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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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发布者:大雪无痕 | 来源:转摘 | 时间:2009-06-25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200x—××—××发布 20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Code of design on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and hydrant systems
GB50xxx—200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日
中 国 xxxxx 出 版 社
200x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xxx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xxx—200x,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xx月xx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广州市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上龙阀门厂、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261。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调查研究和总结我国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灭火技术的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7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管网、消防排水、水力计算、控制与操作、 施工、系统调试与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西三环北路5号,邮编: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单 位: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 编单 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科进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上龙阀门厂
广东东方管业有限公司
等
主要起草人:
目 次 页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2
2.1 术语
2.2 符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 自动水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4 消防给水系统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给水系统选择
4.3 消防给水系统分区
4.4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参数
5.消防水源
5.1 消防水源水质
5.2 城镇给水
5.3 消防水池
5.4高位消防水池(箱)
5.5 天然水源
6 供水设施
6.1 消防水泵
6.2消防水箱
6.3 稳压泵
6.4 气压水罐
6.5 消防水泵接合器
6.6 泵房
7 消火栓系统
7.1 消火栓系统
7.2 市政消火栓
7.3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火栓
8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
8.1管网形式及选择
8.2 管材及管件
8.3 阀门及其他
9 消防排水
10 水力计算
10.1 消防给水系统流量和水力计算
10.2消防给水系统减压计算
11 控制与操作
11.1 一般规定
11.2 消防泵控制功能要求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2 进场检验
12.3安装与施工
12.4 试压和冲洗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1 系统调试
13.2 系统验收
14 维护管理
附录
1 总 则
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水灭火(消防)系统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2.1.2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
2.1.3 消火栓 Fire 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hose real)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
2.1.5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范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7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low pressure
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在满足其他用途用水量的最不利工况下,应仍能满足消防车取水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低压消防给水系统。
2.1.8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低处,消防时由消防水泵提升达到灭火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储存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9 高位消防水池 Gravity fire reservior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一次灭火所需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0 高位消防水箱 Gravity fire tank
设置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建筑物的最高处,其最低有效水位压力能满足最不利点水灭火设施出流量达到设计流量,且其压力和有效容积能满足初期火灾灭火用水量的储水装置。
2.1.11 消防水源 Water source of fire
能提供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的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称为消防水源。
2.1.12 消防水泵接合器 Fire department connection
供消防队员从消防车车载消防泵向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接口装置。
2.1.13 余压 Residual Pressure
在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内某一点流量达到设计流量时的压力。
2.1.14 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Dry Hydrant Systems/ Dry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充满水。
2.1.15 湿式消火栓给水系统Wet hydrant systems/Wet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给水系统管道在任何时间都充满水。
2.1.16 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 Standpipe System/Automation hydrant systems
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
2.1.17 手动干式消火栓给水系统 Manual Dry Hydrant Systems/Manual Dry Standpipe systems
消火栓系统管道准工作状态系统不充水,仅在使用时由消防车向系统供水。
2.1.18 静水压力 static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静止不流动时的压力。
2.1.19 动水压力 flow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中的一点在水流流量达到设计值时的压力。
2.1.20 自动水灭火系统 Automatic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在没有人工启动或直接干预的情况下,被设计安装成能自动探测火灾随后系统自动喷放灭火剂灭火的水灭火系统。
2.1.21 搅动压力 Churn pressure/shutoff pressure
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
2.1.22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Singl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3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由2个独立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组成,能提供火灾延续时间内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扑救二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消防给水系统。当其中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另1个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仍应能满足水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
