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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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袁立小主用对方法 袁:渊源 立:独立地位 主:法律关系主体 用:作用 对:调整对象 方法:调整方法

国际经济法:袁立二主用对方法 主:创制主体 ★经济法属于公法

1.公私法划分标准:对象论(调整对象)

2.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附: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体系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

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定义

由同一行业或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以促进【行业】或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人格】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济法理念

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 概念: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 内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

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2.实现途径

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实质渊源: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附: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设立经济审判机构

1.必要性:独立的法的部门,不同性质特点;案件数量多,专门化水平,效率质量 2.方案:设立两个审判机构,分别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1)在法院设立一个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庭: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后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所谓“经济行政案件”中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实践中新出现的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2)另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在上述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二庭或刑三庭中设一个审判组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

★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形式

定义:违反经济法义务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 形式:

1.经济责任(违反法律义务引起的物质利益上的法定不利后果): 补偿性经济责任(弥补、赔偿) 惩罚性经济责任(惩戒、处罚) 2.非经济责任:

行为责任:必须为或不为)

信誉责任:信用、声誉上的法定不利后果

资格减免责任:限制、取消从事相关活动的身份) 人身责任: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市场监管法

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的定义

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个人】、【组织】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

★市场准入的分类 1.国际/内

2.贸易/投资/服务 3.一般/特殊

4.经济性/社会性/垄断市场准入

经济性:自然垄断和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领域

社会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进行调解,确保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垄断:进入处于经济垄断状态的市场

★市场退出

已经进入市场的主体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开市场

★企业设立的法律后果

1.取得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取得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3.取得企业名称专用权

4.企业设立行为完成并取得一定法律主体资格后,如果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法律责任的载体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业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 2. 3. 4. 5.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生产知名围巾才能运输“ 1. 2. 3. 4. 5. 6. 7.

生: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 产: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名:有自己的名称 围: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才能运输:有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的条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必须具有申请人身份 3.必须具有经营者住所 4.必须具有经营场所

5.必须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公司终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合伙企业的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外资企业的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不可抗力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破产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条件 ? 登记机关的原因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 个体工商户的原因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工商户登记的

2.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 3.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

4.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竞争法

一、竞争与竞争法

二、反垄断法 1. 垄断的概念

2. 垄断协议:种类、除外适用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4. 经营者集中:情形、可不申报的情形、审查因素、弊端 5.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2. 表现形式

★竞争的定义

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竞争法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产业组织理论:在保护市场机制活力的同时,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也在于通过【规制竞争】,寻求【有效竞争】与【规模经济】之间的协调

★竞争的作用

1.优化市场结构:通过市场行为的调节来实现,有效竞争、自由竞争直接关系市场结构的优良

2.优化资源配置:优胜劣汰,提高资源利用率 3.推动技术革新:以争取优势地位

4.调解社会分配:利益的流动,利益集中于优胜者,促进竞争者改变竞争策略,最终影响社会分配格局

5.促进消费者福利:选择机会多

★竞争关系

1.具有利害关系的平等经营者之间 2.同时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3.以竞争为手段,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竞争法的概念

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竞争法的作用

排除市场障碍,为市场主体创设平等的竞争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利益平衡,促进市场秩序形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

★垄断行为

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

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垄断协议定义 包括:“元宵廉价新娘”

(1) 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或【销售市场】 (2) 联合抵制交易

(3)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2.纵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产业链/有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 “中共新增外环”

1.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2.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3.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4.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价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6.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本县首富公爵很差” 本 县 公 爵 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限制了生产和销售的扩大,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新技术的产生与推广;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缺乏保证,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弊端

大大增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的危险性,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大大提高,产生“阻却竞争”效应,对民主社会的基本秩序可能造成消极影响

★可以不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1.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

2.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抽象与具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抽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具体:仅针对特定市场主体或仅实施特定行为,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

★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首富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重复关门娶妻” 不重复 关 门娶 妻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规定分段漂流” 规 定 分 段 漂 流

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本地商品运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规定歧视性价格

★被调查经营者的承诺制度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制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违法性: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行为的危害性: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秘密抵制传销集会” 秘密 1.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诋毁商誉 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抵—诋毁

