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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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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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征求意见稿)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二〇一二年五月 北京 · 海淀

目 录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组织机构设臵》……………………………………………3-6页 《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准》………7-9页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10页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11-14页 《办案程序》………………………………………………16-17页 《合同管理办法》……………………………… ……………18页 《财务管理制度》…………………………………………19-24页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25页 《介绍信使用办法》………………………………………… 26页 《律师服务质量考察制度》………………………………… 27页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28页 《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29页 《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30页 《统计制度》………………………………………………… 31页 《人事管理制度》…………………………………………32-33页 《员工守则》………………………………………………34-37页 《律师业务合作及分配指引》……………………………38-39页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40-46页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47-49页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操作规程指引》……………………50-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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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设置

一、管理型机构:合伙人会议、律师大会及常委会 1、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合伙人组成,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会议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主持、安排会议议程。

2、律师大会

由事务所全体律师组成,是事务所的咨询和辅助决策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经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律师大会,议题由提议者确定,并提前半个月提交议案并通知全体律师。

半数以上律师参加,当次律师大会方为有效。主要确定上年度事务所总结、本年度及下年度事务所发展目标、规划及事务所各项先进评选(如先进律师)等,优秀律师候选人提名由律师大会常委会其他涉及全体律师权益的事项,须经律师大会充分讨论,会后收集意见并交合伙人会议决策。

3、律师大会常务委员会

律师大会常设机构,在律师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律师大会部分职责。由高级合伙人和普通律师3 人组成。普通律师委员由5名或以上律师向事务所推荐提名或经主任合伙人推荐提名人选,律师大会选举产生。权力具体包括:

(1)接收律师建议、意见,形成提议进行讨论,确定统一意见,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2)优秀律师评选时,常委会委员和主任合伙人具有提名1人的权力。 (3)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常委会委员有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涉及律师理由和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

二、服务型机构:公共关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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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源组

工作为通过多种渠道为事务所整体获得有效的诉讼(仲裁)案源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最终能够与事务所签订正式委托代理协议或其他法律服务协议的案源,案源引进者由事务所给予案件或项目费用的20%作为报酬。

2、营销组

负责事务所整体形象推介,在各种公共媒介进行多种类型的商业营销,具体工作内容、利益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3、洽谈组

由事务所具有丰富洽谈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工作为协助洽谈事务所或本事务所有洽谈需求的律师的案源或法律服务项目机会,目的是通过语言技巧、法律分析及人格魅力,帮助需求方更好的获得法律项目并在合理基础上提高收费。

事务所将选择资深律师进入洽谈组,有洽谈需求的律师可与洽谈组具体律师联系并达成合作及利益分配的合意,必要时可共同签署事务所指定格式的《业务合作确认单》。对于洽谈组的报酬,事务所指导性意见为本项目费用的10%。(双方存在洽谈合作事实且无书面约定报酬的情况,适用指导性意见)

三、专业部门机构

各专业部门设部门负责人一名。部门职责和工作划分: (一)项目引入

事务所的公共案源项目,根据案件性质直接划入各专业部门,性质冲突或模糊,产生争议的,由合伙人会议或常委会半数以上人员决定负责部门。

(二)项目分配和工作

部长向合伙人会议推荐人选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该部门的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的负责律师或团队。事务所公共案源项目机会的洽谈和承办,原则上由同一名律师或团队进行。

(三)收入分配

由事务所分配的公共案源或项目,收入(税前的代理费、律师费、顾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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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次扣除:

1、事务所收取的公共案源提成

(1)收入1万元以下(包含1万),事务所提成为收入的25%;

(2)收入5万元以下(包括5万),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1万部分的35% (3)收入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上述费用再加上超过5万元部分的45%;

(4)收入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上述费用在加上超过20万元部分的55%;

(5)收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案件,事务所提成比例由事务所与承办律师具体约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收入的60%。

2、税费

剩余款项为承办律师收入,需依事务所规定缴纳相应管理费。 (四)具体部门划分 1、公司法律事务部 2、投资与贸易部 3、知识产权部 4、劳动法律事务部 5、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 6、中韩通商法律事务部 7、海商海事部、 8、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 9、资源与环境部 10、金融税务部 11、疑难案件执行部 12、刑事辩护部 13、行政诉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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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交通事故部 15、医疗纠纷部 16、婚姻家庭部

四、行政性机构:办公室、财务室 (一)办公室

办公室是事务所行政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公章管理、各种反馈信息收集、劳动人事管理、相关性文件出具和收发、档案管理以及前台接待。

