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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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引发的思考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存在空白授权的问题,违反《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对授权事项作严格限定,并贯彻《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及时进行法律清理,将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该条款确定征税的新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上升为法律,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列举的应税所得的范围。还应完善授权立法监督,使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理性,以逐步实现税收授权立法由实然到应然的转变。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立法法 税收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简介:文诚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066-03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改对调节我国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便利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这次修改也只专注于免征额、税率、缴税时间等所谓热门话题,却仍然对《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缺乏关注。尽管该条款与《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所列举的前10项相比,涉及的纳税人相对较少,但其关涉税收法定原则、立法保留等重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的历史演进及其效果——税收授权立法的实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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