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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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区地名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传承与弘扬地名文化,依法提高地名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使地名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和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结合舟山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分为市域与市区两个层次。本规划关于地名通名、专名的要求和规定,以及地名文化保护、地名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等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本市市域。市区地名规划的区域范围,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保持基本一致:即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包括金塘、册子、盘峙、大小五奎山、长峙、岙山、马峙、小干、鲁家峙、朱家尖、普陀山、洛伽山等,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2平方公里。
第3条 本规划是舟山市域内进行地名管理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之一,适用于在第2条所确定的区域内,编制地名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区,高层建筑,专业市场,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其它大型、突出、标志性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等相关地名事项。
第4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
立足舟山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提高地名的整体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正确处理保持地名的稳定与优化、发展的关系,弘扬舟山海岛特色的地名文化,方便社会使用,实现地名与本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5 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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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2011—2015年
远期:2016—2020年 第6 条 规划目标
近期: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命名行为,挖掘历史内涵,培育区块主题,突出地名层次,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用词,初步建立具有海岛特色的地名群;进一步完善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识系统,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地名详细规划,
中期:深入挖掘地名文化内涵,落实地名文化的保护措施;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现行地名,解决地名的重名和雅化问题,逐步实施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和系列化,地名工作全面纳入规范有序管理。
远期:全面建立海洋特色鲜明,区块布局有序,文化内涵丰富、群众使用方便,空间覆盖完整,点线面层次清晰,与舟山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相适应的地名网络,逐步建立海洋地名文化体系,推进海洋文化名城建设。
第7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 1、确定全市地名命名的原则。
2、规范全市各类地名的通名层次及相应的通名用词。 3、划分地名系列化命名的框架区块及确定命名采词的导向。 4、规定地名系列化、规范化的原则。
5、规定对地名现状进行审慎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 6、制定城市主干路名称的保留与调整方案。 7、对规划的实施保障,提出原则性建议。 第8条 规划原则
同步原则。与城市整体规划同步,充分发挥地名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配套作用。
科学性原则。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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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原则。提升城市地名的整体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形成科学布局、合理组合、传承发展的地名网络体系。
体现特色原则。通过地名文化体系的构建,反映本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渔业基地和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和海岛旅游城市”的城市性质,体现舟山海洋、海岛特色,反映舟山海洋文化的特征,力求地名词义贴切,并具有较强的指位功能。
可持续发展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使本市地名能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持久的稳定与发展。
刚性原则。依法编制、依法实施、依法管理,通过长期努力,依法实现地名的法制化管理。
第9条 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起施行)。
2、《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 (国办发[1987]26号)。
3、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起施行)。
4、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地标委[2004]4号)。