(二)财务室

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费用收支及成本核算等会计业务工作;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负责报账、记账、算账、复查核对工作;负责事务所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的发放及代扣代缴工作;负责财务、物资的核查工作;监督检查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严格计划用款和报批手续,发现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领导提出有关方面的建议。

五、内部纠纷调解仲裁结构(非常设机构):

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代表事务所意志。3名仲裁人意见完全不一时,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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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

说明:

1、本文件颁布后,新进律师、合伙人按照此文件执行;

2、本文件颁布前事务所的律师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原有的准入制度和管理费标准,并保持2年不变,第3年按照当年生效中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普通律师

管理费标准:

A、收入20万以下,收入的10%为A阶段管理费。 B、收入20万以上,收入的8%为B阶段管理费。

举例:普通律师收入30万,则管理费为A+B=20×10%+10×8%=2.8万

合伙人

一、合伙人架构

1、主任合伙人:完全意义的合伙人,拥有合伙人法定的权利、义务。主任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参与全部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2、高级合伙人:对外享有合伙人名义,对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伙人,享有列席合伙人会议的权利并具有发言权和提议权。高级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3、普通合伙人:对外享有合伙人名义,对内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主任合伙人,不享有列席合伙人会议的权利。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无限责任,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主任合伙人准入标准另行约定 三、高级合伙人准入标准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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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二)权利

1、可列席合伙人会议,了解事务所合伙人最新决策并以建议的方式参与事务所决策。

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备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予以合伙人登记。 3、事务所网站挂高级合伙人名,对外以高级合伙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4、律师大会常委会委员。 5、专业部门负责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

是指事务所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收入(税前,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办案费、律师费、顾问费等,以下简称收入)中提取的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A、收入50万—100万,全部收入的5%;

B、收入100万—200万元,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的4%; C、收入200万—500万,上述加上超出200万以上部分的3%; D、收入500万—1000万,上述加上超出500以上万部分的2%; E、收入1000万以上,上述加上超出1000万以上部分的1% ; 举例:某高级合伙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100×5%+100×4%+50×3%=10.5万

某高级合伙人年收入110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D+E=100×5%+100×4%+300×3%+500×2%+100×1%=29万元。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高级合伙人在担任高级合伙人期间年收入不足50万元时,该高级合伙人需按照50万的8%为标准缴纳全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予以补缴。

四、普通合伙人准入标准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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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入:申请人向事务所主动申报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权利:

1、事务所网站挂合伙人名,对外以合伙人名义宣传(如名片、广告)。 2、司法局予以合伙人备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予以合伙人登记。 3、专业部门负责人候选资格。

(三)管理费标准:是指事务所从律师工作收入中提取的费用,货币单位:人民币

A、收入30万—100万,全部收入的7%;

B、收入100万—200万,上述加上超出100万以上部分的6%; C、收入200万以上的,上述加上超出200以上万部分的5%; 举例:某普通合伙人年收入3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30×7%=2.1万

某普通合伙人年收入250万,则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为: A+B+C=100×7%+100×6%+50×5%=15.5万 (四)管理费补足义务

当普通合伙人在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年收入不足30万元时,该普通合伙人需按照30万的10%为标准缴纳全年管理费,实际累计缴纳不足部分补缴。

业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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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所律师业务接待工作的管理,维护我所的形象和声誉,依照国家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所全体人员在接待业务工作中必须做到举止端正、着装整洁、谈吐严谨。

二、所里接收案件实行统一指定原则;个人接收案件以个人办理为主,所里协调或接案人员与其他人协商的原则。

三、本所开展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合伙人、律师。

四、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只能协助执业律师从事辅助性工作。

五、当事人来电咨询时,由秘书做好记录,当事人来所时,由本所统一安排律师接待,需正式代理,按照所里公共案源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六、凡以本所的名义签字盖章的业务合同,承办人必须填写收案批办单,先由办公室主任初审,再经合伙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合伙人均不在所时,由办公室主任电话请示合伙人批准授权后,方可签字盖章。

七、关于律师接案问题。如我所的律师接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当事人的案,所内接案的2名律师,应本着第一沟通,第二协商,第三处理的原则,为所里的利益相互帮助、相互理解。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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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制度。 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标的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侯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4、代理各种诉讼案的申诉; 5、代理仲裁; 6、担任法律顾问; 7、解答非诉法律服务;

8、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 二、律师收费实行记件收费和接待的比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一)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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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三)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四)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1、鉴定费;2、公证费;3、异地办案的差旅费;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它费用。

