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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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婚姻 2、婚姻自由 3、结婚 4、离婚 5、继承 6、继承法 7、遗产 8、法定继承 9、代位继承 10、遗嘱 11、遗嘱继承 12、遗赠 13、遗赠扶养协议 14、转继承 二、单项选择

1、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同居的,( )。 A 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

B 可通过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 C 向婚姻登记机关送交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

D 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的,( )。 A 自行解决婚姻关系

B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 由人民法院判决 D 由双方组织批准

3、小高的生父及小高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于1997年5月先后死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高( )。 A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B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C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D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4、离婚时,女方个人所欠的债务,如女方生活有困难,依法( )。 A 由男方帮助偿还 B 男女双方共同偿还 C 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由女方本人偿还

5、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A 可以从习惯结婚 B 不生育子女的可以结婚 C 禁止结婚

D 若男女双方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可以允许结婚

6、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规定,( )。 A 丙可以代理

B 在甲乙双方同意下,丙可以代理

C 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丙可以代理 D 丙不能代理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 A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B 应维持其生活

C 应给予定期帮助 D 应给予长期帮助

8、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 )。 A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 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 公民或法人

D 公民、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9、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 )。

A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 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 遣产分割的时间

三、多项选择

1、我国婚姻法规定,下列情况禁止结婚( )。 A 直系血亲 B 远近姻亲 C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 麻疯病患者

E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我国结婚登记的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 A 申请 B 审查 C 举行仪式 D 公告 E 登记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必须查明( )。

A 双方对于离婚是否确实处于自愿 B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C 双方对子女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D 双方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4、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贯彻实施,必须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 A 重婚

B 买卖婚姻 C 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姘居

5、婚姻家庭方面的身份关系,是基于下列哪些原因而发生的:( )。 A 出生 B 结婚 C 收养 D 寄养

6、我国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中所说的抚养,包括婚姻法中所说的( )。 A 抚养 B 扶养 C 收养 D 赡养

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 A 需要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 B 提供帮助的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C 需要帮助的一方无过错 D 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过错

8、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受婚姻法调整,从广义上说还要受( )

的调整。 A 刑法 B 民法 C 继承法 D 行政法

9、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A 未达法定婚龄的 B 非自愿的

C 双方系五代旁系血亲关系的 D 已有配偶但配偶已失踪多年的

10、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 A 恋爱自由 B 订婚自由 C 结婚自由 D 离婚自由

11、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其继承方式有( )。 A 法定继承 B 遗嘱继承 C 转继承 D 代位继承

四、填空题

1、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 )和由此而引起的( )。

2、婚姻自由包括( )和( )两个方面。

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双方在( )关系和( ) 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4、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年内提出。

5、离婚时,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和照顾( )一方的原则处理。 6、从离婚的途径来看,可把离婚分为( )和( )。 7、婚姻家庭关系是以( )和( )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8、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 )属性。 9、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0、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周岁,女不得早于( )周岁。

1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 )内或中止妊娠后(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 )法律,离婚适用( )法律。

13、法定继承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 )和( )为前

提。

14、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的( )。

15、遗嘱有( )、( )、( )、( )、( )等五种形式。 五、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3、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4、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5、父母离婚时,怎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6、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具体规定?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8、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9、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0、简答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六、辨析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我国一律禁止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3、刘某从同学处借了4000元钱,用其中2000元为家里买了一套

沙发,另2000元资助其妹出国,现刘某与其妻离婚,这4000元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4、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

5、有配偶者重婚即构成重婚罪,但犯重婚罪的人不一定都是有配偶者。

6、父母对未成子女的权利义务,除因死亡和收养的原因外,是不能消除的。

7、李明19岁,父母离婚多年,李明与母亲生活。2000年李明考入大学,他有权请求父亲支付其生活费。 8、在女方哺乳期内,男方不得要求离婚。

9、受虐待的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

10、离婚后,一方发现了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1、梁某生前先去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又自书一份遗嘱,最后又以录音录像形式留下一份遗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12、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祖父母都是法定的第二个顺序继承人。

13、遗嘱人立遗嘱以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继续有效。

14、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

15、张三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在死亡前用口头向在场的亲属宣布公证遗嘱作废,这是遗嘱的撤销。 七、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八、案例分析

1、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2、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另所有。l995年7月,韩某病危,此时感到死神即件,于是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给他留些财产。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

山。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3、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0年初把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1998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1999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王丽表示:(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

