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强奸”
更新时间:2023-08-05 10:21: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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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的名词,在我国的立法上是一个空白,有关的司法实践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从刑法的理论方面对此进行了简要的探析。
浅谈婚强奸"内张东岳
(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5 1 0 )广 4 0 4【摘一
要】内强奸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的名词,我国的立法上是婚在
这种要求性爱的权利,需要在每次性爱时得到特别的授权。因不
个空白,关的司法实践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从夫妻间的权有
利义务关系以及从刑法的理论方面对此进行了简要的探析。
此,结婚后,在不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至是丈夫不顾妻甚子反对,用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谈不上对妻子性采均权利的侵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丈不
【键词】内强奸;利义务关婚权
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为妻作
婚内强奸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之一,随着二十世纪七是十年代女权主义的再度兴起而在西方社会引起广泛关注的。中国
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之,为丈夫亦有同样反作的义务。虽然丈夫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采取的手段不当,违背”“妻子意志,并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至在定性上也不是构成但甚犯罪,要以犯罪处理,不应用强奸罪这一罪名,应另立罪名。若也而
自七十年代末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界范围内的对人权、等、世平发展与和平的重视,中国产生 r深远影响。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对排除在婚内发生强奸的可能性,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和司法实践在中实际的做法基本上是倾向于否定婚内强奸之存在。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奸罪是指以暴力、迫或者其他手强胁
从刑法上来看:一,会危害性大小是判断犯罪与否的根本第社标准。在大家对婚内强行性行为究竟是否属于犯罪讨论得如火如荼的时候,乎人们都忘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似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谈论作为女人有拒绝性行为只
段,背妇女意志,违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
说,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
在犯罪主体之外,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也即所谓的“内强奸主婚体”。我国《法》有做出明确的回答,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没最
的权利或是作为妻子有发生性行为的义务,只能作为对婚内强都行性行为做否定或是肯定评价的论据,不能决定该行为是否属而于犯罪。单纯的强调权利或者义务,会使我们陷入迷乱,能正都不确认识犯罪及其本质。 第二,序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将婚内强奸规定为犯罪,仅程不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且在程序上也不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而性行为通常是只有夫妻双方在场,会有其他见证人,不因此,将若婚内强奸规定为犯罪,取证上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取证过程本在而身,又不可避免的会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家庭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若对“内强奸”以如婚予 确认,对丈夫科以刑罚,必导致妻子的随意报复,动辄告丈并势即夫“奸”自己。尽管有些告诉可能是真实的,无疑更多的告强了但诉可能是妻子对丈夫的报复心理所致,非但不利于对妇女合法这
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合法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要从性自主权和夫妻同居义务分析:
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照自己的依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其特征为:一,自主权是以性第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自主权是以人的性利益为客体,性性
自主权是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利益为具体内容,括实体上的利益包和精神上的利益;二,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第性权,自主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论男子和女子都平等地享性无有性自主权。性自主权的内容包括性保持权,即保持自己的性操守和品行;反抗权,权利人的性利益受到侵害时,有反抗权;性即享 性承诺权,性自主权人对自己的性问题,自己意志支配权。即受
权益的保护,而会造成婚姻家庭关系较大程度的混乱。反 也许用孟德斯鸠的一席话可以
对“内强奸”婚不治强奸罪的原因:违反风俗的犯罪,如破坏公众有关道德的禁例或个人的贞“例
夫妻同居义务的含义: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于配偶权中夫属 的一项内容。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同居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法定义务。夫妻同居权利和义务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同寝食、互共相
操,即破坏如何享受感官使用的快乐与两性的结合的快乐的体亦制。这类犯罪也应该按照事物的性质加以规定。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洁的风俗的人们的好处、以刑罚、以羞辱、科给 强迫他藏匿、开剥夺他的公权、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公驱以及一切属于轻罪的刑罚已足以消除两性间的鲁莽行为。实际
扶助和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义务的发生,以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为标志。同居义务的内容之一是性生活的义务,妻夫的性生活是配偶共同生活的基础,何一方均有义务与对方性交。任 在近代民事立法上,曾基于妻对于夫的人身依赖性和依附性,认而为同居是妻子的单方义务,而不是夫的义务。 我认为合法婚姻状态下的丈夫不可能成为强奸罪主体。其理
上,类犯罪从他所以产生的原因束说,存心作恶者少,出于这足而忘其所以或不知自重者多。国家在对社会生活中各种不轨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同时,一些宽容的精神也是必要的 (其是在对多尤
“内强奸”态度上 )毕竟“官不是为执法而执法,是为适应婚的,法而和推动生活而将法律从外在的形式到蕴涵的精神都还之于生活”。所以,“内强奸”治强奸罪是出于对国家、民、会利对婚不人社益的全面性的考虑,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要的。是【考文献】参
由是:婚姻法》定,《规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同 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法律承诺, 而且这种肯
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非消失。从义务角度上讲,妻双方在性爱上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婚姻法规定,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义务也就有权利,禁有
[]铭暄主编 .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0 7 4月版。 1高《刑, 20年 []法] 2[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转引自《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西 北京大学出版祉 18 93年版, 2 5页。第 5
即双方都享有向另一方要求性爱的权利,种权利的取得是在于这其放弃对于第 j方请求性爱的权利。并且,然夫妻双方享有的显4 4
[] 3杨得寿《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论》婚。 E] 4吴晓芳 .配偶权”婚内强奸”,法律适用》2 0年 1期。《“与“》《,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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