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贪污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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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贪污腐败现象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这三十多年来除了带给我们国民经济的腾飞之外还带来国内各级官员的贪污腐败日益严重。本文试从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的总体现象出发,发掘腐败滋生和迅速蔓延的原因 ,并进一步一些结合我国新时期发展的新情况 ,提出一些反腐反贪的新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腐败状况的总体透视

本文首先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80 -2008年正式公布的腐败案件进行汇总统计。统计指标包括查处案件数、大案要案数、挽回经济损失数以及主要的腐败类型和重点治理领域等几个方面[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0年-2008年),http://www.spp.gov.cn/]。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案件的数量和涉及金额的变动趋势 : (1)1979-1980年为第一个周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此时经济体系的运行基本沿袭计划经济的模式。查处的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数量仅数千件,1979年数据缺失,1980年查处案件只有7000件,大案要案89件(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腐败案件数量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相当。

(2)1981-1984年为第二个周期。腐败现象在1981年进入第一个波峰阶段,当年查处的案件开始急剧上升,达到31000件;1982年继续上升到32602件,这一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激增到2512件。1983年数据缺失,1984年查处案件有小幅回落。1981-1983年涉及的金额数据缺失,1984年仅为0.9亿元。

(3)1985-1988为第三个周期。1985年查处案件数量上升到28000件,1986年急剧上升到49577件。该阶段内大案要案数量也呈急剧上升态势,1986年大案要案也达到这一周期的顶峰13888件,这一年案件涉及金额也增长迅速,达到了8亿元。1987年数据缺失,1988年查处案件回落到21100件。

(4)1989-1992年为第四个周期。查处案件数量在1989年形成高峰,达到58926件,大案要案也高达13507件。此后逐渐回落,1992年查处案件36700件,大案要案也降至9526件。涉及金额由1989年的4.82亿元上升到1990年的8.1亿元,1992年降至3.65亿元。

(5)1993-1997年是第五个周期。这一阶段我国的腐败现象蔓延比较快,几乎是直线上升。1993年是一个重要转折点,从这一年开始,腐败案件和大案要案的数量上升势头非常明显,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最高值,即145497件和48066件。1997年以后开始逐渐下降。在这一周期涉案金额一开始就从1993年的22亿元高位急剧攀升,并在1996年达到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高峰67.80亿元。

(6)1998-2002年是第六个周期。1998年以后,腐败的蔓延势头受到遏制,数量下降比较明显,但是发案率仍然处于较高水平。2000年查办案件达45113件,大案要案18086件,其中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如199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副董事长金德琴侵吞公款达5000多万元;2000年,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4000多万元;1998年,浙江金华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查处,案值达63亿元;2000年,厦门特大走私案被查处,案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款300多亿元。这种大案要案,对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破坏性是十分巨大的。

(7)2003-2007年是第七个周期。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79696件,209487人,比前五年分别下降13.2%和9.9%,2007年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个百分点,五年来立案侦查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案

件35255件,涉及省部级以上3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244.8亿余元。陈良宇、郑筱萸、邱晓华、刘志华、杜世成、李宝金、韩桂芝、王怀忠、高严、刘方仁……这些省部级官员纷纷落马,既彰显出检察机关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办力度的战果,也极大地震慑了腐败犯罪势头的上扬。 二、当前中国腐败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结合上述整理后的资料,可以得出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腐败的主要原因:

1.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需要改革和调整,新的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旧的体制可能已经破除,而新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并且,新的体制可能存在漏洞或短板,它的完善也需要时间,这样,在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就会出现大量的体制缝隙和漏洞;另一方面,中国的改革采取了渐进策略,“双轨制”成为一定时期和部分领域改革的策略选择,这样,也导致体制缝隙和漏洞的大量存在与产生。体制转型期出现的体制缝隙和漏洞使贪污腐败者有机可乘,一些掌握了一定政治、经济、社会资源权力的腐败者正是利用体制缝隙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侵吞、占有、攫取国家和集体乃至他人的财富。

