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制造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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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生产制造企业涉税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一讲 生产加工企业税收新政策串讲, 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三、?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第二讲 生产加工企业融资模式创新与涉税分析

一、融资涉及的税收政策规定,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打开融资新路径以及降低税负新方法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二)?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售后回购”规定。

二、企业销售采用融资租赁形式租回设备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发票如何开具?

(一)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售后回租”政策融得巨资,实例……。 (三)总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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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或售后回租业务如何缴纳营业税?

第三讲 生产企业增值税常见的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规避

一、不同行业的税负率及测算、税务机关设定的预警值和稽查底线及应对技巧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附件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有关税负率公式。

(二)税负率的测算。

(三)不同行业的税负率、税务机关设定的预警值和稽查底线。

二、下脚料、废料、残料的涉税处理 (一)处理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是否需要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和报废设备有何区别?

财税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170号文规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都是个人),所收取的现金应如何缴纳税款?

(四)总局解答

1.报废材料出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废炉渣是否要交增值税?

3.用于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征税问题 4.有关废油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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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纳税义务成立时间常见风险与经典筹划 A.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B.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某水泥案例.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卓X案例) ……

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0号规定: D.发票开具时间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四、违约金收入和质量赔偿金,如何认定为价外费用 (一)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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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臵税、车辆牌照费。

3.?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实务

1.造成合同未履行,从出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2.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3. 总局156号文规定“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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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税[2003]16号规定 5. 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签订的业务合同如果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纳税凭证,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于合同书立时即签订时计税贴花。因此,由于合同不再履行,签订合同的双方已贴得印花税,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7.计算注意

如果收取的价外收费是含税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切记要换算成不含税。

8.如何界定

看是否提供了劳务或服务,如1个合同还没开始,别人就毁约了,这种违约金就不用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是合同开始履行了,已经形成一定的服务收入,对方违约了,这时候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收入总额计税。

五、转售水电及取得非本企业抬头的水电费发票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在将一部分闲臵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租方向承租方供电,并按实际使用量与承租方结算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转售货物,应按规定缴增值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上,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实际用电结算的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据此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出租房屋中提供水电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总局537号文规定

4.由于自来水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特殊性,须引起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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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 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电表,无法取得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总局解答

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六、“买一赠一”与“无偿赠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差异分析

(一)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总局875号文“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 财税[2011]50号 (二)分析及规避

1.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政策规定的区别 目前,对买一赠一的所得税处理与增值税的处理口径分歧较大,仍未取得统一意见。有的认为,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不属于捐赠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2.在总局未发文明确前,在增值税方面如何规避

买一赠一是在一个销售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销售和赠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折扣销售,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总局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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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总局56号文明确规定,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总局的解答

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四)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问题分析及风险点提示

七、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与折让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差异及筹划关键点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

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通过下列总局875号文可了解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的概念、区别。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总局875号文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事前,按折后计算)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事后,按全额计算)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第三条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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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规定 (1)总局154号 (2)总局56号 (3)总局1279号 综上,发票开具,“事前折扣”与“事后折扣”处理不一样。 (4)总局解答

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供应商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何开票?

2.实务操作 (1)商业折扣 (2)现金折扣

(3)销售折让和销售货物退回

A.政策规定

a.?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b. 总局156号文规定。 B.实务操作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5万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价格上给予5000元的折让,某企业应诺如何处理呢? 又例,企业以购物送积分方式搞促销,例如消费者购买1000元货物,将获得200元积分,消费者可用积分来购物。请问,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三)涉税风险——销售折扣可否在年终一次性税务处理?

八、受托加工与代购的区别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合同订立隐藏的风险问题分析

(一)政策规定 1.受托加工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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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2.代购:

财税26号文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本市稽查局检查管桩的实际案例:如混泥土合同上注明代购水泥被补税的风险。

九、企业平销返利与促销费的纳税争议与处理

供货方(供应商)将货物销售给商场,商场会依据每月或者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如2%—5%)比例收取返利,此类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政策规定

1. 总局167号的规定。 2. 总局136号的规定。 3. 总局247号的规定。 (二)票据开具问题 1.政策依据

总局1279号的规定 2.具体操作

平销返利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类。 (1)现金返利的实务处理:

根据上述总局167号及136号文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2)实物返利的实务处理

相对于现金返利而言,实物返利的处理要复杂一些。

供或方平销返利的方式不论是资金返还是赠送实物或其他方式,均应自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计算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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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对外购实物进行返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及相应成本。

十、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和风险化解 (一)政策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3.非善意取得(故意、恶意)专票的,不仅要受处罚,加收滞纳金,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

4.若善意取得, 不仅不受处罚,还免收滞纳金.国税发?2000?187号、国税函?2007?1240号

5.总局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二)稽查实例:漳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查补增值税393万元 日前,漳州市某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查补增值税393万元,加收滞纳金,并罚款1万元。经漳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该企业2007年至2010年在购进不锈钢板等原材料业务过程中,取得数量、单价与实际进货不相符的增值税税专用发票277份,不含税金额2315万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9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关规定,市局稽查局作出上述补税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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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已全部查补入库。

十一、实例解析:取得的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税款的最易疏忽之处、风险点及相关规定

十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耗的涉税处理与实证分析 (一)相关的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例:??

