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采矿安全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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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 2 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设立程序................................................................................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程序 ................................................................................... 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安全生产管理............................................................................................................ 9 生产安全相关知识................................................................................................... 13

一、矿床开拓系统安全要求.............................................................................. 14

二、通风系统安全要求..................................................................................... 16 三 、采矿方法 ................................................................................................. 18 四、提升运输................................................................................................... 19 五、排土工作................................................................................................... 28 六、矿山设备................................................................................................... 29 七、电气.......................................................................................................... 29 八、防排水 ...................................................................................................... 31 九、防灭火 ...................................................................................................... 32 十、职业危害防治............................................................................................ 33 十一、安全管理 ............................................................................................... 34 十二、应急救援 ............................................................................................... 35 十三、事故管理 ............................................................................................... 37 安全标准化 ............................................................................................................. 38

井采矿山企业安全知识介绍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设立程序

探矿——提交储量报告并评审备案——采矿权挂牌成交确认书或者矿区范围批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可研),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同时”指项目的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进行评审并经安监部门批复——进行基建(井采矿山应有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基建期内未施工结束的可以申请基建期延期,基建结束后可以进行试运行)——在竣工报告、施工报告、应急救援预案等基础上编制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时应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者安全标准化等级(小型矿山一般达到5级即可)证明、延期申请书。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安监管〔2010〕126号 2010.5.14颁发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1、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含钻探、坑探勘查资质)、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

2、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 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 3、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主要以20号令为准:矿山企业爆破作业的要有公安部门的允许其爆破作业证明材料。采掘施工企业要有公安部门的允许其爆破作业证明材料和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总承包资质(省建设厅颁发)。

二、其它有关问题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对抽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企业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和生产作业场所整改时间,不

计入审查期限。

3、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

4、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5、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矿山企业应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按监管权限向当地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并取得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后,应及时将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存档。矿区采矿范围和规模等均未发生变化的,领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并报告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矿山企业要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延期手续。

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重新恢复生产前,应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8、因采矿许可证到期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如果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者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因资源整合被依法关闭且所整合资源在同一矿体上,或者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被关闭企业原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履行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9、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勘探作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10、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需向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并附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企业对其报告材料真实性负责。

11、全省将逐步实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制度。

1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21.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

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详见矿山企业新办证办事指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需要。

安全管理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保障(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强化安全管理,可以减少与消除事故。好的安全管理,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减少违章作业概率,及时发现隐患,排出隐患,可以减少与消除事故。

安全投入是经济效益的保障。表面上看,增加安全投入好像增加了生产成本,没有直接产生利润,降低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无数血的教训充分说明,如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有可能造成灭顶之灾,就是一般的工伤事故也要花费相当可观的医疗、康复等费用。例如灵石县王禹乡南山煤矿11·12爆炸事故,由于煤矿本身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欠账太多,强行组织生产,加之违章违法储存使用火工品,造成坑下爆炸特大事故,致使34人死亡,给该矿带来灭顶之灾,经济损失达1000多万元,给正在发展的经济建设带来很大的影响。

保障足够的安全投入是有效减少和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经济损失,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达投资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同时还具有社会效益,减少因发生伤亡事故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安全管理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

号)2010.8.20(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人员: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2007.10.17 第6项.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规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

三、制度:制度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责任制,责任制具有排他性,主要规定某个岗位的职责,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后果,它解决了做什么。第二个层次为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具有普遍作用性,主要是要求全体人员人人遵守的。第三个层次为操作规程,主要是为操作岗位

的人员制定的,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解决了怎么做。

(一)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还要根据各个企业不同补充自己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针对性更强,如矿山企业还应有安全例会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措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与发放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演练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破区安全管理规定、应急救援器材管理规定、仓库管理制度、班前班后工作会议制度等。

(三)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如排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凿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通风机安全操作规程、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水泵安全操作规程、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档案:

1、健康档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7.2.2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2、安全管理档案:主要是各种资料的建立与保管。包括企业安全运行所需的各种合法证件(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备案、设计的批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等);企业安全运行的各种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空压机运行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爆炸物品领用清退记录等);管理制度(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制定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投入(安全经费的使用证明)、图纸、培训等。

3、安全经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经费只能用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设施投入,不包含工伤保险,如防护栏、安全绳、安全帽、防护罩、接地保护、漏电保护、灭火器材、自救器、支护、安全变压器、车挡、阻车器、氧气袋等。 生产安全相关知识

一般根据矿床开采方式选择开拓方式。只有选定开采方式后方可

进行开拓方式的选取。如:选用露天开采方式,那么就会选用公路开拓、铁路开拓等开拓方式;选用地下开采方式,那么就会选用平硐开拓、竖井开拓、斜井开拓、斜坡道开拓或者联合开拓。 一、矿床开拓系统安全要求

在用地下方式开采矿床时,首先必须从地表开掘一系列通到矿体的井巷,以形成从地面到阶段水平的行人、运输、排水、通风等系统。把进行这项工程施工叫做开拓。

1、地下开采开拓分类 1)、平硐开拓 2)、斜井开拓 3)、竖井开拓 4)、斜坡道开拓

5)、联合开拓(平硐+斜井、斜井+竖井等) 2、开拓系统安全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规定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二、通风系统安全要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号)2010.6.8(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投入生产。(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

