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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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

川委办〔2007〕16 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各市( 州)、县( 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中办发〔2007〕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和迁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 局)级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各市( 州)、县( 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

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 州)、县( 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 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 州)政府审批。省直厅( 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 州)、县( 市、区)机关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 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 州)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 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系统内市( 州)、县( 市、区)级办公楼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同时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入住办公楼的部门人员编制证明材料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等控制指标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

项目建议书)的范围,且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外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

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 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 州)级不得超过 3000元/平方米,县( 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三、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

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

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

四、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 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

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 年5月18 日

主题词:廉政建设’ 党政机关’ 控制’ 楼堂馆所\’ 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2007年5月19 日印

(共印276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1h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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