(三)若因价格下调的原因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总局解答

1.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2. 加工产品报废的涉税问题

B.非正常损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可税前可扣除的依据及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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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

(二)发生非正常损失应注意申报时限

报送时间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即次年的5月31日之前,而不是之前的“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即次年2月15日前。

(三)注意扣除方式

并且还要注意,发生资产损失,在认定或者鉴定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注意及时确认损失,以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四)总局解答

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十三、如何规避机构间移送货物的涉税风险 (一)机构间移送货物的相关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 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二)风险规避:分支机构避免收款或者开具发票。

十四、转让其他固定资产的纳税选择与运用 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增值税转型前和转型后两个时间段。其中,转型后的一般纳税人又分为转型后销售转型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型后销售转型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况。

(一)增值税转型前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之前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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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只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免征增值税,二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转型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转型后销售转型后购臵且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7%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旧货”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税收政策如何适用?

总局9号文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旧货”与“废旧物资”的区别、税收政策如何适用?

1.“废旧物资”是指已经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废弃物,而“旧货”是指使用过(指进入二次流通)的仍保持原有使用功能的货物。也就是说,“旧货”按其原来的用途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废旧物资”按其原原来的用途几乎没有使用价值,只能另作他用。

2.实例“废旧物资”是依照该“废旧物资”的适用税率17%或者13%

4.风险点提示

十五、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税收待遇有何不同(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料能抵扣进项税吗?来料加工出口业务耗用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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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两者的区别及以实例说明其税收待遇不同之处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来料加工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是免税的,加工增值部分也是免税的,只要单独核算,就不存在计算退税的问题,但如果来料加工耗用了国内的材料,则要将耗用的国内材料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成本;进料加工的主要原材料是由国外进口的,也可以在国内购进其他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对进料加工耗用的进项是可以抵扣内销销项及退税的。

(二)总局解答

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转让“二手车”的纳税争议,如何开票和申报? 1.政策规定

财税[2009]9号文规定。 2. 抵债车辆税款计算

计算公式: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不是4%减半。

3.政策提示点

上述旧货所称的“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原来购进时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在销售时才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

4.发票的开具 (1)政策依据

(2)实务操作

另:企业销售完全报废的车辆,如何处理?

5.总局解答

转让二手车是否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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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生产加工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第一部分 生产加工企业应税收入常见问题及纳税调整技巧

一、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涉税问题与账务处理(资本交易列入今年重点检查)

1.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2.股权转让与产权转让税收政策操作不同: (1)总局79号文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合并过程中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的。

(3)财税175号文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生产加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的分析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总局79号文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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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纳税

4.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5.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三、取得各种税收返还或税款退还的税收与财务处理技巧(其中取得代扣税款手续费是否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二)税务处理

1.取得政府补助涉及三份文件: 2.在所得税方面,取得的税收返还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取得的手续费应计入收入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但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臵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补贴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

四、应付未付作收入(长期挂帐)纳税争议问题 (一)对该类问题的常规稽查思路

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对公司的“应付帐款”是必须要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长期有余额且金额较大的)。检查方法是抽取其中大金额的款项,弄清来龙去脉,看是否存在将应计入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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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挂在应付帐款;有无将已收回的应收款不进行冲帐,用收回款搞非法的帐外经营或个人占用;有无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金的问题。另外,对异常的往来单位、金额、以及账龄比较长的情况更要逐笔查清和核对。

(二)涉税争议所在——一般是围绕是否及时结转年度收益问题。

(三)政策规定

总局10号文规定,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的第2目“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四)应对方法

企业从“应付帐款”明细帐,列出本企业拖欠客户三年以上的单位、金额,及时确认应作为收入的金额。

第二部分 生产加工扣除项目的涉税疑难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

一、生产加工企业发票的取得与自查,解析今年国税总局对发票专项检查的重点和涉税风险防范

1.开展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进行 重点检查企业三年来发票领用开具情况及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受票单位的重点、疑点发票要进行逐笔核对,对单票金额较大发票或其他明显疑似假发票的要通过发票协查进行比对,及时鉴定真伪。

2.重点企业使用虚假发票整治 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对检查核实的发票违法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3.税务稽查风暴中10大发票违法案例亮相

二、差旅费包干、会议费开支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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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 财政部313号文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二)实务

1.关注差旅费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2.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三、取得跨年度的票据如何处理和应对技巧、风险规避 (一)权责发生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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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后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的旧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已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二)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三)“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问:某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应付福利费开支,每年约100万元,2005-2007年合计300余万元,造成多交所得税100余万元。如何处理?