四、律师为委托人代提供法律报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并给委托人出具收据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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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五、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六、委托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用;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委托人,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七、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规补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事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项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而生活困难的; 3、请求劳动保险金、抚养金、救济金;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八、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接受社会监督。

(二)收费标准(按京发改〔2010〕651号文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

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5月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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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

(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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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三、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一)行政诉讼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每个审判阶段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件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10000元。下浮不限。

(三)涉及财产关系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标准:100元—3000元/有效工作小时。下浮不限。 五、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协商不成的,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民事案件,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风险代理案件、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办案程序

为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办案程序。 一、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完毕,待代理费进帐后进入办案程序。

二、如代理费未到或部分到帐,但此时又急需办理的,可由承办律师向主任说明情况,经主任批准后再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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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出庭函和介绍信必须填写具体单位和事项,不得开空白出庭函和介绍信,如特殊需要,须经主任批准,否则将追究责任。

四、无罪辩护或疑难杂案,应召开律师会议进行讨论,并记录备案。 五、重大案件,结案后由承办律师向所里写出书面报告,以备考核。 六、所里对外出具信函、文件,统一使用本所统一格式信笺。

合同管理办法

一、所内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协议》和《聘用法律顾问合同》等简称合同。

二、所内律师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领取合同书样本,逐项如实填写合同内容。

三、合同正本文本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交客户,一份由律师本人留存,一份由事务所存档。如承办律师在一周内未交回合同存档,办公室主任有责任向律师催交。

四、合同管理由办公室主任按每个律师分档保管,并按合同类别归纳后,集中归档。

五、每次签订合同盖章时,承办律师必须持有所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的受理案件批办单向办公室申请盖章,并在《合同管理登记表》上签字。

六、凡经办公室登记盖章未用的合同,必须如数退交回办公室保管员,律师不得私自撕毁。

六、关于合同管理问题。律师签订合同,应参照格式合同拟好事项,由对方单位盖章后,办公室不能出具空白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如有风险内容的,应按照《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有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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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报合伙人同意后才能办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和财务行为,结合本所情况制定以下财务行为准则和制度。

一、财务管理准则

1、财务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本所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接受北京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2、本所应在所在地物价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收费许可和税务登记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3、会计制度采用公历计算,自每年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单位。

4、会计记帐采用司法部规定的记帐办法。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机关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本所在每一会计制度终结后三个内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主任、主管会计签署后向主管部门上报。

6、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和贪污公款。

7、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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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予受理;以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二、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1、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拟定本所财务工作细则。审核会计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明细帐薄,汇总会计记帐凭证,根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各种收支明细表。

(2)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为月、季和年度期间。会计审核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3)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4)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的清缴。 (5)保管财务小章,填发支票。

(6)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会计薄设臵为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各种帐薄必须根据会计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会计凭证和帐薄规定改错,数字须更正时必须按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7)本所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损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 2、出纳员:

(1)负责本所本全部业务的收付,填制会计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资产管理规定

1、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合伙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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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账上和预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个以下,单位的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具及设备,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推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3、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具及设备。固定资产应设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应按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列入费用。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帐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4、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预收款和预提费用。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收资本是指合伙人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及盈余公积金等。

四、收入与支出的管理规定

1、本年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帐,不准帐外私存。业务收入必须以开出的财务发票为准,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2、本所列支成本费用是指出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专职律师提成收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2)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在耗品摊销费。

(3)管理费用包括:房租费、注册费、登记费、水电费、电话费、运输费、摊销及零散购买的费用消耗。

(4)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差旅费、培训费、应酬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5)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金。 (6)各项保险费。 (7)兼职律师的酬金。

3、专职、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酬金按规定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

4、财务人员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人会议决议填制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个人月收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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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利润总额按税务部门规定缴纳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五、财务管理的几项具体办法和制度

1、现金、支票和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2、本所实行律师、顾问提成和台帐制度(见附件二)。 3、本所报销制度(见附件三)。 附件一

1、现金、支票和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所的现金、票据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支票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必须设臵现金日记帐,现金收付必须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2、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私人挪用。 3、转帐支票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人个借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延期支票;不准提前盖章待用。

4、转帐支票和财务小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办公室专人保管。领用转帐支票需主管主任批准,领取人须在支票存根和登记本上签字,并及时交回使用转帐支票后产生的发票。

5、转帐支票存根,作为会计原始单据,不得散失废弃,应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面、帐款相符。

6、本所一切业务收入都应开发票或收据,应使用市税务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不准任何以本所名义私开收据收费。