制—标志 3. 欺骗性标志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4. 虚假宣传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5. 不正当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6.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 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7. 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传—宣传 销—销售 集—排挤 会—贿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定义

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1.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原则1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监督批评权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权

4. 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知悉真情权 5.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原则1

7. 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依法求偿权 8.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公平交易权 9.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10.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获得尊重权

★违反消法的惩罚性赔偿 1. 欺诈:

(1)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50万元以下: (1)违反经营者的义务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

的权利的

(2)违反生产、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

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其他

?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验结果的

?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 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合格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要求 3.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特定要求 4.不作为义务

★缺陷的含义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瑕疵和缺陷 1.程度 2.可否接受 3.向谁索赔 4.赔偿方式 5.诉讼时效 已知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接受 直接向销售者 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 1年 原则上不可接受 生产者、销售者 损害赔偿 2年 瑕疵 缺陷

★产品瑕疵责任 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方式: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可追偿)

★产品缺陷责任 ? 生产者 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 销售者 1.销售者过错

2.过错推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 赔偿方式、程序、诉讼时效

? 广告法

★广告的构成要件

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2.广告信息:广告的主要内容 3.广告媒介或形式 4.广告费用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境内

2.客体:具有营利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 3.主体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的基本准则 1.广告必须真实

(1)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 (2)不得引人误解 2.广告必须合法

(1)内容和形式合法 (2)相关的广告行为合法 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1)【形式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形式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艺术作品 (2)【内容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内容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他的信息传播方式

(3)在【发布方式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 4.公平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 5. 诚实信用原则

6.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的具体准则

内容:清“净”真心专“心”标贬 1.广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

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3.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6.广告不得【贬损】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形式: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广告活动的定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广告代理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

★广告代理的积极意义

1.专门化分工发展的需要,促进专业化水平提高

2.消除广告无整体性计划、效益欠佳及广告行业的不正之风 3.使广告经营者能具有超越不同媒介的特点 4.缩小我国广告业与国际广告业的差距

★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禁止不正当竞争

2.不得经营、发布关于违禁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3.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 4.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5.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6.广告收费必须合理、公开

★广告监管模式

自律主导型:行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社会监管为辅 国家主导型: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 我国:国家主导型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1.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3.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特征、方式、法律管制、终止和续期 2. 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范围 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1. 房地产价格管理

2. 房地产转让管理:基本条件、禁止事由、商品房预售 3. 房地产抵押管理:范围、管理原则 4. 房屋租赁管理

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开发

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 1. 100万以上注册资本 2. 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一方为出让方,另一方为受让方,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2.权利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

3.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拍卖 2.招标

3.双方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管制

1.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2.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3.必须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5.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使用权期限届满(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前一年)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符合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同意出征收风筝” (征:证 风:封 筝:争议) 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出:不具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条件 征:证—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风: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筝:争—权属有争议

★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的范围

1.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3.其他地上定着物

★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原则 1.房地一体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抵押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优先补偿

?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 1. 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2. 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

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银行业监管体制

? 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监管 ? 专门银行监管机构监管 4.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5. 银行业监管的机构:银监会的职责 二、市场准入监管 1. 股东资格审查 2. 业务范围审批

3. 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管的情形 三、审慎监管 1. 概念

2. 资本充足率监管:资本充足率的概念、监管要求 3. 风险管理:风险的主要表现、风险管理体系 4. 内部控制监管:原则、构成

5.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 四、监管措施

(一) 持续性监管手段 1. 非现场监管 2. 现场监管 3. 并表监管

4. 强制性信息披露 (二) 处置措施:

1. 接管、重组、撤销 2. 对相关人员的行为限制 3. 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

★银行业监管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效率

依法:职权源于法律;依法行使职权 公开:信息的公开披露;监管行为的公开 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监管对象 效率: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

2.独立: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3.审慎

4.协调:央行、银、证、保监会协调合作、互相配合 5.跨境合作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 规制: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公布 ? 现存:

3.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 ? 高分:

5.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 监事会

7.全国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哪些情形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

3.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4.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 5.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6.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7.已累计两次被取消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

★审慎监管

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控制】的监管模式

三个方面: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

★巴塞尔资本监管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2.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

3.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即来自市场的约束

★银行资本的分类

1.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1.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8%

