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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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007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系统员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国际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对大唐国际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

项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大唐国际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50万元;获得省、部级或集团公司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或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1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10000元;获得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获得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3000元;获得市级或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三)电气倒闸操作达到一万五千项无差错者,奖励1000元。

第七条 大唐国际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生产工作中发现设备重大隐患,处理及时,避免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电网事故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00—50000元。

(二)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措施得力,或及时、有效制止严重违章,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00—100000元。

(三)生产、生活突发灾难性事件后,由于组织措施得力,应急响应迅速,处理果断,避免人身伤亡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00—100000元。

(四)利用科技进步,积极研究、开发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推进安全管理先进的方式、方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的集体或个人,奖励5000—100000元。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基金,以单位在册正式职人数和不低于人均100元的标准,从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新厂新制的项目部人员的奖励按照公司关于项目部的奖励政策执行。

第九条 安全奖励基金由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章 处 分

第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

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大唐国际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大唐国际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二)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

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三)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大唐国际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大唐国际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一般设备、电网事故,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基建、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的单位,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

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误操作事故或人为责任的设备事故;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现场违章比较突出的。责任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副职要在15日内到大唐国际专题汇报,并且按大唐国际《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进行结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

患,由于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从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一般设备事故、严重未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情况,应制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的实施细则,并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受内部下岗处理的人员,其停止工作的时间及重新上岗可以根据事故情节、后果和本人的认识程度,由各分公司、企业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情况及时上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考核依据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唐国际安全环保部商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4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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