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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定义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国家除外)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
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 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根本制度层面) 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 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操作约束层面) 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1)对法的最高效力。
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 ◎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 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
◎ 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核心和原则。 2)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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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2)表现为: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中国: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 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的三大任务:(资产阶级宪法产生的动因) — 反对封建复辟,— 防止工农革命,— 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
◎ 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这一点,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一致。
◎ 民主主体的普遍化,即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确认各社会阶级的政治地位。
A,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其以根本法形式确 认阶级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B,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受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宪法也随之完全变化,宪法类型更替。 ◎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只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内容和形式随之作出部分调整、修正和补充。
◎ 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在不同国家现实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影响,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有不同的特点。
C,宪法与其他法律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的特点:宪法比起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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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宪法是近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宪法时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继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学说,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2,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1)英国宪法(最早宪政、柔性、不成文)
A,标志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 1628《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 1701《王位继承法》
B,后续的宪法性文件: 1832《改革法》;1911《国会法》; 1918《国民参政法》; 1972《共同体法》 C,英国宪政的确立是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力实现的,体现了资产
阶级和封建贵族的妥协。
D,英国没有宪法典,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相同。
2)美国宪法。(第一部成文宪法、稳定性适应性、确立三权分立联邦制等宪法原则)
A,时间:1787制定,1789生效。
B,结构: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 ◎ 正文:
—全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所有条文都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机构活动的内容。(没有公民权利)
—1、2、3,规定三权行使;4,规定联邦和各州的权限与关系;5,规定修宪程序;6,规定宪法的地位和效力;7,规定宪法的批准和生效 ◎ 修正案,共27条。
C,美国宪法正文体现的原则:
◎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主权原则。 ◎权利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D,美国宪法正文规定三权分立的内容:
◎ 立法权在国会,参议院(6年任期,各州两各名额)和众议院(2年任期,人口
比例选)
◎ 行政权在总统,选举4年一次,间接选举。 ◎ 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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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美国宪法修正案:
◎ 宪法修正案为美国民主宪政独创,已有27条。 ◎ 前10条,规定公民权利,即“权利法案”
◎ 后17条,补充宪法制度的内容或修正,包括司法管辖、总统选举、禁止蓄奴或强迫劳役、国会选举、公民选举权、总统任何与补缺、男女平等权、议员增薪等。
◎ 28条待批者是哥伦比亚特区享有州一级法定权利、地位。 F,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G,1776《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 H,美国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3)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成文、宪法数量多、内容变化大) A,1791,第一部宪法(君主立宪制),至今已有十几部宪法。 B,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C,1789,《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确立以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
◎ 主权在民 ◎ 权利分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 D,法国宪法,成文宪法传统,数量多,内容变化大。 3,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扩大。
◎ 近代,只限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
◎ 《魏玛宪法》后,公民基本权利扩大到了社会权、经济和文化权利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 现代,从消极防范政府干涉变为积极要求政府致力调和社会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强化。
◎ 违宪审查,源于英美法系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度来审查和裁决法律和国家行为是否违宪的一项基本制度。
◎ 战后,大陆法系国家设立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4)宪法国际化趋势。
◎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家公约》
◎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1)1949,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基础上制定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第4页--
3)1975,颁布第二部《宪法》,内容很不完善有很多错误。 4)1978,颁布第三部《宪法》,1979、1980两次修改,不能适应需要。 5)1982,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即现行1982《宪法》
2,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现行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修改。 2)结构上: A,序言;
B,4章: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共138条。
3)主要内容和特点:(DETAILED)
A,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B,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
C,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设置。
◎ 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 ◎ 恢复国家主席建制,并调整其职权;
◎ 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 ◎ 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 ◎ 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
D,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1982《宪法》首创) E,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F,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 确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确认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 ◎ 确认公民的取得赔偿权。 G,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 ◎ 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宪法修正案。 1)1982年宪法:
A,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B,土地不得出租。
2)1988年,七大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内容:
A,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
B,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1993年,八大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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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入宪。 H,“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入宪。
I, 全国人大的组成上规定增加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J, 将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A,“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B,“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C,“坚持改革开放”
D,增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E,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F,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G,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4)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B,“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C,“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D,“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F,“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G,“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H,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I,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5)2004,十届二次,第四次修改: A,“三个代表”入宪。 B,“政治文明”入宪。 C,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D,区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规定了“补偿”
E,将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F,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照法律对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予以补偿。
K, 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L,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入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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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修正案内容归类: 1)对非公有制经济: A,1982年宪法:
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B,1988年第一修正案:
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 C,1999年第三修正案: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D,2004年第四修正案: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对家庭承包责任制: A,1982年宪法: 土地不得出租。
B,1988年第一修正案:
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1993年第二修正案: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D,1999年第三修正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对地方人大任期:
A,1982年宪法:县、乡一级任期3年
B,1993第二修正案:县一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 C,2004第四修正案:乡一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A,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
B,资本主义宪法对人民主权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人民群众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
C,社会主义宪法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上是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 社会主义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3)法制原则。 --第7页--
4)权利制衡原则。
◎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由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二,宪法的分类。 1,形式分类。 1)英,浦莱士,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