7、所开的发票或收据一般实行款到后开出,如特殊情况需要先开出的,由主管主任批准,持票人需出具欠条。

8、本所发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准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9、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现金、支票和发票,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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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得违反国家和本所的有关规定,违者依其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10、本办法解释归主任办公会议。 附件二

2、律师、顾问提成和台帐制度(仅限于《合伙人及律师准入、权利义务和管理费标准》颁布前的本所原有律师人员适用)

一、收费标准为:

1)5000元,对应的是15万,也就是说15万以内收5000元,收入达不到5000元的也收5000元,超过15万收3%,不封顶。

2)1万元,对应的是35万元,收入达不到35万元的也收1万元万元,超过35万元收3%,不封顶。

3)2万元,对应的是70万元,收入达不到70万元的也收2万元万元,70万元以上收3%,不封顶。

4)不签订合同的律师一律按20%收取。

以上四种方式。不论哪种承包方式都收取1%的公积金(包括合伙人)。 二、关于风险控制预留金,10万元以下的不扣;10万至50万以上的扣20%;50万以上的30%;额度大的报合伙人商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三、关于财务财面资金保留多少,每位合伙人财面上应保持有5万元,凡低于5万元时,财务人员不得为合伙人作任何支付;每月扣除费用后低于5万元,财务人员应即日通知,合伙人应于5日内补,逾期按日千分之五交纳逾期滞纳金。

四、公积金的比例,合伙人可扣1%。以开票为准扣1%,5万元封顶。 二、台帐制度

1、设立律师和顾问的个人台帐,一式两份。

2、台帐每月一清,并由财务主管及律师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3、律师对自己帐目有疑问须在当月提出,可以查帐。 4、律师只可在当月内查本人帐目,严禁查问他人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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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3、报销制度

一、每周一、三、五上午为报销时间,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二、报销票据应为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

三、票据种类以差旅费、办公费、租车费、会议费为主,以本市内餐费及礼品费按每人收入的1%报销。

四、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报主任批准,超过5000元的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人员。

五、报销数目应视每人帐面收入而定,应余留三个月的基本支出,剩余部分可支付。

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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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律师事务所公章一枚,由专人负责保管。

2、所内员工如果需要使用公章,应按规定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逐项填写清楚。无特殊情况,员工个人不得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3、如果员工确有急事或特殊原因需要携带公章外出,应事先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携带公章外出。

4、携带公章外出,用章人必须在《使用公章登记表》中写明用章事由,并签名。由公章保管员跟随监印。

5、不得在任何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二、财务专用章

1、本所财务专用章一枚,由分管财务主任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用印登记。 2、财务专用章除支票、收据用印外,其他用印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3、不准私自携带财务专用章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须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用章人按规定登记后,由专管财务章的人,一同跟随监印。

三、律师承办风险代理、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需加盖公章的,办公室要认真审查律师提交的合同、律师要在批办单中详细填写风险事项交合伙人审批,凡风险代理、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需2位合伙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盖章。

介绍信使用办法

一、本所介绍信由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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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人员如需使用介绍信,应事先得到领导批准,然后按《介绍信使用登记表》内容逐项填定清楚。

三、员工一般不得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携带空白介绍信,应由所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携带外出,并在《介绍信使用登记表》中的一栏写明原因,回办公室后,上交已使用介绍信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律师服务质量考察制度

服务质量是我所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为不断提高律师工作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考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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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做法律咨询答复必须准确无误,每个答复力求援引法名或相应法律精神,记录在册,以备查询。

二、所内承办的各类案件要求卷宗内材料齐备、合法,结案后装订存档。 三、承担客户法律顾问应设立专门档案,每户一档,服务内容和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及时记录,及时解决,如在重大服务内容应及时向所领导报告,所领导亦应及时做出决策。

四、与其他事务和国内同行进行交流或研讨某些项目时,事先必须请示所领导,经磋商提供决策或提出原则,切匆随意擅行,尤其不得有损于本所形象、声誉之行为。

五、凡本所律师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户及服务对象发生纷争,做到“据理而不躁”。

六、任何人不得对服务对象内容和服务难易等进行排斥,只要对我所和社会有利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之门外。

七、所内对质量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坚持自捡与普检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一、律师不履行职责给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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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越权或者未经授权所为的代理行为,又不为当事人所追认的律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律师在代理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欺诈情况或欺诈行为,尤其是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律师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应承担责任。 五、本所对客户投诉的查处制度。

1、本所的执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委托或聘请后,因过错责任造成委托人或聘请单位损失,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到本所投诉的,在本所接到当事人(委托人或聘请单位)投诉后要指派专人当事人投诉的,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法处理。

