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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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关于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

差旅费管理规定》说明

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修订下发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漏洞。

2.新《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或在限额内凭票报销办法。

3.与原《办法》比较,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主要对出差审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的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作了较大调整。

4.关于出差审批, 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必备依据。常山县教育局规定,教师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徐旗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校长、书记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委书记熊志华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所有人员出差回校报销车费、食宿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发票时需到县教育局熊志华处审核。出差审批可由组织方一同审批或学校带队领导送教育局审批;费用报销由学校会计先初审后再每周一统一送熊志华处审核。

5.关于城市间交通费,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职务级别对应的高铁、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的乘车标准。

6.关于住宿费,新办法规定: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职务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突破原有一刀切的做法,更切合实际。

7.关于伙食补助费,新办法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出差期间由单位给予个人伙食补偿,其中: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其他100),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分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凭出差日期与出差城市相吻合的正式非定额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目前标准100元/人、天);二是如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所谓包干使用,实际上就是发放现金补助,不需要任何票据,下同。

特例情况:

出差在途期间目的地不同的,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当天来回的,报销一天伙食补助。常山县教育局规定,在常山县内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销车费。

非当天来回的,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

8.关于公杂费,新办法规定: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除当天来回无需住宿费发票外,其他均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参加会议培训除外)。其报销标准为:

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自备车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减半执行。

省内出差两种情形:一是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60元每人每天限额内据实报销;二是无公杂费发票的,按30元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自备车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同样减半执行。

9.关于结报期限和费用结算,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报销的,需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较大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常山县招贤小学兰文仙

2014年4月10日

篇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行〔2014〕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 2 —

(三)省本级各单位每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见附1),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外事审批部门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做到预算先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先行的原则结合当地出国经费管理情况,制订出国经费审批流程。

(四)年度内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出访任务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任务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 3 —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按批准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省级用汇部门应根据出国经费预算,按照“谁组团、谁购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就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每人次200美元,港澳地区200港元预核)、定额包干经费的用汇,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凭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外方邀请函(如有国际会议注册费),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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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飞机,有公务舱的不坐头等舱,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按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凭据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其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5 —

篇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浙财行〔2014〕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担任正科领导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上述人员可一人住一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各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组织单位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二)省级机关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各地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在300元标准之内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7〕57号)、《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1〕64号)同时废止。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解答(一)

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哪些?《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自201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2.外出考察能否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规定》第四条明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4p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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