A,成文宪法:法、美;
B,不成文宪法:英国,包括一系列宪法文件: ◎ 1628《权利请愿书》
◎ 1679 《人身保护法》 ◎ 1689 《权利法案》 ◎ 1701 《王位继承法》
◎ 1911《国会法》 ◎ 1918 《国民参政法》 ◎ 1928 《男女参政平等法》 ◎ 1969 《人民代表法》
2)英,浦莱士,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A,刚性宪法,即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1)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2)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3)程序不同于一般立法程序
B,柔性宪法:即制定、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 英国是典型,不成文宪法国家往往是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A,钦定宪法,由君主或由君主的名义指定的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 1814法王路易十八宪法、1848意大利撒定尼亚王亚尔培宪法、 1889日本宪法、1908清廷《钦定宪法大纲》
B,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指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C,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 1830法国宪法。
2,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2)列宁,以宪法是否与现实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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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1)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2)特点:
A,宪法关系是特定的民主社会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产生。 B,宪法关系是近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法律关系。
2,任免。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3,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体制。
◎ 1982年以后是首长负责制,此前是集体负责制。 ◎ 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人负责制。 四、国务院职权。
1,法规制定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 3,领导权 4,管理权 5,任免权
6,行政区域划分权
7,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其他职权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1,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2,中共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党和民主党派的协商,由全国人大通过,成为国家的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1,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没有秘书长设置。 2,任免,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
3,中央军委任期每届5年,但没有届数限制。 三、领导体制。 1,主席负责制。
2,中央军委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2,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A,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B,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
C,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D,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A,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B,中级人民法院。
A,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B,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C,省辖市、自治区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D,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县、不设区市、自治县、旗、市辖区。 3)专门人民法院。
A,军事:高、中、基层。 B,铁路运输:中级、基层。 C,海事:相当于中级。 3,领导体制。
1)一级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A,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B,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C,通过对下级法院检查案件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D,核准死刑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检监督体现在工作层面上: A,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B,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C,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D,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E,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4,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合议制度。
A,一审,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合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B,简单的民事、轻微的刑事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抗诉或上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 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制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其担任审判长。 6)回避制度。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B,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由利害关系。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理的。
E,回避的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7)公开审判原则。
A,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5,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 1)四级两审终审制。
2)死刑案件,除高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外,不论是否经过两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方能生效。 3)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为终审。
4)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
◎ 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就是检查监督。 2,组织系统。 1)高检。 A,提起公诉权 B,侦查权 C,审判监督权 D,监所监督权 E,领导权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没有分级!)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 C,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旗、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军事检察院。
A,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B,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 C,省军区、集团军军事检察院。
4)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省级检察院领导。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查分院。 B,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3,领导体制。 1)双重从属制:
A,高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B,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主要表现为: A,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 B,业务领导。
C,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
串讲讲义
宪法学体系完整,内容集中,其基本知识点的掌握应当分为了解、复述和理解并运用三个层面。对于选择题考察的知识点属于了解的层面,其难度主要在于考察考生对于一些偏僻的知识点的掌握。简答题主要考察对知识点的复述,题目难度适中,主要是对记忆的考察。案例分析或者最后的论述分析题考察学生对宪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的原理的理解和运用。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相同点:宪法具有所有法律的共性(结合法理学中法的特征) 不同点:内容、效力、制定程序 二、宪法的本质:人权、民主、阶级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 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商品经济、革命胜利、启蒙思想(经济、政治、文化) 2. 三大国宪法的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1)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3)是典型的柔性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1)第一部成文宪法;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3)确立了三权分立、总统制、联邦制等重要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1)数量多;(2)内容变化大;(3)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3. 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扩大。魏玛宪法。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消极的防范到积极的请求。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从美国到世界。机构的多样化。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文件和机构。 二、我国宪法
1.新中国成立之后有几部宪法 2.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
88年:私营经济、土地使用权转让
93年:初级阶段、政党制度、联产承包、市场经济、县级五年
99年:特色理论、法治国家、所有分配、农村经济、非公经济、国家安全
04年:三个代表、三个文明、统一战线、土地补偿、非公经济、私有财产、社会保障、保障人权、乡级五年、国歌
第三节 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力制衡 二、分类
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第四节 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 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宪法关系是指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特点:
(1)是受到规范的民主政治关系; (2)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4)既是静态的,也是动态的; (5)既是事实关系,也是价值关系。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一、制宪权
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 制宪主体:人民
制宪机构:制宪会议与立法机构的区别
第二节 宪法实施
一、宪法解释的体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特定机关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部分、无形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内容:宪法监督
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和行为的合宪性保障 二、违宪审查制度
四大模式:司法机关、宪法法院、专门政治机关、最高权力机关 方式: 1.事先审查、事后审查及其结合 2.附带审查、起诉审查、提请审查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一、经济制度
所有制、分配制度、市场经济 重点是土地制度 二、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以集体主义为核心。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内涵: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二、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三、坚持和完善
1.为什么要坚持?历史、国情、民主、符合国体、符合国家结构。 2.完善:理顺关系(与国家机关)、加强建设(组织、制度、人员)
第三节 选举制度 一、原则
普遍、平等、结合、秘密、保障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省级、市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二、程序
1.选举组织: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
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第四节 政党制度
一、政党的特征:政治纲领、政治目标、组织系统、组织纪律 二、中国的政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单一制与联邦制
二、我国单一制的原因:历史、民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内容: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2.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自治权: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
1. 法律地位: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立法、司法、行政管理(除主要外交和国防) 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主要是村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概述 一、国籍
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 我国的态度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二、人权
人权的内涵:道德、法律、现实
中国的人权立场:第一、人权的阶级性,第二、人权的国家性,第三、生存权,第四、国际合作
三、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广泛、平等、现实、一致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龄 选民、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国家主席 2.政治自由:言论、集会、结社、出版、游行、示威 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四、人身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1.狭义: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3.住宅不受侵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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