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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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项目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二.瓦斯检查制度 三.瓦斯日报制度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六.盲巷管理制度七. 七.局部风机管理制度

八.安全仪器(瓦斯便携仪、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九.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成立组织机构

2、隐患排除工作进行定时和不定时隐患排除,所查问题由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措施,各队队长组织进行处理。

3、每月至少一次全项目部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问题汇总提交有关部门队组进行处理。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队隐患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奖惩。

5、每月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对每月存在隐患处理情况作出总结 二.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掌握并了解全井通风系统情况,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涌出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瓦斯检查员要按瓦斯巡回路线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进行检查,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必须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二次;对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各级政府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

3、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检查自己所分担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等情况,发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或异常情况,有权责令停止该地点作业,撤出该地点人员,并立即向调度汇报情况。

4、瓦斯检查员有权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打眼、爆破、消尘、风门、局部通风、机电设备及瓦斯监测仪的使用进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5、执行班中汇报制度,瓦斯检查员要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检查数据及时向调度进行汇报,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班报,手册和瓦斯牌板。

6、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对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脱岗、不在井下交接班、工作失职等,要严肃追查责任,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瓦斯日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每月制定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编制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

3、瓦斯员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交接班 ⑴交接班地点: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的进风巷 掘进工作面在局扇附近

4、瓦斯员交接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开始巡回检查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报不到调度室,按空班、漏检、假检处理。

5、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间隔时间为1小时40分,每班检查5次,正

常情况下瓦斯员要把第一次、第三次、第五次检查的瓦斯结果及时汇报调度室。

6、 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情况时,必须是本人汇报、用本工作面的电话汇报、汇报的数据要“三对口”,凡发现不是本人汇报的、他人替代的或不是用本工作面的电话汇报的被视为脱岗和汇报的数据不一致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7、 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二氧化碳以及其它有害气体超限 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撤离工作地点,并揭示警标,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部汇报。

8、 当发现通风系统出现问题:风量不足、通风设施损坏、风流短路、无风、微风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部汇报

9、 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后,即不请示也不汇报,使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严重“三违” 进行处理。

10、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矿规定的严重“三违”对有关责任 人处罚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对于瓦斯浓度积聚低于3%的巷道,现场可采用一次排放,但排放出瓦斯、CO2浓度不得大于1%。

2、当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必须有通风技术人员现场指挥,按照规程分段排放或限风排放,在排放前撤离回风巷一切工作人

员并切断电源,保证排出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3、排放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在排放瓦斯巷道中严禁进行任何作业。

4、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采用3人两组,一组排放一组瓦检,并严格填写瓦斯排放记录,现场交接班。

5、排放后经过检查巷道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6、独头巷道恢复正常后,必须由安全员、电工、工程负责人对掘进头回风流中的瓦斯、电器设备等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恢复生产。

7、瓦斯排放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前,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措施,熟知措施要求。学习人员每人都要签字。 8.排放有调度室设专指挥方可进行有计划的排放,任何人不得进行无计划的通风排放。否则,罚指挥人员,若造成事故者,还要追究责任。

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施工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同时编制贯通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并将贯通措施贯彻执行。

2、贯通巷道时,测量数据必须准确。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井领导、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下达巷道贯通警戒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通风部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停工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设栅栏及警标。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工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相贯通的两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并有明显的贯通标志。爆破掘进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4、贯通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的井队领导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立即高速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面的各项规定。 六.盲巷管理制度

一、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及现场施工关,做到有掘必透,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三、矿井生产过程中一经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通知通防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往盲巷内的所有管线、轨道、电源,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5m的支护完好、四周围岩坚固的地方,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规程》规定。

5、封闭的盲巷恢复通风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排放其中的瓦斯。

五、盲巷必须设置禁止入内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办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 六、盲巷必须定期检查:设置栅栏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检查结果记入记录手册。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至少每周检查1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每次检查结果都取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处理。 七、栅栏、密闭前5m范围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淤泥等。 八、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停风的盲巷,不得随意破坏栅栏等设施,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并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九、栅栏锈蚀、损坏的要及时修复,防止人员进入。