更加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并不健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反腐败机构之间分工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反腐败战略存在薄弱环节,廉洁教育的对象和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预防腐败的针对性、前瞻性和专业化程度不高;三是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腐败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党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高。同时,中国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完善。第一,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应该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目前其监督的实际效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第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制度存在不足,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不够科学,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难以抓住要害,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第三,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于执政党的监督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第四,由于政府工作的制度、程序、行政活动公开化的机制还不够健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第五,新闻舆论监督亟待加强和完善,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力还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影响了舆论监督效力的发挥。[7] 因此,中国反腐败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

2.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遏制腐败的蔓延

惩罚是对付违法犯罪与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之时。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对于腐败问题并没有采取有力的惩治手段。长期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往往集中在受贿者,即主要是党政官员的一方,并且,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惩治力度存在较大差距。首先,受贿者所受到的最高量刑要高于行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行贿罪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而犯受贿罪最高却可处以死刑。其次,2005年之前实际因为行贿罪而受到起诉的人很少。在1998年至2002年的5年间,中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案件6440件,只相当于同期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数(207103件)的3.1%。 由于惩处的力度不够,增强了一些领导干部的侥幸意识,削弱了他们的自律意识。看到一些人非常腐败,不仅没有受到

惩罚,反而被提拔重用,不少人心理不平衡,开始起而效尤。这种逆向激励和示范效应,使得一些人热衷于所谓的官场技巧和社会关系,导致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从而开始滑向腐败的深渊,也使得各种腐败行为因“低风险、高收益”变得非常活跃和猖獗。腐败者所付出的代价太低,激励和促长了腐败行为,由此导致的腐败行为泛滥成为因对腐败惩罚不力付出的另一种代价。

3.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削弱

“心清则自正,无欲则自廉。”廉洁是从政之德的基本内容,它要求领导干部要不断通过学习、教育和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和信念。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其他各种不良风气有了滋生的土壤,并开始侵蚀部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社会转型时期往往是政治、社会、思想观念变化最大的时期,也是利益冲突最激烈的时期,还是各种利益对处于“脱贫致富”过程中人们诱惑最大的时期,这对领导干部无疑也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同时,在体制转型时期,体制缝隙和漏洞导致正向的激励机制没有形成,反而出现了一种逆向的激励机制。有时候,秉公办事、光明磊落、清正廉洁之士得不到应有的奖励,甚至反受他人攻击;而拉帮结派、弄虚作假、鼠窃狗盗之徒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还反被提拔。在这种背景下,一些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就可能发生扭曲,廉洁自律意识就可能丧失。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富的增长不仅使社会具有了生机和活力,而且使人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特别是,改革开放破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更刺激了许多人的物质欲望。在这种背景下,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身手;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谈何容易?结果,一些领导干部放松了廉洁自律的要求,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都开始出现问题。老百姓讽刺一些人把党的三大优良传统和作风变成了:“理论联系实惠,密切联系领导,吹捧与自我吹捧”。有的领导干部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路边工程”,劳民伤财,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有的领导干部在利益诱惑面前,放弃了本应坚持的原则,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当前中国腐败问题造成的主要危害

1.腐败损害经济发展

胡鞍钢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初步估计。他先将中国的腐败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然后对每一种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结果表明,腐败确实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发展 。 腐败还会阻碍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一些人为了美化腐败的作用,把腐败视为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并认为反腐败会束缚人们的观念,阻碍改革开放。还有人提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政府权威的扩张和政府管理的活动增多,使得腐败不可避免。实际上,这种错误认识的目的只是在证明腐败的合理性。事实证明,腐败只会破坏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阻碍改革开放的进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Gunnar Myrdal)的研究表明:“腐败行为对任何实现现代化理想的努力都是十分有害的。腐败盛行造成了发展的强大障碍与限制。”由于权力腐败,政治权力不正当地介入经济领域,使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受到扭曲。权力对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作用,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市场经营环境,扰乱了经济秩序,必然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2.腐败危害社会秩序

