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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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以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三)投资差额处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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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则将初始入账成本大于拥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分期摊销。

新准则因初始计量的变化,不再出现股权投资差额。

(五)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计量变化

(六)减值规定变化

减值计提后不得转回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变化要点

(新准则)

1、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两种计量及核算要点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折旧和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3、房地产用途转换时: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4号――固定资产》变化要点

(一)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二)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

(三)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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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 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6号——无形资产》变化要点

(一)范围变化

商誉单独列示。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研究开发费用有了资本化或费用化的规定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相应的会计处理发生变化:通过“研发支出”处理)

(三)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入账价值采用现值。 (四)摊销处理变化

1、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对商誉,采用减值测试法。

2、摊销核算通过“累计摊销”科目。

(五)减值后不得转回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变化要点

(一)交换性质的变化

需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初始计量的变化

1、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入资产的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满足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换出资产收益的确认的变化

当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为存货时,需反映收入实现业务;

对于收取的补价,不再反映收取补价应确认的损益。

(四)换入多项资产时的计算分配不同

换入多项资产时,如该换入具有商业实质,分配时采用其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分配标准计算;而不具有商业实质时,分配时采用其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分配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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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号——资产减值》

(独立为一项新准则)

(一)减值主体的新定义

“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新准则第二条)。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二)扩大适用范围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

(三)减值迹象判断的要求更加明确

一是明确“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但商誉每年都要核查测试。

(四)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更具实务操作指导性

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操作指导规定。

(五)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公允价值很大程度是靠人为判断,中国目前还无法广泛使用公允价值,人为调整利润的行为屡屡出现,所以对公允价值采取限制使用的态度。

(六)因计算资产组账面价值的需要而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

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七)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

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八)全部减值损失全部集中于“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全部的减值损失均在“减值损失”科目,记入利润表,减少营业利润的要素。 《第9号——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包括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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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

(二)必须全额通过职工薪酬核算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存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成本或劳务成本;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核算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上述口径进行会计处理。

(四)规定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核算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一)概念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核算主体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 (三)资产范围

企业年金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四)确认与计量

1、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2、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3、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和期间及处置收益确认和计量。

4、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据实确认和计量 。

5、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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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8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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