2.1.24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Equivalent duplicate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可靠性介于单水源和双水源之间,当能满足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消防用水量的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时,还应有一个至少能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用水量的辅助水源组成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5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for one and only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
仅给一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6 联合消防给水系统 Combined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2种及以上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1.27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 District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给同一区域内2栋及以上建筑物的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
2.2 符 号
3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用水量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规划和市政给水管网的规划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和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资料确定当地城镇消防用水量,并不宜小于表3.2.1的给定值。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城镇消防用水量
人数N(万人) N≤1.0 1.0< N≤2.5 2.5< N≤5.0 5.0< N≤10.0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1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5 30 45 10.0< N≤20.0 20.0< N≤30.0 30.0< N≤40.0 40.0< N≤60.0 70< N≤100.0 N>100.0 3 100 75 2 60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ha) 人数(万人) 灾次数(次) ≤1.5 ≤100 1 2 2 备 注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工厂 >100 >1.5 不限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3.3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3耐火等级 建筑物名称及类别 ≤3000 建筑体积(m) 3001~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20000 甲、乙 厂房 一 、 二 级 库房 丙 丁、戊 甲、乙 丙 丁、戊 多层 民用建筑 高层住宅 高层共建 地下建筑/人防工程 汽车库/修车库 三 级 四 级 厂房或库房 乙、丙 丁、戊 15 10 10 15 15 10 10 10 10 20 10 20 10 20 20 20 10 20 20 10 10 20 20 30 20 30 20 30 40 35 20 30 25 20 20 20 20 30 30 40 30 40 30 40 40 40 20 40 30 20 30 30 30 30 30 40 40 40 40 40 40 40 20 — 40 20 40 30 30 40 40 40 40 40 — — 多层民用建筑 丁、戊类厂房或库房 多层民用建筑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 设备
储罐名称
类型
着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罐 火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卧式罐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罐周长 罐周长 罐表面积
0.60(L/s·m) 0.45(L /s·m) 0.10(L /s·m)
2
供给范围 供水强度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 /s·m)
相 邻 罐 着火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罐 罐 相邻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保温罐 卧式罐 半地下、地下罐
立式罐 卧式罐 立式罐 卧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 /s·m) 0.20(L /s·m)
2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 无覆土罐表面积
的一半 罐周长 罐表面积
0.10(L /s·m) 0.50(L /s·m) 0.10(L /s·m)
22
罐周长的一半 0.50(L /s·m)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
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水枪用水量(L/s) ≤500 ≤100 20 501~2500 ≤400 30 >2500 >400 45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或单罐容积≤20m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
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30<W≤500 消防用水量 15 30 45 60 15 30 45 15 30 45 60 15 30 45 60 15 30 15 30 45 60 粮库W(t)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 10<W≤50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500<W≤1000 1000<W≤5000 50<W≤500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 50<V≤1000 1000<V≤500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 5000<V≤10000 V>10000 露天半露天堆放 100<W≤5000 W>5000 30<W≤500 煤和焦炭W(t) 500<W≤5000 煤筒仓存放 5000<W≤20000 W>20000 3500<V≤1000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 315 30 45 10000<V≤200000 V>200000 1<V≤5 15 30 45 浸油变压器等含油设施V(m) 35<V≤30 V>30 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3.4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2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面积v (m)火灾危险性 V≤10000 h≤24 丙 丙 其他 消火栓用水量(L/s) 20 10 20 10 20 30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10 10 10 10 10 15 10 10 10 10 15 厂房 V>10000 其他 24<h≤50 工业建筑 h>50 V≤5000 仓库 V>5000 24<h≤50 h≤24 丙 其他 其他 丙 20 10 30 20 30
4.当消防水泵出流量为设计额定流量的150%时,消防水泵的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额定压力的65%;
5.消防给水泵设计工况点的效率不宜低于65%,当电动机功率大于100kW时,效率不应低于80%。
6.消防水泵所配电动机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的功率要求;
7.多台消防泵并联时,应考虑流量叠加对消防泵出口压力的影响;水泵串联时应考虑串联压力对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6.1.11 消防给水系统备用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水源消防给水系统不宜设置备用泵;
2.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可不设置备用泵;
3.等效双水源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泵。
6.1.12 备用消防水泵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其备用泵型号应与工作泵一致;
2.不同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每种动力驱动的消防水泵应能满足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6.1.13 消防水泵泵组在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和压力不大于0.50MPa时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外,其余消防水泵泵组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流量的175%;
