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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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江财研教字〔200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要求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有献身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人格健全。

(二)具有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做出了获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性成果。

第三条 博士生的学制正常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所修学分在6年内有效。

第四条 博士生一般不准提前毕业,若申请提前毕业,在校期间必须在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10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2篇须在国内权威(或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级别的认定按科研处规定执行,下同)。

第五条 博士生培养以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为主。博士生除了研习必修的学位课程外,还应结合个人特点,选修相关课程。课程的确定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并征得导师同意。

第六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指导方式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小组以导师为首,由学术梯队或课题小组成员组成,成员可跨学科跨学院或从校外聘请。提倡学科交叉和理论联系实际,鼓励博士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培养方案由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和学分安排、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要求、学位课教学大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培养方案由导师小组提出,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校对博士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部负责规划博士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博士生教育质量,协调各专业学院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事宜;组织博士生参加规模较大的学术及校园文化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对博士生宿舍进行管理。各专业学院负责博士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博士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九条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限一般为1.5年,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与博士生均不得无故缺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上课时间,应至少在上课前一天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博士生某门课程缺课课时若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4,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和各博士点所在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检查上课情况,并做好教学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 学位课、必修课、公共基础课的期末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但任课教师在考前须将考核方式和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答卷交由研究生部统一保存;博士研究生的非学位课考试答卷由课程所在培养单位统一保存。博士生一般不得在考试期间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对擅自缺考、考试违纪者,按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将博士生课程考试成绩报送研究生部,方可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人施教的原则。要对该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与考试方式、学位论文方向与具体安排等作出规定或说明。个人培养计划按每位博士研究生制定,一般应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指导下完成,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部、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和博士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应完成一定的学术任务。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在博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的12月份。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学风严谨,有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有

善于协作的团队精神。

(二)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和课程考试成绩。

(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阅读不少于70篇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并写出文献综述报告,就文献综述报告的内容准备不少于30分钟的口头陈述,并回答考核小组的提问。

第十八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可以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中期考核者,可在半年内申请再次考核,但再次考核时间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如再次考核未通过者,按勒令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要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预期成果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确定选题。

第二十条 博士生在选题、查阅文献资料和调研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题的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等的分析; (二)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

(四)课题的创新之处;

(五)课题的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预期成果;

(六)与课题有关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和已具备的条件等; (七)论文工作量估计与研究经费的预算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写出开题报告后,由导师组确定开题专家小组,

召开开题报告会审议其开题报告。开题专家小组须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3位具有教授职称的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导师组确定。开题报告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方为通过。未通过开题报告者至少应在3周后方可重新开题,直至通过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博士生写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专业学院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按开题程序重新开题。

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下,博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自开题报告之日起,博士生从事学位论文写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创新性是衡量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最基本的标准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为论文具有创造性:

(一)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或对重要理论有新的发展;

(二)在科学方法和技术上有重大创造,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技关键问题。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博士生可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特点,专业学院聘请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导、教授3—5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预答辩事宜。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必须在初步确定的正式答辩日期5周以前进行。博士生在预答辩前,必须至少提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达预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预答辩采用正式答辩的程序进行。指导教师须到预答辩现场详细介绍作者的研究情况,可以列席预答辩现场,但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8d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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