5、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6、《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第56号令,1994年12月30日施行)。 7、《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舟山市政府第15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8、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
9、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4]88号)。
10、浙江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城镇建筑物(群)命名标准的通知》(浙地办字[1999]01号)。
11、舟山市地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舟地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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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号)。
12、《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及相关规划。 13、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第一节 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地名体系
第10条 地名体系的构建必须适应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
舟山市城市发展经历了以定海为中心的一个中心城镇,到以定海、沈家门为中心的两点式城市结构,再到目前以临城城区(新城)、定海城区和普陀城区为中心的三组团城市空间布局。未来本市将向沿舟山岛西岸、南岸直到朱家尖发展成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市区地名文化的发展及其空间布局,要求以城市的未来发展为基础,构建与之协调的地名体系。
第11条 各城市组团和发展点的特征、职能与地名定位
定海城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舟山市历史上的政治中心,近期经济和文化中心,现代化的海岛港口旅游城区。地名文化应具有较深历史文化内涵和港城特色,着重反映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的内涵。
临城城区( 新城):舟山历史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当前的舟山市政治中心,远期的文化、教育、服务中心,现代化的海岛生态新城。地名文化主要体现舟山海岛特色和现代化新城景观及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特征。
普陀城区:全国著名渔港,国家重要的海洋开发基地,现代化的港口旅游城区,普陀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渔、港、景特色,重在渔都风情。
朱家尖: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以休闲度假、海洋科研教育为特色的旅游区。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沙雕故乡、度假天堂”的海岛旅游度假区特征。 普陀山:全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普陀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主体,以“海天佛国”的佛教文化和海岛风光为特征,培育佛教文化特色地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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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港、老塘山一带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区块和白泉、北蝉一带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区块:以港口、临港工业和物流功能为主的新兴临港工业区,地名文化主要体现海洋经济强市的特征,地名应具有较强的指位功能及区块烙印。
第12条 城市各组团和发展点的地名网络建设,要求在总体上围绕全面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海上花园城市和海岛和谐社会,城乡发展一体化,构建海洋、海岛地名文化,展示海岛地名的特色。具体可以根据各组团和发展点原已形成的地名特征,逐步强化其个性特点,维持不同的专名与通名命名原则,但在总体上必须围绕主线,做到既各有特色,又协调统一,形成整体。
第二节 规划地名系列区块的基本原则
第13条 划分地名系列区块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以城市总体规划中 “三组团二点带状城市组群” 的空间布局结构,作为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
2、地名自身的特殊性,是系列区块划分的着眼点
3、原地名网络中存在共性特征的小区块,是具体划分和发展地名系列区块范围的基础。
4、现行政区境界及主干道路、河渠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分布状况,是选择划分系列区块边界的重要因素。
5、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影响地名系列区块划分和命名采词选择的内在要素。
第14条 不同区域地名系列化采词的重点
各老城区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和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新建区以全面层次化、系列化为目标;小城镇和渔农村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反映本地特点、消除重名为主。
第15条 执行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基本要求
1、在地名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总的采词导向或主题要求,进一步展开具体的地名分区规划。对某些功能相近,又不毗连的区域,应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的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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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里”仅用于老城区已有的生活便道名称,新建区域应以“巷、弄”为通名。
第33条 为保持各区域原已存在的地名特色,从不同城区的实际出发,允许沿袭已形成的通名习惯。即:
定海城区道路一般不区分走向,根据等级不同以大道、路、(大街、街)和弄作通名。
临城城区(新城)道路区分走向确定通名:东西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大道、道和巷为通名;南北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路和弄作通名。