3.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给水泵额定压力的165%;
6.1.14 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和阀门等配置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消防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2.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的要求;
3.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消防给水系统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4.吸水管上应装设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施电动阀门;
5.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闸阀或蝶阀,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施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直接从室外管网吸水时,消防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利用室外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并应保证室外给水管网压力不低于0.1MPa(从地面算起);
7.消防水泵吸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直径小于D250时,为1.0~1.2m/s;
直径在DN2N50至DN800时,为1.2~1.6m/s;
消防水泵吸水管在1.5倍额定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泵吸水管入口处的流速不应大于4.5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的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直径小于D250时,为1.5~2.0m/s;
直径在DN250至DN800时,为2.0~2.5m/s;
消防水泵出水管在1.5倍额定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泵出水管出口处的流速不应大于6.5m/s。
9.消防水泵出口宜设置防止系统超压的技术措施,如安全阀等。
10.消防水泵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必需的气蚀余量的要求。
11.吸水井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且便于施工安装。
12.消防水泵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管径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防止旋流器吸水口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13.消防水泵进出水管道穿越墙壁时其上方应有25mm净空。
14.消防水泵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
6.1.15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是消防水泵搅动压力加吸水管静压之和的1.21倍。
2. 当消防水泵出流量小于160L/s时,其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0,当水泵出流量在160L/s~320L/s时, 安全阀的最小公称直径为DN25。
3.安全阀的泄流量应能防止水泵空转过热。
4.任何消防给水泵都应设置自动安全释放阀,释放压力为低于消防给水泵的搅动压力加吸水管最低的静压。安全释放阀的释放压力不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组件工作压力;
6.1.16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面积是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孔径为限制8mm的球通过。
6.1.17 消防水泵应满足自灌要求,且在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时仍能满足消防水泵自灌自动启动的技术要求。
6.1.18 消防水泵应仅给水灭火系统供水。
6.1.19 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6.1.20 消防水泵搅动压力加消防水泵吸水口静压应低于消防给水系统管道和配件的额定工作压力。
6.1.21 消防水泵进出管应设置压力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1.6MPa;
2.吸水管应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者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0.7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消防水泵进出水管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6.1.23 消防水泵及其驱动和控制柜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爆炸、火灾、洪水、地震、啮齿动物、昆虫、暴风、冰冻和人为破坏等条件下中断消防水泵的运行。
6.2 高位消防水箱
6.2.1 高位消防水箱主要用于扑救室内初期火灾,其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
3
2.多层及二类高层民用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
3
3.大于7层的多层居住建筑和二类民用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
3
4. 当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时用应采用12m;大于25L/s时应采用18m;
33
6.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宜满足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0MPa.
6.2.3 屋顶消防水箱应避免暴露于火灾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顶消防水箱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2.水箱间不应设置可燃物;
3.水箱间的窗户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
4.支撑屋顶消防水箱的结构应满足正常和火灾延续时屋顶消防水箱对结构的要求。
6.2.4 屋顶消防水箱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浸锌镀锌钢板;
2.钢筋混凝土;
6.2.5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冰的房间,当必须设置寒冷地区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2.6 屋顶消防水箱的布置和进出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它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2.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宜小于DN50,进水管应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3.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倍,当大于150mm时,宜采用150 mm。
4.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其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ф25mm。
5.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置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且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 屋顶消防水箱应设水位监视溢流报警装置,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中心;
7.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4倍;
9.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并不应小于DN100;
10.屋顶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的淹没深度确定,见本规范6.1.14条的规定;
11.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倒流进入屋顶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止回阀启动的最低的压力要求;
12.屋顶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13.当屋顶消防水箱与其他用途合用时,应有防止消防用水被挪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3 稳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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