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

更新时间:2023-10-20 01: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发展

易继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教授

众所周知,二战以后日本的强大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立国的国策。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日本的\科技六法\较为完备,而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作为一种武器,专利制度不仅为日本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为日本战后经济的繁荣提供了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福泽谕吉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仅认识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现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就是学术、贸易和法律。\日本社会各界纷纷介绍、解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本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1871年(明治4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尽管该简则在实行后的第二年就遭到了废止,但其仿效欧美专利制度,开风气之先,仍为日本人称道不已。《专卖简则》共19条。简则开宗明义:\任何物品的发明人,在近来专卖御差的管辖下,有申请者,均可按规定向内民部省提出申请。\该简则采取先申请原则,允许延长有效期和缓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缴专利费,还对使用发明和专利标志方面作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习俗与禁锢,在当时是\一个非常进步的规定\后来,《专卖简则》虽然被废止,但先进的专利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在日本国民、特别是一些科技工作人员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最终为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奠定了基石。 二、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

在各界的呼吁声中,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专卖专利条例》经元老院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该条例很快就为1888年(明治21年)《专利条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利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将\专利条例\更名为\专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经过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确立。

1885年《专卖专利条例》吸收法国和美国有关专利法的规定,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该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产品和方法两种专利,并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新颖\和\实用\的主要条件。同时,该条例确立了专利的主要制度:采取先发明原则;对医药发明不授予专利;专利权有效期为权利人任意选择的5年、10年或15年;采取增补专利制度;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志的义务;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定专利实施与无效制度;规定由农商务大臣对专利进行管理与裁决;等等。《专卖专利条例》的公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日本各界广泛地关注和赞扬;其中,该年度专利申请数为425件,年内便有99件被授予了专利。

1888年《专利条例》重要的修改之处有三:一是确立发明人有权享有专利权的权利原则;二是确立授予专利的审查原则;三是规定对饮食品、嗜好品和医药品调配方法的发明,不授予专利。该条例所确立的发明人所享有的\权利原则\,改变了特许法下国家\恩赐\的特色,为近代以来以\私权\为本位的专利法确定了基础价值。不过,该条例仍然坚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裁决,将司法审查排斥在专利制度之外;同时,该条例也不承认外国人享有专利权及与专利权相关的权利。

1899年《专利法》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定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多方面也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为了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了外国人的权利;(二)对专利厅复审,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当为理由,向大审院提出起诉;(三)明确了发明的继承人也可享有专利;(四)专利权的有效期一律定为15年;(五)改变了专利维持费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六)恢复了增补专利制度;等等。这次修改,是对当时在日本出现的专利制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废止论\和\批判论\的有力驳斥,并解决了专利条例中司法审查和外国人的权利问题。

190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增加了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二)关于发明的新颖性问题采用国内公知原则;(三)增加了有关外国人享受的权利的规定;(四)规定了专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围;(五)利用发明时,可以请求获得实施许可的复审;(六)专利权的有效期可以延长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针对适用巴黎公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适应产业政策发展而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加强专利的保护。 1921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二)采取了申请公告制度和提出异议制度;(三)驳回专利申请之前,将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述意见的机会;(四)废止了对申请不服的再审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请求抗告审查制度;(五)对请求无效复审规定了5年的诉讼时效(第85条);(六)建立了再审查制度。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社会经济发展,并与日趋显现的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倾向相协调。

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的。这种观念认为,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专利权,是人的人身及其劳动所派生出的产物,是一种\自然权利\专利法虽然是一种\特许法\,但它却以\私权本位\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过以上专利立法活动,不仅使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0bf.html

Top