2、本所实行有诉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本所设专人负责对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查处工作,为维护我所声誉对当事人投诉的情况经所调查证明,确有过错的律师应赔偿损失,如发现还有违法行为的,应交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处理。

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文化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制定学习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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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学习

1、本所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全所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并鼓励个人自学。 2、凡新到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实习生等人员,在上岗以前进行的业务考核,如职业道德教育、岗位责任等相关的学习和教育。

3、凡是国家、地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新法律、法规和解释,所内要及时组织学习。

4、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所各类典型案件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业务培训

1、凡北京司法局、律师协会安排的业务培训,有资格参加的律师都要积极参加。

2、所内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进行业务培训。 3、专题培训和自选培训相结合。 4、培训费用由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习与培训的领导

1、本所成立学习和培训领导小组,组长由合伙人担任,组长再出4位律师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2、领导小组根据所内人员业务水平、技艺、技能、项目开发等需要,编制学习和培训内容。

3、领导小组定期对所内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按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为履行本项义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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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我所任何律师均不得拒绝帮助,依法办理法律援助登记,履行必要的手续。

二、凡是法律援助规定应得到法律援助的请求人,任何律师均免收咨询费、代理费。如请求人需律师做进一步工作,如诉讼,调解等援助的,其费用由所内经费列支(包括交通费)。

三、重伤残人、下岗人员、失学儿童、特困公民凡不在法律规定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但生活确有困难或无金额支付律师费用的,我所仍然采取费用减免措施,以保障法律实施。

四、对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我所做援助案件时,我所律师应该积极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我所全体律师、律师助理均应全力参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五、凡积极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活动,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统计制度

一、统计事项:

1、全所办理的诉讼、非诉讼案件数量、标的额、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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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内人员年龄、学历、执业期等结构变动状况。 3、发表论文数量、荣获社会奖项。 4、其他事项。 二、统计人员:

熟悉律师业务及统计工作,具备良好思想品德,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兼职人员。

三、统计工作程序

1、统计员每月统计事项制表列出,月末向主任汇报。

2、年末将全年统计事项汇总列出,向所里领导汇报,并提出建议。 3、完成上级行政主管要求提供的统计数字。

人事管理制度

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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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用条件

1、本所按照“双向选择、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录用人才,实行全员合同聘任制。

2、聘用专职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执业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3、聘请法律顾问和聘用兼职律师:应是资深,经验丰富、知名度和综合素质较高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4、招聘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律师资格。 5、聘用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6、确定录用和聘用人员,要把好进人关,一是要看律师有没有被投诉和执业情况,二是看律师开展业务的能力,三是需由合伙人把关,报执行合伙人审批。

律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招聘助理,如因特殊情况,需招聘助理,一切费用由招聘的律师负责,如用办公桌时,需交6000元的办公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招聘律师、顾问、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

7、关于聘用律师合同到期、签订合同每期合同均以一年为限,合同到期前如遇政策调整,到期前按原政策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政策执行。新政策调整应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聘用、续聘和解聘

1、聘用录用人员,不论其原职务、岗位如何,均应在本所试用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为1年。

2、聘用1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签订续聘合同。

3、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本所和应聘方各执一份。 4、聘用合同期满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关于律师与爱人、父子同在一所执业的问题,在签订合同中只能选择同一种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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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聘人员如有违反本所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本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7、为有利于本所业务建设与发展,专职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均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终止协议规定

1、本所人员,如要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报负责行政管理主任和执行合伙人审批。

2、本所要与应聘人员解除协议,也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3、协议期满,单方不愿续签协议,也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四、文书档案及有关规定

1、本所人员均要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资料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2、凡本所人员都须填定《履历表》,此表装入文书档案。 3、调离本所人员不得将文书档案携带出所。

4、为便于工作,本所办公室特设花名册,花名册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未经领导允许,他人不得翻阅。

5、我所工作人员正式档案的调动,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员工守则

为加强所的管理,提高所的整体形象,创xx所的品牌,使我所成为一流的律师事务所,要求全所人员围绕为当事人服务这个中心,对着装、举止、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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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接电话、接待客人日常行为、作息、安全做如下要求。

一、服装礼仪

1、员工上班时衣着打扮要求:简洁、大方、得体,要着统一着装。 2、服装要求整洁、干净。其中:男员工尽量做到穿西装,系领带,穿黑色或者棕色皮鞋。夏季天热时,上衣可穿衬衣。女员工靓丽适中、样式协调。