普陀城区的沈家门老城内道路一般不区分走向,根据等级不同以路、(大街、街)和弄作通名。
普陀城区其它区域道路区分走向确定通名:东西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大道、街和巷为通名;南北走向的道路根据等级分别使用路和弄作通名。
临港、新港工业区等道路通名的使用同临城城区(新城)的要求。 朱家尖、普陀山道路通名使用同定海城区的要求。
在远期应当开展统一舟山本岛道路通名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论证。
第三节 住宅区、大型楼宇及城市公共设施的通名
第34条 通名体系 (一)住宅区通名
住宅区通名按建筑面积分三个等级:
25万平方米(含)以上:以“小区”或“城”作通名; 5-25万平方米:以小区、新村、花园或花苑作通名;
5万平方米以下,以花园、花苑、公寓、山庄、园、苑、里、坊、院、庭、府、邸、居、轩、榭、庐、舍、庄、楼、别墅、排屋等作通名。
根据居住区的环境与景观特色及设施水平的差异,允许在通名部分加1 个修饰用字,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园、丽苑等。
根据建筑特色及专名与通名音调匹配程度的需要,允许上述等级分类中有适当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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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贸建筑通名
商贸建筑通名一般按建筑体量分城、中心(市场)、大楼(大厦)和商厦四个等级。
(三)其它城市公共设施的通名
广场、公园、桥梁、隧道等其它建筑的通名,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功能,分别选择相应的通名。
第35条 通名语词的使用规范
1、小区(新村):适用于相对独立,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楼幢数在25幢以上者。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较大住宅区,区内功能分块明显,可以根据居住环境、建筑风格划分次级区域,并按与上述通名的匹配程度,选择合适的通名进行二级分区命名。
“新村”今后主要用于城中农民村改造、“农改居”之后所建的居住区。 2、花园(花苑):用于环境比较优美,有较大集中绿地的住宅区。要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在35%以上,其中集中绿化或园林景观面积要求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园、苑、里、坊、院、庭、府、邸、居、轩、榭等:用于达不到花园或小区标准,但绿化率在25%以上的住宅区。
4、公寓:用于规模较小,容积率较高、绿化率较低的单一高层住宅或普通住宅区。
5、山庄:主要用于低层、低密度的园林化住宅,一般要求依山而建,区内建筑以别墅和排屋为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高于占地面积的35%。 6、大楼(大厦):用于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楼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高层商务、公务建筑,可用商厦、大楼等作通名。楼层数在10层以下或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下的楼宇建筑,一般不作地名命名。
7、中心(市场):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在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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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和普陀三城区新批地名中严格控制“城”字通名的使用。没有达到标准,或达到了标准但不适宜用中心命名的,用市场或其它通名命名。
8、城:用于封闭或半封闭,在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群)。要求占地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商贸建筑面积8万平方以上,或住宅面积25万平方以上,配套商贸和公建面积1万平方以上。在定海、临城和普陀三城区新批地名中严格控制“城”字通名的使用。
9、“大桥”通名仅用于高速公路上的大型桥梁和跨越海域的桥梁,其它桥梁只允许用“桥”、“立交桥”、“天桥”等作通名。
不符合本规定所使用的“大桥”通名,逐步进行调整。
第36条 楼群数5幢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以邻近的道路名称编号,一般不命名住宅区地名。
5幢以上10幢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住宅,若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可以命名住宅区地名,若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则与5幢以下的住宅一样,仅按邻近的道路名称编号。
第37条 随着城市建筑的多样化,允许随城市建筑的发展补充合适的词语作为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的通名,但应先按第14条的规定进行论证、批准。
第四节 海域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第38条 舟山群岛是全国最大的群岛,有大小岛屿1390个,礁3306座。在人民群众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已形成了947个岛屿和816个礁石的名称。但无居民海岛的岛屿数量不清、一岛多名,一名多岛,有岛无名及岛礁通名使用乱现象依然存在,应当通过无居民海岛地名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厘清岛屿数量,实现专名的唯一性与通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39条 在国家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未统一制定岛屿通名规范前,按照传承与发展海岛地名文化的要求,在无居民海岛地名标准化过程中暂将岛屿通名划分为“岛”、“山”、“屿”、“礁屿”四个层次:
岛:有居民岛屿以“岛”为通名。原以“山”或“峙”作通名的,将“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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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峙”字专名化,直接在原名称后尾缀“岛”字作通名。
山: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有人居住,但无常住户口的岛屿)以“山”作通名。原以“岛”或“峙”等作通名的岛屿,将原通名统一改为“山”字。原没有通名的岛屿名称,直接在专名后加“山”字作通名。