4、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5、 甲(男,现年58岁,农民)婚后共生育了子女7人,即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丙七共7人。1994年,甲与妻子外出时遭遇车祸 ,妻子不幸去世,甲也落下残疾,只能勉强生活自理。2001年初,甲又因患病在医院住院治疗,需交住院押金1万元,而7个子女不予分担,且没有安排好如何照料甲的生活,使甲的生活没有着落,身体状况一直恶化。2001年5月,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子女解决医药费问题,并照料自己的生活 现经法院查明:

(1)丙一,男,现年35岁,农民;丙二,女,现年33岁,无业,其爱人虽月收入有650元,但患有脑血栓病,且两个孩子都在上学,家里有大量外债;丙三,男,现年30岁,工人,离父亲家较远;丙四,女,现年27岁,农民;丙五,男,现年24岁,干部,离父亲家较远;丙六,女,现年20岁,无业;丙七,男,17周岁,在外打工,月收入800元。

(2)甲曾经主持为子女分家,几个女儿都没有份额。

(3)父亲曾经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致使子女们对他加以鄙视,从而

拒绝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案情并说明理由。 (1)对甲的诉讼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2)7个子女中谁是甲的赡养扶助义务人?

(3)义务人是否可以因为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或者因甲曾经有通奸行为而拒绝对甲的赡养扶助?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考虑哪些方面?

6、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一笔财产。问: (1)此案当如何继承? (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 7、韩某无子女,但有相当丰厚的家业。1982年韩某收养了一个儿子,取名韩冬。1993年2月,韩冬到外地谋生,并成家立业,没有再返乡念头,也无接韩某同住之志,于是韩某在日觉体衰多病之时多次函请韩冬归家探父,但韩冬音信不回。韩某感到这养子难以依靠,与其指望他养老送终,还不如和邻人签个遗赠扶养协议有保证。1994年3月,在村委会有关领导的见证下,韩某与村民李大勇签定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李大勇负责韩某的生养死葬,在其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大另所有。l995年7月,韩某病危,此时感到死神即件,于是觉得自己那么岁财产都归了李大勇有点太亏,忽然想起昔日知己牛传山现在生活潦倒,极需帮助,临死之前,倒不如

给他留些财产。韩某使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财产的一半赠给牛传山。同年8月1日,韩某谢世,李大勇依约处理了韩某的丧事。时过半月,牛传山手持遗嘱找到李大勇,要求接受遗赠,此时,韩冬也闻讯火速赶来要求继承遗产。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8、唐某与丈夫已到中年,尚无子女,便收养了同村孤儿肖某为养子。肖某结婚后与养父母分家另过。1982年,唐某因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2年后,其夫病故,唐某由其弟唐祖根及肖某共同照顾生活。由于唐某久病不愈,肖某深感不耐,遂于1987年与同村朱某协商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唐某由朱某扶养,唐死后肖某放弃继承权,唐的全部遗产归朱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肖某即将唐某送到朱某家。由于朱某生活困难,虽尽心照顾唐某,但1987年底,唐某得病却无钱就医,肖某虽知道此事,却毫不理会。唐只得向邻居借款500元看病。1年后,唐病故,遗有房屋5间及价值1000元的农具。肖某再次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唐祖要与朱某却因遗产继承产生了争执。二人诉至法院,唐某的邻居也加入进来,主张其500元的债权。

问题:(1)肖某与朱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2)唐某生前向邻居借款500元,应由谁清偿? (3)唐某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9、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10、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

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婚姻法和继承法试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3、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5、继承即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6、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8、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9、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10、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1、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2、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13、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14、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二、单项选择

1.D 2.B 3.D 4.D 5.C 6.D 7.A 8.A 9.B 三、多项选择

1.ACE 2.ABE 3.ACD 4.AD 5.ABC 6.ABD 7.AB 8.ABCD

9.ABD 10.CD 11、ABC 四、填空题

1.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3.婚姻、家庭 4.一 5.经济困难

6.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7.男女两性结合、血缘联系 8.社会属性 9.需要抚养 10.22、20 11.一年、六个月

12. 婚姻缔结地、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13.婚姻关系、血缘关系 14.晚辈直系血亲

15.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五、简答题

1、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

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8、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9、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法定继承顺

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10、丧失继承权有如下四种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六、辨析题

1、错 男 22周岁。

2、错 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错 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4、对 属于共同债务。 5、对 6、对 7、对