1.“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纳税争议问题 2.基本案情——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税务干部对于企业某个年度12月31日前没有入账的成本费用,都确认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该年度扣除了,在以后稽查当中被发现,就认定为未按规定申报或虚列成本费用,处理的方法是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3.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已废止)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已废止)“五、(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4.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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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四、关于企业职工薪酬体系涉税问题的处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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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年底计提下年初工资奖金能否税前列支(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如何税前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财税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食堂里的税务问题:职工午餐费纳税处理 (三)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四)总局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例:2008年某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是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300万元,2007年末职工福利费账户贷方余额100万元,当年会计利润是540万元。另外该企业当年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为100万元,从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收益有50万元,则2008年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不必再考虑其他的费用计提、列支问题)

答:应缴企业所得税= (540+300-100-1,000×14%)×25%=150(万元)

六、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及纳税自查 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1.政策依据

2.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可以为企业多争取一些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就不必局限于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扣除。

3.稽查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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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险一金”和“三险一金”的涉税风险及案例分析

(一)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本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作纳税调整?

2.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4.国税发?2001?39号 (二)税收稽查实例: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超标“三费”和超标“住房公积金”要并入工资缴个税吗? 2. 以现金形式补助的征税规定

八、企业年金的的风险点把握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2. 财政部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7 号文 (二)个人所得税

总局69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67号、总局第9号

九、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的涉税风险点分析 (一)企业临时用工的财税处理思路

(二)企业支付的勤杂人员工资进入劳务费科目,需要取得正式的劳务费发票吗?

(三)总局解答

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能否在税前扣除?

(四)结合“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税的争议问题”

1.纳税争议——临时劳务、兼职劳务、临时工劳务、董事费,按什么项目计税?

2.法规依据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新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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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四条解释:“任职或顾佣”)

3.法规依据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争议处理——工资与劳务的转换。

第三部分 私车公用与交通补贴的众多涉税风险点及节税安排

一、增值税方面

(一)总局解答: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二)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企便函?2009?33号 (二) 总局解答

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报销油费或补贴给个人 1. 总局245号 2. 总局305号

3.企便函?2009?33号

(二)个人与企业签订了“私车公用”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个税方面如何处理?

四、营业税

个人与企业签订了“私车公用”租赁合同,总局149号文规定。

五、印花税

个人与企业签订了“私车公用”租赁合同,需贴印花税票。 六、如何进行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纳税筹划

第五讲 生产加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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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具体文件的内容和计算见链接。

二、企业为职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总局89号文规定,“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B.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支付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应先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 例:2011年2月,某公司聘请李某为公司驻外经理,公司每月为李某汇寄工资为3000元,李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问:公司每月应负担多少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发给职工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怎样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总局58号文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便函?2009?33号“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向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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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职工出差补助、误餐补助、“车改补贴”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总局89号文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财行[2006]31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二)总局245号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

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为企业高管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未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83号文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怎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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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七、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税的争议问题

(一)总局866号文明确,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该条款类似于价外费用征税的规定。 (二)总局解答:

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

税?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向单位借款长期不还是否并入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问题

答:(一)对属于个人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

依据:总局289号文、333号文。

(二)总局解答:

1.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

九、员工重奖和实物分红的纳税争议问题

(一)企业对员工重奖,要缴个税。纳税争议——“山穷水尽”……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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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 财税158号文

3. 总局364号 文规定

(二)风险规避——“柳暗花明”……

“小车重奖”较好的筹划办法:企业可以新购臵的价值相当的小车奖励,小车的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员工,所有权则先归企业,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汽车费用和责任保险的归属问题,并约定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再按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

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项费用;一定年限后,公司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又使员工个人得到真正的奖励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第六讲 生产企业其他税种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纳税争议问题 (一)财税152号文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计算实例:

二、印花税计税依据纳税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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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公司和分公司内部材料调拨,是否需要贴花? 总局9号文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依据上述规定,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签订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购货单、订货单、调拨单等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贴花。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缴印花税?其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购销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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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3w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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