2.【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3.【附加】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4.【第二支柱】资本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对单家银行提出更为审慎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

1.信用风险:因客户违约所引起的风险

2.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由于银行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和高管层的有效监控

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3.完善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5.适当的【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内部控制

原则:全面、审慎、有效、独立 构成:

内部控制:环境、措施

三个“与”: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

★非现场监管

对报送的各种【经营管理】和【财务】数据、报表和报告运用一定技术方法就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风险管理问题,评价风险状况 包括: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

★现场检查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派检查人员或委托外部审计师进入金融机构经营场所,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监督

★并表监管

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1.适用范围: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并表监管 2.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主报告行:独资、合资银行的总行,以及经外国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地区管理部指定、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综合信息上报】机构

3.监管手段;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外部审计、三方会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外部审计师、主报告行三方)

★强制性信息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高管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 “冬夜分分转转”

1.责令调整【董高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4.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5.限制【资产转让】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信用危机

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已经发生或存在大量潜在的【银行挤兑】等现象,银行不能兑换存款人存款或偿还其他到期债务

★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危机的措施 1.监管当局的行政救助:接管、重组 2.银行业同业互助:收购兼并

3.存款保险制度: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其他经营危机时,由该保险机构向投保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救助,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

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解散的行政强制措施

?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一、证券监管体制 二、对证券发行的监管

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三、对证券交易的监管

1. 证券上市监管:上市条件、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2. 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 3. 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 4.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辅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 证券业协会:法律教育、维权、整理信息、指导、业务培训、交流、纠纷调解、研究、

纪律处分

?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请、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集中交易保障、证券市场行情表、技术性停牌(突发事件)、临时停市(不可抗力)、监控交易、限制交易监督信息披露

★证监会职责

1. 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行使【审批】或【核准权】 2. 监管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存管

3. 监管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

4. 制定并监督实施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 5. 公开情况

6. 指导证券业协会 7. 查处违法

★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3余产业利用” 3 1.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余 产 业 利 用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

继续状态

3.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可转换债券

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管制业内1、2名战士发疯” 管:内部管理制度 制:运作机制 业:业务隔离 内:内部控制 1:最近1年 2:最近2年 战:占用 士:10亿 发:发行人 疯:风险监控指标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 “管制业内二战风”+其他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合格投资者: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最近1年盈利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关联人占用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 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 4.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2. 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3. 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或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以上

★证券上市 证券发行人已发行证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的,为10%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上市条件,报证监会批准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余产业利用) 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债券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并发行完毕 2.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少于2亿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管制业内1、2名战士发疯)

★暂停上市 暂停股票上市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终止股票上市

上述+规定期限未能恢复/拒绝改正 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一般性规定 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有转让期限限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除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 暂停公司债券上市 情况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5.规制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6.证券交易须以法定方式进行: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 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给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不实陈述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陈述 ? ? ? ? ? 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其买卖证券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禁止市场操纵 禁止不实陈述 禁止欺诈客户

★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 1. 证券发行信息 2. 证券上市信息

3. 定期报告,主要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临时报告,主要指重大事件报告

5. 5%以上股东的【权益变动】报告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达到取得该公司控制权或与该公司合并目的的行为

1. 权益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以及其后该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比例

每增减5%时,都应依法报告和公告,期间(3日)及其后2日内限制股票的持续买进 2.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1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并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在协议收购的情况下,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免除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4. 要约收购期满或者协议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再具

备上市资格,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终止在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 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一、结构监管

1. 保险机构的设立监管: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尉迟设场掌管组织和32名董监高) 2. 保险机构的变更监管:批准制度、报告制度 3. 保险机构的终止监管:解散、破产、转让 二、行为监管

? 对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

1. 经营业务监管: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 2. 风险管理监管

? 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 1. 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2. 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 三、绩效监管 1. 经营绩效监管 2. 对保险公司的整顿 3. 对保险公司的接管

? 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32名尉迟设场掌管组织和董监高” 32名尉迟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符合保险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监高】 5金: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资金 设场 掌 管组 织 董监高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监管 1. 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 2. 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3. 4. 5. 6.