3、工作区域内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包括拖鞋式的凉鞋)。

4、女员工鞋跟不要过高(以4cm为限),鞋底不要打钉,注意样式颜色是否方便于工作。

5、女性化妆不要过于浓艳,装饰携带品不要过多,指甲不要过长。 二、举止

1、坐姿端正、背部挺直、两脚放平。

2、站立时背部挺直、头部保持端正,两手自然下垂。 3、走姿稳重,头、身体、腹、肩、臀不要乱摇。 三、问候

1、早晨上班、晚上下班应互相问候。碰见客人时,应主动问候。 2、与客户见面时,问候要清晰、言语有序、用语要礼貌。 四、交谈

1、多倾听,在不了解讲话人本意时不要随意打断对方。 2、眼光经常保持注视。

3、讲话要简明扼要,不要多次反复。 五、接、打电话

1、电话铃响三声内要尽快接起,通话时声音要亲切、明快、有礼貌,并首先报告所名称(如:您好,xx律师事务所)。

2、接听的电话(重要电话要进行记录),要及时传达给律师和合伙人。 3、为尊重对方,应等对方先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4、工作时间内不提倡打私人电话,不准打168、98\99等有奖问答热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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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和发私人传真,更不许在电话中谈天说笑。接听私人电话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分钟。

5、因公需打长途电话时,可使用IP,打完后要登记,因私需打长途电话时,应自行解决。

六、接待客人

1、接待客人时应主动与客人打招呼、保持谦虚有礼的态度。外来办公人员要出示证件或能证实本人身份的证明,由前台秘书问明情况后直接带客人到合伙人办公室或者大会议室。

2、送客时,应根据情况送门口或者电梯。 3、陪同客人参观、行走时,应注意: 上楼时,请客人先走,下楼时要走在前面带路

进门时,如门朝外开,则请客人先走:门朝里开,开门时说对不起,自己先进,再请客人进。

上电梯时,当客人是一个人时,说对不起,用手按住门框或开键,请客人先进,当客人是两个人时,说对不起,先进电梯,按住开键,再请客人进。下电梯时让客人先出,当电梯内有服务员时、上下电梯均让客人先行。

在会议室安排座位时,按离门远的坐位是好座位的原则进行安排。 给客人倒茶时,首先要整理外表,将长发束起,检查茶杯、茶托是否清洁,倒茶时要倒7分满,

七、日常行为

1、行政、财务工作人员认真遵守所的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律师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上下班。

2、认真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3、在所办公时,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翻阅领导及其他的文件资料,更严禁随意拿走。

4、爱护公司的公共财产,发现有损害公司公共财产现象时要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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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在所内进行不道德行为、无理取闹、羞辱打架斗殴等 。 6、未经所合伙人批准,不得将所的财产私自携带出所。

7、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合人报告,若所领导难以及时赶到,应在事先通报领导的前提下采取紧急措施以减少损失或消除危险。

8、上班时严禁玩计算机游戏,不得看VCD片以及利用计算机进行非工作的其他活动。

9、工作时间内不得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不得闲聊谈天、擅离工作岗位。

10、工作时间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在大厦内喧哗、跑动、打闹。 11、禁止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就餐或吃零食。

12、 禁止在办公室内存放易燃烧的物品,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13、禁止在办公室内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垃圾要及时倒入垃圾桶内,茶渍要倒在专用垃圾桶内。

14、下班后,要把桌面上资料文件整理好,保持桌面的清洁,文件柜上不得随意摆放物品。文件柜内不得摆放个人物品。

15、 最后离开房间的时,应检查电源、空调、门窗、以确保安全。 16、 不要把椅子、杂物放到过道和公用的地方,不可长时间站在过道上谈话。

17、凡有空调开关的房间,为防止感冒和节能,冬天温度不宜设成高于22.5℃,夏天不宜设成低于22.5℃。

18、用后的公共用品应放回原处,并保持整洁。

19、不要查看涉及个人隐私或涉及所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向外人泄露所财务、人事、等秘密,不得将所的文件账本、等给非有关人员阅览。

20、除工作外,不得在前台逗留。

21、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管理,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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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息规定:

所实行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08:00—12:00,13:30—17:30共8个小时。1、办公室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上班时间不得擅自外出,外出办事要请假。

2、办公室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九、防火安全职责

1、办公室人员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2、下班前认真检查各合伙人办公室和律师区的电源开关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确认无误离开。

3、为了保障办公室安全和发生事故,办公室人员要建立值班制度,每天的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造成所里损失者,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4、如发生火灾事故,在向“119”报警的同时,应立即报大厦值班室,大厦物业电话:电力科63965355,保安班长63971472.报告时说明着火地点和电话,在场人员要积极自救。