十、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将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

七.局部风机管理制度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矿通防科(工区)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报矿备案。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挂明显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

二、局部通风机应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长度、风筒直径、供电地点及司机等。 三、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距离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之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

不得小于0.15m/s。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风筒的敷设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规定。

五、所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六、根据迎头供风量及温度,开启一二级局部通风机;需要开启二级局扇时,由生产工区写出书面申请,经通防工区实测,由通防科审批盖章后,方可开启二级局扇,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七、使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高噪音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设备,噪音不得超过85分贝。

八、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耙装机后两节风筒的管理维护由通防工区负责,耙装机后一节不准使用新风筒,以防放炮崩坏,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不得有挤压或损坏。风筒接头严密(手距离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衬垫,上紧螺丝。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必须实行编号管理。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备用风筒,新风筒放置在旧风筒下面,并码放整齐。 九、耙装机前风筒的管理维护由掘进迎头负责,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满足通风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用8号铁丝拉直,风筒距渣面不低于1米,风筒不得出现脱节、大于5厘米的破口,各掘

进工作面兼职防尘员必须配备针、线(工程线),耙装机前风筒破口及时缝补。各地点新接风筒必须保持卫生清洁,不得有淤泥、积尘等,防炮崩风筒前不允许接普通风筒,各地点风筒连接严禁反接、使用铁丝穿接。

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需要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十一、局部通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局部通风机司机或兼职司机有权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然后立即汇报调度室、施工单位: 1、局部通风机出现焦臭味;

2、局部通风机电缆发热超过正常温度; 3、局部通风机剧烈振动;

4、局部通风机因外界因素造成落地或倒在水沟中等。

十二 、局部通风机因以上原因停止运转后,通防工区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更换局部通风机,并将换下的局部通风机升井进行分析、维修。 十三、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由各工区电工担任,必须挂牌上岗,接班时将上岗牌挂上,交班时取走,通防工区负责长时间停工,但正常供风的工作地点。凡当班兼职司机未挂牌上岗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十四、各掘进迎头在喷浆前必须用废旧风筒布或花雨布等将风筒遮盖,喷浆后将其撤除并用风水冲刷干净,叠放整齐,放在专用架上备用,规范管理。

十五、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者,将限期整改,违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八.安全仪器(瓦斯便携仪、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一.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二. 项目部领导、爆破工、掘进班队长、通风班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煤机司机、安监员、安全监测工入井必须携带便携仪。

三. 项目部通风队、监测队负责便携仪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四. 便携仪的使用率、备用率、待修率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规定,高瓦斯矿井便携仪使用率不得低于70%,备用率不得低于20%,待修率不得高于20%。

五. 便携仪的标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使用载体催化元件的仪器,必须不超过7天进行标校一次的规定执行。

六. 便携仪发放前,发放人员应提前10分钟开机预热,并认真检查便携仪零点是否准确,有无检定合格证、设备是否完好。

七. 便携仪充、放电时间必须符合其性能指标要求,对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的便携仪严禁发放。使用人员在使用时要严格按说明书操作,严禁旋动电位器或拆开仪器,携带便携仪入井时要打开开关,便携仪保持工作状态。

八. 便携仪、自救器必须凭牌领用,领用人在领用时应仔细检查便

携仪外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更换,发放人员不得拒绝。

九. 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每班实际需要便携仪的个数,要指定专人负责便携仪集中管理、发放工作。

十. 掘进面班组长的便携仪必须悬挂在掘进迎头。

十一. 便携仪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应认真保管,严禁受潮、碰撞或直接将仪器放在瓦斯喷出口处测量,便携仪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发放人员在回收便携仪时,应认真检查仪器的外观、性能和使用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便携仪故障记录。

十二. 使用便携仪时,当发现便携仪报警或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严格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九.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1、井下的风门由安通科负责按质量标准砌筑,主要风门要闭锁。风门要自动关闭,通车风门要满足行车要求。