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其颁发的资格证书

★对保险公司市场活动的监管 1. 市场交易行为:保险条款 2. 市场竞争行为

(1)宣传资料客观、完整、真实;披露有关信息

(2)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3)不得利用政府及其部门、垄断性企业或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4)不得劝说或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和措施

重点:严重违法、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 措施:

1.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 偿付能力

?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 ? 限制:业务范围、向股东分红、固定资产购置、经营费用规模、资金运用形式、比例、

增设分支机构、董监高薪酬水平、商业性广告 3. 限期改正与整顿措施 ? 限期改正

未依法【提取】或【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未依法办理【再保险】

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 ? 整顿:逾期未改正 4. 接管

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5. 撤销

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偿付能力低于标准,不予撤销就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 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

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二、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 1. 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 2. 期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3. 期货交易所一线管理和自律管理 三、期货交易所

专门为期货市场提供场所、设施、服务的机构,其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1.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

2. 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区分公司制和会员制

3. 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详见期货交易监管的具体内容 四、期货公司

1. 期货公司的设立

2. 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 五、期货交易监管

1. 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 2. 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 3. 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的定义

在期货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内,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 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交易的特征

1. 在期货交易所或其他依法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进行 2. 期货合约标准化

3. 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比例很低 4. 实行保证金制度

5. 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

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期权交易的特征

1. 是一种权利的买卖

2. 具有独特的【非线性】损益结构

3. 可以在交易所内进行,也可在场外交易

★期货市场的功能

1. 发现价格功能: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商

品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测性、连续性、权威性,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未来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

2. 套期保值: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实现保值为目的而进行的期货交易行为

★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保险公司设立条件(3名尉迟设场掌管内部董监高) 1. 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经营场所、业务设施 3. 章程

4.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5. 董监高

★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 ? 证监会批准:

1. 合分散、停业、破产 2. 变更业务范围

3.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4. 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5. 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 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改人改地改终设分支” 1. 变更法定代表人 2. 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3.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 4.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人:法定代表人 地:住所或经营场所 改:变更——经营范围 终:终止 设:设立 ★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 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

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 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4.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

“信封里有投诉神经病的档案” 信 封 诚实信用 风险说明 里 有 投诉 神 经 档案

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 不得隐瞒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 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审慎经营 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 1. 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 2. 风险准备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会员/在入会时一次性交付/并存入交易所账户,在退会时/一次性清退的风险基金

3.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部门/在当日/及时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适时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保证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 4. 涨跌停板制度

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5. 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

限仓: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超量持仓

套值保期: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实现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 6. 结算担保金制度:

全体结算会员/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用于应对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的一种制度 7. 风险警示制度 当市场潜在风险增大,期货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8. 期货交易所的临时处置措施

限制入金、限制出金、限制开仓、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 三限:入金、出金、开仓

三金:限制入金、限制出金、提高保证金标准 二平仓:限期、强行

9. 期货交易所的紧急措施

(1)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3)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总论 ★宏观调控

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宏观发展轨道,

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源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弱点和缺陷

★宏观调控的特点

1. 国家主体性:宏观调控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来行使,代表国家意志,以国

家强制力为保障

2. 调控对象和目的宏观性:宏观调控的对象是宏观经济及其运行态势而非具体的企业或个

人为调控对象。

3. 调控方式的间接性、系统性:宏观调控的手段通常并不直接作用于经济体,而是对经济

体的影响要素进行调控,从而间接地控制、引导经济发展方向;宏观调控手段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多种手段,考虑多种因素,以达到多种目的

★宏观调控目标 1. 总量平衡

即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总供给是某一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中各企业所愿意生产的商品与服务的价值总和 总需求是某一时期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所需要开支的总数。总供给和总需要平衡的标志是物价稳定

2. 结构优化

结构优化是指一国或地区各经济要素及其有产业、地区之间分布的比例。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技术结构、地区结构等

衡量经济结构优化程度的标志主要是看宏观经济的效率与公平,包括经济的持续增长、平衡增长、收入分配的公平等。收入公平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等 3. 就业充分

充分就业是传统经济学用来描述不存在,或少量存在非自愿失业情况下的就业水平。一般来说,可持续失业率保持在5%以内,可视为充分就业。 4. 国际收支平衡。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同外部世界的交易所形成的收支状况。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 社会本位原则