屿: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在500平方米到10万平方米,岛上有植被生长的无居民海岛,以“屿”作通名。原以“山”、“峙”或“礁”作通名的,将通名改为“屿”字;原没有通名的,直接在专名后加“屿”字作通名。
礁屿:大潮高潮位以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无植被生长的岛屿,以“礁屿”为通名。原以“礁”等作通名的,将通名改为“礁屿”;原没有通名的,直接在专名后加“礁屿”作通名。
第40条 礁石的通名分为礁(沙)和暗礁(暗沙)两个层次。基岩性明礁、干出礁和适淹礁以“礁”作通名,冲积性明礁、干出礁和适淹礁以“沙”作通名;基岩性暗礁以“暗礁”作通名,冲积性暗礁以“暗沙”作通名。为避免重名,允许在“礁”、“沙”通名前加“大”、“小”、“上”“下”等表示体积和方位的修饰词。
第41条 涉及领海基点和著名风景区中的岛礁名称,仍按原国务院批准的名称使用,其中的无名岛礁按第39、40条的规定命名。
第42条 除第39条、第40条所列通名以外的其它海域自然实体通名: 群岛:以群岛或列岛作通名。 群礁和岛礁群:以群礁或礁作通名。
沙、沙洲、沙坝、沙嘴:以沙、洲、沙坝、沙嘴、嘴作通名。 滩:以沙、滩、涂或嘴作通名。 海:以洋或海作通名。
水道:以门、航门、水道或洋作通名。 海湾:以湾或海湾作通名。 港湾:以湾或港作通名。 河口:以口或湾作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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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在国家或省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具体的岛礁通名规范后,则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节 陆域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第44条 山、山峰、山岭等陆域山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通名,按群众习惯分别用“山”、“峰”、“岭”、“尖”、“顶”等作通名,不另行规定。
市内的河流一般以“河”、“浦”、“溪”等词作通名,不用“江”、“港” 等词作通名。
人工河道可用“河”或“渠”作通名,一般不用“运河”作通名。
水库、山塘等其它陆域水体名称,分别以“水库”、“塘”、“潭”作通名。除公园、景区内部的人工景观湖以外,一般不用“湖”字作通名。
第六节 聚落地名和基层政权组织的通名
第45条 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村和城市区片名称特色,这类地名不分专名和通名。
第46条 建制村(行政村)名称以“村”字作通名。 第47条 城市社区和渔农村新型社区 ,以“社区”作通名。
第七节 地名专名的采词
第48条 地名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地名专名的采词应遵守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的要求,反映当地自然和人文特征,体现时代气息。 1、指位性原则
地名的准确指位性是方便社会使用的基础,也是地名命名管理要努力达到的目标,加强新地名的指位性,是地名专名采词中需要把握的最基本原则。 2、合法性和标准化原则
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的归宿。其基本要求在国家及省、市的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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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历史,兼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色,方便实用等内容,这是在地名命名、更名采词时必须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
汉语地名不得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作地名,也不得夹杂在汉字专名中使用。
3、传承与创新性原则
地名专名的采词既要延续当地长期形成的历史文脉,展示地方特色,又要体现新的时代风貌、新的建设风格,拓宽采词思路,创新采词方法,提升文化内涵。 4、地域性原则
在建设舟山海洋文化名城的总体框架下,针对不同城区和发展点历史文化的区域性差异,建立具有一定地域性差异的地名文化群落。
在专名中使用“中国”、“中华”、“浙江”、“舟山”等词语,必须出具相应的等级和行业认定文件。“普陀山”、“朱家尖”、“桃花岛”、“定海”、“沈家门”和“海天佛国”等词语具有特定的地域概念,应按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一致的原则,控制使用。
5、允许局部有偿利用地名资源原则
在条件成熟的局部区域,允许按《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企事业单位名称或商标、品牌名等具有广告意义的名称作专名,但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进行有偿冠名。有偿命名的地物,一般限定在城郊一般道路,工业区、开发区内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海塘、大型楼宇等建筑物和住宅小区等范围内。禁止在有偿命名中以人名或变相以人名命名地名。
6、名从主人原则
为维护中华民族的主权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具有殖民色彩的地名作我市地名的专名。 第49条 道路名称的专名
1、道路专名在表现舟山海洋文化内涵方面占有突出地位,其采词要重点体现地方特色,避免求大、求洋,尽量避免与外地的雷同与重复。
2、新建区域的道路专名要体现系列化、层次化的要求。选用合适的历史地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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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老城区历史内涵的重要手段。
3、提升指位功能、方便使用是道路地名采词应优先关注的指标。
4、城市主、次干路不用纯序数词命名。由主、次干道派生生活便道名称时,允许使用主地名加序数词合成的办法命名。序数词的选取一般按所在位置的门牌顺序号确定。
5、对与多条主、次干道相交的生活便道进行派生地名命名时,主地名的选取遵守“从东、从南”的规律。
6、高架路的专名与相应的地面道路的专名一致。
第50条 住宅区与大型楼宇的专名
住宅区专名的采词以体现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的特色,反映优美的环境、和谐的社会、良好的风尚、明确的指位和建筑物属性为主。大型楼宇的专名的采词以体现楼宇的功能与属性为主,允许在符合海洋文化名城、海洋经济强市、海上花园城市、海岛和谐社会内涵的条件下,丰富采词的思路,拓宽采词的范围,但不得违反地名法规和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第51条 桥梁的专名
