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3-05-25 02: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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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条件 1、市环保局不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

②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③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 ④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⑤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⑥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⑦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含海洋)及生态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

2、市环保局受理审批的建设项目

①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②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等行业的项目;

③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 ④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3、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确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登记表可自行编制。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应在编制之前向所在地县(区)环保局申请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执行的标准,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执行标准确认函。

5、需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受理时提交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出具的,经市局总量办确认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表。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后,征求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同意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1)。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报告表(登记表)编制质量较差的项目,预审不通过,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原则上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编制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向市局监督科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2)。

2、在建设单位材料报送齐全的前提下,监督科对建设项目进行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上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或环评单位、监测单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预审不通过,

监督科退回所有材料并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

3、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应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专家组,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召开报告书技术评估会,对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不通过的项目退回修改,不予受理。

4、技术评审通过的项目,监督科正式受理,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相关部门意见等,对建设项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审查通过的项目,监督科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由建设单位进行10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注: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注:打★为必备材料,其它需提供的材料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打√。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告知单

告知人: 联系电话:2699639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名: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督科、建设单位各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0t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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