.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

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2. 井道安全门和轿厢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m,宽度不应小于

0.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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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电线路从TN-S中性线与保护性接地线是始终分开的;TN-C

-S有部分中性线与地线是合用的;TN-C(三相四线制)中性线与地线是合用的。

4.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在

接地。

第十四章

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

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2.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Α,额

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 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 mΑ,额定

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4.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

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的挡脚板或400㎜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

5. 边长在1500㎜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6.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

度不得超过1m。

7.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8.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

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

施工指南

大于500㎜,并应拴好拉绳,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9. 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10.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

11.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

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为应在露开销毁。

12.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

靠连接。

13.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14.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加固杆、剪刀

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15.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16.提升机的揽风绳应经计算确定,揽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

不得小于9.3㎜。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揽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17.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f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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