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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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压载水管理

1、澳大利亚:于1991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强制执行的《压载水管理指南》 2、美国:于1996年通过了《国家侵入物种法令1996》,适用于所有进出美国的船舶的压载 A.密歇根州---除非经得到认可的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处理,密歇根州严禁船舶排放压载水。须持有该州的配方许可证。 [General Permit for Ballast Water Discharge]

B.明尼苏达州---除非经得到认可的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处理,明尼苏达州严禁船舶排放压载水。排放许可证[General Permit for Ballast Water Discharge],该许可证需要在船舶抵达明尼苏达州水域前30天递交申请。

C.威斯康辛州---威斯康辛州不允许船舶在海水压载水被足够冲淡以前排放任何压载水。 D.加州防止外来生物入侵法(2006年生效 来自美洲太平洋沿岸以外的港口的船舶,在距岸至少200 nautical miles,水深至少 200 meters换水; 来自美洲太平洋沿岸内港口的船舶在在距岸至少50 海里,水深至少 200 M换水 3、巴西有关压载水管理的法规

强制性的压载水管理于2005年10月15日起生效,要求抵达巴西之前进行压载水交换。200海里及水深不浅于200米的区域操作,如不可能满足要求,50海里、不浅于200米的区域进行.如果在海上无法交换压载水,须将其保留在船上。驶入亚马逊河(Amazon River)两次压载水交换。如果压载水的体积少于5000立方米,交换位置限于在Jari河(Jari River)。

4、黑海沿岸要求,凡进入黑海沿岸港口船舶,须在抵港前将压载水全部更换为黑海海水。 5、中东水域执行新的压载水规定

船舶抵达中东ROPME水域前,应在距离最近陆地200海里以外,且水深大于200米处海域按要求更换压载水; 如果由于安全原因办不到1项要求,船舶可以在200海里内的制定区域更换,但无论如何,在50海里以外,且水深大于200米; 如果1、2项都办不到,船舶应说明理由,需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方式,以符合国际相关规定; 生效日期:2009年10月1日。 2004年2月IMO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BWM Convention 2004

压载水管理计划:安全程序;采取的行动;处置程序;协调程序;主管人员;报告要求 压载水记录簿:船上2年随后公司保存3年;意外排放记录情况和理由;随时供检查;压载水每项作业须记录签字;副本是证据 压载水处理方法D1-D2

置换-D-1标准优点: 压载水几乎彻底的有效置换;现有管系和泵的工作量仅增加了少量; 完成时间较少;

缺点: 需要非常仔细的计划和监控,确保船舶整体和局部强度、稳性和吃水差在允许范围内;需要考虑动态负荷影响;取决于天气状况

顺序法:-95%;

溢流法和稀释法:优点: 易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操作;不影响船舶的总纵强度、稳性或吃水差;缺点: 不是所有的舱室都设计成带有顶部溢流的端口;某些舱室的结构难以有效清洗;存在舱内压力过高的危险;在低于零度的气候条件下,造成危险;泵和管系的工作负荷较大,3倍 水量

压载水性能-D-2标准排放的指示微生物不应超过规定的浓度。 船舶实施:

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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