(1)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中最重要也是最没有争议的一部分。基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理应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2)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社会稳定,追求宏观经济效益,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3)从宏观经济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2. 平衡优化原则

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3. 有限干预原则

(1)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

(2)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

(3)政府调控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5. 经济民主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整体活动经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1. 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殊性 2. 可诉性分析

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依调控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实体内容不可诉,而程序问题可诉;调控决策行为不可诉,而调控执行行为可诉。

3.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需要诉讼制度的完善,通过公益诉讼机制来救济

★可设计的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

1. 财产责任:经济补偿、赔偿、罚款、罚金等。 2. 非财产责任:声誉罚、自由罚和资格罚。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职责 二、中央银行法

调整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货币政策 四、中央银行的公共服务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3.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4.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5. 提供清算服务

★中央银行的性质 负责管理【金融体系】、【货币发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

★中央银行的地位

1.发行的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

2.银行的银行:业务对象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3.国家的银行: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者;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 国际金融 2. 货币政策

3.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 5. 6. 7. 8. 9.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外汇管理 黄金市场

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经理国库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

★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采取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方针、措施的总称

★货币政策工具

1.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 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存款准备金

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款

★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再贴现

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计划法

★计划的定义

计划是国家制定的未来规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与实现该目标的措施的方案

★计划法基本含义要点 1.属于法的范畴 2.属于国内法体系 3.属于经济法体系 4.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

5.不同于同属于宏观调控法体系的其他法

★计划编制的步骤

计划信息-计划预测-统筹安排-计划决策

固定资产投资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和原则

★调整在国家调控新增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现有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原则 1.投资规模与【国力】相适应

2.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合理化 3.加强【责任制】和提高【经济效益】

二、投资主体

★享有【投资决策权】,具备【筹资能力】,拥有投资项目【经营权】、【收益权】和【自主处置权】,并能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外商投资)

★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法人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形式(“贱人筹计增宝”)

三、投资资金管理

1. 财政拨款

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建设银行【分次、逐笔】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2. 银行贷款

经营性、生产性企业投资“拨改贷”,分级管理、合同管理 3. 自筹资金 4. 利用外资 5. 资本金 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四、投资项目建筑施工 五、投资程序和管理方式 ★基本建设程序的几个阶段 1.提出项目建议书

2.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 3.建设项目的设计 4.组织施工

5.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 1.审批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

2.核准制:内资企业在我国境内外以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项目

3.备案制: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一律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形成的方式

1.国家凭借其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资产 2.国家投入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

3.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的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各种类型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2.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家以【拨款】或者其他形式形成的由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2.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 3.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经营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

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

2. 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 3. 其渊源是由众多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

三、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1. 清产核资:概念、范围、内容 2. 产权界定:概念、原则、范围

3. 产权登记:概念、范围和种类、程序 4. 评估:概念、范围、机构、程序 5. 流失查处:概念、违法行为、查处

四、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 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1. 国有企业财产管理

2. 规范化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 3. 涉外企业中的国有产权管理

(二)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 (四) 境外国有资产管理

★国资委的基本职责 “编制选考和分手”

编:预算

制:国有资产营运“真戒指” (真:战略方“针”;戒:“结”构调整方案;指:投“资”发展规划) 选:董监高 考:考核业绩

和分手:合并、分立、设立、变更

★清产核资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钦定实销价”)

★清产核资的范围

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的内容 1.资产清查

对被清查企业和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进行的全面清理、核对、查实

2.资产价值重估

对被清产核资单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3.土地清查估价 4.资金核实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国家依法对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的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的范围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设立、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产权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主管单位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

★资产评估 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接受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评估范围 ? 法定评估 1. 资产【拍卖】、【转让】 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 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4. 企业【清算】 5. 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或者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 6.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 任意评估:当事人认为需要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处于流失状态的行为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

“独自管理经营瓶盖的承租和转让” 独:督—监督权 自:资—出资权

管理—管理权、财务管理 经营:经营权 瓶:评—评估 盖:改—改制 承租:承包、租赁 转让

1.行使出资权、管理权、监督权失职渎职 2.财务管理:违反财务制度 3.行使经营权:滥用权力,侵占 4.评估:不评估、故意压低评估 5.国有企业改制:低价、私分 6.承包、租赁:低价、弄虚作假