桥梁的专名采词,要求侧重于强化指位性,一般以所跨越的河流、道路、海域(水道)和桥梁所在区域的区片、桥梁所连接的岛屿等名称采词,在古桥原址上改建的,一般要求沿用古桥名。
桥名文化是地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风景名胜区和人口密集区域的小型桥梁名称的采词,应特别注意专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展示人文精神。 第52条 广场的专名
广场专名的采词侧重于广场及周边建筑的功能、性质和景观特征,也可以就近、就地派生,要避免移植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使广场名称能准确的反映功能属性,强化原有的地名群落特征。
第53条 隧道的专名
隧道的专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明的专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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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以下方法采词:
1、以隧道所在地的山岭或山体名称采词; 2、以隧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 3、以所在的道路名称采词;
4、以隧道所在地的区片名称或隧道所通往的区域名称采词。 第54条 公园的专名
公园名称的拟名采词侧重于公园的指位性,以及公园的功能、文化和景观四个方面。一般情况下,要尽量避免使用行政区域名称命名公园。 第55条 城市公交和农村班车站点的专名
城市公交和农村班车站点的专名重点突出指位性,一般应当与站点位置所在地的地名相一致。当用站点所在地面地名难以明确指位时,可以用邻近的标志性建筑或知名单位名称采词。
第56条 岛屿与礁石地名的专名
岛屿与礁石地名的专名,主要解决有岛无名、一岛多名、一名多岛、重名、同音和名称不雅等问题,达到规范岛屿与礁石地名的目的。
1、解决有岛无名问题。按规范化要求和采取适当的命名方法逐岛进行命名。主要通过形象命名法、关联命名法、方位命名法和有偿冠名等形式采词。
2、解决一岛多名问题。在一岛多名岛屿的多个名称中确认一个社会认可度较大,没有重名同音问题的名称予以标准化。并采取有力措施公布、宣传和推广标准地名,规范使用行为,纠正在地图及其它地名密集出版物中的不正确使用方式,逐步实现岛屿地名的唯一化。
3、解决一名多岛问题。严格按照岛礁的科学概念厘清岛礁数量,逐一予以辩别、确认、命名。一般采用关联法命名。
4、解决重名同音问题。要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合理稳妥的进行处理,既要消除重名同音弊端,又要避免太大的变动。具体方法是,一般通过在原岛礁名称前加区别颜色、方位、体积或行政区划名称前缀的办法,分别予以区分。
5、解决名称不雅问题。仅限制在对少数庸俗不堪的名称进行处理,以尽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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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的变动为原则。主要通过谐音雅化等方法予以更名。
6、经国务院批准的、位于嵊泗县海域的我国领海基点“南岳礁”标准地名与外交部对外公告的“东南礁”名称之间的矛盾,应在即将开展的海域地名普查中,作为突出问题再次进行申报,请民政部报国务院予以解决。
第57条 本市其它各类海域和陆域自然地理实体专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地名重名同音或名称不雅,其数量巨大,应当在第二次地名普查中予以解决。 第58条 基层政权组织的专名
城市社区名称的专名,一般要求按所辖区域内的主要住宅区、区片或附近主要城市道路的专名命名。
新型渔农村社区名称的专名,一般要求以当地的历史地名或原建制村(行政村)名称命名。联村建社区的,可结合联村各建制村(行政村)的名称取联名,但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的历史名称和群众的使用习惯。对当地历史悠久,人文内涵丰富的聚落和地片地名,必须尽最大可能地予以保留。
建制村(行政村)名称一般要求沿用当地的聚落或地片地名。 第59条 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有地缘上较为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在地理指位上的一致性。现有派生地名中不规范、易导致指位混乱者,应当在近期逐步予以纠正。
第四章 地名文化的保护
第一节 保护原则与保护策略
第60条 地名文化保护原则
1、保护与发展相协调,在发展中保护。
2、合理运用不同保护方法:即可保留的予以原样保留;能移植的科学移植;宜派生的合理派生,原已废止的适时复活。
3、建立地名文化遗产的地理标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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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合《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古城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保护区和名胜古迹保护等,开展与之相应的地名文化保护。
5、在深入研究、考证市区内的老地名、古地名的基础上,提出地名文化保护名单,制定保护的具体措施,使地名文化保护落到实处。
第61条 保护策略 1、全面保护
按国家关于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的要求,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地名,从保存和开发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保护。
2、建立名录,设立标志
对受保护的地名群和单个地名,建立保护名录,考证名称来历与演变历史,设立彰显性标志,向人们展示其历史与文化内涵。
3、继承创新
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开发能体现本市特点的新地名,抵制和拒绝不符合民族文化,不符合当地实际的“洋”、“怪”、“空”名称。
第二节 保护范围与保护方法
第62条 保护范围和重点
1、保护范围
保护区域:定海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和沈家门渔港特色地名保护区的基本地名格局及所有有100年以上历史的古老地名。
保护点:经考证符合保护条件的古地名,以及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老地名、现地名。
2、保护重点
(1)历史悠久的古乡镇名,以及市域内的风景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纪念地、名人故居等。
(2)已确定为省、市、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名称。
(3)散布在市域范围内、尚未列入文保单位,但极具保护价值的个体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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