5、严禁在办公室内吸咽。办公区域内不允许存放易燃易暴物及其它物品

律师业务合作及分配指引

为促进本所合伙人、顾问、合作律师(以下统称“律师”)之间在法律服务业务上的团队合作,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分享机制,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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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 二、合作规范

1、律师在开发及执行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在所内组建合作团队共同工作。

2、律师之间互相邀请参与团队合作,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在团队组建之时共同签署并向财务部提交事务所统一制定格式的《业务合作确认单》,内容为客户名称,业务描述,收入分享约定。其中,收入分享可选择如下方式:

(1)按比例分享,并共同承担开发失败的风险或坏账风险。

(2)邀请方按受邀方可接受的小时费率及工作计时向受邀方拨付收入,风险由邀请方承担。

3、合作各方未向财务部提交各方均签署的《业务合作确认单》的,而受邀方又能证明参与了业务开发或执行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受邀方证明其参与了业务开发及执行两个阶段的,该项目所有收入,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平均分享。

(2)受邀方仅能证明其参与了业务开发的,该项目收入的30%,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平均分享。受邀方证明独立开发的,独自享有该30%;

(3)受邀方仅能证明其参与了业务执行的,该项目收入的70%,在邀请方和受邀方之间平均分享。受邀方证明独自完成业务执行的,独自享有该70%;

4、对于律师在开发业务过程中遇到业务冲突的情况(即“业务撞车”),使得律师之间因此而形成合作,即“被动合作”,则合作各方应就合作事项、收入分享等事宜进行约定,具体可选择约定如下内容:

(1)合作各方应本着诚信友好、团结互助、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身的专业特长,协商确定成功开发业务的模式,包括合作共同开发、一方为主、其他方配合开发或一方单独开发、其他方退出。

(2)根据合作各方选定的业务开发模式,协商确定合作方案、人员分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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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享比例。

(3)其中收入分享比例的约定和《业务合作确认单》的填写,参照本条“合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作纠纷调处

本所律师之间因合作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参照仲裁程序,由涉及律师各自在律师大会常委会中选择1人作为仲裁人,并在常委会中共同指定1人作为首席仲裁人,无法共同选定时,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首席仲裁人。3名仲裁人听取律师理由和查看证据后,投票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代表事务所意志。3名仲裁人意见完全不一时,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本指引由事务所制度起草委员会起草,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

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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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通过建立本指引,方便律师操作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步骤,方便事务所管理,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 律师参与民事案件代理,适用本操作规程指引。 三、接受委托前阶段

如系电话咨询或直接至本所寻求咨询的本所公共案源客户,则由具体接线人员或前台报告办公室主任,再由办公室主任按照案件类型将案件转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成员解答或接待,进而按照以下规程指引继续;如系律师个人案源客户,则直接按照以下规程指引继续:

(一)接待客户

1、向客户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

2、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3、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4、与客户初步确立合理的预期目标及应对方案;

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 6、介绍本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二)进行委托前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 1、没有本款情况的,可以接受委托;

2、有本款情况,应当向客户说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托;但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的除外;

(三)与客户确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1、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2、讨论并确定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3、填写《案件审批表》,并由办公室主任报合伙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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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批表》应注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名称、争议标的、案由、审理法院、拟代理阶段、约定收费金额、以及是否有代收/预收费用等项目,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报合伙人批准,如合伙人同意接受委托,则签署同意意见,律师由此取得案件编号。如为二名以上律师承办,还需确定主承办律师及协办人;

四、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 2、公章管理人在《案件审批表》中注明是否加盖事务所公章;

3、财务收费并为客户开具发票,并在《案件审批表》中注明收费及开具发票的情况;

4、需由律师转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鉴定)、客户应当预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交通、通讯、复印翻译等费用),律师收取时应当为客户出具收据,并向客户明确表示于代理结束时以正规票据与客户结算;

5、办公室定期对收案及收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根据规定报高级合伙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确定方案阶段

(一)接受委托后的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

1、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如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2、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不能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则应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履行归档程序;

(二)风险控制

1、向客户了解取得现有证据材料,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2、查询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案例及相关学术意见; 3、确定调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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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上述工作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防范措施; (三)确定方案

1、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申请并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作讨论记录; 2、确定方案;

3、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后注明业务部门负责人方案审查意见;

4、与委托人讨论方案,交换意见; 六、执行方案阶段 (一)开庭准备

1、准备应提交的委托书、律师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 2、对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考虑:管辖、主体、时效问题; 3、对事实进行整理和分析: (1)取证: 取证应遵循下属规则

a.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b.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c.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d.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e.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f.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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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出庭;