8、错 非哺乳期,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对 10、对 11、对

12、错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13、对 14、对 15、对 七、论述题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八、案例分析

1、(1)先认定甲先死亡,其财产由四子均分。(2)各得八分之一甲的遗产。(3)乙妻无权继承。乙子为代位继承,继承甲的四分之一财产。

2、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但本法第16条、第3l条又规定了法定继承外的其他情况,即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转移给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本案中对同一份遗产既存在法定继承人——韩冬,又有受遗赠人——牛传山,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李大勇,这样就产生了继承中的冲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相互发生冲突时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优先,然后才是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韩冬作为韩某的养子虽然有法定继承权,但是由于韩某生前与李大勇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对其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因此导致韩冬的法定继承权无法实现。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并存并相抵触时,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韩某所书遗嘱处分了其与李大勇所订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李大勇恪守协议诺言,对韩某进行了生前照料和死后处理,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韩某的全部财产均应归李大勇一人所有,韩冬和牛传山不应对遗产进行分配。

3、(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

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王丽对王放生前不关心、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父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两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人一间。但考虑到王丽对王放夫妇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1)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离婚后女儿刘小莉应由女方抚养为宜。因为女儿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且母亲为无过错方,随其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利。但刘小莉已满10周岁,所以离婚后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还应考虑女儿刘小莉本人的意见。 (3)女方有承租权。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4)男方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女方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女方为履行抚养女

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1)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赡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亲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即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其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再次,因追索抚养费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由经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处理。从本案情况看,甲年龄较大,身体残疾,现又生病住院,显然生活困难,而几个子女拒绝缴纳住院押金,且未安排好甲生活上的照料问题,故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2)丙一、丙二、丙三、丙四、丙五、丙六是甲的赡养义务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专指成年子女而言。至于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义务人,某些有收入的未成年子女出于自愿对父母进行赡养,应该予以肯定,但这并非其法定义务。

(3)义务人无权拒绝对甲的赡养。因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定的,除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这种赡养扶助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因此,不能因为父亲曾经有通奸行为,或者分家时没有自己的份额就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4)法院处理此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赡养扶助的方式,可以是和老人共同生活直接履行抚养义务,也可以是提供老人的生活费用;第二,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

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义务;第三,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应考虑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 6、(1)先认定甲先死亡,其财产由四子均分。(2)各得八分之一甲的遗产。(3)乙妻无权继承。乙子为代位继承,继承甲的四分之一财产。

7、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但本法第16条、第3l条又规定了法定继承外的其他情况,即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转移给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本案中对同一份遗产既存在法定继承人——韩冬,又有受遗赠人——牛传山,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李大勇,这样就产生了继承中的冲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相互发生冲突时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优先,然后才是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韩冬作为韩某的养子虽然有法定继承权,但是由于韩某生前与李大勇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对其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因此导致韩冬的法定继承权无法实现。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并存并相抵触时,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

无效。本案韩某所书遗嘱处分了其与李大勇所订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李大勇恪守协议诺言,对韩某进行了生前照料和死后处理,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韩某的全部财产均应归李大勇一人所有,韩冬和牛传山不应对遗产进行分配。

8、(1)遗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而遗赠人于其死后将其财产全部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人扶养协议因其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协议主体特定,即只有遗赠人才有权签订,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签订。肖某作为唐某的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其与朱某签订的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

(2)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继承法》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继承权表示则有严格的时间和形式要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若口头表示则在本人承认、并有他证可加以证明时才有效。”根据上述规定,肖某在唐某死亡前和的第一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无效,而第二次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时间、形式均符合规定,有法律效力。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自行免除,养子女对养父母之间也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尽

赡养义务。肖结唐某有赡养义务,在唐某生病时应给予医治,但肖某不予任何帮助,唐某向邻居借钱500元,本应由肖某支付,从这一意义上讲,这笔借款应视为肖某的债务,应由肖某偿还。

(4)因为肖某已放弃继承权,因此唐某没有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唐某之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唐祖根,又据该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朱某因对唐某进行了扶养,应适当分得遗产。因此,唐某的遗产应由唐祖根与朱某根据实际情况分割。

9、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如果索某没立遗嘱,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即分1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1000元赠与肖某;6000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应予以驳回,并教育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修养。

10、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新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本案中周某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为准。但是,周某1980年所立的遗嘱办理了公证,而1990年立遗嘱时未办公正,所以后一份遗嘱不能变更前一份公证遗嘱。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房主归周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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