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6.4.2.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O.5mg/m3。)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6.4.3.1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6.4.2.9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6.4.3.4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6.4.4.2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6.4.4.3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

〔2010〕168号规定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三 、采矿方法

采矿方法就是根据矿床赋存要素和矿石与围岩的物理学性质等因素,所确定的矿石开采方法。它包括采区的地压控制,结构参数,回采工艺等。采矿方法一般按照地压管理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空场采矿法、留矿采矿法、充填采矿法、崩落采矿法。采矿方法选择一般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水文、环境)、矿体赋存条件(厚度、倾角、埋深等)等。

每种采矿方法安全要求不一样,但是有个通用要求。如6.2.1.2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6.2.1.3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6.2.1.4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6.2.1.5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6.2.1.6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

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四、提升运输

6.3.1水平巷道运输

6.3.1.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6.3.1.2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

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事故以外的材料车。

6.3.1.3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司机指挥;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

6.3.1.4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lOOmm。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

6.3.1.5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6.3.1.6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6.3.1.10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80m处设置临时

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

6.3.1.12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6.3.1.14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3m;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O.2m: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O.2m;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6.3.1.15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

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6.3.1.17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6.3.2斜井运输

6.3.2.1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6.3.2.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6.3.2.3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每节车箱均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以便提升司机辨认;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6.3.2.4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

6.3.2.5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6.3.2.6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6.3.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6.3.3竖井提升

6.3.3.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

6.3.3.3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

6.3.3.4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6.3.3.5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中止运行。

6.3.3.6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6.3.3.18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急救罐升降人员时,应采取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

6.3.3.19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时,应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应在保护伞下作业;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应不超过O.3m/s;容器上应设专用信号联系装置;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应设专人警戒,不应下坠任何物品。

6.3.3.20竖井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马头门,除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中段马头门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应与提升机闭锁。

6.3.3.21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

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6.3.3.23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6.3.3.24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6.3.3.25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6.3.3.26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箕斗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提升种类信号;检修信号;事故信号;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6.3.3.27事故紧急停车和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应经井口总信号工同意,井下各中段方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出信号。

6.3.3.28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6.3.3.29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6.3.4.2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6.3.4.6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人工检查时的速度应不高于O.3m/s,采用仪器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6.3.4.1l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

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

提升容器应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连接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用专用桃形绳夹时,回绳头应用2个以上绳卡与首绳卡紧。

6.3.4.12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防坠器或断绳保险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6.3.5.23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仪;电压表和电流表;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6.3.5.2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每班升降人员之前,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矿机电部门和调度报告,并应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6.3.5.26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系统图;设备运转记录;检

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大、中、小修记录;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提升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应悬挂在提升机室内。 五、排土工作

排土作业形式主要有列车、汽车、推土机、排土犁。目前三门峡这一块主要时人推车或者三轮车、机车卸排。

列车排土时在独头卸载线端部,必须设置车挡。车挡应有完好的挡栏指示和灯光示警。独头线的起点和终点,应设置铁路障碍指示器。

人推车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对不同类型移动车挡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要求,并按要求作业。

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排土作业区照明系统完好,照明角度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不应排土。排土作业区,应配备指挥工作间和通讯工具。

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应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排土场底层排弃大块岩石,以便形成渗流通道;汛期前,疏浚排土场内外截洪沟,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情况,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汛期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并对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

洪水过后,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 六、矿山设备

对于地下开采矿山来讲,采矿设备主要由开拓方式、采矿工艺等决定。一般设备主要有水泵、空压机、提升机、通风机、凿岩机,个别矿山可能用到电耙、回柱绞车、装药器、喷浆机、装岩机等。《关于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测检验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10〕144号要求水泵、空压机、提升机(回柱绞车、电耙)、通风机等需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七、电气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

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电压:6.5.1.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6.5.1.4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6.5.1.6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

6.5.4.5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6.5.5.4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6.5.5.5井下装卸矿点、提升人员的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等处,宜设电视监控系统。 八、防排水

矿山井下水来源主要有地表水侵入、裂隙水、老空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6.6.2.3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

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6.6.2.5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6.6.3.2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6.6.4.1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6.6.4.2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O.5m(潜没式泵房除外)。6.6.4.3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九、防灭火

6.7.1.3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管道规格应考虑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6.7.1.5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

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十、职业危害防治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

行校准。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应少于四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应不少于三个。坑口、每个矿井应有浴室、更衣室,并能满足人数最多班的全体人员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应不低于20°C。 十一、安全管理

依法立项审批。设置安全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保存基础资料。强化教育培训。

(1)设置安全机构。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健全规章制度。露天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办公会议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3)基础资料齐全。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4)严格教育培训。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井采矿山主要为电工、提升机司机、通风工、排水工、空压机操作、爆破、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检查员、凿岩机司机)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十二、应急救援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一旦发生事故,要反应灵敏,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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