腐败破坏了正常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对社会资源,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重要资源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分配,会导致全社会的不满,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例如,如果人才流动、资源调配和人事晋升的权力掌握在腐败分子手中,必然会出现任人唯亲、以权谋私的情况,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资源调配不合理。腐败分子还会通过人事权力和干部任用与调配的权力组织私人关系网络,形成权力体系的个人化、家庭化和小团体化。并且,腐败也会使党的方针政策无法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在政策执行中,由于腐败的存在,一些人就会曲解政策和截留政策,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都会损害政策对象的利益,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并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腐败所导致的贫富悬殊会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腐败现象进一步普遍化,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金额达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披露。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轻而易举地获取巨大财富,并在无形中剥夺了其他人获取财富的平等机会,这必然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聚集,从而加剧贫富悬殊,增大社会风险系数。一部分人的腐败行为又使得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在人们心理上更加放大,并产生“示恶效应”和法不责众的心理,从而危及社会稳定,损害经济发展,导致社会失范现象肆意蔓延,最终破坏社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使社会陷入动荡和混乱之中。

3.腐败危及政治稳定

改革开放开始后,利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时机,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从而一夜暴富。非法致富,权钱交易,腐败泛滥,在某种程度上必然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使许多人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增强对社会的不满和不平。腐败危及政治稳定、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威信,并使人们对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其他政府行为失去信任,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动乱和政府倒台。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践踏了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助长了投机心理,使社会成员丧失了是非感。[13]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当腐败现象不断蔓延,特别是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腐败集团之后,那里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首先需要效忠的就不是国家和人民,而是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小团体,并会增加人们的离心倾向,削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

腐败问题还会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部分部门的腐败和官僚主义现象可能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腐败分子和官僚主义者对群众疾苦无动于衷,把自己同群众对立起来,使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使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使群众同个别领导干部的对立转化为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抗,从而激化和扩大社会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甚至可能导致亡党亡国。

四、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体系机制

要减少甚至消除贪污腐败带给国家的危害就必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体制。

1、.加强对腐败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

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威慑力。惩治无力,教育就缺乏说服力,制度就缺乏约束力,监督就缺乏威慑

力。 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要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要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执纪执法水平。查办案件工作既有治标的功能,又有治本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2、 进一步强化党内民主,促进党内监督有效实施

目前的贪污腐败现象可以说已经系深入到党内,只有不断强化党内民主,运用党内民主的力量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现时,党内监督是减少贪污腐败的最有效方法。我建议党内监督应该进行创新的监督方式,除了以前的监督方式之后还应该添加新的监督方式。比如说应该用上下级双向监督的方式来实施更为有效噶党内监督力度,同时又应该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反贪反腐机构,类似于香港的廉政公署,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可以独立于其他党内监督机构进行自主的监督考察,加强监督的力度和强度。 3、 真正实现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只是一个当前治标的方法。更长远的是应该真正实现人大和政协对政府的行政监督。当前我国的人大监督和政协监督只是徒有其名,因为人大和政协没有足够或者真正可以使用的确实权力去进行对政府的监督,只有释放权力给人大和政协,让他们发挥真正的行政监督作用。才能让贪污腐败现象得以制止和扼杀。 4、 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地方自治普选

我国当前贪污腐败现象最重要的监督手段还有群众与舆论监督,在党内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都没有成效时,往往是群众与媒体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自于广大人民。由于历史原因,人民一直都未能体现真正的民主政治。当今,经济改革已经成效显著,人民的政治素质有了极大的提高。应该开始推行县级以下行政人员由人民直选的新型民主选举制度,而且还要逐步开始实施省级以下人大代表直选制度。只要这样才能满足人民新时期的政治参与需求,并有效地加强人民对政府行政和官员施政的监督作用,更加行之有效地减少腐败和贪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68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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