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1.2新签全产品协议(阶梯)

更新时间:2023-12-06 15: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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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乙方)与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商定签署并于 年 月 日生效。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它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用户提供商旅服务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各自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并且取代双方之前任何口头和书面信函。

甲方: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99号 邮编:200335 联系方式:8621-34064880-12666

E-mail:jfyang@ctrip.com

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E-mail: 公司开户银行:

公司帐号: 公司税号:

一、

合作内容

1

1.1 在协议有效期间, 甲乙双方合作在乙方媒体资源(网站: )内进行酒店和机票等在线商

旅服务的合作,合作内容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

1.2 在协议有效期间, 乙方将利用媒体流量的优势,在合作网站媒体上投放相应的推广广告,大力

推广双方合作的酒店、机票等服务。

1.2.1 合作栏目命名为:携程旅行网,航班查询,酒店查询 1.2.2 合作栏目入口位置:如: 1.3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按约定期间交易额的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奖励。 二、

双方责任: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责任:

2.1 甲方保证其有合法资格从事所提供的网上预订服务,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内容具有合法版权。

甲方对所提供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甲方行为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其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2.2 所有在网上产生的预订服务均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负责。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应负责处理涉及

预订服务的所有事宜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2.3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共建品牌栏目的预订内容,提供的内容应当足以保障用户可以在共建

品牌栏目完成酒店、机票以及度假产品预订的全过程。

乙方责任

2.4 乙方将尽量扩大该合作栏目的宣传渠道,并遵守甲方的相关推广规定,对于共建品牌栏目进行相应的推广。

2.5 乙方不得把甲方提供的资料用于协议规定之外的目的,或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允许第三方

使用。

2.6 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擅自摘取www.ctrip.com上“酒店”、“机票”以及“度假”等所

有栏目的任何内容,由此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由乙方独自承担。乙方保证其制作的网站内容未侵犯或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如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如造成甲方任何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7 乙方网站如有改版应与甲方协商,给予甲方与原栏目入口同等位置,并乙方应保证合作栏目

入口链接的有效性。

2.8 乙方所有可能使用甲方名称、标志、以及涉及甲方相关内容的销售、促销宣传材料及广告、

报纸、杂志、宣传单等,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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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并以经甲方认可的方式和推广渠道上设置至甲方的链接。该等链接应置

放于经双方确认的推广的显著位置并须随时更新。乙方应保证上述链接的外观、感受和功能性符合甲方的要求,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修改、篡改、复制、许可第三方使用。 2.10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如需展开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合作的可能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意向,以免影响双方合作。如果乙方未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意向,则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对此进行经济赔偿。

2.11 禁止乙方无论直接或者间接将广告投放到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站:

a. 宣扬色情、暴力、或者基于种族、性、宗教信仰、国籍、残疾、性倾向或年龄的歧视; b. 宣扬任何非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害的、威胁性的、诽谤的、骚扰的或其他易引起反感的行为;

c. 其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联盟成员资格、停止结算合作费用、追讨已经结算的费用,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2.12 禁止乙方利用以下手段对合作内容进行推广:

a. 强制用户点击、浏览;

b. 未经甲方同意,利用或引入运营商流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 c. 通过病毒程序、强行设置首页、劫持地址栏或浏览器、篡改用户缓存数据; d. 在用户正常浏览过程中,通过修改URL参数或弹窗等形式劫持甲方自然流量;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将立即停止分成结算并有权追回已结算分成,情节严重者,甲方将采取法律手段。

2.13 乙方除通过与甲方分销联盟渠道合作获取订单分成之外,不得通过此类订单以任何形式从甲

方获得其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返现、返券、积分累计等。

三、

结算和支付方式

3.1 分成标准

所有由乙方网站所产生的酒店、机票、度假、团购及火车票产品的实际交易额,甲方按以下比例给予分成。

每月成交量(单位:间夜) 分成比例 机票

酒店 0—3030—300300以上 (含) (含) 3% 4% 5% 机票月实际交易额的0.5 % 3

度假 每月成交量(单位:交易额) 分成比例 每月成交量(单位:间夜) 分成比例 0—30000(含) 2% 0—100(含) 3% 30000以上 3% 100以上 4% 团购 火车票 按每张火车票__元给予乙方奖励分成 例如: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渠道产生了有效酒店交易额

15000元、成交量为40间夜,则酒店产品分成为:人民币15000x4%=600元。 备注:酒店每间夜金额超过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以上分成标准仅在本协议期内有效。 3.2 交易额(量):

3.2.1酒店交易额:用户利用合作栏目通过甲方网站产品预订并实际入住酒店产生的酒店房费消

费总金额。酒店交易额是指酒店的入住费用,不含餐饮、娱乐、酒水、通讯及政府税金等其他费用。

3.2.2机票交易额:用户利用合作栏目通过甲方网站产品预订并实际购买所产生的不包括退票、

儿童票、婴儿票的机票消费总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税)。

3.2.3 度假交易额:用户利用合作栏目通过甲方网站产品预定并实际购买甲方关联公司度假产品

所产生的消费总金额。

3.2.4团购交易额:用户利用合作栏目通过甲方网站产品预定并实际购买甲方关联公司团购产品

所产生的消费总金额。

3.2.5 火车票交易张数:用户利用合作栏目通过甲方网站产品预定并实际购买甲方关联公司火车

票产品所产生的消费总数量(火车票张数)。

3.3 分成结算方式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酒店部分、机票部分、度假部分、团购部分及火车票部分的分成,结算日

截止到每月最后一个公历日。乙方在甲方提供的业绩查询平台内查看业绩,并在每月内的8-1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一月份订房情况与甲方进行核对,例如:乙方在7月8-10日将6月份的订房情况以E-mail形式和甲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服务业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酒店、机票、度假、团购以及火车票部分的分成。 3.4 业务数据查询

3.4.1 双方在费用结算时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有效预订量为准。甲方为乙方提供业务统计数据。有

效预订量以用户实际入住的第三个月统计的业务统计数据为准。乙方如有疑异,必须在用户入住后的第三个月的15日前提出疑异,否则,甲方认为乙方认可系统统计的业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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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过期的业务统计数据不符投诉,甲方有权不予受理。例如:如乙方认为,并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用户于2008年10月入住酒店而甲方没有算入业务统计数据的,需在2008年12月15日前提出需求。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3.4.2 乙方如认为,并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甲方统计的数据不准确,需提供以下资料:

酒店:入住人的准确姓名、房号、入住日期、订单号、酒店发票。 机票:出行人的准确姓名、航班号、航段、行程日期、订单号、行程单。 度假:出行人的准确姓名、产品名称、出行日期、订单号、服务发票。 团购:预订人的准确姓名、酒店名称、预定日期、订单号、服务发票。 火车票:出行人的准确姓名、车次号、出行日期、订单号、火车票复印件。

甲方通过与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供应商核实后,将差额加入乙方次月的业绩中,所差分成随次月分成一同发放。

3.5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业正式发票。发票的付款单位一栏应为甲方付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名称应与乙方单位名称全称完全一致。

3.6 乙方指定并确认汇款信息,该汇款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7 以上所涉及的机票、酒店、度假、团购及火车票等产品等服务将由甲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关联公司提供。

四、

保密条款

4.1 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

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4.2 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

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4.3 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

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4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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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2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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