2、风门闭锁在砌筑风门同时安装,风门闭锁装置由机电队负责安装。 3、技术科必须将风门建设位置、风门尺寸报请总工批准,风门建好后由安通科负责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满足通风质量要求。 4、井下风门实行辖区管理,即谁施工区域内的设施由谁负责使用管理,风门验收交接要办好交接单,并做好验收交接记录。在风门验收交接时安装好风门管理标志牌,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发现风门破坏,按“一通三防”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风门调节装置要安装好固定装置,以便调节和固定。

6、风门严禁两道同时打开。发现同时打开,按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导致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运输大件难以通过风门时,应通知安通科进行处理。若私自拆除损坏风门者,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

8、瓦斯检查员负责巡回检查路线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发现通风设施开、关状态不合理或遭到破坏,首先要进行处理。现场不能处理好的,要及时向安通科汇报。对隐瞒不报或当班未发现巡回检查路线通风设施破坏,造成后果,追究当班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9、通风设施由机电队进行维修。不及时维修,按“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安通科要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账,安设好检查牌板,做好检查记录。

11、对一些特殊地点,如工作面回风隅角等地点的挡风帘,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维护管理。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要进行监督检查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若设施使用管理不好造成气体超限,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项目部要成立防尘领导小组。

2、通风组要建立防尘队伍,配齐防尘人员,落实防尘职责。

3、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4、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标准》安设防尘洒水管路、三通阀门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5、工作面放炮要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掘进机必须设有内外喷雾装置。

6、掘进工作面执行湿式打眼。

7、按规定对井下粉尘进行测定工作,测定结果及时反馈。 8、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保证数量和质量。

9、接尘人员要配戴防尘面具、口罩定期检查以减少尘肺病的发生。消灭井下产尘点,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现象的发生。 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加强项目部电气设备的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坚持使用“三大保护”,严禁带电检修,并定期遥测电缆的情况,防止电气开关、电缆线及皮带摩擦发火。电缆敷设符合规定,严禁用铁丝吊挂 ,并避免撞击挤压;接线盒严禁在淋水地点或反向吊挂 ,防止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由机电部及各队机电队长负责。

2、井下所有变电所、机电硐室、备件库、油脂库、移变处、胶带输送机驱动位置、井下火药库等处的沙箱、灭火器、消防斧、消防锹、消防桶等必须按规定配备充足,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存放地点,定期检查,过期的器材及时更换。

井下变电所、机电硐室、备件库、油脂库、移变处、胶带输送机驱动位置、井下火药库等均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在各皮带头备足不少于20m的消防软管。由通风组和安监站监督落实。胶带输送机应设限速保护、堆煤保护及消防洒水装置等。井下皮带必须使用阻燃皮带,入井皮带必须由机电部做阻燃实验,合格后方可入井。加强皮带管理,所有皮带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皮带托辊保持完好,运转灵活,防止皮带跑偏,严禁皮带干磨,底皮带底下严禁浮煤堆积。另外井下所用的橡胶电缆、胶质风筒都应是不可燃的,由企划部负责。 3、防止失控的高温热源,如电气过负荷运行,短路产生的电流火花,机械设备运转不良造成过热或摩擦火花等。

4、易燃、易爆物品入井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生产技术部、储运部负责易燃物、易爆物入井的业务管理,要限制入井数量,运输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 6、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擦过设备的油棉纱、布头和废纸等必须及时装入专用桶内,并有专人定期带出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或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过无炭柱、断层进行打眼爆破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

315—342条规定。

8、井口房和主要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9、井口把钩工、安检员要加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严禁任何人将香烟、火柴等火种带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后严格执行,矿井主要进风区域不得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10、井下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总接地网或局部接地网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欧姆。

11、地面直接入(出)井的管路、轨道应进行不少于二处的集中接地。 12、井下电力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安设接地保护,严禁井下电气设备非接地运行。电气设备主、辅局部接地极执行《煤矿 安全规程》中规定,电气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欧姆。

13、井下杂散电流管理必须符合规定,完善轨道绝缘及其它防止杂散电流进入工作面的装置,机电部每季度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一次测试,测试报告呈报安监、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14、消防材料库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由安监部定期检查落实,日常管理由运输队队长负责。

15、每季度由安监部组织通风及有关部门分别对井是那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6u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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