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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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规范动物科技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工作,现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对象为动物科技学院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在职研究生和委培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协议办理。

第二章 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名额设置

第三条 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占非在职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 基本奖学金(元/人年) 学费奖励 生活津贴 类别 等级 博士生 硕士生 一等 二等 100% 70% 30% 资助全额学费 资助全额学费 资助半额学费 15000 5000 5000

第四条 所有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具体名额分配到专业大类,学术型硕 士与专业学位硕士分开。学术型硕士按水产类(水产养殖、水生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发育遗传学))、动物科学类(遗传学(动物遗传)、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草业科学)、动物医学类(细胞生物学、微生物学、基础兽医、预防兽医、临床兽医)三大类进行奖学金评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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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学位硕士按农业推广硕士(养殖领域、草业领域和渔业领域)和兽医硕士两种类别进行奖学金评定。学院原则上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按照不同专业大类的硕士研究生比例分配奖学金名额,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有权对不同专业(方向)的奖学金名额进行协调。

第五条 第一学年的基本奖学金评定,本校推荐免试研究生及由985和211高校推荐免试我校的研究生,由培养单位统筹确定为一等奖学金,占培养单位指标;非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以综合成绩为依据,按学校奖学金等级比例评定基本奖学金。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录取名单确定后完成,二、三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左右完成。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审核,接受硕士研究生的申诉并复核。该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研究生学生评定小组由学生代表组成,负责集体测评、德育分和综合考核成绩的计算、统计和复核。

第八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每年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参加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填写《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

请表》,并在每年奖学金评定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导师, 在导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给出奖学金等级建议意见,7月初报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7月底前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审核、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必须张榜公示,征求意见,公示三天以后方可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四章 综合考核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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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正式取得西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学籍,并在学校规定

时间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4、个人档案已经调入西南大学。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A1)课程学习成绩;(A2)科研成果;(A3)其它(包括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获奖情况);(A4)参加助研工作情况;(A5)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学年:综合考核成绩= A1×50% + A2×20% + A3×10% + A4×10%+ A5×10% 第三学年:综合考核成绩= A2×60% + A3×10% + A4×20%+A5×10%

1、A1项,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课加权成绩分(Ⅰ)×85%+额外修课分(Ⅱ)×15%,满分为100分。(若有学位课程不及格,则不能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1) 学位课加权成绩分(Ⅰ)=∑该门课成绩×该门课学分

(学位课指必修课) ∑学分总数

(2) 额外修课加权成绩分(Ⅱ)=∑该门课成绩×该门课学分

∑学分总数 (额外修课指选修课,包括全校通选课)

2、A2项,科研成果,满分为100分。

(1) 科研成果须是以西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计算

时间:第一学年为9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二学年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间的所有科研成果。

(2) 科研成果的计算标准:

1)T类刊物100分、A1类刊物90分、A2类刊物80分(以《西南

大学T类、A类刊物及论文遴选办法(试行)》为依据); 2)B类1篇计60分(以《西南大学B类期刊及论文遴选办法》为

依据);

3)其他学术刊物不加分;

4)国外刊物视级别,影响因子而相应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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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编专业书籍5000字以上,国家出版社出版的算B类; 6)独立成功申报科研项目,可计分。国家级项目计100分,省部级

计60分,校级30分;集体申报的科研项目,根据排名顺序计分, 具体比例参照学校科研文件;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计入A4项, 不享受A2项加分。

7)科研成果可累计,满100分为止(仅第一作者计分)。 8)参加学术会议计入A3项,不享受A2项加分。 9)科研获奖在A3项,不享受A2项加分。

注意:以上论文指学术研究文章,综述论文只包括在核心期刊及其以

上级别刊物发表的文章,并在原得分基础上折半。参评此项需附科研成果原件与复印件。

3、A3项,学生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获奖情况,参加学术会议

并被收入论文集。由导师按照学生所在专业具体情况,依据基本奖学金7:3的比例进行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

4、A4项,参加助研工作情况,由导师按照学生所在专业具体情况,依据

基本奖学金7:3的比例进行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 5、A5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情况,满分为100分。 社会实践和思想政治表现情况:总分100分=社会活动任职总分30分+社会实践奖励总分40分+思想政治表现总分30分。

(1) 社会任职总分30分,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年者,减半加分;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者,不加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职务加分,不重复加分,具体细则为:

1)担任校研究生学生会主席,总分30分;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总分25分;校研究生学生会各部部长,总分15分;校研究生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总分10分;校研究生会各部干事,总分8分。具体得分以校研究生会测评分为准。

2)担任院研究生学生会主席,总分25分;院研究生学生会副主席和研团总支副书记,总分20分;院研究生学生会各部部长,总分15分;院研究生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总分10分;院研究生会各部干事,党小组组长、专业小组长等总分8分。具体得分以研究生会互评得分计。

3)担任研究生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副)书记等,根据工作情况,按集体测评、辅导员通过后评定,计分不超过18分;各班委员,党支委委员等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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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分。

4)担任校艺术团、传媒社职位,计分参照院级标准。

(2) 社会实践奖励加分40分,不同类别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累加,加满40分为止。

1)参加国家级活动获得一等奖,计40分、二等奖计30分、三等奖计20分、优秀奖计10分。

2)参加省市级活动获得一等奖计30分、二等奖计20分、三等奖计10分、优秀奖计6分。

3)参加校级活动获得: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0分、三等奖计6分、优秀奖计3分。

4)参加院级活动获得:一等奖12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优秀奖计3分。

5)积极参加院级活动1次计2分。(以院研究生会认定的活动为准,每项活动均有加分上限)。

注:上述各项记分除担任研究生会,党支部书记、委员、党小组组长、班委干部以外,均需提交相关单位有效证明材料。

获得以上奖项的记分,均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 思想政治表现总分为30分,实行德育考评,考评方式包括导师评定,辅导员评定和学生评定小组评定,其中导师占10分,班主任和学生测评合占20分。德育评分低于10分者原则上不得参评一、二等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2、研究生在学年内如因违规、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3、对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停发基本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基本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基本奖学金。

4、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5、旷课累计达40课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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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情形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

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发放后,发现学生有作假行为者,必须退回所享受奖学金的学费,并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上讨论通过后,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

附件1:西南大学T类、A类刊物及论文遴选办法(试行) 附件2:西南大学B类期刊及论文遴选办法(试行) 附件2-1:2008 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附件2-2: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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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特殊情形

1、出国、出境留学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根据学生离校时间长短由财务处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请休学的,停发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奖学金。

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奖学金。

3、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学研究生支教期间,研究生奖学金照常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学习年限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发放后,发现学生有作假行为者,必须退回所享受奖学金的学费,并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上讨论通过后,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施。

附件1:西南大学T类、A类刊物及论文遴选办法(试行) 附件2:西南大学B类期刊及论文遴选办法(试行) 附件2-1:2008 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附件2-2: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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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b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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