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召礼与被上诉人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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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召礼与被上诉人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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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

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召礼,男。

委托代理人邓瑞平,湖南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池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陈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资义伦,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召礼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三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09)耒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召礼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成召礼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召礼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689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6990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龙 巍

审 判 员 张 远 毅

审 判 员 唐 建 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蓉

校对责任人:龙巍 打印责任人:王蓉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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