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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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须知

2010-12-11 10:12:00 【字号 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须知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办理条件 “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一)、填写完整并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的申请表。 (二)、“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指: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4、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按军人管理权限出具意见;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6、未满16周岁,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7、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军人的内地居民,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三)、符合规格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2张(申请表上贴1张,交1申报材料 张)。 (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六)、委托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一)、申请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可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三)、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港澳探亲的,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四)、军人向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人持《回执单》和身份证来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一本 (一)、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二)、申请人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 (三)、有特殊原因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因对申请材料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签注20元/次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宁德:0593-2972130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0591-8709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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