(2)举证:

(3)陈述事实的思路; (4)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5)证据之间的关系所证明的问题。

4、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意见及分析; 5、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与分析; 6、风险分析与对策;

7、与委托人交流,确定调解方案; 8、作工作记录。 (二)开庭 1、作开庭记录; 2、庭审仪表规范:

(1)参加庭审,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2)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3)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3、体态语态规范

(1) 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 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2) 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三)庭后工作

1、与委托人交流开庭情况;

2、如需要,作补充证据并向法庭提交; 3、作代理意见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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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判 1、领取裁判文书;

2、与委托人交流案件结果; 3、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服务。 (五)执行及其他民事程序。 七、结案阶段

1、通知委托人工作结束,将法律文件、相关资料、相关物品交还委托人; 2、对于预收或代收的费用,应当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3、请客户填写《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 4、填写《案件基本情况表》附卷; 5、组卷;

6、交业务部门负责人作结案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基本情况表》填写结案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完成承诺,律师费是否全部收取等内容。

八、归档

1、承办律师根据纸本档案自行制作电子档案,并将纸本档案连同电子档案一并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2、承办律师也可以聘请办公室相关人员帮助制作电子档案,但须支付相应劳务费用;

3、财务人员将从案件律师费用中扣留5%的比例,待承办律师将纸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全部归档后,凭档案管理人员出具的凭条方可领取该部分被扣留的费用;

4、档案管理人员作归档记录,对收案、收费、归档进行核对; 5、检查电子档案与纸本档案是否缺项,如缺项,请主办律师补齐; 6、归档。

附:司法部 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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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二、民事代理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 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 阅卷笔录;

6.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九、根据《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关于投诉的规定,接待并解决投诉,将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归档。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一、宗旨

旨在通过建立本指引,方便律师操作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步骤,方便事务所管理,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代理,适用本操作规程指引。 三、案件接待

提成律师、薪金律师主管以上、合伙人负责,必须有接案笔录,笔录应有如下内容:

1、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 2、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已被羁押的期限; 4、管辖机关; 5、主要辩护的理由;

6、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不同阶段的权利,收费。 四、确立委托关系

1、与委托人签订正式委托协议,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并根据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向委托人交付协议,委托书及发票;

2、律师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与办案机关接洽了解相关情况

与办案机关联系,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法律手续,亲自向办案机关交付委托手续,并要求会见嫌疑人。

六、阅卷,复印相关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阶段律师的权利,调查相关案件材料并复印,摘抄相关文件、材料。

七、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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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机关批准后,会见或依法可以自行会见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所涉嫌罪名的辩护意见,事先应准备发问提纲,会见时应制作会见笔录。

八、调查取证

根据会见情况,调查取证,可以依调查取证的情况再次或多次会见嫌疑人。 九、开庭前准备

确定辩护(或代理)思路,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草拟辩护(或代理)提纲,并与嫌疑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以开展案件集中讨论。

十、开庭

按时出席法庭审理,制作出庭笔录,对于己方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应事先制作证人名单及申请向法院递交。

十一、回访

1、根据开庭或判决的情况,会见嫌疑人,交换意见,决定是否提供补充辩护意见或上诉。

2、向委托人通报案件开庭或判决情况; 3、领取裁判文书;

十二、结案阶段、归档、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及本规程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附:司法部 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或指定书; 4. 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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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 调查材料;

7. 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 集体讨论记录; 9. 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操作规程指引

一、宗旨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旨在通过建立本指引,方便律师操作具体案件时明确相关标准、职责、步骤,方便事务所管理,以便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在各地成立的分所;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代理,适用本操作规程指引。 三、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遵守的原则

1、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在从事本操作规程指引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3、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4、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四、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 2、《委托代理协议》中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3、律师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填写《案件审批表》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五、拟定代理思路

1、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2、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六、调查取证

1、根据委托事项及要达到的目的,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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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取证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分析完成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及风险,编制工作报告;

(1)因事实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补充调查,对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事实已经了解清楚,对风险进行分析;

(2)因法律问题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组织案件讨论,确信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已经排除;

七、着手办理委托事项

承办律师确信各项证据材料已经齐备,制作向委托人或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文书,协助委托人达到委托目的。

八、委托代理协议的终止情形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高级合伙人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 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 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4、委托协议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情形的。 九、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十、结案阶段、归档、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及本规程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附:司法部 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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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

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

录等;

7.工作小结。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3u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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