7.转让:无偿、低价→非国有单位、个人

★国有企业的财产

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包括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中国家拥有的所有者权益

★公司的国有股权 国家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国家资产或者依法可支配的国有财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的股权

★国家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以国有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

★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原则 1.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

2.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

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营者的投资以及因投资而形成的财产权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

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作者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权益

★境外国有资产

我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以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及其投资受益所形成的资产或者是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和其他财产

★境外国有资产的构成

1.经营性境外国有资产:投资用于企业、证券业等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形成的境外国有资产 2.非经营性境外国有资产:投资于使领馆及其他驻外代表机构,不从事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财产

产业法

一、产业政策的定义

国家为了优化本国产业布局、推进产业结构合理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

二、产业法的概念、特征、地位 ★概念

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协和职责是接贵客” 协:协调 和:综合 协调性:协调产业法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产业法的协调性还体现在产业法本身的具体内容中 综合性:产业政策是一个很强的多种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的政策体系 职:指导 责:选择 是:表现形式 接:阶段 贵:规范 客:客观

指导性:产业政策以间接调控为主 产业法规范的选择性:禁止性规范较少,选择性规范较多 表现形式的灵活性 阶段性:产业政策的制定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一成不变 规范性:产业政策一般采取法规形式以确保其权威性和有效性 客观性: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客观规律 ★地位/作用 调节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以及产业内部企业集团之间的协调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现代化、合理化和产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国家产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产业法的基本制度 (一) 产业结构法

? 综合性产业结构法

1. 对产业结构长期政策的规定 2. 对战略产业的保护和促进 3. 对基础产业的保护和促进 4. 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 5. 对幼稚产业的推动和扶持规定 ? 单项产业结构法 1. 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 2. 需要限制的产业

(二) 产业组织法

1. 产业组织政策目标 2. 同一产业内企业竞争

3. 同一产业内企业规模合理化 4. 产业组织保护 5. 行业协会

(三) 产业技术法 1. 科学技术进步法 2. 产业技术创新法 3. 落后技术淘汰法 4. 技术成果转化法 5. 技术引进法

(四)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 1. 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2. 区域经济发展具体规划

1) 财政 2) 金融

3) 投资和开发 4) 贸易

5) 市场 6) 劳动力 7) 立法

自然资源法

? 自然资源法总论

一、自然资源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 概念: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 1. 资源权益关系 2. 资源宏观调控关系 3. 资源市场规制关系

二、自然资源法与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要求:对自然资源特别是非可再生资源的消耗降到最低程度 实质:自然资源分配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 1. 要处理好社会发展中今天和明天、当代和后代的关系 2. 资源法律应充分反映市场机制

3. 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了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相协调的发展道路,否定了单纯

经济增长道路,也否定了片面强调环境资源问题而要求社会停止增长的观点

三、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1. 重要自然资源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2.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3. 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 4. 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 5. 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6. 开源节流

四、自然资源法的体系 1. 综合资源法 2. 资源行业法 3. 专项资源法 4. 资源保护法

?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资源物权制度 资源物权:不是指单一权利,而是对各种/自然资源法律规定的、性质有别的诸权利的总称,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与自然资源法的概念相一致

(一) 地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 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1. 城市市区

2. 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3. 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1. 国有土地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 土地使用权

? 争议解决:协商——单位之间:县级以上政府;个人与单位: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

(二) 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 依法定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勘查】被许可的矿产及其伴生、共生矿产的权利 ? 采矿权 依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和有效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伴生、共生矿产的权利

(三) 水权:水的所有权和各种利用水的权利的总称 ? 水权的法律特征 1. 水权设立的有限性 2. 水权客体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3. 水权原理的公共性 ? 取水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用后/所获得的取用水资源的权利

(四) 渔业权

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包括养殖权、捕捞权

? 养殖权:权利人经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并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从

事养殖经营的权利

? 捕捞权: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经批准/获得在规定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活动的权

二、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制度 三、资源开发利用的许可制度 四、资源利用中的紧限制度

五、资源利用中的补救、补偿制度

补救: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害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

补偿: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给予补偿 六、资源综合利用制度

七、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4u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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