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检查制度比较
更新时间:2023-12-07 18: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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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摘要: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检查制度及融合了大陆法系的特点又借鉴了很多英美法系国家检查制度的做法,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对于完善中国检查制度、构建完整、高效的检察体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检察制度 检察权 中外 比较
一、 中外检察权比较
(一) 检察权性质
检察机关行使的职能决定了检查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行使的职能是公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仅是一个公诉人的地位,相当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无权对法院或是公安机关的审判、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中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检察机关拥有很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相比较与英美法系的公诉权,中国检察机关被赋予了法律监督的权利。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义务维护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而且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诉讼监督为主,从上到下,从刑事侦查机关到审判机关到狱政机关,从司法机关到其它国家机关的普遍的监督控权体制,从而能够实现法律监督机关对权力机关以外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的法律监督和控制。 (二) 检察权的配置
检察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检察权的配置, 检察权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全国人大的直接法律授权体现出来的。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中国检察机关一般具有三项检察权: 第一, 有限侦查权, 即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以及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第二, 公诉权, 即对除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第三, 法律监督权, 即对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活动的监督。
二、 中外检察机关比较
(一) 宪政地位
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和宪政地位。检察机关与立法、行政、司法审判机关在宪法上的地位是相互平等而又相互独立的,其在宪政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主要作用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通说认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对立同时有统一隶属于司法体系,司法权包括检察权与审判权。
西方检察机关受到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使其必然会倾向于某一方权利,美国检察机关隶属于行政权力。其在宪政上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行使职权时也只是表现为行政权力。 (二) 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比较——内部机构、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比较
按照法律规定,中央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个地方设置地级人民检察院,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自成体系的检察机关体系。检察院设置检察委员会,行使最高权力,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须由检察院检察委员集体表决通过。 (三) 职能与职权行使比较 1、侦查权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在德国,检察机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和委托在检察机关直接指挥下的警察机关侦查,这种侦查权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要小得多。如在英国,对绝
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是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且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在我国,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侦查外,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行的如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 2、公诉权。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虽然具有差异性,但是,这种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和支持公诉来完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其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过程中始终起主要作用,即以检察官提起公诉为主,以被害人自诉为辅。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其按照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一般较轻的刑事犯罪,通常是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和公民告发并用;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官制作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我国,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对刑事犯罪提起控诉的形式。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决定起诉、免于起诉或者不起诉\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8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我国的法律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追诉范围,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3、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权
法国是最早以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职权的国家。当公法秩序受到损害时, 检察官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官或作为主要当事人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作为联合当事人积极参加各种民事诉讼。而日本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范围是最广泛的,根据日本检察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私人民事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从事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其他权限的事务。在行政诉讼方面,譬如在英国,凡是涉及公共权利和利益的诉讼,并要颁布训令或宣言加以保护的,必须有检察长参加。英国检察长在行政诉讼中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在法庭上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向上级法院或主管法院提出控诉、上诉或复审请求等的权力。
相对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的职权范围要窄得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仅有权在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四) 监督机制比较
中国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活动中主要向全国人大负责,人大有权对于其行为进行监督指正。同时其他政府部门、新闻舆论等也形成了很重要的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
英美法系主要实行的是公诉人制度,以公诉为主要职权。因此其职权主要是基于公诉职能而存在,职权较小。社会对于其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司法审判等监督,类似于对于律师等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监管。
三、 中外关于检察官的制度规定比较
(一)检察官地位
(二)检察官职责与权限
(三)任职条件、任期、任命程序
(四)等级、考核、培训、奖励、退休等
四、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比较
(一)中国
注:构思中体系是按照检察权、检察机关、检察官、相关部门关系的架构顺序来写的,但是在架构体系时浪费了太多时间。同时,在最后两部分中,由于查找资料的限制,不能很完整 的介绍,故没有详细写作。 参考文献:
[1]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兼论我国检察制度的完善 段念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2]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冯向辉
[3]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和宪政特色 刘佑生 人民检察 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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